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税收的知识
税收的取得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进行社会建设,发展社会公共事业,救助自然灾害的重要财力保障
2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需要通过税收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国家通过税收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yíngyèshuì
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营业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这一广泛的领域。第三产业直接关系着城乡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因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随着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也将逐步增长。
(二)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简便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三者统称为营业额), 税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收入比较稳定。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计征方法简便。
(三)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营业税与其他流转税税种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征税项目的种类、品种设置税目、税率,而是从应税劳务的综合性经营特点出发,按照不同经营行业设计不同的税目、税率,即行业相同,税目、税率相同;行业不同,税目、税率不同。营业税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较低。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这一概念的要点可以表述为五点:
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
3税收是用法律建立起来的分配关系;
4税收采取实物或货币两种征收形式;
5税收具备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税收:
是国家对部分社会产品法定进行的无偿分配。也就是说,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一种特殊分配。
税收的三性:指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指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无偿性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交纳的实物或货币随之就转变为国家所有,不需要立即付给纳税人以任何报酬,也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的固定性指国家在征税以前,就通过法律形式,把每种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等都规定下来,以便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税与费的区别在于:
税收具有无偿性,而费则具有有偿性。费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价,是提供某种服务或准许某种作用权力而获得的补偿。
征收的主体不同。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而费的收取主体有的是政府部门,有的是事业机关,有的是经济部门。
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订对全国有统一效力,相对具有稳定性,而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具有灵活性。
两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税收收入是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储备、文教、行政、国防、援外等支出,而费一般有专门的用途,专款专用。
税收的"中性"
税收中性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它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俯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税,同样给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补征。
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
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都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犯税收法律、法规而依法强制处以其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和制裁。但两者却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税收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决已构成税务犯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种财产罚的刑事处分。这种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是一种刑罚。
税收罚款则是税务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对违犯税收法律、法规但不够刑事处分或免于刑事处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行的一种财产罚的行政处罚。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10、出口产品退税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税收具有三种主要职能:
1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国家凭借政权,运用税收从国民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社会纯收入,以保障国民经济的再生产。
2经济的职能。税收在筹集国家收入的同时,可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经济成分,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分配,以实现社会发展的经济目标。
3监督职能。税收分配涉及生产、流通、分配各个领域,通过收入增减,税源变化灵敏地反映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趋势,并以各种有效措施促进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
税收:
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地取得实物或货币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它体现着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
