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古籍文献保护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
在温差较大的环境里,纸张的破损速度是最快的,所以在古籍文献保存过程中,应将温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变化范围内。
湿度也是影响古籍文献存放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环境中湿度过大,就会使得纸张含水量远超于它的正常比例标准,纸张会出现变软、断裂和变形的情况,还容易滋生霉菌微生物,加速纸张的破坏和腐朽。
1、古籍需要保护,但利用是对古籍最好的保护。古籍不能只是“束之高阁”与世隔绝,从故宫让更多馆藏走出库房,到古籍数字资源的免费阅览,这种变化的背后是技术之变,如今的文物保护技术、数字化技术让传统的保护手段有了很大的提升;与此同时,这种变化更是观念之变,图书馆、博物馆回归公益属性,让更多的免费资源惠及于民,这既符合公众期待,也是文化传承的职责所在。
2、古籍是传统文化的载体,是知识的宝库。古籍文献中蕴藏着古人的智慧和经验,可供挖掘的内容十分丰富,我们如今很多问题都可以从典籍中寻根溯源,回到古籍寻找答案。
“今世可知古,后世可知今”
古籍是中国古代书籍的简称,主要指书写或印刷于1912年以前具有中国古典装帧形式的书籍。修复是古籍保护的一种常见方式和重要手段,古籍修复师也被称为“古籍医生”“书医”。一团团、一张张老化的古纸,一本本虫蛀、受潮、烧灼过的古籍,通过身怀绝技的古籍修复师之手,都可以“化腐朽为神奇”,重获新生,让岌岌可危的珍贵古籍充换新生崭新颜,由此使得其所承载的文物、文献价值得以延续。让读者借此了解历史读懂历史。
古书修复的具体工作步骤是什么呢?
首先要做好准备工作
1检查修复的古籍,拍照。看一下书页是否有以前修补的痕迹,有的话要先清洗去除
2拟定修复方法:根据古籍的破损、污渍、纸张、等材质,霉烂程度,纸张的薄厚、纹路,是不是曾经修复的情况来大致制定一个修复方法。
3标书页:铅笔在右下角轻轻标上书页,方便修复和整理
4拆线:拿剪刀剪去原来的棉线
5拆纸钉(书钉)
6配纸 :配与书页颜色最相近的竹纸以便修补。
第二步就是修复古书
⑴打糨糊:一般情况下用熬制稀糨糊;
⑵拆书:把书上的线拆下来,纸捻拆掉;
⑶揭书页、书皮:慢慢地快叶、书皮分开;
⑷书叶除污:用水烟法或水冲法把书页清洗干净;⑸配纸:配补书用的纸,必须要求颜色、薄厚、质地都相近;
⑹溜书口:用裁成长条的薄棉纸补破损、断裂的书口;
⑺补书叶:用与书页颜色、薄厚、质地都相近的纸修补;⑻托书叶:用与书页颜色、薄厚、质地都相近的纸粘贴在整张书页的背面;
⑼ 修书皮:把书皮的破损处修好;⑽压平:把修好的书叶喷水一张接一张压平;
⑾ 13 折叶:把压好的书页折好;⑿剪齐:把补纸依书叶边缘四周剪齐;
⒀撴齐:把整本书的书口、天头、地脚撴齐;
⒁锤平:把补纸高出的地方锤平;
⒂ 加护叶:一般情况下护叶前边加两叶,后边加两叶;
⒃压实:把折好的书页再喷水压平;⒄钉纸捻:把压好的书芯按原眼订好纸捻;
⒅装书皮:把修好的书皮上在书芯上;
⒆订线:按原来的书眼订上真丝线;
⒇ 压平:使用压平机进行压平;
(21)拍摄修复后书影;
(22) 填写修复档案;
最后,在完成古籍图书修复(脱酸、修补等)工作后,要对其重新装订成册,以完成所有保护及修复工作。
古籍修复的原则包括最少干预原则、整旧如旧原则、可逆性原则、最大限度保留历史信息的原则。
1、最少干预原则
在古籍的修复中,摈弃传统的整卷整叶托裱的方法,对文献各部分的残破现状做具体分析,对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尽量少地在藏品上添加修复材料,避免因过度修复而造成的保护性破坏,尽量保留古籍文献的各种研究信息。
2、整旧如旧原则
在修复中尽可能保持古籍文献的原貌,保留文献的装帧风格。这里所谓的“整旧如旧”,并不是企图回复该文献没有损坏以前的原貌,“如”古代的“旧”。古代的那个“旧”,不可能再恢复,而是尽可能保持该文献修复前的原貌,就是在修复工作中仅使该文献的残破部分得到养护,决不使其它部分的现有状况产生任何形态上的改变。
3、可逆性原则
即修复措施是可逆的,可重复的。如果将来 发现有更科学更适宜的保护修复技术,随时可以更换修复材料,回到修复前的原来状态。同时可逆性原则对于我们改正工作中的失误而尽量不损害古籍非常必要。
4、最大限度保留历史信息的原则
即修复中所用的修复材料(纸张、线、颜料、墨等)必须与原始文件的材料有一定的色差,避免与藏品本身固有的历史信息混淆。
扩展资料
古籍修复选取纸张的注意事项:
选取修补古籍的纸张,首先要注意纸张的酸碱度,不能用酸性纸张去修补古籍,以免引起或加速古籍纸张的酸化;其次,如果选用旧纸修复古籍,要注意旧纸的纸张强度不能太低。
同时,还要注意所选纸张的纤维组成应该与古籍的纸张相近,厚薄相近,颜色相似但不能相同。补纸的吸水性要强,才易于粘合,纸张帘纹的宽窄也要相近。
具体修复工作中还要注意补纸与古籍纸张的帘纹方向要一致。总之这些都适宜了,才能使修复处纸张粘结的牢固服帖,与原来的书叶协调自然。
-古籍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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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等。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山体水系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列入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普查、测量、认定、抢险、规划编制、修缮补助、资助、奖励、学术研究等方面。市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定市级财政对下一级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历史文化保护的资金。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服务、直接投资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历史文化保护意识,促进社会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监督。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实施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物、建设、公安、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区域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指导协调下,做好以下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做好宣传和保护工作;
(二)指导、督促村(居)民按照相关保护要求,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登记,并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建筑构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对违反相关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报告。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建筑相关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或者检举控告。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名录。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档案,保护对象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
(二)有关保护对象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和技术资料等;
(三)相关保护规划;
(四)相关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五)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修缮、维护、迁移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和影像等资料;
(六)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和场所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第十条 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名录的建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的认定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保护名录;
(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建筑物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保护名录;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研究论证,提出是否纳入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名录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制定和调整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名录,应当充分考虑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相关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制定和调整的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名录,应当于制定或者调整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影响古籍文献保护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
本文2023-10-28 01:06:35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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