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刀万剐可以说是十分歹毒的酷刑,那么它是由谁发明的呢?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8浏览:4收藏

千刀万剐可以说是十分歹毒的酷刑,那么它是由谁发明的呢?,第1张

据说是高洋发明的,当年兰钦子京被高澄抓住了,抓住以后也没处死他,让他在自己的家中做个厨子,用这种方式羞辱他,有一天宴客,兰钦子京趁着上菜的功夫把高澄杀死了,高澄死的时候才二十九岁,他杀死了高澄,他弟弟高洋能干吗?

高洋为了给自己的哥哥报仇就想到了这么个办法,用渔网把身子裹起来,裹得紧紧的,这样就能露出肉,用小刀把露出渔网的肉一片一片地割掉,在裹紧渔网,在割掉,就这样让兰钦子京疼,痛苦,一点点的折磨他!

千刀万剐另外一个名字叫做凌迟,据记载凌迟之刑最早出现在五代,宋辽时期使用最多,宋朝初期并没有此刑,宋真宗在的时候坚决不允许使用这种刑罚,直到仁宗即位有一个地方杀人祭鬼,仁宗生气了,对主犯跟这件事的主谋凌迟处死,这是宋朝第一次使用凌迟。

宋神宗也用过这个刑罚,明律、清律都有凌迟一刑,威逼人致死的,杀了人家一家三口的,劫囚的,凌迟刑都实用。

凌迟刑真的非常恐怖、残忍,到了清代的时候,凌迟行分为多少刀,最多的有一百二十多刀,先是割去双眉,割去双肩,割去双乳,手、肘之间的肉,肘肩之间的肉,一刀一刀的,按照顺序,不能多一刀也不能少一刀!

凌迟刑每个朝代都不一样,也没有具体的细则,但是只要是这个刑罚,唯一的共同点就是残酷,肌肉一刀一刀的被割下,最后身体没有一块完整的,但是人还没断气呢,真是太可怜了。

古代的酷刑相信大家都有所耳闻,其中惨绝人寰的刑罚可谓是数不胜数,没有哪一个人能够直视的。其中凌迟可以说是最惨的几种刑罚之一了,那这种刑罚是在什么时候消失的呢?受刑的最后一个人又是谁呢?最后一个受刑的人叫做康小八,而命令处以凌迟的人是大名鼎鼎的慈禧太后。

在中国古代刑罚中,凌迟算得上一种最残忍的死刑。按照凌迟的执行过程,一共需要用3357刀,并且要在最后一刀,将罪犯致死,才能算是凌迟成功。虽然说死刑犯死有余辜,但如此残忍的刑罚还是太过残忍,于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死刑也逐渐被取消。

首先,我们要先明白一个道理,在南北朝后,我国最常用的判定死刑的方式就是斩首。除非是罪大恶极之人,否则是不会被判凌迟处死的。

康小八年轻的时候靠自己家里的三头驴给人家送货赚钱,但是他这个人呢还有点爱争勇斗狠啥的,也算是一个出了名的狠人。然后就有一个土财主看中了他,请他去做保镖,后来不知道这个财主从哪弄来了一把洋枪,就是因为这把枪,改变了康小八的命运。

后来的康小八打劫皇杠被朝廷捉住,决定判处死刑,有趣的是慈禧也曾耳闻民间有个奇人叫康小八,康小八在民间名气太大了,什么样的传说都有,其实说白了康小八靠的就是他那把手枪而已。慈禧命人将康小八叫来,要看看他是不是传闻中的样子。

后来康小八在慈禧面前依然趾高气昂地一直在作死,丝毫没有悔改的意思,慈禧一怒之下就下令手下人将他处以凌迟。

“凌迟”俨然化为中国刑罚系统中最典型的惩罚。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凌迟与古代刑罚大相迳庭。虽然“凌迟”一词最早出现在第十世纪,直至十三或十四世纪才正式编入刑律。此外,1905年法学史家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极刑获准,也是以此作为论据之一。毕竟“凌迟”不合乎中国的法学精神、刑罚特性以及应用方法,看起来比较类似“特殊法”的惩戒类型。当然,这项特殊法是隶属于帝王的司法系统,《元律》有记载执行。不过,经过仔细观察之后,建立非刑之正的处罚,毕竟违反正常的法学精神,从建立到废除为止,文人始终称之为残酷、不人道的处罚。

凌迟,是一种肢解的惩罚,即包含身体四肢的切割、分离。清朝末年拍摄的照片,显示为真正的“八刀刑”处决。八刀刑,刽子手利用一篓编上号码的锋利刀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从左侧开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切二头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盖;第八刀,枭首。支解后的尸体残骸放入篓子里,头颅则公开示众,期限不定。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一般俗称为“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不过我们不清楚是否真有这些数目,或只是虚构的数目。明朝时期的“刀”,有切伤和“多”之意,数目累加,行刑时间延长。

