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服兵役什么意思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9浏览:5收藏

拒服兵役什么意思,第1张

拒服兵役是指入伍后或者已经批准入伍的公民违反兵役法规,拒绝服役而逃离部队,属情节严重的行为。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15日以上的,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由户籍地兵役机关向社会通报,并盖上“拒绝兵役”的永久字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兵役法》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收藏》杂志和《中国收藏》这两本都是收藏界比较有权威的杂志,上面有各大拍卖公司的拍卖藏品征集公告,可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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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在征集志愿填报过程中已经被之前填报的志愿录取。征集志愿和普通高考志愿一样都是采用平行志愿的录取模式,但是一般3种情况下院校会参与征集志愿。

第一种是因为投档生源不足;第二种是因为投档生源充足,但是因为一些考生不服从调剂或是身体情况与单科成绩不符合等原因被退档,造成的招生不足;第三种是因为院校投档生源充足,但是后来又追加了招生计划。

扩展资料:

征集志愿分数线即为批次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征集志愿分数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有资格参加征集志愿。但是,不同院校可能有不同的特殊要求,如一是个别本科院校在批次线上征集志愿仍未完成计划时,可能在批次线下适当降低分数征集志愿录取。

但需注意,此时的批次线下考生原来所填报的降分征集志愿院校的志愿无效,所有尚未被录取的考生都需重新在网上填报征集志愿;个别院校的征集志愿分数线可能限定在高于批次线上某个分数,某个分数线下的考生若填报指定院校将被拒绝填报,其填报的征集志愿为无效志愿。

在征集志愿时,为进一步提高相对高分考生征集志愿满足率,可能先将征集志愿院校分成两组或三组,每组对应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志愿栏,每个志愿栏内可填报一个或两个志愿,录取时先按第一志愿栏内志愿顺序投档录取后,再按第二志愿栏内志愿顺序投档录取。

但请考生注意,第一志愿栏内只能选择指定的第一志愿栏对应的征集志愿院校,第二志愿栏内也只能选择指定第二志愿栏对应的征集志愿院校,因此,考生应先了解征集志愿通知各项内容要求,再上网填报征集志愿。

古代

时,人口的数量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强弱。这跟古代独特的社会结构有关,因为有了人,才会有种田的农民,才会有打仗的士兵,假如国家小而人口少,种出的粮食就少,粮少又养活不了太多的人,所以这就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导致国家最终被兼并或消灭。

所以,从很早开始,王和贵族就特别在意人口。在我国古代,真正有意识的去管理人口这样的制度出现得很早。早在商朝时,已经有了这样的管理机构和制度,当时采取这样的制度和成立这样的机构,主要用于打仗时可以很方便的征集到士兵。殷墟出土的“

甲骨卜辞

”上有这样的记载,当时的名字叫“登人”。

丁丑卜,王登人五千征土方,受之佑。

我国近代古文字学家、农学家

罗振玉

《殷虚书契后编》

中解释,这里的意思是王征集了五千人征战土方。而这样的征集显然不是盲目的,必定要有相应的制度才能快速征到人,否则当大战突来时,就会是一团乱麻。所以早在商朝时,就已经有了这样的管理机构和制度。

但同时我们知道,商朝的资料实在太匮乏了,根本无法形成论证,而且想要证实也太难。而到了周朝时,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管理机构和制度,设有专门的官职。所以我们说户籍起源和管理制度,就从周朝开始。

一、关于管理机构

在周朝时,就已经设立了好几种官职来规范人口和耕田,比如主要用来征集意见、方便管理、打仗征兵等等的机构官职叫“小司寇”,属于“秋官司寇”管辖。

《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

中记载: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

我们能看出来,这里确切来说不能叫户籍管理,只不过是国家危难时咨询意见,国家迁都是咨询意见,国家要立新君王时也要咨询意见。但是他在做这件事时,需要有户籍制度来支撑,否则怎么去征集人?同时我们一定要学会分辨,他这里记载的“

万民而询

”用的是个形容和夸张词,不可能动不动就把这样的咨询征集到万民这样的规模,而是有这样的事,适当的征集些人,在王的都城里开个类似于交流会的活动。但这些人的意见有用吗?这个既然记载下来,想来还是有一些用的。

