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对结婚新房的布置讲究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婚姻为爱情的最高神圣殿堂,亦是有情人终成眷属共度一生的幸福时刻。那么,在2012壬辰年结婚潮之中,我们如何依据古典婚庆习俗,给新婚洞房增吉增喜庆之气?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婚房布置。
1、旧时的婚房习俗古代男女大婚前,先由女方家派人到男方家中,与男方一起商讨婚房布置。如古籍《书仪·三·婚仪上》记载:“床榻荐席椅桌之类,男家当具之,毡褥帐幔衾绹之类,女家当具之”。文中所载说明婚房的重要性渊源已久,洞房为婚喜之所,理应着重布置。
2、婚房大门装饰古人对红色或红字,有一种很特别的喜爱情结。因此,红色往往在隆重节日被赋予特定的色彩,如春节,元宵节等节日。民间皆喜用大红纸或红灯笼装饰门面,象征往后的日子“红红火火,大紫大红”。而在结婚的当天,洞房的门也需要红漆渲染成,并在门上挂饰“蝙蝠”,“蝙蝠”代表福禄之意,在洞房之时更象征著“幸福美满”。当然,也在门框上贴上充满喜气祝福的对联。如:“喜结连理”“百年好合”“白头偕老”等。亦可在喜联上方,挂饰“算盘”,象征夫妻婚后的日子里,精打细算,越来越好。
3、婚房窗户装饰 4、婚床装饰
属于传说。牛郎织女,为中国古代著名的民间爱情故事,也是我国四大民间传说之一。
牛郎织女故事:
很久以前,牛郎与老牛相依为命。一天,老牛让牛郎去树林边,会看到一位美丽的姑娘和他结为夫妻,果真,事情和老牛说的一样。
牛郎和织女结婚后,他们生了一男一女两个孩子,一家人生活得很幸福。但是好景不长,王母娘娘亲自下凡,强行把织女带回天上,夫妻俩也被拆散。老牛又告诉牛郎,在它死后,可以用它的皮做成鞋,穿着就可以上天。
牛郎按照老牛的话做了,拉着自己的儿女,腾云驾雾去追织女,眼见就要追到了,岂知王母娘娘拔下头上的金簪一挥,一道天河出现,牛郎和织女被隔在两岸。
但他们的忠贞爱情感动了喜鹊,千万只喜鹊飞来搭成鹊桥,让牛郎织女走上鹊桥相会,王母娘娘对此也无奈,只好允许两人在每年七月七日于鹊桥相会。
扩展资料:
牛郎织女故事来历:
1、古籍中最早关于牛郎、织女的记载是《诗经小雅大东》篇,但是文中只说织女和牵牛是天河中相近的两颗星宿,两者并没有什么关联。直到汉时,这两颗星宿才被转化为具体人物,班固在《两都赋》中说:“临乎昆明之池,左牵牛而右织女,似云汉之无涯。”
2、意思是说,汉宫昆明池边有牵牛、织女两座石人像。最早记载牛郎织女是夫妇的文学作品,要算《文选洛神赋》了,文中说:“牵牛为夫,织女为妇,织女牵牛之星,各处一旁,七月七日乃得一会。”
玉皇大帝与王母娘娘并非是最早的夫妻,在民间百姓通常认为,玉帝与王母是夫妻。关于玉皇大帝与王母娘娘的关系说法很多。还有说是兄妹、母子、同事等等的不同关系。
兄妹说这是根据电视剧的安排传播的。母子说这是根据一些民间传说编纂的。同事们说他们只是上帝。他们一起掌管天空中的一切,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分工。事实上,太后的形象早在《山海经》中就出现了。它被称为西方的太后。后来逐渐变成了人类,玉帝出现在太后之后很久。
