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9修订)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1收藏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9修订),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自治州藏语言文字(以下简称藏语文)的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第三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主要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司法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藏语文为主。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相互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要学习使用藏语文,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藏语文的同时,也要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藏语文工作的领导,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搞好藏语文的科学研究工作,继承和发扬藏族优秀文化遗产,促进藏语文事业的繁荣发展,充分发挥藏语文在自治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将藏语文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古籍资源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民族古籍抢救、保护专项资金。第二章 藏语文的管理和翻译第七条 自治州及各县人民政府的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地区藏语文工作及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其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语文政策,检查督促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民族语文方面的规定及本条例的实施。

(二)指导、督促本地区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组织开展有关藏语文的各种检查、调研活动。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藏语文工作规划、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

(四)检查和指导本地区藏语文教学、扫盲、科研、学术研究、编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报刊音像制品、网络用文等;检查、管理并规范自治州的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牌匾用字及市面社会用字。

(五)开展、推进本地区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及信息处理工作,监督并承担藏语文传统词语的搜集、整理、翻译、抢救和使用新词术语的统一规范工作;检查督促已公布的藏语文新译名词术语的推广工作;审定、统一自治州地名、机关名称和产品名称等的标准译文。

(六)组织开展并承担本地区藏文古籍文献的搜集、整理、出版及藏文古籍文物的保护、收藏和抢救工作。

(七)承担州、县党政机关的主要公文、大型会议材料和有关重要资料的翻译任务;指导自治州其他同级国家机关和各部门的翻译工作。

(八)组织和管理藏语文专业人才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颁发有关证书;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参与实施本地区藏语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定工作。

(九)决定有关藏语文方面的各种奖惩,奖励和推广藏语文科研、文化成果。

(十)州藏语文工作机构指导全州藏语文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协调藏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翻译、双语文秘人员,负责本部门公文和口头的翻译任务。第九条 自治州鼓励翻译人员翻译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文学艺术及科普常识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方面的书籍资料,加强文化、信息交流,积极开展翻译学术活动。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翻译工作,积极培养藏汉双语兼通的专业翻译人才。藏语文翻译工作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第三章 藏语文的学习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各藏文中、小学校的教材、教学用语均以藏语文为主,同时开设汉语文课;民族中、小学校以汉语文教学为主,同时加授藏语文课,并根据需要可设立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班,使学生掌握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幼儿教育应当使用藏汉双语,藏族幼儿较多的幼儿园、学前班以藏语文教学为主。

  2002年8月28日,塔尔寺新建藏经楼工程开工奠基仪式在塔尔寺举行。 塔尔寺有着悠久的历史,寺内四大扎仓、印经院及各殿堂和活佛府邸积累了大量以《甘珠尔》、《丹珠尔》及《宗喀巴师徒全集》为代表的各种版本的藏文古籍,由于寺院条件所限,寺内藏书及木刻经版分散于各处,至今从未进行过系统整理,致使有些藏文古籍善本、孤本濒临失传。因此,尽快抢救、整理寺内藏文古籍,新建综合藏经楼是塔尔寺活佛、僧众梦寐以求的心愿,也是十三世嘉雅活佛等老一辈活佛未尽的遗愿。为了实现这一愿望,寺院民管会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香港知名人士李嘉诚先生的大力资助。目前,修建藏经楼的条件基本具备,设计图纸已经确定,修建工程正式开工。

新建藏经楼计划内设图书馆、阅览室、艺术三绝陈列室、珍品文物陈列室等馆、室。工程完工后,寺院将着手整理各殿堂、印经院及活佛府邸的藏书、木刻印版,并进行必要的复制后存放于藏经楼内,供寺内僧伽及各方学者研修查阅。同时,要对寺内各殿堂珍贵的渐塘布画和唐卡进行复制补遗后将珍品存放于藏经楼内。

该工程计划投资约1500万元,于2004年完工,工程竣工后将成为该寺一个新的景点。

开工典礼按照传统仪轨进行藏宝瓶仪式。

新建藏经楼效果图。

塔尔寺民管会主任西纳・洛桑旦贝坚赞主持藏经楼开工典礼。

青海省委副书记白玛出席开工典礼,并发表讲话。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三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自治州自治机关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第四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坚持藏语文工作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基础工作,拓宽使用范围,促进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第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汉族和其它少数民族干部职工也要学习藏语言文字。第六条 自治州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全州藏语文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检查督促本条例的实施;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制定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措施;

  (三)检查和指导藏语文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出版、古籍整理等工作;

  (四)组织藏语文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管理藏语文规范化、标准化及其推广工作;