如古代刑法志,可以找到历史上诸多将帅、官吏被处以斩断的案例,最恐怖的细节可以联想到厨房的菜单。透过阅读这些历史的插曲,令我对“凌迟”的起源感到迷惑。当然肉体的切割有两种情况:所谓“脔”等极刑时,是将肉体割除殆尽,犯人变成食人者的肉,仇家可在自家厅堂饱食大餐;而“凌迟”之刑则相反,肉体被支解后,人形尚可辨识,事后悬挂街市展示。此外一项基本的差异为:“脔”刑案例极为罕见、独特,官方史学家细心将此保留,作为残忍、可怕的暴君范例。这些案例固然恐怖,但都是轶事,甚至可能只是传言。相反地,从十一世纪末开始,“凌迟”即是确有其名且经常施行的刑罚,并非仅是轶事或传奇,而是真实的骇人史实。我们可以在前几个朝代找到几乎相同的名词,不过第一个字最常出现为阜字旁的“陵”;“陵”的意思为土丘;“迟”字则不能解读为现代汉语的“迟到”,而是“逐渐铺平”或“刮平”的动词。具体而言,“陵迟”可以指为逐渐铺平或刮平土丘,意即一座坟堆,宗族的集体冢。不过,有些朝代的史篇记载具有象征意义:“陵”,斜坡或运河沿岸土堤,代表制度、律法,所有国体的划定界限;“迟”,代表界限的下沉与崩塌。所以“凌迟”意味着衰落的起始,此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防制度的崩塌。因此,这个名词和刑罚系统没有直接关联,一直到辽代才用来指称一种肉刑。写法上有些差异(人们发现有写作“持”,而非“迟”),冰字旁的“凌”变得比阜字旁的“陵”常用。《宋史》中还同时采用两种写法。

事情的经过究竟如何?非常肯定地,它原本是契丹语的一种名词,发音非常接近汉字的“凌迟”,它是契丹辽代政权下所使用的一种肉刑,可能是利用小刀切割被缚的犯人。几经考量之后,这个名词就固定用来指称辽代统治中国所施行的此种肉刑。

对于研究刑罚系统改革的中国学者而言,这种刑罚具有蛮族的血性,它的名词晦涩难懂,虽然不属于为“五刑”系统,但非常明确的具有汉人的字词。然而,将人缚在木桩上刮杀、切割,不仅是蛮族地区或异国朝代的处决,凌迟手段愈来愈频繁、系统化、萧规曹随,宋朝传至元朝,明朝承续后,又传至清朝。这几个朝代的中国,如同草原民族建立的王朝一样,继续将之传承下去。施行各类凌迟之翘首,首推对抗蒙古大汗、后来成为明太祖的朱元璋,他颁布《大诰》,已以“凌迟”之刑惩罚各式犯罪,特别是官吏的贪污,甚至无论财物数字如何微小。

《文献通考》指出,大臣用这些刑罚吓阻想要谋取皇位的官吏。南宋时期,凌迟的刑罚愈来愈多,但也有官吏反对,例如陆游的陈情奏表。我认为:用于惩治叛国罪中的叛变、共谋,仍属有限,这是可能的情况。 我们同样也找到诸多类似惩治叛乱谋反的“凌迟”刑罚,例如613年隋炀帝判处谋反者肢解、穿箭与灭族,而同样地隋朝也曾删除《隋律》中的肉刑。这类刑罚除了运用在司法审判,战争时期也会采用,而且是真实存在的。几乎每个朝代都可以见到类似刑罚,通常称为“磔”或“支解”,所以经常会令人联想:“凌迟”一词并非应用于一种肢解的肉刑,而只用于法庭的法律裁决。所有的关键问题在于了解:如何于特殊案件使用极端的方法,而能在法典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此成为一种法律上的完美“刑名”,法官经常得以藉此宣判。

“凌迟”二字最早出现在《辽史·刑法志》,指名为一种肉刑的名目。这个名词非常神秘,无疑的是汉人文字和草原民族契丹语的结合。 宋朝“凌迟”刑的持续扩张,但同样地王权拒绝更改刑律,因此《宋刑统》仍然不见“凌迟”的名目。首先,它是遵循人类宗教的牺牲教义,用以对抗流血叛乱的紧急措施。宋真宗诏令禁止大臣杨守珍支解叛乱者。宋神宗时,王安石变法爆发党派之争,除了凌迟,腰斩也成为当时经常使用的刑罚。马端临在