第一种观点确切的说属于经济学中对于税收的界定,并没有超越这个范畴。这种观点应当是被多数人认可或接受的,因为目前多数税收(法)教科书,特别是基础教学用书上广泛采用的就是这种观点。这种观点是站在国家作为再分配者的角度,依靠国家这个强有力的政治权力作为后盾形成的。由于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基础上的,从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从思想上无视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在税收征管中侧重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忽视对纳税人权力的保障。
对于第二种观点有学者认为:主要是从“个人本位”,即人民需要的角度,并结合国家提供公共需要的职能来说明税收的起源和本质。税法不过是以人民的授权为前提,将其意志法律化的结果,从而保证其对公共服务的需要能够得到持续的、质更高量更多的满足,似乎更符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主权国家”的实质 。(摘自《另一个角度看税法》)
税收的三性:指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指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无偿性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交纳的实物或货币随之就转变为国家所有,不需要立即付给纳税人以任何报酬,也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的固定性指国家在征税以前,就通过法律形式,把每种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等都规定下来,以便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税与费的区别在于:
税收具有无偿性,而费则具有有偿性。费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价,是提供某种服务或准许某种作用权力而获得的补偿。
征收的主体不同。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而费的收取主体有的是政府部门,有的是事业机关,有的是经济部门。
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订对全国有统一效力,相对具有稳定性,而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具有灵活性。
两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税收收入是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储备、文教、行政、国防、援外等支出,而费一般有专门的用途,专款专用。
税收的"中性"
税收中性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它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俯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税,同样给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补征。
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
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都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犯税收法律、法规而依法强制处以其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和制裁。但两者却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税收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决已构成税务犯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种财产罚的刑事处分。这种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是一种刑罚。
税收罚款则是税务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对违犯税收法律、法规但不够刑事处分或免于刑事处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行的一种财产罚的行政处罚。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10、出口产品退税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社会主义是税收的本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国家把人民群众创造的财富以税收的形式集中起来,不论是直接用于经济建设,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还是由于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国防,都是为广大人民的利益服务的,广大人民群众是税收的最终受益者。因此,我国税收在本质上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税收。这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税收的显著特点。
法律分析:税收资料是指税收信息之一。用于反映纳税人和税务征收情况的各种材料,如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纳税鉴定表、税票、罚款书以及文件、规定、帐册、纳税登记表等,通常称为税收资料。税收资料的基本特点是用文字或与文字相关的数字来表示。因此,具有可储存和保管性。税收资料在整个税收信息系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税收资料可分为原始资料和加工资料。前者是在纳税过程中产生的与税务征收管理有关的资料,如税票、税务申报表等后者如税务相关的台帐、统计报表等。保管和存储税收资料,充分运用这些资料对于加强税收管理,搞好税源分析等,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会计思想首先是简单的计数观念,它是一个历史范畴,它萌生于人类识别和监督的需要,孕育于农业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商品经济思想的演进是会计思想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也就是说,会计主要是应一定时期的商业需要而发展的,并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夏代作为古代中国正式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它所建立的以父权家长制为基础的奴隶制的邦国组织,不仅为以后商周文化的繁荣奠定了基础,而且为中华民族几千年传统思想的形成起着不可磨灭的贡献,这个时期已经出现会计思想的最初萌芽;商代为奴隶制的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已经出现明确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计量方法,可以说,从这时期开始,真正的会计思想才初步形成。
夏朝时的会计思想
夏朝(约在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7世纪)是奴隶制的形成时期,在前期仍是原始社会,中期才可能是奴隶社会,“从物质文化的具体特点来说,商周发达的青铜器文化与齐家文化和龙山文化之间,还有一段距离,这可能就是夏文化阶段。由龙山文化和齐家文化所体现的社会形态来观察,和传说记载中(关于)夏朝的情况有些类似。”有关夏朝的史料非常缺乏,我们只能依靠推测和传说来考察这一时期的会计思想。先来看一下夏朝的技术背景和制度背景。夏朝不仅有石骨器、铜器和车舟的制作技术,而且陶器的制作技术比以前更加精细,生产工具也由石器逐步演变为铜石并用,“自铜发明(按:指铜的冶炼),首先制造者为利器(按:指兵器)与工具。利器如刀,为防身所必需;工具如铲,为耕种所必需。”由于铜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耕地面积迅速扩大,再加上农业施肥和灌溉技术的发明,原始社会的生产协作逐步向生产过程的个人化发展。土地所有制由原来的氏族所有渐渐演变为大家族所有,氏族内部逐渐分化为大家族和特殊的小家族,原来以性别和年龄的分工逐步演化为家族与家族之间的分工。生产过程的个人化与私有财产制度的出现又休戚相关,“生产过程的个人化既是私有财产出现的前提,又是它的结果。”而私有财产的出现促使人们更加关心投入与结果的比较,从而使会计思想从简单的计数反映发展到主动的核算和监督。家族间分工活动的出现产生了交换的需要,商业活动的出现也就成为一种必然,而会计作为一种“商业语言”也就相伴而生了。