  (六)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指导全州地方国家机关的翻译工作;

  (七)审定自治州重要地名、机关名称、公章、牌匾和产品名称等的标准译文;

  (八)检查和指导全州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协调有关藏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第七条 自治州所辖县设立藏语文工作机构,管理全县藏语文工作。第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司法、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广播、影视、出版等领域中,加强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第九条 自治州制定、发布的单行法规和地方国家机关下发的文件和布告、公告等主要公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下发农村牧区的宣传材料以藏文为主。第十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证件、公文头、会标、信封、广告等,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县城、乡镇的主要街道名称、门牌、路标、界碑、公用设施和汽车门徽等,同时用藏汉两种文字标明。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商品名称、价格表、发票、收据等,可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第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必须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州内的工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根据行业和专业的实际需要加试藏文;在技术考核、评定中级职称时,应考者兼通藏汉两种文字的,可以免考外文。第十五条 自治州内的藏族公民可以用藏文书写各类文书。第十六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各民族公民来信来访时,使用来信来访者所通晓的语言文字。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检察案件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于不通晓汉语文或者藏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它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第十八条 自治州内的民族中、小学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在适当年级加设汉语文课;普通中、小学以汉语文教学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加设藏语文课。第十九条 自治州民族师范学校加强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教学,培养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师资。其它专业学校或专业班、职业学校或职业班,根据专业需要,可以用藏语文教学或者加设藏语文课。第二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中青年干部职工的藏语文培训工作,加强农牧民群众的藏文扫盲工作。

一、将第三条调整并修改为第二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加强对对藏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保障藏族公民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和自由。”二、将第二条调整并修改为第三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平等的原则,充分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服务,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三、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州坚持藏语言文字工作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继承和弘扬藏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充分发挥藏语言文字在自治州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四、第六条“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一语修改为“要努力学习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藏语言文字”修改为“也要积极学习和使用藏语言文字”。五、第二章标题“藏语文工作管理机构”修改为“藏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六、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设立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管理和监督藏语言文字工作。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为州、县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行政执法工作。”七、将第七条第二款1-6项调整增加为第八条(一)--(八)项,内容修改为“(一)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二)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藏语言文字工作发展计划和具体措施;(三)检查和指导藏语言文字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古籍整理,公务运用和市面运用等工作;(四)推进本地区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搜集、整理和翻译上报各类新名词术语。检查和督促已公布的新名词术语译名的推广工作;(五) 组织藏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六)承担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的翻译和指导工作;(七)依法检查、督促、规范社会用文中藏文字的使用;(八)协调各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即:“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将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九、第三章标题修改为“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十、第八条调整为第十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司法、工商、税务、物价及金融、保险、电力、通信等部门和行业中加强学习和使用藏语言文字”。十一、第九条调整为第十一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制定和发布的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布告、公告等主要公文使用两种文字;下发农村牧区的政策法规、各类重要文件及学习宣传材料以藏文为主。”十二、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三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内生产销售的各类产品名称、说明书、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价格表、票据等,根据需要使用两种文字”。十三、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即“自治州内使用两种语言文字必须准确、规范、协调。其排列顺序为藏文在上,汉文在下;藏文在左,汉文在右;藏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藏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十四、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即“自治州内涉及的两种语言文字翻译名称须报同级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定”。十五、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邮政、通信、金融、保险、交通、工商、税务、物价、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机构要有规范、标准的藏文客户服务提示用语。在办理业务时,客户有权用藏文签字”。十六、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八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自治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考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聘时,应当提供两种文字的试题,应考人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使用藏语言文字进行笔试和面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兼通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十七、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九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学习使用藏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评比、考核、晋级、晋职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序言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几千年的灿烂文化是各兄弟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共同缔造的。藏族是中国历史悠久、勤劳勇敢、富有智慧的民族之一。据1990年7月统计,全国共有藏族人口4593330人,主要分布在西藏、四川、青海、甘肃、云南等省区。藏族在中国少数民族中,人口虽不是最多的,但分布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四分之一,是少数民族中居住面积最大的民族。数千年来,藏族人民繁衍生息在青藏高原上,在征服大自然的斗争中,在社会发展的演变中,藏族人民以自己的智慧和勤劳,创造了独特而丰富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并一直为世界所注目,成为中华民族文化宝库中的一颗璀璨明珠。

