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赔偿案例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7浏览:4收藏

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赔偿案例,第1张

  原告赵某云,女。

  被告一:邹某健,男。

  被告二:中华X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某亮,总经理。

  原告诉称,2011年8月6日20时30分许,被告邹某健驾驶车牌号为浙C7XX3A小型私家车至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东X工业区路段时,因未注意安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原告(行人)赵某云相撞,致使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宝X大队西乡中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邹某健与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浙C7XX3A小型私家车在中华X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且交强险合同在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恒X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共住院26天,共花医疗费43,249.26元。出院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2、双肺挫裂伤3、双侧少量血气胸;4、右第2前肋骨骨折,左第4前软肋骨及第5前肋骨骨折;5、牙(右上一)缺失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7、急性胃扩张;8、真菌性肠炎。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玖级和拾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邹某健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身体造成极大伤害,应当予以赔偿,中华X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邹某健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后续治疗费、CT检查费等人民币197,250元;2、判令被告中X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邹某健、被告中X联合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邹某健、中X联合保险公司共同辩称,医疗费是由车主邹某健支付的,并且在事故当中负同等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有40%是应由原告承担,希望予以扣除。原告是农村户口,却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我方认为应按其户籍计算。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当事人有过错的,应按照过错比例分摊精神损害赔偿金,所以我方认为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关于误工费,由于原告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存在矛盾情况,所以我方认为计算误工费的标准应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且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从病历中没有看到需要加强营养或有需要人员进行护理,所以原告主张营养费和护理费是没有依据的。原告在治疗时还包括了疾病胃扩张,真菌性肠炎,这与本案事故没有关联性,所以其治疗这两项的费用应予以扣减。由于事故同等责任,而原告在起诉时也没有按照事故比例责任进行相应的分摊,请求法庭依法裁决。诉讼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经审理查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X大队出具的第F20XX7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中载明简要案情为:2011年8月6日20时30分许,在宝安区宝安大道东X工业区路段,邹某健驾驶浙C7XX3A轿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右侧车头与行人赵某云身体发生刮碰,造成赵某云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邹某健与赵某云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1、被告邹某健是肇事车辆浙C7XX3A轿车的司机及车主;2、浙C7XX3A轿车在被告中X联合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3、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由被告邹某健垫付;4、原告2011年8月6日至2011年8月31日在深圳恒X医院共住院25天,住院期间陪护两人,医嘱出院全休3个月;5、原告系农村户籍,其提供居住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已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6、2011年11月9日经广东南X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和一个十级,医学整容后续治疗费约需6,000元,每次牙齿修复费用约需2,400元,每8-10年更换一次,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鉴定费3,050元,从入院治疗到鉴定前一日的期间为95天;7、出院后原告复诊照CT花费334元。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驾驶证、行驶证、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交通费票据、居住证、工资表、银行清单、劳动合同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X大队出具的第F20XX7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由邹某健与赵某云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据相关证据以及本庭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X大队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为农业家庭户口,其提供居住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在深圳连续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诉请的残疾赔偿金,本院按城镇标准予以计算。 

  关于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原告事故发生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496元,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其诉请的误工费,本院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计算,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95天。  

  综合案情,本院判定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为:1、医疗费334元;2、后续治疗费6,000+9,600=15,600元;3、伙食补助费50元×25=1,250元;4、护理费50元×2×25=2,500元;5、鉴定费3,050元;6、残疾赔偿金135,999元;7、精神抚慰金21,000元;8、营养费酌定为2,100元;9、误工费1,500÷30×95=4,750元。以上合计186,583元。  

  因浙C7XX3A轿车在被告中X联合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故被告中X联合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2,000元。 

  根据事故认定,邹某健与赵某云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损失应由责任方按比例承担,故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损失被告邹某健应承担(186,583-122,000)×60%=38,7498元。原告赵某云因本起事故应得的赔偿总额为122,000+38,7498=160,7498元。  

  原告与上述判定不符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赵某云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60,7498元;  

  二、被告中华X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2,000元; 

  三、被告邹某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外赔偿原告38,749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3元,由原告承担393元,由被告中华X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313元,被告邹某健承担417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人无完人,事无巨细,无法保证司法部门个个都是神探,能把所有案件都处理的很完美,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冤案错案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按照错案追究制,如果法官审判的合情合理,也并没有违背职业纪录等,是不会追究法官责任的,

再有如果发生了冤案错案,按照国家赔偿法,是可以申请赔偿的,例如以下几个案例!