随着生产技术的提高,剩余产品的出现,人们也逐渐产生计数的思想,这是人们识别和关心自己劳动成果的一种本能体现。“在一切社会状态下,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必然是关心的,虽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关心的程度不同。”会计计量思想的最初萌芽-“简单刻记”和“结绳计事”也应运而生,这种计量思想是人类在缓慢的进化过程中,为了生产实践的基本需要而出现的,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人们注意管理经济的最初表现。这种基本会计思想的出现,中外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中国伏羲时代即有“结绳记事”之法的出现(虽然只是传说,但从文物和史料记载上,可以断定在伏羲时代已存在这种计数方法。),据说古代秘鲁人的结绳法是十分全面的,一切社会活动都用绳结表示。“通常以主绳为干,上系各色小绳,因事物种类之别,而各异其结,如以**表示黄金;白色表示白银;绿色表示谷物。数星方面,见单结表示十,双结表示二十,重结表示百,二重结为二百等等。”后来随着生产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大约是原始社会末期到奴隶社会初期,由于部落间交换活动的日益频繁,仅靠结绳已无法满足交易和生产活动的需要,最初意义上的会计凭证-“书契”开始出现,“黄帝命隶首作数,以率其羡,要共会,而律度量衡由是而成焉。”制定会计计量标准的思想-度量衡的出现,则标志着会计记录方式有了最初的萌芽,不仅有明确的量的观念,而且对实物的确认也有质的思想,“书契”作为记帐凭证的应用,使我国会计出现了最简单的轮廓,是我国古代会计思想史上一件大事。
但是技术进步只是会计思想向前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会计思想要想能够反映和促进技术的进步,制度和意识形态的演进必须能够容纳和促进,也就是说,一个国家以文化为核心的制度背景,对会计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特有的以“帝王文化”为特征的产权思想,对中国古代乃至现代会计思想的形成和发展,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帝王文化”思想的核心是王权所有的产权思想,从发生学的角度来分析,王权所有的思想是在国家出现的过程中逐渐产生的,在原始社会末期,部落间剩余产品交换活动一般是在氏族首领间进行的,这为氏族首领利用公共权利为个人利益而侵占公共财产创造了条件,从而刺激了氏族首领对公共权力的崇拜和追求,更多的公共权力只有通过战争的手段来获得,频繁的战争最终导致一个凌驾于整个社会的力量—国家的产生。
中国国家的形成与雅典和罗马均不相同,国家的形式既不是氏族集团斗争的结果,也不是从氏族社会内部产生的,而是氏族内部先分化为贵族阶层和平民阶层,“作为征服外国广大领土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此即马克思所谓的“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其特征包括:土地国有;租税合一;专制主义;水利灌溉;农村公社。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中国是一个由大大小小的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和各种各样拟血缘关系的“家”,按照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宗法原则,所构成的“家国同构”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各种形式的产权都带有超经济的色彩,“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者惟一的所有者”,最终形成“朕即国家、朕即天下”的思想。而会计作为反映产权变化的工具,产权超经济的特征必然对会计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父权家长制作为原始社会制度的演化结果,其本质特征是家庭制,国家作为家庭的扩大,必然使统治者把族权和政权紧密的结合在一齐,构成政治体制的基础。统治者为维护自己作为国家财产“唯一所有者”的需要,必然会把会计作为保护“国家利益”的工具,《韩非子·饰邪》所记载的“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的传说,即反映了大禹当时作为最高统治者在对各部落进行贡赋缴纳的会计考核中,为维护自己的尊严而采取的严厉措施。
夏朝有关会计的传说只是反映了人们对会计思想一些最简单的推测,夏代物质产品逐渐丰富,交通工具有了较快的发展,“陆行乘车,水行乘船,泥行乘撬,山行乘撵”为商品流通创造了便利条件,私有财产的出现为会计产生的可能性提供物质基础。伴随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诸如劳动产品的分配、交换及消费等人们之间经济关系的问题,这就产生了会计出现的必要性,由社会物质基础所决定的会计产生的可能性和由处理人们日益复杂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会计产生的必要性,两者有机结合,决定了会计产生的必然性。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或言禹会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葬焉,命曰会稽,会稽者,会计也”“三载考功,五年政定,周行天下,归还大越,登茅山,以朝四方群臣,乃大会计邀更名茅山曰会稽之山。”这三种说法反映夏代已有贡赋征收的制度,会计作为反映实物产权变化的工具,必然存在着会计对贡赋核算的思想。夏代时计量手段已经有了初步的雏形,人们已经开始用实物来度量,“关石和钧,王府则有”,“左准绳,右规矩声为律,身为度,称以出”则是反映的这种思想,事实上,“没有某种衡量形式,财产权就不可能建立,交换也不会发生。”会计作为反映财产权变化的思想也是计数思想的延伸和发展。
法律分析: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第三条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任何一本《宏观经济学》中都有二者关系的简单描述。
如果侧重于了解税收机制,可以看《税收经济学》,一般都会讲到税收对生产消费、劳动力供应、投资、家庭储蓄的影响,与经济增长、经济稳定等关系,都和GDP相关。
税收国际化是经济、贸易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突出的特点是出现了跨国的纳税人和跨国的征税对象。在税收产生后的几千年发展历史中,税收关系一直没有跨越国界。一国的纳税人全部是自己国家的国民或者居民,征税对象则是发生于本国境内的税收经济事项。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经济、贸易的国际化以及跨国公司的出现使得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对国家的征税权加以约束,就成为各国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国际税收协定就是在国际经济环境下产生和发展的。所谓国际税收协定,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的谈判后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税收协定按照参加国家的多少,可以分为双边和多边两类;按照涉及内容范围的大不,可以分为一般与特定两种形式。