从公元7世纪中叶吐蕃赞普松赞干布时期开始,藏族就有了自己的文字,从而也就开始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经过一千多年的积累,用藏文撰写的语言文字、文学艺术、文物古迹、历史文献、宗教典籍、藏医藏药、天文历算、建筑艺术、雕刻绘画、民间节日、民族体育等方面的文献,浩如烟海,卷帙繁多。在中国除了汉文的书籍文献外,在55个少数民族文库中,藏文书籍文献居于首位。目前藏族地区各大图书馆、档案馆以及寺院保存的书籍文献,其品种和数量之多,令世人瞩目。如西藏自治区档案馆现保存有四百多万件藏文文献;拉卜楞印书院藏有二十二万余部文献典籍;德格印书院共保存有三十余万块印版,文字量达2.5亿之巨。这些典籍内容丰富,雕工精细,样式考究,印刷精巧,包装华丽,有的用金银粉汁书写而成;有的用青缎、丝绸等刺绣而成;有的还用珊瑚、玛瑙、珍珠、宝石等镶嵌而成。这些典籍不仅具有极高的保存价值,而且也是研究藏族历史文化的第一手资料。

正因为藏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民族文化,加之他们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宗教的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近、现代以来,对藏族和藏区的研究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极大兴趣,甚至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藏学,为世界学术界所关注。目前,世界上不少学术团体和专家在研究藏族的历史和文化,有几十个国家还设立了藏学研究机构,专门研究藏学。藏学不仅巳成为国际性的一门显学,而且在中华民族文化中也占有重要地位。今天加强藏学研究,不仅是一个发展藏学学术的问题,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研究和继承。特别是近十多年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藏学研究工作。1951年,为了刚刚和平解放的西藏工作的需要,在中央民族学院建立了藏语文专业,并招收了第一届藏语班的学生;1981年,成立了中央民族学院藏学

研究所;1993年,原中央民族学院民语系藏语文教研室与藏学研究所合并,成立了中央民族大学藏学系;2000年,中央民族大学藏学系扩建为藏学研究院。近几年来,全国不少民族院校都建立了藏学系、所。198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两个办公厅发出《关于建立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的通知》,在北京成立了藏学研究中心,认真地进行藏族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和研究。此后,全国各地一大批藏学研究机构相继成立,更把国内藏学研究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藏学的故乡在中国,中国具有较国外优越许多的人文地理条件以及汗牛充栋的藏文典籍。经过数十年的耕耘努力,一支门类齐全,集藏语言、文学、历史、宗教等学科为一体的藏学科研队伍已形成规模,且不断发展壮大。许多藏学科研工作者多次深入藏区进行社会调查和古籍整理工作,现已整理、翻译出版了五百多种,上百万册的藏学典籍、名著、资料和历史文献;开展了藏文《大藏经》以及对梵文贝叶经的研究整理工作;一些藏学机构还举行过多次高水平的国际藏学讨论会和有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并创办了《中国藏学》、《西藏研究》、《中国西藏》、

《安多研究》、《雪域文化》、《西藏佛教》、《西藏社会发展研究》、《西藏艺术研究》等近30种藏、汉、英文藏学研究刊物;还培养和涌现出一批以藏族学者为主的藏学研究人才。

藏族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藏族文化按照传统藏族文化的范围划分,有佛学、因明学、工艺学、医药学、声明学,即大五明;以及修辞学、戏剧学、韵律学、星象学、辞藻学,即小五明。这大、小五明即十个学科,按照现代学科来划分,有藏族语言、藏族文学、藏族宗教、藏族历史、敦煌学、藏族逻辑、藏族工艺、藏族天文、藏族医学、藏族教育、藏族文化、汉藏关系史、藏族科技、藏族民俗、藏族旅游以及藏族地区的现代化等。为了弘扬藏族文化,让更多的读者了解藏族文化、研究藏族文化,我们组织了一批中、青年学者撰写了《雪域文化丛书》,由于时间紧、资料少等客观原因,难免会在丛书中挂一漏万,凡有错误之处,敬请专家学者以及广大读者不吝赐教。

周润年

不久前,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十四五”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这是石窟寺领域的首个五年规划,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石窟寺保护专业建设被纳入其中。而开设专业,培养技能型人才的重任落到了该校“非遗”学院的肩上。

“非遗”学院的诞生要从2017年说起。2017年,国家提出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学科建设,重视保护和发展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绝学”、冷门学科,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建设。兰州职业技术学院以此为契机,在原艺术设计等专业的基础上,针对西部地区传统手工技艺专业型人才极度缺乏的现状,于2018年4月成立了“非遗”学院。

“非遗”学院设有工艺美术品设计、文物修复与保护两个专业。这是全国高职院校中第一个独立设置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创新教育工作和研发工作的二级学院,也填补了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在该学科的空白。