宋代以前的典籍中,并没有出现玉帝与王母是夫妻的记载。真正说他们是夫妻的,是宋以后的事情,尤其是元明时期的民间文学。当时的小说、戏剧中有关于王母娘娘蟠桃会的各种版本,其中有很多版本开始把他们当做夫妻来写。《西游记》中玉帝与王母的夫妻关系就是从上述剧本及民间传说中演化来的。但是,玉帝与王母毕竟在几千年内是不相关的神,不可能走到一起的。
西王母拥有人间西方的统治权,所以给她说媒的人很多。在各路山神、土地等媒婆、媒汉的努力下,西王母嫁给了东方统治者东王公。不过,这段婚姻对西王母来说并不幸福,由于聚少离多,夫妻感情平淡,最终他们结束了这段感情。此后后羿与西王母有过一段缠绵与暧昧的恋情,后羿最终被自己的弟子给杀了。后来,太白金星做媒,将她介绍给了刚刚掌管天庭的玉帝。玉帝之所以会娶西王母纯属是因为政治原因。玉帝刚掌管天庭就遇到了第一次最大规模的魔界之乱。西王母变成了玉帝的夫人,也就是《西游记》中被大家认为是玉帝妻子的王母娘娘。
关于孔子的夫人,可以肯定的是只有一个——亓(qi)官氏
亓官氏,礼器碑作并官氏,春秋时期宋国(今河南商丘)人,公元前533年(鲁昭公九年)孔子19岁,娶宋人亓官氏之女为妻。当年孔子经太史推荐在季平子手下作了一个管理仓库的官吏,有了份正式工作和固定收入,可以考虑婚事了。当时孔子的父亲在孔子3岁时就已去世,于是孔子的哥哥伯尼(又名孟皮,字伯尼,因有足疾不能做继承人的那位)便替他拿了鸡、大雁和小猪、帛锦等聘礼到亓官姑娘家去提亲。亓官氏托伯尼将一块绣有一对金灿灿凤凰的刺绣琴套送于孔子作为爱情的信物,于是二人成亲。可见孔子的婚姻,也是典型的包办婚姻,二人既非青梅竹马,也非两小无猜,甚至俩人很可能此前还不认识。
亓官氏为孔子生有一儿一女,公元前532年(鲁昭公十年)亓官氏生子。儿子出生时正好赶上鲁昭公赐鲤鱼于给孔子,于是孔子就给这个儿子起名为鲤,字伯鱼。公元前485年(鲁哀公十年)孔子在卫。孔子夫人亓官氏卒,先孔子七年去世。
关于孔子的婚姻生活, 历史 记载很少,不过通过一些蛛丝马迹看来,二人的感情估计不咋地。传说孔子曾将亓官氏“休出”,也就是送她回娘家,二人“离婚”了。当然也有可能是亓官氏嫌孔子没钱,仕途又不顺,还天天跟一帮徒弟周游列国不顾家,自己“单飞”的。据《礼记》记载:“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这里伯鱼就是孔子的儿子孔鲤,他在母亲逝世一周年时穿着孝服哀哀哭泣。孔子听到后,问谁在哭,学生告诉他是孔鲤,孔子说:哼,太过了啊。孔鲤听说之后,便脱去丧服不再哭泣。妻子去世才一年,就已经冷淡至此!
不过后来孔子被尊奉,后世不断加封,但直到宋朝,加封的恩泽才到了这个妻子亓官氏身上,北宋 大中祥符元年(公元1008年),亓官氏首次被宋真宗赵恒追封为“郓国夫人”,元至顺三年(公元1332年)又被加封为“大成至圣文宣王夫人” ,明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孔子改称“至圣先师”,她也被称为“至圣先师夫人”。不过孔子去世后,亓官氏是和孔子一起被祭祀的,唐代始有寝殿专祠,早期曾有塑像,清雍正火后重修时该为神主牌位,上罩木刻神龛,龛前置供桌,享受着后人的奉祀。
孔子的一生,家庭算是不幸的,幼年丧父,儿子孔鲤先殁于孔子,妻子亓官氏66岁去世,早于孔子七年,孔子晚年,丧子、丧妻,是很悲痛的!