凡由两个国家参加签订的协定,称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凡由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签订的协定,称为多边国际税收协定。凡协定内容一般地适用于缔约国之间各种国际税收问题的,称为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凡协定内容仅仅适用于某项业务的特定税收问题的,则称为特定国际税收协定。此外,在一些国家之间签订的非税收条约,如友好条约、商务条约和航海条约,有时也会包括若干处理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条款在内。这就不属于我们这里所专门讲的国际税收协定了。以上这些国际税收协定,由有关国家政府之间谈判签订以后,还必须通过各自国家的正式批准,并经外交途径互换批准文件,然后方可生效。在协定有效期满后,只要原缔约国中任何一方经由外交途径发出终止通知,该协定即自动停止生效。在国际税收协定的整个有效期间内,缔约国有关各方,都必须对协定中的一切条款承担义务。任何一方的原有单方面规定,如有与协定内容相抵触的,必须按照协定的条款执行。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和发展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双边税收协定是1843年比利时与法国签订的。该协定主要为了解决两国间在税务问题上的相互合作和情报交换。两年之后比利时又与荷兰签订了内容相似的税收协定。奥匈帝国和普鲁士王国于1899年6月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防止双重征税的协定,提出不动产所得、抵押贷款利息所得、常驻代表机构所得、以及个人劳务所得,可以由收入的来源国征税;其他类型所得由居住国征税。1921年国际联盟根据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财政会议的要求,委托荷兰的布鲁英斯、意大利的艾因诺第、美国的塞利格曼和英国的斯坦普等4名税务专家着手研究国际双重征税问题。1923年4月3日他们发表了首次报告。报告的第一部分分析了双重税收对资本国际流动的影响,第二部分分析了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提出应依据个人能力课征所得税,但只能课征一次,国家之间可按照经济利益原则划分征税权。这些专家认为确定纳税义务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财富从哪里取得的,二是财富所有者的居住地。同时提出了避免国际双重课税可供选择的4种方法:一是居民所在国对其居民在外国缴纳的税收予以减除;二是收入来源国免征非居民来源于境内收入的税收;三是税收在居民所在国和收入来源国之间进行分配;四是对某些专项收入可明确由居民所在国或由收入来源国独占征税权。
与此同时,国际联盟在1922年还组织了一个由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士、英国等欧洲7国专家参加的专门委员会研究国际双重税收与国际偷漏税问题。这个专门委员会于1925年向国际联盟的财政委员会提出了第一份报告。报告指出,由于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别很大,不能设想确定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消除国际双重税收的单一方法,而只能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提出它们认为适当的方法,德国、日本、波兰和委内瑞拉于1926年,阿根廷和美国于1927年也指派专家参加了这个专门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前后提出了关于所得与财产避免双重课税、关于遗产避免双重课税、关于税务行政相互协作和关于税务征收管理相互协作等4个专题报告。接着27个国家政府的专家于1928年在日内瓦举行会议,研究草拟了以消除国际双重课税和防止国际偷漏税为主要内容的国际税收协定初稿。国际运输征税权确定在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国家,以及“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中的概念也是在这次会议上提出的。
1929年国际联盟根据日内瓦会议专家的建议,任命了一个常设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国际税收问题。经过对35个国家的调查研究,对于跨国企业常设机构经营所得的征税问题提出了两种方法。一种是“单独核算法”,就是收入来源国只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那一部分所得征税;另一种是“比例分配法”,就是收入来源国只对总机构分配给常设机构的那一部分所得征税。不过,后一种方法因财政委员会认为有漏洞而被否定了。
1940年和1943年,国际联盟财政委员会前后两次在墨西哥举行区域性会议,拉丁美洲国家、加拿大和美国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后一次会议通过了对所得防止双重征税双边协定及其议定书范本。这份被称作“墨西哥文本”的税收协定范本的突出特点是强调了收入来源地国家的优先征税权。1946年3月财政委员会在伦敦召开第十次会议,重新起草了税收协定的“伦敦文本”。其内容结构虽然基本保持了“墨西哥文本”的框架,但对经营所得以及股息、利息、特许使用费收入强调居民所在国具有优先的征税权。“伦敦文本”为以后出台并流行于世的经合组织协定范本定下了基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起先是由欧洲经济合作组织草拟了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此后包括有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联邦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士、土耳其、英国、美国等24个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继续进行了研究工作。于1963年提出了税收协定草稿,随后发表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1963年至1977年这一段时间,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签订了179个全面性的税收双边协定。在实践基础上,1977年经合组织修改并正式通过了上述的税收协定范本。此外,1966年公布了关于遗产税协定范本(草稿),1982年又补充上有关赠与税的内容。此外,联合国还于1979年制定了具有相当影响的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发展中国家之间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主要依照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据联合国统计,除关税外,截止到80年代初期,国际上的各种税收协定已有1300多个。自从世界上出现地区性经济集团和大国政治集团后,继双边税收协定后,又产生了多边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协定是在双边税收协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涉及的国家较多、涉及的范围较广,协调起来比较困难,因而目前缔结的多边协定还不多。主要有1971年签订的《印第安集团内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1972年北欧五国签订的《税务行政协助的协定》,1975年欧共体与非洲、加勒比地区和太平洋地区发展中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等。综上所述,国际税收协定自1843年出现以来,经历了一个从单项到综合、从双边到多边、从随机到模式化的发展过程。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产生初期,签订税收协定国家比较少。进入本世纪以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行列。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出国与国之间签订税收协定时可供参照和遵循的国际标准。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就是在这种国际环境下产生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各国签订税收协定提供一个规范性样本,为解决协定谈判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难题提供有效的帮助。税收协定范本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规范化,可供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参照;二是内容弹性化,能适应各国的实际情况,可由谈判国家协商调整。