在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内有一座别致的““非遗小院”,学生每天置身于厚重历史中,感受文化之美,承袭文化烙印。为了传习和保护珍贵的传统文化瑰宝,“非遗”学院建立了多个涵盖我省特色“非遗”项目的专业实训室,并建有洮砚、唐卡、剪纸、彩陶、木雕、葫芦雕刻、古籍修复、版画、书画装裱等九个大师工作坊。

据“非遗”学院院长杜军介绍,在“非遗”学院成立之前,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开设了与工艺美术相关的课程。2016年,学校在校内设立唐卡工作室,聘请专业的唐卡制作大师为相关专业的学生讲课,同时将此门课程作为一门素质拓展课供全校学生选修学习。 

此后,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开设了文物修复与保护类专业,主要偏向于书画古籍修复方向等技术性强的“非遗”工艺课程。另外,学院还依托彩陶、洮砚雕刻、书画装裱等“非遗”项目开办专业课程,提升了学生的专业技能。

“非遗”学院成立后,学院结合办学实际,以特色化、差异化的教育教学,着力培养具有新时代工匠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非遗”传承人,从而在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基础上,不断促进“非遗”的创新发展。依托大师工作坊项目化教学,引入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致力于传播、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同时立足我省“非遗”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培养具有新时代工匠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在多年的教学、研究和实践中,“非遗”学院打造专业修复师、学科带头人、实训指导老师这三级教师队伍,逐渐形成具有兰职特色的文保修复教学体系。学院一方面从校外引进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人和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以现代学徒制订单班的模式,让学生们在课堂上聆听来自“非遗”大师的专业技艺知识,学习“非遗”作品的制作技艺;另一方面从各相关院校招聘专业人才,建设自身强有力的专业师资队伍,保障学生在专业方面学有所得。

杨楷是文保专业的学生,2021年,凭着过硬的专业知识和对专业的热爱,他被推荐到敦煌研究院陈列中心顶岗实习,参与部分洞窟壁画修复、影塑的制作及陈列布展工作。在工作期间,杨楷充分发挥所学技能,得到相关领导一致认可。而他的同学阿旺罗布因实践能力较强,被推荐至西藏大学图书馆顶岗实习,参与部分藏文古籍修复整理工作。“实习过程中,我对民族传统文化有了更多的了解,希望以后有更多人加入文保队伍。”阿旺罗布说。

随着“非遗”学院专业建设不断加强,学科设置不断改进,学院也在“非遗”保护方面付出得越来越多。2019年5月,甘肃省古籍修复技艺传习所兰州职业技术学院传习点在学院成立;2021年学院与西北师范大学合作建设矿物颜料绘画与材料研究中心,并编著出版《彩陶艺术与制作工艺》,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创业多个奖项。

据悉,兰州职业技术学院“非遗”学院2020届毕业生已全部在国企、博物馆、工美设计公司等单位就业,就业率达到100%。“未来我们将做好专业建设,让更多年轻人加入这支队伍,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杜军说。

  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是古籍出版者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再度引起业内人士对此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业内人士围绕与古籍整理作品相关的修改草案第13条进行讨论,该条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业内人士认为,应当明确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加大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条款中增加注释权、整理权。那么,古籍整理是一种什么作品,是否应当赋予古籍整理者“注释权”“整理权”,如何加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笔者就此阐述一些个人观点。

古籍整理作品的性质与著作权

在著作权法中,古籍整理作品属于演绎作品。整理作品一般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或者缺失格式要求的作品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而形成的新的作品。古籍整理作品是整理者通过注释、修改、审定、校勘等方式对古籍进行加工整理,而形成的便于现代人学习、欣赏或研究的新的作品。一方面,古籍整理作品围绕着古籍内容展开,无法脱离古籍内容而孤立存在,例如,整理加工应保留原作的思想、文字表达应体现原作的风格,因而古籍整理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利用;另一方面,古籍整理作品是运用专业知识,花费大量时间物力,投入智力创造而产生的结果,整理所产生的新的作品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不同于原作的作品,即使是对同一部作品进行注释、整理,不同人的整理结果会有差异,整理者会因为各自的独创性而形成自己的作品,因而古籍作品具有独创性。

由此可见,演绎是一种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活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都是演绎创作的不同方式,各种演绎活动的结果都是产生一个独立于原作之外的新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所不同的是各种演绎方式适用对象有所区别,改编适用于任何类型作品,翻译适用于语言文字作品,注释、整理主要适用于进入公有领域的古代作品,也可适用于受著作权保护的现代作品。

