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的历史学论著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1收藏

秦晖的历史学论著,第1张

一、 专著:

A、 个人专著

1、《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再认识》,1996年,中央编译出版社。

2、《传统十论》,2004年,复旦大学出版社。

3、《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合著), 1996年,中央编译出版社。

4、《市场的昨天与今大:商品经济、市场理性、社会公正》, 1998年,广东

教育出版社。

5、《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

6、《陕西通史·明清卷》,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

7、《陕西通史·宋元卷》,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

8、《陕西通史·魏晋南北朝卷》(合著),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

9、《南非之魂:曼德拉》(编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8年。

参与撰写的集体著作:

1、 王戎笙主编:《清代全史》第二卷,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秦晖撰写第二章)

2、 清史编写委员会:《清代人物传稿》中华书局1986年(秦晖撰写《高氏传》等部分栏目)

3、 郭琦主编:《陕西五千年》陕西师大出版社1989年(秦晖撰写宋元明清部分约19万字)

4、 赵文润主编:《中国古代史新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高等师范学院教材,秦晖撰写清代部分9万字)

5、 史念海等编:《可爱的陕西》陕西师大出版社1991年(秦晖撰写宋元明清、历代农民战争、思想文化部分)

古籍整理、点校

1、(明)吴珄:《柴庵疏集》、《记忆》(二种合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9年

二、 论文:

A 农民学与农民史

1、《农民、农民学与农民社会的现代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1

2、《社会文化观与农民文化论》、《陕西师大学报》1989年、1;又见《新华文摘》1989年、5

3、《封建社会的关中模式-土改前关中农村经济研析之一》、《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1

4、《关中模式的社会历史渊源:民国之清-关中农村经济与社会史研析之二》、《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3

5、《恰亚若夫与苏联20年代生产-组织学派》、《国际共运史研究》1989年、2

6、《碑县残碑与汉代蜀地农村社会》、《陕西师大学报》1987年、2

7、《中国农业发展的困境》、(香港)《二十一世纪》1994年,总23

8、《离土不离乡:中国现代化的独特模式?--也谈乡土中国重建问题》、《东方》1994年、1

9、《古典租佃制初探-汉代与罗马租佃关系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4

10、《中国历代土地制度与赋税制度的演变趋势》、《函授教育》1987年、2

11、《集体耕作与19世纪俄国土地公社》、《苏联历史》1987年、2(译文)

12、《向新经济政策过渡时期的农民负担状况》、《苏联历史问题》1986年、1(译文)

13、《20年代的农业专家与土地整理》、《苏联历史问题》1990年1-2(译文)

14、《我的兄弟阿列克塞到农民乌托邦旅行记》、《苏联历史问题》1990年、3(译文)

B古典经济与古代社会

1、《汉金新论》、《历史研究》1993年、5

2、《关于西汉五铢钱的流通问题》、《陕西师大学报》1988年、2

3、《关于建立古代社会形态学的一些构想》、《天津社科学刊》1988年、11

4、《关于社会形态演进一般规律的假说》、《天津社会科学》1989年、1

5、《唐代柜坊为金融机构说质疑》、《陕西师大学报》1990年、2

6、《汉代古典借贷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3

7、《关于古典经济中的平均利润率》、《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3

8、《汉唐商品经济比较研究》、《陕西师大学报》1991年、2

9、《再论汉唐商品经济之比较-兼答疑者》、《社会科学辑刊》1993年、5

C明清史与农民战争

1、《清初联明抗清与农民军的独立地位问题》、《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辑刊》第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

2、《奉天玉和尚之谜(奉天玉为李占春考)》、《陕西师大学报》1983年、1

3、《禅隐夹山说及其学风》、《陕西师大学报》1984年、4

4、《奉天玉决非李自成之补证》、《李自成殉难通山史证(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

5、《甲申前后北方平民地主的政治动向》、《陕西师大学报》1986年、3

6、《沙定州之乱与大西军入滇》、《中国农民战争史论从》第五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又载《张献忠与李自成(论文集)》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

7、《后期大西军营庄制度初探》、《中国农民战争史论从》第五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

8、《大西军治滇时期的农业》、《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集刊》第五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