如前所述,1977年,经合组织正式通过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
联合国范本的产生背景是因为60年代以后,有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加入联合国。它们认为经合组织范本倾向于发达国家利益,没有全面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为此,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秘书长成立一个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代表组成的专家小组,研究制订能够广泛代表不同区域和不同税收制度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拥有18个国家的代表,其中8个来自发达国家,10个来自发展中国家。这个税收专家小组于1979年通过了《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意义在于探索一条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税收协定的便利途径,并且制定适用于这些协定的指导原则。这些指导原则,要既符合发达国家,也符合不发达国家的利益。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的基本不同点在于,联合国范本强调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例子中承认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但强调的是居住管辖权原则,比较符合发达国家利益。
经合组织和联合国这两个国际性税收协定范本是世界各国处理相互税收关系的实践总结,它们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调整进入了成熟的阶段。这两个范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基本内容:
(一)征税权的划分与协定的适用范围
两个范本在指导思想上都承认优先考虑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即从源课税原则,由纳税人的居住国采取免税或抵免的方法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但两个范本也存在重要区别:联合国范本比较强调收入来源地征税原则,分别反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经合组织范本较多地要求限制收入来源地原则。两个范本对协定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主要包括纳税人的适用范围规定和税种的适用范围规定。
(二)常设机构的约定
两个范本都对常设机构的含义作了约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三个要点:第一,有一个营业场所,即企业投施,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第二,这个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建立了一个确定的地点,并有一定的永久性。第三,企业通过该场所进行营业活动,通常由公司人员在固定场所所在国依靠企业(人员)进行经济活动。明确常设机构含义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缔约国一方对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常设机构范围确定的宽窄,直接关系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之间税收分配的多寡。经合组织范本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窄些,以利于发达国家征税;联合国范本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宽些,以利于发展中国家。
(三)预提税的税率限定
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征收预提税的通常做法,是限定收入来源国的税率,使缔约国双方都能征到税,排除任何一方的税收独占权。税率的限定幅度,两个范本有明显的区别。经合组织范本要求税率限定很低,这样收入来源国征收的预提税就较少,居住国给予抵免后,还可以征收到较多的税收。联合国范本没有沿用这一规定,预提税限定税率要由缔约国双方谈判确定。
(四)税收无差别待遇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主张平等互利的原则。缔约国一方应保障另一方国民享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税收待遇。具体内容为:
国际无差别。即不能因为纳税人的国籍不同,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给予的税收待遇不同。
常设机构无差别。即设在本国的对方国的常设机构,其税收负担不应重于本国类似企业。支付扣除无差别。即在计算企业利润时,企业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支付款项,如果承认可以作为费用扣除,不能因支付对象是本国居民或对方国居民,在处理上差别对待。
资本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无论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的税收负担或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一方的同类企业不同或更重。
(五)避免国际偷税、逃税
避免国际偷税、逃税是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之一。两个范本对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情报交换。分日常情报交换和专门情报交换。日常的情报交换,是缔约国定期交换有关跨国纳税人的收入和经济往来资料。通过这种情报交换,缔约国各方可以了解跨国纳税人在收入和经济往来方面的变化,以正确地核定应税所得。专门的情报交换,是由缔约国的一方,提出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由另一方帮助核实。
2转让定价。为了防止和限制国际合法避税,缔约国各方必须密切配合,并在协定中确定各方都同意的转让定价方法,以避免纳税人以价格的方式转移利润、逃避纳税。
三、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
国际税收协定所要协调的范围也就是协定适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协定适用于哪些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二是协定适用于哪些税种。
(一)适用的纳税人