这种把活人零刀割死的作法早就有了。宋后废帝刘昱曾亲手将人脔割。北齐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脔割的手段来杀人。唐中期安史之乱时,颜杲卿抗击安禄山兵败被俘,与袁履谦等人同时被零割。但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人们大多认为始于五代。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力气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但在五代时,已有人意识到凌迟之刑过于残酷,主张废弃不用,如后晋开运三年(946),窦俨奏称死刑宜只保留斩、绞二种,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肤者”,应当禁止。后晋出帝石重贵准奏,不再使用凌迟之刑。

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迟之刑。宋太祖时颁行的《刑统》,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绞,没有凌迟。宋真宗时,内宦杨守珍巡察陕西,督捕盗贼,捕获贼首数人,他请示朝廷,拟将他们陵迟处死,用以惩戒凶恶的人。真宗下诏,命令将俘虏转送有司衙门依法论处,不准使用凌迟。到了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才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宋仁宗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宁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县主簿谋反,李逢在被捕后受审时,供词中又牵连了秀州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审理此案,结果,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到了南宋,《庆元条法事例》更明确地把凌迟和斩、绞同列为死刑名目,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清。 不过从元朝开始,只能找到第二种写法,也就是冰字旁的“凌”,而且永远只作为刑的解释。古代的写法只有在古籍出现,后来的人不再采用。从此“凌迟”只是肉刑的名字,少数博学多闻的人才会记起它从前的意义。

从元朝编入法典一直到1905年清朝废除为止,主要用来惩罚三大类的犯罪:

谋逆君主之罪:重大暴动、叛国、谋取皇位。

伦常之罪:子女谋害父母、弟幼谋害兄长,妻子谋害丈夫、奴仆谋害主人。

凶残与不人道之罪:活生生斩断他人四肢(施以巫术);杀害同一家族三人以上;组织帮派以制造恐怖。

元朝正式将“凌迟”明定为刑法的一种死刑。其次的重点是,他们将它视为蛮族对汉人宣扬威权的工具,然而我们也可以看到,元朝法律和南宋末年一样,将凌迟予以合法化。元朝初年,凌迟不再成为暴动镇压、危险宗派的一种极端手段,而成为特殊犯罪的常见刑罚。

第一类和第三类仅是将古代的肢解之刑予以合法化,附带一提,相当接近欧洲的犯罪惩罚:在法国,谋害君主之罪,处以四马分尸的极刑,帮派首领须遭受轮刑;在英国,他们采用裂体之刑,和中国一样,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行刑、支解,一直实行到十八世纪为止。

元代法律规定的死刑有斩首而无绞刑,对那些恶逆大罪又规定可以凌迟处死。元代凌迟执行时的情形与宋代相似,如元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中,窦娥的父亲窦天章复审冤案,宣判说: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赴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这和《水浒传》中王婆被凌迟的做法一样,都必须钉上木驴。这木驴大概是一个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时候该犯人不能乱动,它和古代那种“勾结奸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骑木驴”的刑罚不是一回事(参见本书《杂刑》)。杂剧《窦娥冤》比《水浒传》更明确地指出了应割的刀数。试想,把人割一百二十刀才致命,其残忍的程度不能不叫人不寒而栗。

元代执行凌迟,把犯人零割一百二十刀,已是够骇人听闻的了,明代执行凌迟时零割的刀数更远远超过前代。明世有两次著名的凌迟处死案例,刀数有明确的记载,一是正德年间的宦官刘瑾,一是崇祯时进士郑鄤。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这里记刘瑾被剐的刀数可能是误传,实际上刘瑾被剐三千三百五十七刀。这样大的数目,实在惊人。民间妇女骂人时常说“你这个挨千刀的”,看来古代凌迟时将人割千刀以上并非虚词。 明代法律也明确规定凌迟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凌迟之刑的设立,反映了封建专制政治的残酷,统治者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和各种犯上作乱的行为,不惜采用一切毒辣手段。

先说刘瑾。正德五年(1510),刘瑾以谋反罪被判死刑,圣旨特批,将他“凌迟三日”,然后还要锉尸枭首。执行时的情景,当时参与监刑的张文麟有详细的记述:

是日,予同年陕西司主事胡远该监斩,错愕,告于上述刘先生璟曰:“我如何当得?”刘回言:“我叫本科帮你。”予因应之。过官寓早饭,即呼本吏随该司掌印正郎至西角头,刘瑾已开刀矣。凌迟刀数,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头一日例该先剐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动刀,则有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矣。人言犯人受惊,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剐毕开膛,则血从此出,想应是矣。至晚,押瑾顺天府宛平县寄监,释缚,瑾尚食粥两碗。反贼乃如此。次日押至东角头。先日,瑾就刑,颇言内事,以麻核桃塞口,数十刀,气绝。时方日升,在彼与同监斩御史具本奏奉圣旨,刘瑾凌迟数足,锉尸,免枭首。受害之家,争取其肉以祭死者。锉尸,当胸一大斧,胸去数丈。逆贼之报亦惨矣。

