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在上海上班,是外地农村户口,公司规定不能交住房公积金,那还有其他什么办法吗?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7浏览:2收藏

请问,我在上海上班,是外地农村户口,公司规定不能交住房公积金,那还有其他什么办法吗?,第1张

一、请问,我在上海上班,是外地农村户口,公司规定不能交住房公积金,那还有其他什么办法吗?

公司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这是国家政策规定的!如果公司没有缴纳公积金的话,可以和公司老板协商要求公司进行补缴,如果不缴纳公积金的话,可以进行劳动仲裁。不过你如果不买房的话,交不交公积金都无所谓的。

二、上海外来人员农村户口住房公积金

首先可以告诉你,你被侵权了。

判断住房公积金是否具有强制性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有从众心理或者侥幸心理,不遵纪守法,将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行政处罚职能”,如果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目前的政策是: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会团体以及与上述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册〉人员)。上述单位必须为具有本市城镇金;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述单位还必须为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上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也就,那么是强制性的,单位如果不交,你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如果你是农村户籍人员,不是强制性的

外地农村户口在上海工作,公司可以不交住房公条件后在上海买房可以享受公

三、上海不给外地员工交公积金合法吗?

缴纳公积金没有户籍限制。对用人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举报。

从国家的角度讲,公积金属于“五险一金”,是国家给予的公民个人社会福利,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从个人角度来讲,公积金属于一种储蓄,它有利于我们未来的生活保障。同时在我们购房、租房、装修、建造翻修住房使用和重大疾病需要支付费用时,给我们必要的保障。总的来说,有公积金会使我们生活更加安心。

四、上海外来人员农村户口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属于个人资源行为的哦,不强迫你缴纳的哦,但最好还是缴纳对日后买房什么的有用的

为合理使用空调设备,延长空调机的使用寿命,公司制定了空调开启温度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空调开启温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空调开启温度管理条例

一、各办公室开启空调的温度如下:

1、夏季开启规定

(一) 室内温度必须达到30℃及以上。

(二) 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

2、 冬季开启规定

(三) 办公室关窗室内温度必须在8℃及以下。

(四) 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18℃。

二、空调开启需严格按上述规定达到温度报行政部确认后方可开启。凡室内气温未达到上述开启温度,而空气中湿度偏大者,由行政部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可灵活开启空调。未经批准,擅自开启空调者,对开启者处以20元/次的处罚。若不能确认私自开启者是谁,则有该办公室所在的部门经理承担处罚责任。若发现有办公室员工私自采用非正常手段让温度计达到开启标准,则给予该办公室停止使用空调三天的处罚。

三、凡加班人员需开启空调,必须由加班部门负责人事先申请,分管领导签字认可,报行政部登记备案。由行政部空调管理人员与加班人员具体确定开启空调的时间和空调管理事宜。

四、空调开启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8:45至17:30,周六8:45—12:00其它时间一律不准开启。(申请加班的部门除外)

五、各部门使用空调期间,不开无人空调,要将办公室的门窗关闭,以确保空调器的使用效果;雷雨天气应立即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若发现有违反该项,则对该办公室给予停止使用空调三天的处罚。

六、注意用电安全,发现电路或空调故障要及时停止使用并报修,不得强行使用。

七、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检查考核。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空调开启温度管理规定(V12)同时废止。

九、本规定修改权、解释权归属行政部。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上述空调使用规定,并认真贯彻勤俭节约、按需用电的原则,合理使用、规范遵守!

 

请问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要什么条件?

公积金贷款提取需要的条件有:借款人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借款人可以提供贷款行要求的担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公积金贷款怎么提取

法律分析:1、如果购房者购房时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也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办理提取购房时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2、如果购房者购房时没有提取公积金而且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1年后办理购房提取,凭借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等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月供(1年所还的月供,不能超过公积金余额)。

3、如果购房者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再次购买房子,可以按照购房提取的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额度为扣除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后的账户余额。

4、如果购房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没有办理还贷提取的,可以提取以前年度可按还贷提取而未提取的额度。提取材料按还贷提取材料准备即可。

5、购买新建住房的购房者,可在首付付完后,凭借购房合同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收购房款或购房款)即可提取;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可在首付过后,凭《存量房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交易资金为房屋成交价格的30%或以上)即可提取。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021公积金提取条件最新规定