一、张玉环案:赔偿400万左右!

张玉环被判26年后,无罪释放,正义来的稍微有点晚,不过还好,至少等来了。

张玉环案件曾经带着诸多疑点,一个认罪状就给宣判了,26年妻子嫁人了,儿子管别人叫爹了,他在监狱里守着、望着,等待着!一个普通人变成了杀人犯,一审、二审、三审、都维持原判,甚至驳回上诉,怎个绝望来形容呢?

如果没有坚持的家里人,没有默默无闻帮他跑的律师,这个案子也就这样了,不会等到今天,有人说张玉环是幸运的,用26年换来400多万,多少人求之不得啊,张玉环并没有多做解释,希望能有个房子,有块地,安稳的度过后半生。

二、村上冤案:房子与赔偿!

我家是林区的,有户人家也不知道为啥,警察把他家男人给抓走了,具体原因我们也不知晓,可能跟木材有关系,后来宣判了,判了很多年,结果十几年后翻案了,真就是冤案,男的放出来了,国家给了他们家很多房子,一大片地,又补偿了很多钱,这事也就算结束了,基本上就是精神损失费等共计赔偿多少钱,也就这样。

这就跟家里的大事小情一样,看新闻一个新婚夫妻,结婚后妻子煮了一盘子虾,虾有二十个,回来虾就丢了四个,妻子就觉得丈夫吃掉了,家里也没别人啊,俩人争吵不休,因为四个虾导致离婚。

男的肯定自己没吃,女的就说男的吃了,就因为这点事还报警了,警察表示很无奈,刚开始我也觉得是男子吃的,毕竟家里就他们两个,后来一想,刚结婚的夫妻,有没有可能是女子想离婚故意呢?是不是不想退彩礼找出的理由呢?

所以这个局谁也说不清,道不明,警察也是人,也有失误的时候,就如我们一样,这线索、事情相结合免不了给了你错误的信息,就说包公他也不是全对是吧。

 总结:

这个补偿是需要申请的,带着你的身份证去有关部门申请,看看最后核算后是多少钱,如果不服可以起诉,如果觉得赔偿合理也就这样了,我觉得国家赔偿还是不少的,像张玉环案件足足有四百万呢,我这活了三十多岁,一百万都不知道啥样。

其实,这件事,只要看看指定受益人是谁就可以了

不过,这里面有一个特殊的原因,按照保险法规定保单受益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或法定伴侣!

这个案例中,因胡某王某已经离婚,第一次理赔,王某只是致残,按照保险法规定,理赔金由王某本人领取

第二部分,王某身故后,此受益人身份是有所变化,王某的父母是有理由提出保险金给付的

这件事情中,因王某与胡某已经离婚,受益人依然是胡某,所以可能会引起立案侦查,确认王某的死亡与胡某没有关联,才会继续理赔流程!

以下是《今日说法》中的五个典型案例、主要内容、事情经过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1 案例一: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

主要内容: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在路口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导致摩托车男子受伤。经过调查,交警认定小轿车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小轿车司机拒绝赔偿,于是摩托车男子将小轿车司机告上法庭。

事情经过:摩托车男子在法庭上提供了事故现场的照片、交警的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明小轿车司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小轿车司机否认自己的过错,并称摩托车男子也存在一定的责任。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小轿车司机赔偿摩托车男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认定小轿车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判决其赔偿摩托车男子相应的损失。