早期的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适用于缔约国双方的公民,是以国籍原则来确定协定的适用范围,并不涉及其住所或居所在国内或是国外。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国际化,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跨国投资和国际间人员流动的急速增加,完全按公民身份来行使全面性的税收管辖权,就越来越脱离现实,于是逐渐放弃了国籍原则,而以永久住所为原则来行使全面的税收管辖权。近期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般都要在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即协定在适用于人的范围方面,限于是缔约国居民的人,除了纳税无差别待遇,税收情报交换和政府职员等个别条款以外,不是缔约国居民的人不能享受协定的待遇。只有是缔约国居民的人,才有权利要求本国为其在对方国家取得的所得谋求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在缔约双方国家之间,不存在居住地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因而不存在在缔约国之间双重征税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协定适用于缔约国居民的人,应该是在缔约国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人。要确定一个人是否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只能依据该国法律,而不能依据缔约国另一方或其他国家的法律来确定。但是,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要在双方国家执行的,做为协定的适用人——居民,其身份的确定,就不能不涉及到缔约双方的国家权益和在双方国家享受协定待遇的问题。因此,要解决好协定适用于人的范围,就必须在尊重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下,作出能为缔约国双方所能接受的协调规定。
每个国家确定为其居民的标准是不尽相同的。对于法人即公司、企业为居民的标准,有些国家以其社会住所,即首脑机构(包括总机构、主要事务所等)所在地为准;有些国家以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准,所谓管理机构,是指控制和管理的权力中心机构;还有的国家以登记注册地为准。中国是以总机构所在地为准,总机构既是首脑机构、决策中心,又是控制管理中心,总机构与管理机构是统一的。对于自然人即个人为居民的标准,一般是以住所或居所确定其居民身份。所谓“住所”,一般指配偶或家庭所在地,具有永久性;所谓“居所”,一般指短期停留而临时居住并达到一定期限的处所。各国规定的居住期限不同,有的国家规定为居住满1年;有的国家规定为居住满183天;有的国家还要结合考虑有无长期居留的意愿。中国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为居民,不满1年的为非居民。
(二)适用的税种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适用于哪些税种,是明确协定适用范围的另一个重要方面,需要由缔约国双方结合各自国家的税制情况加以商定。总的原则是把那些基于同一征税客体,由于国家间税收管辖权重叠,而存在重复征税的税种列入协定的税种范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是限于所得税等直接税的税种。因为只有这种税,才会存在同一征税客体重复征税和同一负税主体的双重纳税问题。一般都不把间接税列入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税种,因为以流转额或销售额为征税对象的销售税、周转税或营业税、增值税等,不论是起点征税或是终点征税以及多环节征税,其征税客体不是同一的,纳税人也并不一定是税收的真正负担者,无法确定和消除双重征税问题。中国在对外已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列入协定的适用税种主要是所得税。
四、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
中国同外国缔结税收协定的工作,是自1978年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才开始的。1978年以前,中国与其他国家一般只是通过税收换文或在某些经济活动的协定中写上税收条款,达到对某项特定经济活动的收入或所得实行税收互免的目的。1978年以后,我国对外缔结双边税收协定的工作,是从签订单项税收协定开始的。最早签订的单项税收协定是1979年1月23日在巴黎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航空运输企业税捐的协定》。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和技术及对外发展经济合作的需要,从1981年起,中国对外开始进行缔结综合税收协定的谈判工作。最早签订的综合税收协定是1983年9月6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截止到1999年10月底,我国已先后同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大、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原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马耳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毛里求斯、克罗地亚、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克兰、亚美尼亚、牙买加、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斯坦、孟加拉国、南斯拉夫、苏丹、马其顿、埃及、葡萄牙、爱沙尼亚、老挝、塞舌尔等60个国家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50个协定已经生效执行。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又要有利于吸收外资,引进技术,有利于本国企业走向世界。在此基础上,我国目前对外签订的综合性双边税收协定中,一般坚持下列四项具体原则:
1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即协定中所有条款规定都要体现对等,对缔约国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2坚持所得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原则。即从我国对外交往多处于资本输入国地位出发,坚持和维护所得来源地优先课税权。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充分保障我国的税收权益。
3遵从国际税收惯例的原则。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参考了国际上通行的范本,起草的税收协定文本更多地吸取了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的规定,兼顾了双方的税收利益。
4坚持税收饶让的原则。即坚持对方国家对我国的减免税优惠要视同已征税额给予抵免,以便使我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切实有效。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