尽管刘瑾活着时做过一些坏事,但是凌迟仍然是一个以血还血,以恶治恶的办法。凌迟,是不人道的。

再看郑鄤。郑鄤是常州横林人,天启二年(1622)进士及第,他的文才与声望曾名噪一时。崇祯初年,由于朝廷内部党派之争引起政治纠纷,郑鄤也被卷了进去,他被人告发说犯有“杖母”和“奸妹”两项大逆不道的罪款,罪后由崇祯皇帝朱由检亲自批示,予以凌迟处死。

明代各朝中,凡是捕获农民起义的首领及其他叛逆者,都用凌迟之刑将他们处死。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刘天叙等谋反,兵败被擒,为首的七人被磔死。这里的“磔”即是凌迟。嘉靖二十一年(1542),宫婢杨金英等人谋害明世宗未遂,事发被捕,杨金英、杨莲香等十六名宫女不分首谋和协从,一律凌迟处死,并且锉尸枭首。万历七年(1579)五月,礼部侍郎董传策被府中的奴仆杀死,有司将凶手捕获,下狱审理,第二年把他们全都“剐于市”。 清朝初年,为了镇压汉人的民族反抗,凌迟之刑曾广泛推行,并且其施行的残酷程度远远超过明朝。例如行刑的刀数、延续时间等均作了改变。需要注意的是,凌迟行刑并没有固定的手法,各朝各代以及不同时期方式不同,轻者仅“分裂四肢”,重者则“千刀万剐”。清朝初由于“圈地”“投充”“逃人”“剃发易服”等一系列野蛮的统治政策,激起了汉民的强烈反抗,此时加大凌迟的行刑残酷程度,目的便是要起到震慑作用。此外,凌迟还往往与其他刑并用,施行极为频繁,以至于文字狱严重的康乾时期,文人仅因一句诗词而被定“大逆”之罪,并处以凌迟,其子孙则发配为奴,甚至还未出世的子子孙孙也要世袭奴籍!

戊戌变法后,清廷受内外各种矛盾的冲击,不得不顺应潮流对传统的弊政作些改革。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将凌迟和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俱改斩决”。从此,凌迟非人的酷刑才从法典中消失,被斩首代替。

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共需要用3600刀,并且要在最后一刀处死罪犯,方算行刑成功。

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中国奴隶社会时期,最早的记载见于《尚书·名刑》。

历代刑法考中,把中国古代死刑的处决方法分为了24种,根据罪犯所犯罪行的不同,按照这24种刑法中的相关刑法予以处决。处决场面异常惨烈,当时是允许百姓围观的,百姓把观看处决犯人作为日常生活中的最大的一项乐事。 

汉代以前我国拥有各种严酷的刑法:如炮烙、五马分尸、烹煮等,连统治者都觉得残酷至极。到了汉代的时候,死刑的处决办法废除的剩下三项:枭首、腰斩和弃市。隋文帝杨坚直接把死刑的处决方式只保留了两种,一种是绞杀,一种是斩首。唐朝的刑律比隋朝更要轻,贞观三年全国一年被判处死刑的人数只有23人。

凌迟俗称千刀万剐,这一种最为惨烈的处死手段,让人生不如死。凌迟到了宋朝被加入了刑法。文献通考记载,宋天圣6年,把凌迟也就是千刀万剐这种酷刑加入了刑法当中。宋仁宗听说荆湖一带,有些人专门杀人献给鬼来祈福。频频有人被杀让宋仁宗非常气愤,宋仁宗发誓要抓到这些主谋之后将其千刀万剐,让他们忍受这种痛苦。朱元璋开国之后,将凌迟这种最严酷的处死办法加入了明朝的法律当中。任何人只要犯了大逆不道,恶逆,采生折割这三种罪行的人都要被处以凌迟,采生折割就是摘取人体器官。 

在明朝法律上虽然写着凌迟,但是一般很少用,它属于一种非常极端的刑罚。被处决的犯人会被刽子手在大庭广众之下一刀一刀了却性命,最多的是被割了3600刀。我们所熟知的明朝大太监刘瑾因谋反罪被割了3357刀,被割刀数最多的是天启年间的进士郑曼,他被阉党诬陷,被判决为忤逆大罪,被活活割了3600刀而毙命。

千刀万剐可以说是十分歹毒的酷刑,那么它是由谁发明的呢?

据说是高洋发明的,当年兰钦子京被高澄抓住了,抓住以后也没处死他,让他在自己的家中做个厨子,用这种方式羞辱他,有一天宴客,兰钦子京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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