2 案例二:一起非法拘禁案

主要内容:一名男子因债务纠纷将另一名男子非法拘禁在自家车库内,并对其进行殴打、威胁等行为。被拘禁男子趁机逃脱后报警。

事情经过: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过调查取证,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在法庭上,犯罪嫌疑人否认自己的罪行,但被警方提供的监控录像、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等证据所驳斥。最终,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并判处其相应的刑罚。

3 案例三:一起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

主要内容:一名患者在医院接受手术时因医生操作不当导致手术失败,进而引发了一系列并发症。患者家属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情经过:患者家属在医院与医院协商无果后,将医院告上法庭。在法庭上,患者家属提供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事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医院则认为手术失败是由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0万元。

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避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本案中,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案例四:一起校园欺凌案

主要内容:几名中学生在学校内对一名同学进行欺凌行为,包括殴打、恐吓、辱骂等行为。被欺凌的同学不堪忍受选择自杀身亡。

事情经过:事件发生后,警方介入调查,并将涉案的几名中学生抓获。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几名中学生提起公诉。在法庭上,几名中学生承认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悔过。考虑到被欺凌同学自杀的情况,法院对几名中学生进行了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不等。

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定几名中学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由于被欺凌同学自杀的情况,对几名中学生进行了从轻处罚。

5 案例五:一起因债务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主要内容:因为债务纠纷,被告人将被害人打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事情经过: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笔债务纠纷,被告人一直拖欠未还。被害人多次索要无果后找到被告人要求还钱。被告人拒绝归还并动手打了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受轻伤二级。之后被害人在朋友的陪同下向警方报案并到医院接受了治疗。经过警方调查取证后将案件移交给了检察院起诉。最终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此案期间被害人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赔偿请求并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对其进行惩罚。

车损险赔偿案例

在对车损险的一些相关理论知识有所了解后,车损险赔偿案例有那些呢?实际生活中对于车损险赔偿的处理有哪些规定呢?这些知识或许还有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吧,接下来我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基本案情简介

2011年7月6日,吴某为自己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8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2年3月5日,吴某驾驶保险车辆正常行驶时,被徐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对该事故无责任。吴某的车辆经评估损失为26万元,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吴某对该事故无责任,按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吴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1、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

三、个人分析

从投保的目的看

投保人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就是为了保证投保人发生机动车损失时,保险公司能够对投保车辆损失给予一定的救济,从而减轻自已的损失。就“按责赔付”条款本身来讲,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责任进行赔偿,必然出现驾驶人有过错时被保险人能得到保险赔偿,而驾驶人无过错时被保险人却得不到赔偿的不公平现象,这既不符合保险合同缔约目的,也有违公平原则。

从保险法及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文来讲

车损险按责赔付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责的情形下,该条款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这一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从法律原则方面讲

保险法实行的是保险人先行赔付原则,所谓先行赔付就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被保车辆是否有责,保险人均应依法先行对投保人支付赔偿金。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本案中,投保人吴某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6万元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

@2019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车险的快速发展目前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70%,对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汽车保险是中国最大的财产保险类型。每个车主都必须了解一些情况。接下来,我给大家举几个汽车保险理赔的经典案例与大家一起分析。

车险案例分析1:司机因驾车撞死藏獒索赔30万元。

维权时间:年12月。维权地点:鄞州区法院

维权理由:索赔30万元

开车不小心撞死了一只藏獒,狗的主人向司机索赔30万元。为什么一只只花了8万买的狗,最后却增值到了30万?这个损失金额应该如何确定?昨天,鄞州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狗的主人索赔30万元。

事情应该从去年4月下旬的一天开始。老刘是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司机。那天,他像往常一样开车去送货。在路过鄞州区某小区入口准备转弯时,一只藏獒和老刘的车突然出现在他面前,同向奔跑。老刘避不开打了它,藏獒当场死亡。

“怎么了!"事故发生后,狗的主人老叶迅速跑了过去。那时,他忙于工作,没有看他的狗。我没想到狗要过一段时间才会死。之后,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由老刘负主要责任,老叶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责任明确,但因赔偿金额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老叶说,他6年前花8万元买下了这只藏獒,当时是一只小狗,但养了6年,已经变成了一只成年藏獒,价格不能用8万元来衡量。他估计这只成年藏獒现在应该值30万元。

由于双方缺乏协调,老叶将车主老刘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这30万是怎么算出来的?