9、《后明韩主乌有说》、《陕西师大学报》1992年、1

10、《白毛毡考》、《陕西师大学报》1993年、3

11、《李自成归宿之谜》、《中学历史教学参考》1985年、2

12、《清宫档案与慈禧之谜》、《中学历史教学参考》1985年、3

13、《李岩之谜》、《中学历史教学参考》1986年、1

14、《英明的昏君-崇祯帝》、《中外历史》1987年、2

15、《关于明代的倭寇问题》、《函授教育》1987年、2

16、《清代人口问题》、《函授教育》1987年、3

17、《关于贺珍与清初陕南抗清运动的若干问题》,《清史论丛》第8辑,辽宁古籍出版社,1995年。

D、史学理论及其他

1、《范式危机还是前范式危机?》、《史学理论研究》1994年、2

2、《评文化决定论》、《文化研究方法论(论文集)》陕西师大出版社1992年

3、《评中国农民战争史-宋辽金元卷》、《东岳论从》1992年、4

4、《好望降临好望角:南非种族和解进程评述之一》,《东方》,1994、5

5、《圣雄人格与和解进程:南非种族和解进程评之二》,《东方》,1994、6

6、《“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社会学研究》,1998、5; 1999、3; 1999、4连载,又见《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0、1

7、《从传统民间公益组织到现代“第三部门”》,(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9年冬季号。又见《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0、2

  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是古籍出版者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再度引起业内人士对此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业内人士围绕与古籍整理作品相关的修改草案第13条进行讨论,该条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业内人士认为,应当明确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加大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条款中增加注释权、整理权。那么,古籍整理是一种什么作品,是否应当赋予古籍整理者“注释权”“整理权”,如何加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笔者就此阐述一些个人观点。

古籍整理作品的性质与著作权

在著作权法中,古籍整理作品属于演绎作品。整理作品一般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或者缺失格式要求的作品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而形成的新的作品。古籍整理作品是整理者通过注释、修改、审定、校勘等方式对古籍进行加工整理,而形成的便于现代人学习、欣赏或研究的新的作品。一方面,古籍整理作品围绕着古籍内容展开,无法脱离古籍内容而孤立存在,例如,整理加工应保留原作的思想、文字表达应体现原作的风格,因而古籍整理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利用;另一方面,古籍整理作品是运用专业知识,花费大量时间物力,投入智力创造而产生的结果,整理所产生的新的作品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不同于原作的作品,即使是对同一部作品进行注释、整理,不同人的整理结果会有差异,整理者会因为各自的独创性而形成自己的作品,因而古籍作品具有独创性。

由此可见,演绎是一种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活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都是演绎创作的不同方式,各种演绎活动的结果都是产生一个独立于原作之外的新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所不同的是各种演绎方式适用对象有所区别,改编适用于任何类型作品,翻译适用于语言文字作品,注释、整理主要适用于进入公有领域的古代作品,也可适用于受著作权保护的现代作品。

演绎作品既然是作品类型的一种,其著作权必然体现“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古籍整理者,这是独立于原作者的著作权人,整理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与其他作品的著作权没有什么不同,包括在作品上署名、保护作品完整等著作人身权,复制、发行、改编等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实质是著作人控制对作品进行使用的权利,以改编权为例,此权利是著作权人控制他人“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倘若有人要把古籍整理作品改编成漫画、通俗读物出版发行,就受到改编权的控制,改编者应当经过古籍整理作品整理者的许可后方能从事上述行为。

演绎作品既依附于原作品,又独立于原作品的特性,使得著作权法对它的保护一分为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者享有,但演绎者演绎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当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2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权利”,即是这一原理的立法体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3条规定,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以“演绎作品”统称之,使得此类作品的著作权地位更加清晰。一般演绎作品由于存在双重著作权,因此演绎者出版、发行、改编其演绎作品时还应当获得原作者的许可。但是,古籍均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而进入了公有领域。这就使得整理者可以不再受“原作者”的控制,自由地对古籍进行注释、整理和对古籍整理作品进行使用。古籍整理者因此比一般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了更为完全的著作权。

古籍整理者“注释权”“整理权”是否必要

如上述,古籍整理者对古籍整理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规定古籍整理者的“整理权”“注释权”呢

注释权、整理权同注释作品、整理作品和演绎权与演绎作品一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演绎权是原作者享有的自己演绎或授权他人演绎作品的权利,它体现的是对原作者的维护;演绎作品是演绎者在已有作品基础上创作的新的作品,体现对演绎者的维护。就古籍而言,注释、整理是使用作品的特定方式,而注释权、整理权是著作权人控制他人以此种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这里的“著作权人”即古籍的作者。不言而喻,古籍的作者早已作古,而古籍也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因此,为古籍作品设立“注释权”“整理权”,无异于让早已作古的先人来控制他们的作品“被注释”“被整理”,这样的权利实无必要,也是没有用途的。这也正是《著作权法》未明确列举注释权、整理权的主要原因。

对古籍工作者来说,增加注释权和整理权也不能使他们拥有某部古籍的专有权利去限制他人对该古籍的注释、整理行为。原因同样是,古籍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可以对古籍进行注释、整理。即便为古籍整理者设立注释权、整理权,也只能适用于一种情况:古籍整理者禁止其古籍整理作品被再注释、再整理。然而,这种情况不是绝无仅有也是非常少见的,试想:经过注释、整理已形成古籍整理作品的再注释、再整理,意义何在,有什么价值呢现代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使用,主要用于教学研究、改编、翻译,这些使用方式受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的控制,或者构成合理使用而不受著作权控制。因此对古籍整理作品的保护,将其规定为演绎作品而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已经足够,无需再增设注释权、整理权。

