案例分析是法律考试题目谢谢了。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7浏览:4收藏

案例分析是法律考试题目谢谢了。,第1张

该案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首先,甲不存在欺诈行为,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乙存在重大误解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合同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本案中,1999年10月30日乙已经知道该电视机非原装,但直到2001年5月才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灭失。

鄙人曾从事过教师工作,试探着为您解答问题。

先解释一下您的最后一个问题,您有所理解后便于自己试着学以致用。

1您所从事的职业决定着您所应考的教育法规,主要是涉及到教育法、民法等法律关系(通常不会涉及到刑事法律关系,暂且不谈为好)。从法学理论上讲,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具有三大要素,是应考案例题分析的主要思索脉络。简述如下: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参与者、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民事客体)——民事主体形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表现为三类: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简单说就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再就是,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就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研讨案例题,就要循着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针对法律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推断出各个民事主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本案例题,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外乎是教育法、民法等方面的,所以其法律主体也就是民事法律主体,即当事人(案例题第2问中已经点出):

A程某(小学生、未成年人、受教育者),民事主体之一,其权利主要是受教育权、人身(及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基本没有,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

B程某的家长(因程某系未成年人,家长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之一,其监护的权利义务均依附于程某,没有其自己的、直接的权利义务(仅指在本案中的情形);

C学校(教育组织,法律上属于事业法人单位,教师的管理者),是民事主体之一,应对于其管理的教师的职务行为(包括错误的职务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D数学老师(受学校管理的教师,教育授课的执行者),也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之一,教师的权利义务(授课、管理学生等)来源于学校给其的授权,当然,从教师管理的角度来看,其又是教师管理的主体之一。

顺便说一下,“前排的两名男同学”、“医院”都不是本案例中的法律主体。

3本案例题中,民事客体主要就是行为:程某上课不认真听讲的行为;教师的体罚(打耳光、让学生打耳光)行为和变相体罚(罚站)行为;程某因患精神病而退学的行为。其他的(如医院诊断、媒体曝光等)不属于本案例中的法律客体。

本案例题中,法律事实就是程某患有“心因性精神病”(通常是与教师的体罚、变相体罚有直接因果关系)。

4本案例体中,当事人违反的什么法律,也应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等方面着眼考虑:

A程某(及其家长),上课不听讲,只是构成违反课堂纪律,属于教育管理的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也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B教师在执行教师职务工作中,违反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

C学校,对于教师的错误行为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违反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学校应承的法定职责,应对教师的过错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案例启示,可以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教无类”、“诲人不倦”、“教师的法定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未成年人)”、以及“严令禁止体罚或变形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的角度,阐发自己的感想。(在此不便赘言说教!)

6反过来(扣合第1点)看,民事法律、教育法律的案例思考脉络:当事人(法律主体)——行为(所作所为)——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推出法律及法律责任。

您应当能够猜出鄙人现在的职业了吧。但愿于您有所帮助!

财务会计案例分析题。。。求答案。。。完整点。。。谢谢。财富值没了,不要介意。

1答:(1)《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2007年12月31日华兴公司应在规定预计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该项无形资产:当年应摊销额=(360÷10)÷12×10=30(万元);

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 300000

贷:无形资产  300000

(2)《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007年12月31日提请华兴公司对该专有技术发生减值准备后可能收回的金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若经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估计,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80万元,为此,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  500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500000

2答:(1)《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账务处理如下:

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借:管理费用100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1000000

在确认无形资产专有技术时:

借:无形资产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支付确认无形资产后续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20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00000

(2)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时,所取得租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予以确认;同时,还应确认相关的费用。根据协议规定,在华兴公司对昌盛公司使用该项新技术后能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可能性不可确定时,华兴公司转让新技术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不能确认2008年度的该项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为此,提请华兴公司作如下调整处理:

借:其他业务收入 2000000

贷:预收账款2000000

同时,调整已计算的应交税金。

3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未开发或建造自用专案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专案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调整处理如下:

(1)2009年7至12月已摊销的“无形资产--西广场土地使用权”360万元应冲回:

借:无形资产 3 600 000

贷:管理费用  3 600 000

(2)将用于综合大楼建设的中心广场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1560万元转入“在建工程一综合大楼”相应的工程成本中。

财务会计案例分析题

我本身是从事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对于这些案例见过很多次了。多数情况下我们进行如下处理:

(1)对于被审计单位把票据利息部分都进入“应收利息”科目的会计做法是错误的,正确的应该是把利息直接计入“应收票据——利息”科目下面。如果被审计单位之前的所有票据利息计入“应收利息”科目,则应该做一笔调整分录,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利息

然后针对到期票据未转出“应收票据”科目的处理是再做一笔调整分录,调整被审计单位的原账面值,

借:应收账款——A公司

贷:应收票据——A公司

上述调整具体的金额为A公司开具的带息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和11月20日止被审计单位按照票面利率所计提的利息之和。

对被审计单位针对A公司的这张票据期末继续计提的应收利息全额予以冲减,不得确认为资产(原因下附)

借:财务费用

贷:应收利息

相应要调整被审计单位计提的年度所得税以及转入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的金额

(2)未计提的利息部分必须补提,

借:应收票据

贷:财务费用

金额为7月20日-12月31日之间的应收利息额:500万0003(4+1/3)=650万元(如果已经计提了一部分,那么只要补提计提不足的部分即可)

相应要调整被审计单位计提的年度所得税以及转入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的金额

原因为: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关于补充问题。

对于带息的商业汇票到期未获付款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期后不再计提利息。具体规定请参见上文。

之所以企业会计制度做出如此规定,其原因在于,期后利息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既然票据到期值(票面金额加到期利息)未获付款,已属重大违约,那么,也就没有确凿证据能够表明到期日后的所谓利息肯定能够获得,这就是说,该些利息不能“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不能将期后利息确认为资产,也就是不能计提利息收入。只有在实际获得这些利息的时候,才能按照规定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对于已转入“应收帐款”科目的票据到期值,如果有证据表明不能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应当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其原因也在于该些价值量已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财务会计案例分析题,急

首先,这应该是一道财务管理而非财务会计的题 给你个较详细的答案吧

1先看短期偿债能力

我们一般用以下几个指标:

营运资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6268-5991=277>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6268/5991=(我身边没有计算器,懒得在电脑上算了,你自己算算,思路给你就行了)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6268-427)/5991=

现金比率=现金/流动负债=2052/5991=

这些值都是越大越好 以前认为流动比率大于2比较好,现在其实都没有这样提了,因为这种提法找不到理论根据 现在通常的作法是用本企业的流动比率与同行业其它有代表性的公司进行比较 从直观上来看,这个企业的速动比率和现金比率都小于1,短期偿债能力是不足的!

2长期偿债能力

这个资料就不完整了 需要看的指标主要有这些:

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100%

产权比率=负债/所有者权益

权益乘数=1/(1-资产负债率)=1+产权比率=资产/所有者权益

已获利息倍数=EBIT/I,即息税前利润/利息

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权益乘数到底多大为好,这是不好说的,因为它其实是要取决于企业的加权资本成本,这是资本结构的问题 不过就长期偿债来说,企业的负债相对于自有资金越少,则长期的偿债能力就越强 所以,这些比率较低的话对长期偿债比较好 已获利息倍数则是越高越好

3盈利能力

这个主要看几个利润率了

销售利润率=净利润/销售收入

资产净利率=净利润/总资产=净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资产=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

权益净利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

其中,权益净利率是最重要的指标,可以用于杜帮分析 而资产净利率是驱动权益净利率的主要指标 这些当然都是越高越好,而且,最好还要做趋势分析(跟公司过去比)以及横向比较(跟同行业其它公司比)

4营运能力

这主要就是那几个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应收账款

存货周转率=销售收入(或成本)/存货

流动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流动资产

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总资产

要注意的有几点,存货周转率用收入还是成本,取决于分析的目的,这个书上应该有,不多说了 主要一点是一般来说希望这些周转率(也就是周转次数)越低越好,说明周转得快 但是,也要分情况,有些企业周转率很高是因为销售减少,收不到应收账款,当然周转率也就低,其实这种情况是不好的 所以,其实财务分析到最后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过就一般做题而言, 周转率越低越好