庭审中,如何鉴定这只藏獒的价值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老叶认为其共遭受损失30万元。他是怎么得到这30万元的?老叶说,当时买幼犬的时候,价格是8万元,6年的饲养成本是12万元,而成年藏獒会有相应的增值,增值价格是10万元,三者相加可以获得30万元的经济损失。

但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藏獒进行了定损,当时定损价仅为15万元,不应以30万元计算。

法院最终判决藏獒价格为8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老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时不慎。当他所驾驶的车辆旁边同向奔跑的大狗藏獒被提前发现时,他在未采取避让措施的情况下右转,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原告允许其所有的大型犬藏獒单独外出,已经违反了《宁波市限制养犬条例》“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圈养”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至于如何确定原告的损失,由于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藏獒已经不存在,经调查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对藏獒的价值进行鉴定或评估,所以只能参照市场来确定死亡藏獒的价值。根据法院对专门饲养藏獒的养殖场和个人的调查走访,成年藏獒的价格不一定比小藏獒高。具体来说,普通成年藏獒根据品种、血统、体型、毛色、头门,价格一般在每只7万元左右。原告藏獒于2008年以8万元的价格购得。因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藏獒为优良品种,结合原告购买的小藏獒价格和市场上普通成年藏獒价格,判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中藏獒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8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共计4000元,交强险外损失76000元的70%为53200元,由被告老刘承担。

车险案例分析2:车险损失和玻璃险有什么区别?

对于车主来说,汽车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然而,除了便利之外,车主也有自己的烦恼,一是停车难,二是停车后汽车面临的意外损坏和赔偿烦恼。这里有一些

前段时间,曹先生把车停在路边。结果回来后发现玻璃、玻璃导槽、亮条和上面的油漆都被什么东西撬了,于是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在确定损害时与保险公司存在歧义:保险公司认为玻璃损失只能单独按照玻璃损害保险赔偿,而曹先生则认为不仅玻璃受损,他的其他损失也要按照盗窃险或车损险赔偿。

经核实,得知曹先生购买了交强险、三通险等各种车险,不包括免赔额险、车身划痕险、单独玻璃破损险、车损险、入室盗窃险等。他认为自己购买了全额车险,没有免赔额保险,且损害事实清楚一致,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自己的玻璃等车损。但保险公司认为汽车只能单独按玻璃破碎险赔偿。

保险公司的理由如下:

1这起事故显然不适用于盗窃救援。保险合同规定,盗窃救援的首要条件是整车已经被盗。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车辆本身并没有被盗。

2车损险不适用于本次事故,因为盗窃、撬窃行为并非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分析:

实际上,争议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曹先生对玻璃破碎险和车损险的理解不是很清楚。

其实玻璃保险的全称是玻璃破碎险,是指因停放和使用造成的玻璃损坏。这种保险是专门为前后玻璃和车窗玻璃设计的,所以车灯或后视镜的单独破损是免责的,保险公司不需要赔付。此外,如果玻璃破损是车内物体造成的,也属于免责范围。只有由事故造成的玻璃损坏才由汽车损坏保险承保。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3:

案例:2002年10月18日,某科技公司将其所有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方责任险、盗窃险等保险。保险期间为2002年10月19日至2003年10月17日,其中盗窃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3年2月5日晚,司机王将车停放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汽车停车场,交由停车场保管。停车场把“取车证”交给了司机。第二天早上,王去取车时,发现车被偷了,停车场也出示了证明车是在他的停车场被偷的证据。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三个月后,公安机关证明未能破案。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根据车辆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向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支付了32万元的盗窃保险赔偿金。同时,某科技公司还向保险公司出示了股权转让书,将车下32万元股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车场赔偿车底损失32万元。停车场认为:1。保险公司无权向停车场索赔。2因停车场不收取车辆保管费,车辆保管合同免费,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1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2车主将车停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停车场还出示了“取车证明”。虽然没有保管费,但根据停车场的规定,保管费只在取车时收取,车辆保管合同是有支付的。因停车场存放不当,某科技公司的车被盗,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停车场没有营业执照,责任应该由其启动单位的物业公司承担。庭审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车价值评估为38万元。综上所述,判决如下:1。物业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公司赔偿32万元。2某物业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是否有权向停车场索赔?2车辆停车场先停,然后交费。车辆丢失后,停车场应该付款吗?1本案中,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因此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主张赔偿。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32万元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了赔偿金额内的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标的下获得价值32万元的赔偿。此外,《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第一款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被保险车辆超过32万元的部分,停车场应赔偿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因为被保险人只将车底价值32万元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多余的权利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二,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从上述案件事实来看,虽然车辆被盗时停车场不收取车辆保管费,但车辆停车场的收费习惯是车辆进入时不收费,离开时收取保管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他们可以通过协议来补充它;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车辆停车场的交易习惯是先停车后收费,停车场已经出示了“取车凭证”,停车场是收费停车场,是盈利的经营单位。因此,根据《合同法》,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的。实践中,很多停车场为了避免法律责任,往往要求先停车再收费,每月的车辆入库也只会在月底收费。车辆损坏或丢失时,停车场不愿意以不收取保管费为由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这些停车场就像本案的结果一样,最终很难逃脱法律的制裁。

启发

首先提醒广大车主,停车时一定要索要车辆保管证明,保管好。现实生活中,车辆保管合同一般为口头形式。车辆丢失后,只能凭收储费收据、取车凭证、停车证、停车卡等相关凭证证明: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支付等。其次,在发现车辆被盗后,应要求停车场出示被盗车辆的事实证明材料,或者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到被盗现场调查并出示证明材料。本案中,驾驶员王发现车辆被盗后,及时要求停车场出示证明,证明车辆被盗的事实。该证明材料在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有些停车场不愿意提供类似的证明。此时应及时报告,并要求公安机关前往现场调查,记录相关事实。最后,及时做好恢复准备。车辆被盗后,应当积极与车辆停车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被害人知道车辆被盗之时起算。如果受害人在诉讼时效后仍不采取行动,就丧失了诉讼的胜算,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被保险人的过错,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因此,积极向第三人索赔也是被保险人的义务。

汽车保险与理赔

出现交通事故汽车保险该如何理赔,理赔程序是怎样的?有哪些保险公司会赔款哪些是拒赔的?接下来我就举几个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跟大家一起分析吧。以下含案例三则,各种不同情况各种汽车保险理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车辆保险理赔程序:

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

车主在申请保险理赔时的基本流程出示保险单证。出示行驶证。出示驾驶证。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出示保险单。填写出险报案表。详细填写出险经过。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交付维修站修理。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车主签字认可。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其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车主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定损等必要工作。结案前应向交管部门了解事故中自己应负多大的责任、损失多少和伤者的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等情况,然后再向保险公司询问哪些情况能赔哪些情况不能赔,尽量减少损失。同时,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以及找修理厂修车时,

案例1:司机开车撞死藏獒遭索赔30万

维权时间:201412某日维权地点:鄞州区法院

维权事由:索赔30万元

开车不慎撞死一条藏獒犬,狗的主人向肇事司机索赔30万元。一条买来才8万元的狗,为何最终增值到30万元,这个损失金额到底该如何裁定昨日,鄞州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么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进展一:狗的主人提出30万元索赔金额

事情要从去年4月下旬的一天说起,老刘是一名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司机,当天他和往常一样开车送货,当途经鄞州区某村村口准备拐弯的时候,前方突然出现一只藏獒和老刘的车子同方向奔跑而来,老刘避让不及撞了上去,藏獒当场死亡。