孔子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儒家学派创始人,世界最著名的文化名人之一。编撰了我国第一部编年体史书《春秋》。而《论语》又是中国春秋时期一部语录体散文集,由孔子弟子及再传弟子编纂而成。主要记录孔子及其弟子的言行,较为集中地反映了孔子的思想,是儒家学派的经典著作之一。孔子作为一名思想界的巨人,能够站在文化的顶峰,除了与他自身的学识和领悟能力有关以外,还与他背后的女人有关。
我们都了解孔子的一生。孔子名丘,字仲尼。春秋末期鲁国陬邑(山东曲阜)人,出身于没落的宋国贵族家庭,刻苦好学。曾从事“儒”(贵族丧事赞礼者)的职业,中年时开办私学。一度出任鲁国的中都宰,司空,司寇等职,四年后因遭小人暗算,弃职,后率弟子周游列国,经十三年,晚年归鲁,继续讲学,整理古籍。王勃的《滕王阁序》:“他日趋庭,叨陪鲤对”,这里的“鲤”,就是指孔子的孩子孔鲤,意思是说,过些时候将到父亲那里去接受教诲。《论语·季氏》:“(孔子)尝独立,鲤趋而过庭。曰:‘学诗乎?’对曰:‘未也。'’不学诗,无以言(说话没有依据)。‘鲤退而学诗。他日,又独立,鲤趋而过庭。曰:’学礼乎?‘对曰:’未也。‘’不学礼,无以立(立身没有准则)。‘鲤退而学礼。”他日:来日。趋庭:恭敬地快步走过庭前。作为典故,“趋庭”“鲤对”“庭对”都指子女接受父亲的教诲。既然如此,我们就知道了,孔子是有老婆孩子的。那么,孔子的老婆会是个什么样的人呢?
孔子自古被称为圣人,圣人的妻子在 历史 上没有什么记载,应该推测,他的妻子是个温柔贤惠的人,她一生为孔子生下一儿一女。孔子的老婆叫丌官氏,丌官,即亓官,原先是官名。为古代专门掌管笄礼的官(当时,笄与亓相同),笄礼是少年年至十五岁时,在头发上插笄的仪式,作为由少年正式传为成年的象征。在春秋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都设有这个管职。孔子的夫人即为亓官氏的后人。
公元前532年,孔子依照母亲的意愿娶宋人亓官氏之女为妻。当时孔子十九岁,经太史推荐在季平子手下作了一个管理仓库的官吏,有了份正式工作和固定收入,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经过父母的考察,媒妁之言,一桩婚事就这么拍板了。一年后丌官氏生子,鲁昭公曾派人送鲤鱼表示祝贺,孔子感到十分荣幸,故给儿子取名为鲤,字伯鱼。鲁哀公十年(公元前485年),孔子夫人丌官氏去世。宋朝时期追封为郓国夫人。如今孔庙中的寝殿,是供奉孔子夫人丌官氏的专祠。孔子夫人在史书上称为“丌官氏”。
也有一种说法,说孔子与丌官氏虽然婚后育有子女,但是生活却过得不幸福,甚至还把自己的妻子休掉了,不知道这样的说法可信不可信。《大德礼记》中列出了“出妻”的律条和理由:“妇人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对照这些标准,妻子多半是犯了“口多言”的毛病。整天在孔子的面前絮絮叨叨的,孔子受不了,再加上孔子作为一位有知识的有思想的人,后来成了先生,成先生的孔子深得学生的爱戴,也深受家长的欢迎,还参与到政治中去,于是 社会 地位越来越高,与自己糟糠之妻已经没有什么共同的语言了,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也就越来越激发,甚至走上了离婚的道路。
在《论语公冶长》中记载“子谓公冶长,可妻也,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也就是孔子把女儿嫁给了坐过牢的公冶长。孔子的女儿是公冶长的妻子 由于史无明文,对于孔子的女儿我们已无从知晓。也就是说,没人知道孔子的女儿的名字。关于孔子的儿子,我们却能从史书上找到许多关于他的记载。