基本介绍 中文名 :税收 外文名 :revenue 属性 :国家( )公共财政 作用 :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 典故 :市场税、田税 特征 :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 历年税收数据,本质,产生与发展,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总结,典故,市场税,田税,车船税,职能,组织财政,调节经济,监督经济,分类,按课税对象,计算依据,与价格的关系,课税对象,管理和使用,征收形态,管辖对象,税率形式,其他归类方法,税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凯恩斯主义,交换说,公共需要论,马克思主义,制度, 历年税收数据 2015年税收收入124892亿元。 2016年税收收入130354亿元。 2017年税收收入144360亿元。 2018年税收收入156401亿元,比上年增加12031亿元 本质 税收是国家( )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它体现了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马克思指出:1“赋税是 机关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2“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9世纪美国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国家税收 (1) 产生与发展 历史上,在国家产生的同时,也就出现了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在我国古代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最早出现的财政征收方式是“贡”,即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王。当时,虽然臣属必须履行这一义务,但由于贡的数量,时间尚不确定,所以,“贡”只是税的雏形。而后出现的“赋”与“贡”不同。西周,征收军事物资称“赋”;征收土产物资称“税”。 盐铁论 春秋后期,赋与税统一按田亩征收。"赋"原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但事实上,国家征集的收入不仅限于军赋,还包括用于国家其他方面支出的产品。此外,国家对关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称"赋"。所以,“赋”已不仅指国家征集的军用品,而且具有了“税”的涵义。清末,租税成为多种捐税的统称。农民向地主交纳实物曰租,向国家交纳货币曰税。 有历史典籍可查的对土地产物的直接征税,始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按平均产量对土地征税。后来,“赋”和“税”就往往并用了,统称赋税。自战国以来,中国封建社会的赋役制度主要有四种:战国秦汉时期的租赋制(征收土地税和人头税)、魏晋至隋唐的租调制(征收土地税、人头税和劳役税)、中唐至明中叶的两税法(征收资产税和土地税)、明中叶至鸦片战争前的一条鞭法和地丁合一(征收土地税)。[2] 特征 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习惯上称为税收的“三性”。 强制性 国家税务局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强制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是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税务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 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另一方面是指 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体现,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税收的无偿性是区分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 总结 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统一的整体。其中,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强有力保证,无偿性是税收本质的体现,固定性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 典故 市场税 古代市场称为“市”。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由来已久。商代末年,商人贸易就已出现,但当时手工业和商业都属官办,所以没有市场税收。到西周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官营工商业之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为主的私营手工业和商业,集市贸易日益增多,因此出现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市场(交易)税收。 井田制 周代市场在王宫北垣之下,东西平列为三区,分别为朝市、午市和晚市。市场税收实行“五布”征税制;一是分(纟次)布,即屋税;二是总布,即牙税;三是廛布,即地税;四是质布,指对违反契约文书者所征之税;五是罚布,即罚金。市场税收由司市、雇人、泉府等官吏统一管理,定期上交国库。 田税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的“初税亩”。据《春秋》记载,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列国中的鲁国首先实行初税亩,这是征收田税的最早记载。这种税收以征收实物为主。实行“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关市之税 车船税 最早对私人拥有的车辆和舟船征税是在汉代初年。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汉朝就颁布了征收车船税的规定,当时叫“算商车”,“算”为征税基本单位,一算为120钱,这时的征收对象还只局限于载货的商船和商车。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开始把非商业性的车船也列入征税范围。法令规定,非商业用车每辆征税一算,商业用车征税加倍;舟船五丈以上征税一算,“三老”(掌管教化的乡官)和“骑士”(由各郡训练的骑兵)免征车船税。同时规定,对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的人给以处罚,对告发的人进行奖励。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车船税停止征收。 职能 税收分为国税和地税。地税又分为: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偶然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税收主要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公务员工资发放、道路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医疗卫生防疫、文化教育、救灾赈济、环境保护等领域。 税收的职能和作用是税收职能本质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税收具有以下几种重要的基本职能: 组织财政 税收是 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集中一部分剩余产品(不论货币形式或者是实物形式)的一种分配形式。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原生的最基本职能。 调节经济 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必然会改变社会各集团及其成员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额,减少了他们可支配的收入,但是这种减少不是均等的,这种利益得失将影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能力和行为,进而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影响。 正好利用这种影响,有目的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从而合理调整社会经济结构。 监督经济 国家在征收取得收入过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细致的税务管理基础上,具体掌握税源,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并同违反税收法令的行为进行斗争,从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方向,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税收的作用就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具体表现出来的效果。