当然,注释作品、整理作品不仅仅是针对古籍的,现代作品也有注释、整理的情况。但是现代作品需要注释、整理才可理解和阅读的情况实属罕见。也正因为如此,《著作权法》在著作财产权中为列举注释权、整理权,而在有关条款如第35条、第37条等提到注释、整理,其意义就在于,如果使用的作品是注释、整理有著作权作品而产生的,使用人应当取得注释、整理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的双重许可。

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着眼点

古籍整理作品是整理者投入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的智慧结晶,对于学习、研究古代文化经典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使得整理者的劳动得到尊重,利益得到保护是著作权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目前古籍整理作品保护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加强司法保护。司法上对构成演绎作品的古籍整理作品,应切实维护整理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制止抄袭古籍整理作品行为,惩治复制盗版古籍整理作品的行为。古籍的校点、补遗等不产生演绎作品的,应当根据版式设计权保护出版者的利益,使非法盗版行为得到应有制裁。

第二,加大古籍整理作品盗版者的法律责任。古籍整理作品的创作过程周期长、投入大,而购买群体特定、受众小。有组织的盗版活动,特别是近年来出来的数字化盗版对于正版古籍整理作品的出版和销售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对此,应根据古籍整理作品的特殊性,适用法定赔偿来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并运用行政处罚震慑多次从事古籍整理盗版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结论

古籍整理作品是一种演绎作品,整理者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古籍的“注释权”“演绎权”属于早已作古的先人。古籍整理的著作权保护是鼓励整理者创作出不同的古籍整理作品,繁荣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注释作品、整理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从而为古籍整理作品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保障。当前,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的重点在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古籍整理形成演绎作品的,整理者对该演绎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有权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古籍的校点、补遗不产生演绎作品的,按照版式设计权保护出版者的利益。

(作者单位系中国政法大学)

古籍校勘完毕,一般需要撰写一篇点校说明,向读者介绍该书的基本概况、校勘的依据和出校的原则及对校文的处理情况等内容,便于读者阅读与利用。点校说明的位置,可置于书前,亦可放于书后。放于书前者,一般称点校说明,或名凡例、叙言、前言;置于书后者,一般称校后记,或名跋。从其篇幅长短而言,书于前者宜短,书于后者可长。若书中校注兼备者,则多称校注说明或校注后记。

点校说明的撰写,应做到条理清楚,简明扼要。一篇完整的点校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作者生平简介;②著作年代、流传情况、学术思想及对后世的影响;③版本源流系统;④底本和校本的选择及各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⑤校勘本书引用的资料及汲取前人的校勘成果;⑥校勘体例和原则,包括对错误性异文、非错误性异文、难以判定是非的异文的处理方式;⑦其他方面,如版本简称或引书简称等。上述各项内容,根据所校古籍的具体情况不同,可详可略。

校后记的内容,亦应包括作者生平、成书年代、流传情况、版本源流、学术评价、社会影响等情况。其篇幅长短不一,短者可数百字至几千字,长者可达数万字。如《诸病源候论校注》、《黄帝内经素问校注》、《针灸甲乙校注》等书,不仅前有校注说明,而且后有校注后记。其校注后记的篇幅均较校注说明长。其中张灿玾教授为《针灸甲乙经校注》撰写的校注后记长达5万余字。内容包括:①《甲乙经》作者生平及成书年代,②《甲乙经》的名称及卷数,③《甲乙经》版本源流及现存本一般情况,④《甲乙经》主要内容及体例结构,⑤对林亿等新校正基本情况的解析,⑥《甲乙经》的主要贡献及对后世的影响,⑦历代整理研究《甲乙经》概况,⑧本次整理的几点说明,⑨本次中医古籍整理缘起与工作概况等,内容翔实,学术价值很高。

古籍,是指未采用现代印刷技术印制的书籍。图书在古代称作典籍,也叫文献,兼有文书、档案、书籍三重意义。随着时间的进展,将记事类文件加以编排,供人阅读,并达到传播知识经验的目的,便形成了一部图书,图书的内容日益增多,载体趋向多元,制作技术不断改进,为了方便阅读,产生了"简册"、"卷轴"、"册页"、"线装书"等不同的装帧样式。