据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大致给大家总结了如下几条:

一、无房户支付房租的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退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或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二、若想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其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当员工死亡、退休、出国定居等情况出现时,员工可以申请公积金提取。那么公积金怎么提取呢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公积金提取时要提交什么材料提取流程又是怎么样的

公积金怎么提取

一、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租赁住房自住

(二)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或退休;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在新工作单位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3、出国或出境定居;

4、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5、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6、职工被判刑;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殊困难的职工家庭

8、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

二、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一)填写《xx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支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期房,提供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和首付款税务收款凭证。购买安置房的,还需提供《安置协议》。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还需提供房改部门的购房批文或准购证和购房发票。

2、购买现房或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证(或完税发票)。购买安置房,还需提供《安置协议》。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还需提供房改部门的购房批文或准购证和购房发票。

3、在城镇新建、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农村新建、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经批准的《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呈报表》、《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4、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工程造价评估报告》或《工程造价预算书》。

(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一次性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处出具的《提前还款申请书》。

2、一次性提前还清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提供原借款合同、原购房合同或房产证、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

3、一年一次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一年一次提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供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商业性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所购住房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主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有效期为一个月内)。

4、房屋贷款人不在本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房屋贷款人配偶申请提取时,还需出具房屋贷款人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证明原件。

(五)租赁住房自住,提供单身职工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非单身职工提供户口簿(同一户口簿内注明夫妻关系的)或结婚证,租房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提供的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批文。

(六)离休或退休,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文件。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在现工作单位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或文件。

(八)出国或出境定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九)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和单位调令、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十)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提供继承人人身份证、死亡证明、出具的判决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遗赠或继承文书)。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作出的判决书、判定书或调解书。

(十一)职工被判刑,提供出具的判决书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或文件。

(十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殊困难的职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证》。

(十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供夫妻关系及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所在地医保部门出具的“自负医疗费用”的证明、三级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历(一年以内)。

(十四)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和代办委托人身份证。

(十五)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其配偶、父母、子女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1还贷款提取额度: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2余额不足时: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3租房: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职工填写《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凭本人身份证明携相关证明材料至中心柜面办理→中心柜面审核通过办结。

公积金贷款后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一、公积金贷款后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1、公积金贷款后可以提取公积金。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后,即使个人账户仍有余额也不能办理公积金提取。如果公积金在还完贷款后,仍有余额可以申请增加每月还款额度。如果购房者购房时没有提取公积金,且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1年后办理购房提取。

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公积金提取流程是什么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依照规则把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依照相关规则应该具备下列条件:购置、建造、翻修和大修自住房的;职工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则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满足以上条件的,都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公积金。

拓展相关知识:

1拥有公积金可以给个人带来哪些好处?

①、公积金是每个月都要求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的,最终这笔资金都归员工个人所有,所以公积金是对职工每月工资的叠加;

②、公积金无需缴纳个税;

③、公积金是给员工的福利,因此属于个人财产;

④、公积金职工可用公积金来买房、租房、翻修房屋等;

⑤、员工若是用公积金来还贷款的话。要比借商业贷更实惠;

⑥、公积金还能用于看病,当职工及其家属患重病时,也可以将公积金取出来用于治病救人;

⑦、公积金还适用于低保人群,当某个人生活困难,被政府等相关机构认定后,该人及其配偶可申请领取公积金。

2公积金一年可以提取几次,额度是多少?

①、购房并使用房贷的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②、购房一次性付款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年最多提取四次。

③、自建、大修自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④、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关于公积金贷款提取规定和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一、甘肃省商转公2022最新政策?

1、公积金必须为甘肃省公积金,兰州市公积金暂不支持;

2、贷款金额=账户余额18倍;

3、所购买楼盘支持商转公业务。

商转公申请条件:

1、购买的房子必须有房本,商业贷款必须要还清;

2、购买的房子无房本,必须在兰州市有一套房产做抵押即可;

3、商转公支持2019年7月1号以前楼盘。

商业贷款还清方式分为两种:

1、自筹资金进行还款;

2、担保公司进行楼盘担保,具体费用根据楼盘不同进行收取。

商转公申请需要的资料:(已婚:夫妻双方单身:本人,都需原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征信报告,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证明,工资流水,无房证明,商贷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