税收的作用具体表现为能够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调节经济总量,保持经济稳定;体现产业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合理调节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开放等。 分类 税收分类是从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出发,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各不同税种隶属税类所做的一种划分。我国的税种分类主要有: 按课税对象 1、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 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税种。 2、所得税。所得税亦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所得税也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另外,国家给予了两档优惠税率: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二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财产税。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4、行为税。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都属于行为税。 5、资源税。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 计算依据 1、从量税。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 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2、从价税。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税。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与价格的关系 1、价内税。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2、价外税。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商品的价税合一并不能否认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 课税对象 1、正税。指与其他税种没有连带关系,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并按照规定税率独立征收的税。征收附加税或地方附加,要以正税为依据。我国现行各个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农业税等都是正税。 2、附加税。是指随某种税收按一定比例加征的税。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按照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当另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缴纳地方所得税。该项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就是附加税。 管理和使用 1、中央税。中央税是指由中央 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 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 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这类税一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 2、地方税。地方税是指由地方 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严格来讲,我国的地方税只有屠宰税和筵席税)。这类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 和地方 共同拥有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等。这类税直接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 这种分类方法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 征收形态 1、实物税。实物税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缴纳的一类税。如农业税。 2、货币税。货币税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一类税。在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是货币税。 管辖对象 1、国内税收。是对本国经济单位和公民个人征收的各税。 2、涉外税收。是具有。 税率形式 1、比例税。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种。 2、累进税。是随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逐级提高税率的税种。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是对每一单位的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税的税种。 其他归类方法 一、按课税目的为标准分类 1、财政税。凡侧重于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财政税。 2、调控税。凡侧重于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政策、加强巨观调控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调控税。这种分类体现了税收的主要职能。 二、按税收的侧重点或着眼点为标准分类 1、对人税。凡主要着眼于人身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人税。早期的对人税一般按人口或按户征收,如人头税、人丁税、户捐等。在现代国家,由于人已成为税收主体而非客体,因而人头税等多被废除。 2、对物税。凡着眼于物的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物税,如对商品、财产的征税。这是西方国家对税收的最早分类。 三、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分类 1、直接税。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承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关系的一类税。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 2、间接税。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不是负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与他人的一类税。如流转税和资源税等。 四、其他 1、以征收的延续时间为标准: 可以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 2、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为标准: 可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 3、根据税制的总体设计类型有关税收的知识
本文2023-10-27 11:20:12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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