古籍定义,"今"而来的,未采用现代印刷技术印制的书籍,皆可称之为古籍。当人们开始有意识地将文字刻写在特定形式的材料上,借以记录知识、传播思想,图书才开始出现。在《中国古籍编撰史》中提出图书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构件:知识信息;著作方式;文字;物质载体;文字制作技术;装订形式。以这六条标准来衡量诸多图书起源的几种说法:"陶器说"过分强调陶文的作用,但陶文是可有可无的装饰品;"河图洛书"只是出自荒古的神话传说,不足为凭;甲骨、青铜、石刻均不能称之为图书。

先解释"古籍"的"籍"。"籍"在这里就是书,"古籍"是古书的雅称。什么样的东西才算书,殷商时龟腹甲、牛肩胛骨上的文字只是占卜后刻上去的卜辞,并未构成书。商周时青铜器上的铭文即所谓"金文"是王公贵族们对铸器缘起的记述,尽管有时为了夸耀自己的功勋,文字很长,但其性质仍和后世纪功颂德的碑刻相近似,也不能算书。中国殷商时已开始在竹木简上写文字,《尚书》的《多士》篇里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

古籍的文字已经进入公共领域,所以你也不能享有著作权;

拍照一般不能属于古籍整理,可是你的照片是有著作权的。因为它尽管独创性很低,但是依然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比如用光,构图等。不能简单地说没有著作权。因为独创性没有所谓“够不够”这样的说法,只要有就行。

如果他人使用了你的电子书里的照片,本属侵权无疑。只不过,你的维权成本可能会超过赔偿所得,怕是不太经济。当然,这是另一个问题了。

 人物简介

 王曾瑜长期从事辽宋金史研究,在岳飞,北宋晚期到南宋前期的政治与军事,宋金阶级结构,辽宋金军制,宋朝赋役制度,王安石变法等方面均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独自或与他人合写的历史和断代史出版13部,点校古籍出版一部,论文集或论文选集出版7部,历史小说出版7部,发表论文和译文总计250篇以上,还参加了百科全书和历史辞典的编撰等。

 王曾瑜原先专治宋史,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兼治辽金史。自90年代以来,既以批判中华古代专制主义,专制腐败政治为主攻方向,努力由辽宋金断代史走向通史,自秦汉至明代都写有专文。所写《中国古代的丝麻棉续编》一文,使用了明代十分之九的方志及其他史料,旨在阐明:金朝的河间府已种植棉花,亦即宋金时的棉花种植已越过黄河;明代的丝、麻和棉大致仍处于三足鼎立的状态,直到经历明清之际的战祸后,棉花才占主导地位。所写《中国古代卖官鬻爵的教训》、《秦汉至隋唐五代卖官述略》、《宋朝卖官述略》和《辽金元卖官述略》四篇文章,力图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对丑恶的卖官现象加以判析,并且提出了正本清源式的根治的设想。又如《试论国史上的所谓“盛世”》,提出了“盛世”的四条标准,《回眸中国古代地方政治的贪腐与黑暗》,都属贯穿中华古史的通论性论文,但也有其特色。王曾瑜的史论大多归纳于《王曾瑜说辽宋夏金》附录的二十条中。通过对中国古代专制腐败政治的研究,最重要的结论是,马克思批判的等级授职制,是以人事腐败为中心的各种腐败滋生的沃土,是贪官污吏同性繁殖的温床。

 王曾瑜认为,史学的重要功能有二:一是理解过去,透视现在,指点未来;二是客观而公正的历史记载和研究,是维系社会良知和正义的重要舆论力量。这两条非其他学科所能取代。

 论着目录

 一、专著:

 (1)岳飞新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

 (2)宋朝兵制初探,中华书局,1983年。

 (3)鄂国金佗稡编。续编校注,中华书局,1989年,获全国图书质量三等奖。1999年二版,有所校改,补遗7920字。

 (4)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

 (5)宋高宗,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年。

 (6)金朝军制,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

 (7)辽宋西夏金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与朱瑞熙、张邦炜、刘复生、蔡崇榜合撰。

 (8)荒*无道宋高宗,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

 (9)尽忠报国–岳飞新传,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

 (10)岳飞和南宋前期政治与军事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2005年第2版,增“续编”。

 二、论文集:

 (1)凝意斋集,兰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

 (2)锱铢编,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

 三、历史小说:

 (1)靖康奇耻,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

 (2)河洛悲歌,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

 (3)大江风云,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

 (4)转战湖汉,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

 (5)扬威南北,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

 (6)关山怅望,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

 (7)忠贯天日,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

按稿酬计

你的疑问其实是一个长期的认识误区。点校古籍到底该不该算作学术成果,甚至算不算脑力劳动?

有句古话叫“学识何如观点书”,虽然这是读古书的基本功,却有许多大学者也在断句上面栽了跟斗。至于校勘要考辨不同版本的异文孰对孰错,更是非有深厚的功底不可。正是由于轻视点校,以为是个识字的都能干,所以市面上才出现了太多质量不合格的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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