不过,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出来,他不管征集多少人来咨询,必定要有个安保措施,不能什么人都来,比如你有犯罪前科,你精神状态不稳定,这样的人是不能参加这样隆重会议的。那这些征集的人如何知道这些人有没有犯罪前科?有没有精神病?这就需要一种登记在册的东西去记录。这样登记在册了,不但在需要咨询时可以迅速的找到人,而且还可以筛选出那些有潜在危险性的人。

那这样的登记在册,就是最初的户籍管理。

关于主管户籍的官员和作用,同样也是记载在“秋官司寇”中,叫“司民”。这也同时说明,司民和小司寇同属于秋官司寇管的下属官职。这个是真正的管理官员,而且当时的制度已经很先进也很完善。在

《周礼·秋官司寇·司民/掌戮》

中是这样解释这个官职的: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

这里凡是长出牙齿以上的都需要登记在册,记明住所,是男是女,并且还要记载下跟去年的人数对比,比如出生率和死亡率,确保可以准确的知道人数。到三年大校比时把这个登记人数的册子交给他们的直接上司司寇,司寇再交给王,同时在一个叫“天府”的部门会保管一份副本。这已经非常完善和科学了。但我们看到这里时就会疑惑,周朝时是个分封制的“

多邦联合国

”,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能登记全部的人数呢?

二、当时的登记在册有多大范围

在谈这个登记在册有多大范围时,我们一定要弄明白另一个问题,那就是什么是“

户籍

”,这里有个首要的条件是得先有“户”。而想要成户,就又牵涉到另一个问题,就是要出现个体化的小农经济。周朝具备这些条件吗?并不具备!于是有一些人认为那时候没有这样的制度,因为以上种种原因导致他们无法确定全国人数和土地数量。

这样的说法也有一定的道理,我们先看看小农经济制度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个体化小农经济是法家代表人物

商秧

在秦国实行变法时改革出来的,

《垦草令》

推行过后,秦孝公看到了希望,于是就雷厉风行的实行了接下来的变法,也就是在这后面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变法中,实行了小户政策,鼓励小农经济,比如不允许父子兄弟同居一室,需要分开各自成户。

《史记·七十列传·商君列传》

中记载:

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

那我们从这里可以反推周朝,当时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在周朝时,并没有什么小户制度,而是“家族”形式的集体劳动。然后我们再看这个“邦国制”,周天子外面有很多邦国拱卫,这些邦国里有着独立的自主权。后面还有大量贵族掌控土地,而农奴是在这些贵族划分的巨大井田里劳动,他们没有自己的自由,那征集这些人的信息时如何征集呢?这样看来,《周礼》中的户籍制度似乎无法成为现实。但其实他们自然有制衡的方法,虽然诸侯有自己的“国”,贵族有自己巨大的农田,但并不代表这个制度无法推行,周天子这边有专门的人员去管理和协调下面的诸侯国。管理贵族土地划分和农奴数量的官员叫“小司徒”,属于“地官司徒”管辖。

《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

中记载: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

划分田地要和井法和牧法,后面我们可以看到,多少人多少田是有规定的。这可以有效管理土地,也可以知道这些农田中有多少人数。

诸侯国土地和户籍管理上,属于“大司徒”。官职人员要熟悉当时的地图,明确知道天下九州的地域和面积,制定各诸侯国之间的分界线的,这都有明确而科学的管理规定。

《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

中这样写:

大司徒之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

所以,这种制度在周朝完全可以推行开来。虽然这个天下分的“国”很多,可如果我们把这些诸侯国理解成“郡”和“县”,这样就能直观的理解了。当然了,这时候的诸侯国制度和郡县制度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但我们这里只是打个比方,虽然诸侯国众多,但有具体的官职和机构去协调这些诸侯国的土地和人数,这也是周朝时为什么能把全部人口登记在册的原因。

那么,如此完备制度,只是为了保证和知道人口,当人口数下降或者停滞怎么办?要知道那个时候的经济条件和生存状况都是很艰难的。所以,为了保证人口的比例,就必须要实行一定的制度,也就是

强制性增加人口。

三、如何保证人口数量的繁衍

如此完备的制度是为了什么?是为了掌握人口的数量,而人口数量的增加和减少有时候并不受人为的控制,但却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去尽量制造人口增加的环境。在控制人口增长方面,周朝可谓是煞费苦心,

