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有哪些规定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1收藏

《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有哪些规定,第1张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公安、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

扩展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的规定到客人到影楼拍照底片归客人所有。

但对客人到影楼拍照底片的争议,属于生活消费权益争议,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主张经营者提供底片。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扩展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进**剧本(梗概)备案和**片管理制度,提高**质量,繁荣**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业健康发展,根据《**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剧本(梗概)备案和**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剧本(梗概)备案、**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剧本(梗概)备案和**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负责**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第二章 **剧本(梗概)备案第五条 持有《摄制**许可证》的**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片,应在拍摄前将**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

  联合摄制**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第六条 办理**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二)不少于一千字的**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四)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填报《摄制**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第七条 **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

  (一)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提出备案;

  (二)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式样附后)。

  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如对备案的**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如**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需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制片单位。第八条 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剧本(梗概)备案情况抄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将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剧本(梗概)备案情况。第九条 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剧本立项及完成片的管理规定办理。第十条 拍摄重大文献纪录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片的管理规定办理。第三章 **片审查第十二条 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第十三条 **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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