演绎作品既然是作品类型的一种,其著作权必然体现“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古籍整理者,这是独立于原作者的著作权人,整理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与其他作品的著作权没有什么不同,包括在作品上署名、保护作品完整等著作人身权,复制、发行、改编等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实质是著作人控制对作品进行使用的权利,以改编权为例,此权利是著作权人控制他人“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倘若有人要把古籍整理作品改编成漫画、通俗读物出版发行,就受到改编权的控制,改编者应当经过古籍整理作品整理者的许可后方能从事上述行为。

演绎作品既依附于原作品,又独立于原作品的特性,使得著作权法对它的保护一分为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者享有,但演绎者演绎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当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2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权利”,即是这一原理的立法体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3条规定,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以“演绎作品”统称之,使得此类作品的著作权地位更加清晰。一般演绎作品由于存在双重著作权,因此演绎者出版、发行、改编其演绎作品时还应当获得原作者的许可。但是,古籍均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而进入了公有领域。这就使得整理者可以不再受“原作者”的控制,自由地对古籍进行注释、整理和对古籍整理作品进行使用。古籍整理者因此比一般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了更为完全的著作权。

古籍整理者“注释权”“整理权”是否必要

如上述,古籍整理者对古籍整理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规定古籍整理者的“整理权”“注释权”呢

注释权、整理权同注释作品、整理作品和演绎权与演绎作品一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演绎权是原作者享有的自己演绎或授权他人演绎作品的权利,它体现的是对原作者的维护;演绎作品是演绎者在已有作品基础上创作的新的作品,体现对演绎者的维护。就古籍而言,注释、整理是使用作品的特定方式,而注释权、整理权是著作权人控制他人以此种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这里的“著作权人”即古籍的作者。不言而喻,古籍的作者早已作古,而古籍也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因此,为古籍作品设立“注释权”“整理权”,无异于让早已作古的先人来控制他们的作品“被注释”“被整理”,这样的权利实无必要,也是没有用途的。这也正是《著作权法》未明确列举注释权、整理权的主要原因。

对古籍工作者来说,增加注释权和整理权也不能使他们拥有某部古籍的专有权利去限制他人对该古籍的注释、整理行为。原因同样是,古籍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可以对古籍进行注释、整理。即便为古籍整理者设立注释权、整理权,也只能适用于一种情况:古籍整理者禁止其古籍整理作品被再注释、再整理。然而,这种情况不是绝无仅有也是非常少见的,试想:经过注释、整理已形成古籍整理作品的再注释、再整理,意义何在,有什么价值呢现代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使用,主要用于教学研究、改编、翻译,这些使用方式受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的控制,或者构成合理使用而不受著作权控制。因此对古籍整理作品的保护,将其规定为演绎作品而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已经足够,无需再增设注释权、整理权。

当然,注释作品、整理作品不仅仅是针对古籍的,现代作品也有注释、整理的情况。但是现代作品需要注释、整理才可理解和阅读的情况实属罕见。也正因为如此,《著作权法》在著作财产权中为列举注释权、整理权,而在有关条款如第35条、第37条等提到注释、整理,其意义就在于,如果使用的作品是注释、整理有著作权作品而产生的,使用人应当取得注释、整理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的双重许可。

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着眼点

古籍整理作品是整理者投入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的智慧结晶,对于学习、研究古代文化经典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使得整理者的劳动得到尊重,利益得到保护是著作权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目前古籍整理作品保护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加强司法保护。司法上对构成演绎作品的古籍整理作品,应切实维护整理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制止抄袭古籍整理作品行为,惩治复制盗版古籍整理作品的行为。古籍的校点、补遗等不产生演绎作品的,应当根据版式设计权保护出版者的利益,使非法盗版行为得到应有制裁。

第二,加大古籍整理作品盗版者的法律责任。古籍整理作品的创作过程周期长、投入大,而购买群体特定、受众小。有组织的盗版活动,特别是近年来出来的数字化盗版对于正版古籍整理作品的出版和销售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对此,应根据古籍整理作品的特殊性,适用法定赔偿来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并运用行政处罚震慑多次从事古籍整理盗版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结论

古籍整理作品是一种演绎作品,整理者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古籍的“注释权”“演绎权”属于早已作古的先人。古籍整理的著作权保护是鼓励整理者创作出不同的古籍整理作品,繁荣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注释作品、整理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从而为古籍整理作品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保障。当前,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的重点在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古籍整理形成演绎作品的,整理者对该演绎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有权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古籍的校点、补遗不产生演绎作品的,按照版式设计权保护出版者的利益。

(作者单位系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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