男人三十不结婚得受罚,女人二十不结婚也得受罚。每年都举行相亲大会,目的就是为了让更多适龄的人能够成家。而成家的目的是什么呢?自然是为了繁衍人口。

这里的相亲大会都是官方举办的,甚至为了人口的繁衍,特别规定在这一天,就算是已经结过婚的人,假如跟别人一见钟情而私奔,那是没有罪的。可以说为了人口的增长而无所不用其极。这里也是有相对应的官职的,

这个官职叫“媒氏”。是的,你没有看错,就是媒婆的媒,其实后世媒婆的由来就是脱胎于这里。只不过在周朝时是官媒,就是国家专门设立特定的机构和官职,去为下面的人做媒。

“媒氏”同样是下属于“地官司徒”,是其管辖下的一个机构和官职。

《周礼·地官司徒·师氏/媒氏》

中记载:

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於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

这样的制度可能会让现代的一些单身感到很不错,但我们要理解那个时候的特殊性,要知道那个时候的男人,活到三十并不容易,战乱和疾病都可能随时要他们的病,而在古代时,三十已经可以自称老夫了。所以,这里的记载我们要理解成,周朝规定,你到了老夫的年龄不结婚可是要受罚的。这就好比现代,说一个人你八十不结婚要受罚差不多。当然了,三十并不是八十,我们只不过是根据当时的人寿命来打个比喻。

由此种种我们可以看出来,这种制度早在周朝时就有记载,周朝已经得到了具体完善。而这一切,都是为了保证人口数量,人口决定着国家的强剩和衰弱。为了增加人口,他们想出了种种方法,这些方法在我们现在看来不免荒唐,可我们不能用现代眼光去看那些过去的时代,更应该多了解那个时代的背景,然后再代入的去感受这些方法,于是就能理解古人的做法了。

八百年周朝早已经湮灭在了历史的长河中,我们有幸能从古籍文献中去查阅和想象那个时代人们创造出的辉煌和灿烂。灭亡的周朝为我们留下了很多瑰宝,当然这并不是周朝一个朝代的功劳,在后面的岁月里又经过了无数次的完善和进步,最终形成了我们现在的户籍制度。我们继承传统而了解传统,这不也正是我们这个民族特有的文化传统吗?

法律客观: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兵役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服役义务的男性公民,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报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兵役登记的含义是说按照法律规定有服役义务的男性公民,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报名。

依法服兵役,是法律所规定的。

如果你不去登记,依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兵役登记的结论

一是应征,二是缓征,三是免征,四是不征,五是拒征,六是已征,七是转服预备役,八是免服预备役,九是不服预备役。

(1)应征是指经兵役登记初步确定符合征集条件的适龄公民。(2)缓征是指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适龄公民。

(3)免征是指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残疾、有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不宜征集的适龄公民。

(4)不征是指被羁押或者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适龄公民。

(5)拒征是指经过教育仍拒绝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或者被确定为符合征集条件而拒绝参加体格检查和应征入伍的适龄公民。

(6)已征是指当年被征集入伍的对象。

(7)转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

(8)免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因身体原因不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

(9)不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不符合服预备役政治条件的。

兵役证是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资格的凭证,凡年龄在18至24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都应依法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接受兵役机关的兵役证年度审核。18至24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并接受查验。兵役证遗失时,应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队是保护国家安全最为重要的力量,而为了保持军队战斗力和提升公民的军事战斗能力,我国推出了兵役制度,兵役分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逃避征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留下病根就没事,验兵时他们会问你疼不疼还,不疼的话其它方面优秀也是可以的这个社会别说你身上有小伤疤,就是有纹身也没问题的。最起码进部队没问题。我想你的伤疤也该没有多大问题,实在不行就通一下关系就好了。

再给你看这个,你可以详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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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

第二十三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岁至三十五岁。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

(四)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战时,现役军官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

(二)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行登记,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事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第三十二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同等院校结业生的安置办法安置。

第三十三条 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事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同等院校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三十八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二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七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四十九条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第五十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 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五十八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五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废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惩 处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文职干部条例另定。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面说的那都是规定,基本上也没什么多大意思。如果你很想当兵,这个社会别说你身上有小伤疤,就是有纹身也没问题的。最起码进部队没问题。我想你的伤疤也该没有多大问题,实在不行就通一下关系就好了。

拒服兵役什么意思

拒服兵役是指入伍后或者已经批准入伍的公民违反兵役法规,拒绝服役而逃离部队,属情节严重的行为。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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