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修复有什么基本原则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8浏览:3收藏

古籍修复有什么基本原则,第1张

普通版本古籍的修复要求比较单纯,一般只要把破损之处修补完成,装订成册,便于经常翻阅即可。但对善本、珍本古籍的修复,要求就高得多。善本、珍本大多是年代较早而具有版本价值和文物价值的书籍。为了妥善保持不同时代的善本、珍本的原来风貌,保存它在版刻和装帧方面的艺术特色,修复工作要尽可能按照这些古籍原来的式样进行。所以善本、珍本古籍修复的基本原则是“整旧如旧”。

“整旧如旧”在修补和装帧技术上是很细致、复杂的。它不仅要求古籍修复工作者掌握精湛的修整技术,而且还要具备一些版本知识,并对我国历代古籍用纸和装帧特色等有所了解,以便在修复中做到心中有数。

在开展工作前,首先要按照“整旧如旧”的原则,针对古籍破损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当的修复方案,再根据方案做好工具和材料的准备,然后进行修复工作。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推荐,于2002年发行第一版,并于2004年修改和发行第二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为基础,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而制定。该准则是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 由于《准则》的这种把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实践相结合的特点,《准则》制定五年来,它已被中国的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者广为接受,《准则》的主要原则和精神也在中国文物古迹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法规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体现。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即准则本文、准则阐述、案例阐释。2000年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承德会议上通过了准则的本文和阐述部分,并开始了案例阐释部分编写的准备工作。

2010年,经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中国古籍遗址保护协会开始了《中国准则》的修订工作,并于2014年初终告完成。与2000版《中国准则》相比,修订后的《中国准则》既充分尊重了牵绊的主要内容,保证了内容上的延续性,又充分吸收了中国ICOMOS十多年来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的成果,在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保护原则、新型文化遗产保护、合理利用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当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水平,呈现出一些列新的特点和亮点,更具针对性、前瞻性、指导性和权威性。

古籍修复最根本的原则为:整旧如旧,保护原貌。整旧如旧在修补技术上是很复杂的,它不仅要求修复人员掌握精湛的修复技巧,而且还具备一些古籍书的版本知识,并对我国不同历史阶段的用纸和装帧特色有一定的了解,努力做到心中有数。在开展工作前,要针对古籍破损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修复方案,然后根据方案进行实施。修复方案中,除了充分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工具、材料和设备以外,还要有为保护祖国文化遗产做贡献的决心。工作时细致耐心,不厌其烦,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积累经验,提高技能也是做好修复工作的先决条件。

  1、古籍需要保护,但利用是对古籍最好的保护。古籍不能只是“束之高阁”与世隔绝,从故宫让更多馆藏走出库房,到古籍数字资源的免费阅览,这种变化的背后是技术之变,如今的文物保护技术、数字化技术让传统的保护手段有了很大的提升;与此同时,这种变化更是观念之变,图书馆、博物馆回归公益属性,让更多的免费资源惠及于民,这既符合公众期待,也是文化传承的职责所在。

 2、古籍是传统文化的载体,是知识的宝库。古籍文献中蕴藏着古人的智慧和经验,可供挖掘的内容十分丰富,我们如今很多问题都可以从典籍中寻根溯源,回到古籍寻找答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籍的保护,促进对古籍的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保存修复和使用保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古籍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教育、民族宗教、史志、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参与古籍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为古籍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和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古籍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古籍保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进行评定、论证和专业指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籍保护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成果的汇总、古籍联合目录整理等工作,并向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提供古籍版本鉴定、保管、修复和使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八条 对古籍与古籍收藏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予以重点保护。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和所藏古籍被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单位,予以重点扶持。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长期从事古籍保护工作,成果显著的;

  (二)将非国有古籍捐赠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古籍收藏单位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古籍从事公益性服务,成果显著的;

  (四)在古籍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古籍面临严重危险时,为抢救古籍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古籍保护领域作出其他重要贡献的。第二章 普查与登记第十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鼓励收藏古籍的个人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古籍建立古籍保护档案。古籍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各古籍收藏单位所保管古籍的书目、版本信息、保存状况,及古籍保护设施情况等。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珍贵古籍名录。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申报工作,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古籍进行评审,形成推荐书目,经公示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籍,凡列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珍贵古籍名录的,应当收入市珍贵古籍名录。第三章 保存与修复第十三条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进行书库的建设与维护;

  (二)建立古籍库房管理、古籍阅览等各项古籍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备的古籍保护工作档案,包括古籍目录、接收档案和修复档案等;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古籍保护人员。第十四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不得对所藏古籍实施赠予、出售、出租、担保等行为。第十五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因科学研究、举办展览等原因需要将所藏古籍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出借的古籍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出借国有所藏古籍时,出借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古籍不受损害。

古籍收藏,主要包括刻本、墨迹本、碑帖、印谱、信札以及其他文献。刻本是使用雕版技术印制的书籍,其顶峰期的宋元刻本在流通市场上已廖廖无几,继而由明清及民国时期的精刻本引领风潮;墨迹本为文人稿本、手抄本等,一般存世量稀少,且多为孤本;碑帖、印谱、信札、文人墨迹等,是近年来古籍拍场上重要的品种,其中明清名家或现当代名人信札尤受欢迎。古籍善本收藏原则古籍收藏的原则:除了看年代外,还要注意刻本优于印本,初刻优于翻刻,套色优于单色,图画优于文字。随着印刷技术的日新月异,除了进入图书馆、博物馆等专业机构收藏保护外,流通于民间的线装古籍日益稀少,能称得上是“善本”的线装古籍更是屈指可数。历史上流传下来的雕版线装古籍,已成为不可再生的社会资源,稀缺性可见一斑。收藏古籍善本,不仅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还应具备深厚的文化功底、鉴伪欣赏能力和市场分析能力。

辨别伪籍善本,古籍善本收藏市场的赝品虽没有字画杂项多,但冒名人批校、加盖伪章、残本充全、挖改描补、撕去序跋的事也时有发生。制作古籍伪本必须将纸做旧,方法有两类:一是染纸,用各种方法将纸染成黄褐色,以求使纸显旧色。二是旧纸新作,如果作伪者存有古纸,就可在纸上新印古书内容,然后订成“古籍”,这种作伪方法尽管较少,但却使人很难从纸上辨别真假。一些重复刻印本上,除保留有原书的序跋外,又增刻新的序跋,序跋后还写有姓名、年月等。这些都表明了书籍的真实年代。作伪者往往裁掉对其作伪不利的序跋,或涂改其中的年代,也有重新伪造对其作伪有利的序跋。

古籍修复有什么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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