说得有点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按惯例,这个会计是不入对税务局的帐的。

1违背了会计的真实性原则

2借:固定资产-小汽车198600

贷:应收账款-东方汽车有限公司198600

3做账的老会计和法人应对会计资讯的真实性负责

4小李不应照本宣科,学校的知识是书本的,在实际中学到的才是真本领。

案例分析题(共30分)财务会计计算

借:银行存款--北京市财政局 365

贷:固定资产--被拍卖的25组标的 206

其它收入--溢价部分 159

急~中级财务会计案例分析、求答案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解析:

案例1:

(1)、甲公司购入货运汽车的入账价值=300000+20000=320000元。

借:固定资产-货运汽车 320000

贷:银行存款 320000

(2)、每年应计提折旧额=(320000-20000)÷5=60000元

则:2007年应计提的折旧额=60000÷2=30000元

说明:由于你题中没有告诉该汽车的用途,我就以销售部门使用给你作相关处理:

借:销售费用 30000

贷:累计折旧 30000

(3)、2007年末,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320000-30000=290000元

其可收回金额为220000元,则发生减值。减值额=290000-220000=700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7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70000

(4)、2008年应计提的折旧额=(220000-10000)/4=52500元

借:销售费用 52500

贷:累计折旧 52500

(5)、2008年末减值测试前,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220000-25200=167500元,

其可收回净额为188000元,未发生减值。故不作账务处理。

案例2、

(1)、

借:材料采购-A材料 20000

应交费用-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应付账款 23400

(2)、

借:原材料-A材料 22000

贷:材料采购-A材料 20000

材料成本差异 2000

(3)、

借:生产成本 25300(230×110)

贷:原材料-A材料 25300

(4)、

借:预付账款-甲公司 20000(50000×40%)

贷:银行存款 20000

(5)、

借:原材料-B材料(暂估) 12000

贷:应付账款 12000

(6)、

借:原材料-A材料 44000(400×110)

材料成本差异 6000(50000-44000)

贷:预付账款-甲公司 20000

银行存款 30000

(7)、

本期购进A材料数量=(200+400)=600件

本期形成材料成本差异额=-2000+6000=4000元(借方,超支差异)

合计形成的超支差异率=(4000-1855)/(600+50)=2145/650=33元/件

则:

结转差异额:

发出材料应结转额=230×33=759元,

结余材料应结转额=(4000-1855)-759=1368元

借:生产成本 759

贷:材料成本差异 759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财务会计案例分析解答

尽管新准则已禁止使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存货期末成本,但就题论题了,权做学习探讨:

1 在"钢、铁、铜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存货发出成本,将多计算存货成本,造成当期销售成本加大,侵蚀了利润空间而后续存货购置成本依然在上涨中,给存货重置增加压力(现金流量不足)

2由于存在销售额下降的外部压力,将存货计价方法变更为先进先出法,将使年末存货余额增加70000元,从而导致当期销售成本少结转7万元,当期利润总额多结转7万元,当期所得税多计提725%=175万元,从而使当期税后利润净增加=7万-175万=525万元

3 在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外部因素)和销售额下降(内部因素)双重压力下,擅自变更存货计价方法,进而粉饰财务报表,虚构销售利润,属于人为调节利润的会计舞弊行为

财务会计研究生题目--案例分析题

错误,这项业务属于售后购回。一般而言,售后回购并不能确认收入,其实质上是一种融资的行为。会计核算中,该项业务不作收入处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定“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根据计算的有关税金和附加后,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还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求会计达人,做中级财务会计案例分析题啦~

本人来小试牛刀:

案例一:

1、上面涉及的两类业务,张玉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

2、你认为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

一方面:发现现金短缺或溢余,应该在未确认问题前,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账户核算。如果确认后,应根据相关条件转入“管理费用(短缺)”、“营业外收入(溢余)”等其他科目。特别应该指出的是,用自己的钱去填补短缺或私自坐收溢余都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另一方面: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对账单如果发生不附,应该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测试。而不应该直接在日记账上进行新增或删减,这样违反了准则规定、会计基础等法律法规。

案例二:

题干(一)

1、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所谓一是一二是二,收到还款是一会事,向别人借款又是一会事,两件事不能混为一谈。

2、如果不正确,错在哪里?应如何调整?