怎么回事啊!事故发生后,狗的主人老叶连忙跑了过来,当时他正在忙着手里的活,没有看着自己的爱犬,没想到就一会工夫,狗已经死于非命。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刘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叶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责任是划清了,但双方因为赔偿的金额出现了分歧,老叶称这条藏獒是自己在6年前花了8万元买来的,当时是一条幼犬,可六年的饲养幼犬已然成了一条成年藏獒,价格不能以8万元来衡量,他估算现在这条成年藏獒应该值30万。

由于双方协调不下,于是老叶将车主老刘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进展二:这30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庭审过程中,这条藏獒的价值该如何认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老叶认为,自己遭受的损失共计30万元,这个30万元是怎么得来的呢老叶说当时购买幼犬时价格为8万元,6年的饲养成本为12万元,而成年藏獒会有相应增值,这部分增值价格为10万元,三者相加得出30万元的经济损失。

而被告的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藏獒进行了定损,当时定损的价格仅为15000元,不应该以30万元来计算。

进展三:法院最终认定藏獒价格为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老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行驶时疏忽大意,在已提前发现所驾车辆旁边同方向跑动的大型犬藏獒情况下,实施右转弯未采取规避措施,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告放任其所有的大型犬藏獒独自外出活动,行为已经违反了《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者圈养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理赔结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共计4000元,交强险外的损失76000元中的70%计53200元由被告老刘承担。

案例2:不到一小时理赔结束

2016年3月20日15时25分,某保险公司接客户报案称粤Y牌照的车辆在佛山南海凯旋名门被冰雹砸到,车辆受损,现在在维修厂要求定损。接报案后20分钟,险查勘人员到达维修厂,立即查勘定损标的车辆,最终核定损失金额4000元。本着准确快速便捷的理赔宗旨,16时22分已经结案并支付赔款给客户。也就是说,从报案到定损完毕到结案支付赔款,整个过程仅耗时一个小时。

除了现场理赔速度加快外,目前不少公司已经实现半小时以内可以赔付。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理赔技术的进步,各保险公司理赔方式呈现多元化,保险公司开始使用APP、微信等方式进行理赔,理赔速度加快,更加方便车主。

案例3:驾驶人未年审

刘女士开富康车5年了,2006年的一天,在正常行驶中因为躲避路人撞在桥头的石栏杆上。车上人员未受严重伤害,但车辆严重受损。该车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车损险、盗抢险、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4项保险。但到保险公司报案后,却被保险公司拒绝。

不赔原因: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因为刘女士没有年审。保险条款上已写明,如果驾驶人未年审或没有驾照,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没有年审或者没有驾照,就无法证明你有驾车资格,国家根本就不允许你驾车上路。保险公司自然不会为这种不合格买单。

我提醒:认真一点,别怕麻烦,该年审的时候就去年审。否则,罚款事小,拒赔事大。现在多数驾驶证不用年审了,改为6年一换证,那更要对换证时间心里有数了。

扩展知识:

1、车险理赔有没有时间限制?

车辆的理赔是有时限的。《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2、车险理赔需要哪些材料?

车险理赔的看你的事故是什么类型。

单方事故,修车的发票,行车证驾驶证,被保险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根据每个保险公司的规定不一样,有的保险公司在单方损失较大的案件需要交警的证明。

双方事故:双方事故需要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修车发票,被保险人的身份证银行卡。

涉及第三方财产理赔事故:除上述车辆理赔材料还要有第三方财产损失明细及相关部门的证明。

3、车险理赔一定要报警才能理赔吗?

a、单方事故不需要报警,只需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即可以理赔。

b、双方事故需要报警才可以理赔。保险公司要依据交警开出的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归属来理赔。

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赔偿案例

  原告赵某云,女。  被告一:邹某健,男。  被告二:中华X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某亮,总经理。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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