二、甘肃省公积金商转公最新政策

2022公积金的最新规定如下:1、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2、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3、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就可以提取公积金:1、用户要自建房,或者是要翻建,大修自住房;2、用户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也已经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可以提取公积金的生活;3、用户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或者是提前离休的;4、用户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偿还买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5、用户要出境定居,和现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6、公积金缴存人已经宣告死亡,或者是已经死亡,继承人或者是赠与人可以提取公积金。二、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1、提取公积金的理由必须与相关法规条文符合;2、根据自身情况,提交吻合法律条文,相对应的审核资料;3、经预约后向银行经办网点提交申请及材料;4、银行经办网点审核材料后出具书面受理通知;5、银行经办网点向公积金中心提价材料进行审批;6、经批准后提取转账至提取人的个人账户。总的来说,2022公积金的最新规定包括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等,但提取公积金还需要按照提交吻合法律条文,相对应的审核资料、经预约后向银行经办网点提交申请及材料等流程进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三、“商转公”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襄阳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商转公政策规定主要内容如下:1、对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不再办理商转公。2、在受托银行办理的原商业房贷,商转公借款人(以下称转贷人)可在此受托银行办理商转公;非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向个人发放的原商业房贷,转贷人可在同行的受托银行办理商转公。转贷借款人有权选择受托银行办理商转公。3、市中心及所属办事处(管理部)各自办理商转公业务,商转公担保由市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统一提供担保。4、商转公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房贷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贷款限额50万元。5、商转公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商业房贷的剩余年限,且贷款年限加上转贷人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最长延长五年。6、商转公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7、商转公经市中心审批后,自发放贷款之日起,每满两年,转贷人及配偶可分别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四、甘肃省公积金商转公最新政策

甘肃省公积金提取新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百分之五十。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具体如下:

1、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款;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领取表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

3、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领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商转公业务

1、贷款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买自住住房时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将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商转公)。商转公申请人必须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

2、申请资料

除现行贷款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

①、商业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②、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

贷款额度为多少?

商转公可贷额度按现行规定计算,并不得超过拟归还的商业住房贷款本金。

综上所述,甘肃省公积金商转公最新政策内容丰富,相关政策非常完善,有相关的负责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五)负责住房公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佛山公积金贷款2022新政策?

佛山2022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如下: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在上述区域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佛山住房公积金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4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公积金新政策2022年

2022公积金的最新规定如下:1、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2、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3、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就可以提取公积金:1、用户要自建房,或者是要翻建,大修自住房;2、用户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也已经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可以提取公积金的生活;3、用户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或者是提前离休的;4、用户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偿还买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5、用户要出境定居,和现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6、公积金缴存人已经宣告死亡,或者是已经死亡,继承人或者是赠与人可以提取公积金。二、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1、提取公积金的理由必须与相关法规条文符合;2、根据自身情况,提交吻合法律条文,相对应的审核资料;3、经预约后向银行经办网点提交申请及材料;4、银行经办网点审核材料后出具书面受理通知;5、银行经办网点向公积金中心提价材料进行审批;6、经批准后提取转账至提取人的个人账户。总的来说,2022公积金的最新规定包括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等,但提取公积金还需要按照提交吻合法律条文,相对应的审核资料、经预约后向银行经办网点提交申请及材料等流程进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三、广州公积金在佛山可以贷款吗

你是想要申请什么类型的贷款是公积金房贷还是公积金信用贷呢

四、哈尔滨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2022

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二孩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适用范围

1毕业五年以内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间不超过五年);

1年10月29日以后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孩子家庭。

放宽内容

(一)毕业五年以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家庭在我省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请住房公和全贷款·

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需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80天、发生3个月(含)等条件。

(二)高校毕业生配偶和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家庭配偶作为共同还款人可享受与主贷人同等待遇

申请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需提供高校毕业证书原件。

(二)政策一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原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单亲个人需要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

其他事项和流程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申请书(到中心领取或通过公积金网站下载)。

2、2、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有效户口、身份证或其它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3、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证明(持公积金个人账号和身份证到中心查询)。

4、4议原件两份。

5、5、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6、借款人有配偶且双方户口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7、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各两张和六分方章各1枚。

8、8、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折。

9、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第三章合格投资者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四章资金募集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五章投资运作

第二十条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行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章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

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四十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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