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甲企业 2000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200000

正确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 200000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3、上述会计处理会带来什么后果?

如果混合记账,不仅违背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同时也容易造成记账混乱,不能体现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如果两者发生时间正好在资产负债表日左右,容易产生记账不及时的情况。

题干(二)

1、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信用政策(现金折扣或销售折扣)表示的是在应收权利实现的基础上,在后期收回款时,按相应折扣进行折扣。而不是在销售发生时进行折扣(这种折扣叫商业折扣或折扣销售)。所以科目金额有问题。

2、如果不正确,错在哪里?应如何调整?

调整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19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3200

贷:应收账款 2293200

正确分录:

借:应收账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待还款时根据期限进行相应折扣,比如10天内还款:

借:银行存款 2293200

财务费用 46800

贷:应收帐款 2340000

3、上述会计处理会带来什么后果?

如果按题干计算,不仅违背会计准则,同时容易造成资金核算混乱,特别是增值税后续计量必定出现问题。

题干(三)

1、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因为题干核算忽略了2002年发生的坏账损失和已计提坏账准备的余额问题。同时,根据准则规定,坏账准备应当采用“资产减值损失”进行核算。

2、如果不正确,错在哪里?应如何调整?

调整分录:

借:坏账准备 150000

贷: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150000

正确计算:

2001年年末 200万5%=10万

2002年年末 300万5%=15万

2002年发生 4万,因此到2002年底时,坏账准备余额是6万,而须计提15万,差额是9万,因此2002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的正确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90000

贷:坏账准备 90000

3、上述会计处理会带来什么后果?

如果按题干方法进行核算,就会造成重复计提的问题。

案例三

1、该公司的账务处理恰当否?

南都公司对A、B两公司的票据处理都不恰当。

2、如不恰当,该怎样调整?

首先,存有A公司的票据,到期后,应该及时根据收款情况进行结转至应收账款,同时对于已到期带息票据应该在到期时一并转入应收帐款,而年度终了时且票据又已经到期,不必再进行计算。

其次,存有B公司的票据,由于未到期,根据准则规定,应该在期末时计提利息。

正确处理如下:

7月20日出票时

借:应收票据 5000000

贷:相关科目 5000000(共计)

12月31日,计提5个月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62500(500万5个月3%/12个月)

贷:财务费用 62500

编写仓促,敬请指教!

财务案例分析题

1财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总会计师的单位,还要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所以全由副主任签章是错误的。

2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之外,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3出纳人员必须由取得会计从业证的人员担任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问题1其父的要求不合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王某已经年满16周岁(17周岁),并且是某体工大队运动员,其食宿均由队里提供,此外,月工资1200元(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所以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王某在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他与商场的买卖行为有效,符合法律要求,其父要求不合理。

  问题2李某能胜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张某经常将花搬到阳台上摆放,虽然之前没发生事故,但是花盆有被风刮掉的危险性存在,张某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因此,应当赔偿邻居李某孩子的医疗费用。

  问题3张某不能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所欠借款,他已经失去了胜诉权,法院不会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张应当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而张某没有在法定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导致超过了诉讼时效。

  问题4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属于事后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既有正当防卫,那么就有非正当防卫。如果非正当防卫造成了损害,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非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

  1、防卫过当。

  2、防卫挑拨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

  4、假想防卫。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

  6、事后防卫。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问题5(1)两人行为构成犯罪,属于刑法上的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特征: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2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3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李某和王某是想与小孩开个玩笑,没有要故意将黄某扔进粪坑的意图。但在过程中,应当预见有这种可能,轻信能够避免,造成黄某不幸死亡。

  (2)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问题6这是有关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张三可以向义乌法院(侵权行为发生地)、永康法院(被告人居住地)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是法律考试题目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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