周景王十三年,即鲁昭公九年(公元前533年),孔子十九岁,娶宋人亓官氏之女为妻。一年后,亓官氏为孔子生下一子。孔子当时是管理仓库的委吏,得到鲁昭公赏识。鲁昭公派人送来一条大鲤鱼,表示祝贺。孔子以国君亲自赐物为莫大的荣幸,因此给自己的儿子取名为鲤,字伯鱼。孔鲤比孔子先故,一生无建树。有人说’孔鲤对孔伋说‘你父不如我父’,对孔子说‘你子不如我子'’。
孔子的死,除了自然的生老病死外,大概也与他的孤寂有关吧。孔子之死就是这样。孔子本来应该是自信的,满足的,有那么多的学生,那么多的好学生,自己又有那么多的学术建树,足以名垂千古。可是晚年孔子的心中却是一片悲凉。首先是“吾道不行”。 “克己复礼”、“吾其为东周”的理想彻底破灭, 社会 不但不见起色,而且比以往更糟。老年孔子饱尝理想破灭的灰心和英雄垂暮的无奈。再者是儿子孔鲤先己而去,孔子深受老年丧子之痛,不久自己心爱的学生又死了,所以他痛苦到呼天抢地:“天丧予!天丧予!”孔子七十三岁这最后一年,忠心耿耿的子路又死了。“道不行,乘桴浮于海,从予者,其由与!”而今,子路也死了。老先生伤心之极,大病。
于是,内心痛苦的孔子,在64岁时又回到卫国,68岁时在其弟子冉求的努力下,被迎回鲁国,但仍是被敬而不用。鲁哀公16年,孔子73岁,患病,不愈而卒。
答案是妻一个,妾是没有的,情人倒是有,卫国国君之君夫人南子,但孔丘被弟子仲由喝骂后幡然醒悟,浪子回头,并没有成功出轨,其妻是亓官氏之女。
亓官氏之女是宋国人,为孔子生一子一女,子孔鲤,早逝,女,嫁给自家弟子公治长。
孔鲤娶一妻一妾,原因是妻过三旬,尚不能生育,妾为孔鲤生子孔及。
孔及也就是述圣!孟子的师爷!
孔子的祖先是殷商国王,其祖在宋国也做过国君,他人虽在鲁国,但娶祖先之地女儿,也可以说的通。
但要指出的是,在春秋时期,同姓是不为婚的,孔子姓子,而亓官氏又在宋国为贵族,那么问题出现了,亓官氏姓什么?
孔子及孔子的母亲颜氏作为重视礼教的人,她们是不可能犯这样低级错误的。
那么只有一种可能,亓官氏不是宋国的本土贵族,应该是个小贵族,还是外来贵族,原因是宋国的朝政都是宗法分封下来的,权利土地都是由国君亲族掌控。
不过这也对,孔子虽然是贵族后裔,但毕竟是家道中落的私生子,连他父亲的贵族佩剑都没有资格携带。
史书上记载,孔子之兄孟皮曾经以此理由夺走了其父送给他的佩剑。
亓官氏对于孔子而言可谓是任劳任怨,孔子在外游学多年,亓官氏照顾家庭,打扫门楣,为孔丘成为圣人做出了巨大的牺牲。
一个伟大的男人背后定然有个传奇女子,我想亓官氏就是最好的力证!
孔子妻子虽然只有一个,但是也差点劈腿。那是他在卫国时,他和君夫人南子有过 情感 上的交流,她们发现彼此很多相同的地方,有向知心情人的方向演化。
不过,孔丘弟子仲由的喝骂,让他幡然醒悟,刹住了脚,离开了南子。
所以孔子在男女感情上是有瑕疵的,不过他是男人,还是有才华多情多慧的男人,也属于正常。
希望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孔子一生娶了几个老婆?
明白一点,孔子家里贫穷,又处在兵荒马乱的岁月里,你告诉我能娶几个?
就一个,亓官氏,最后两人还分居了,倒是闹过绯闻,却被弟子子路搅黄了。
孔子姓子说个好玩的事情,今天看见一个人在一本正经地解说孔子,我也一本正经地看了,实在忍不住笑。
他是这么说的。
孔子其实有自己的名字,名丘,字仲尼(古人有名也有字),所以孔子其实该叫“孔丘”,但我们为什么叫他“孔子”呢?因为“子”是一种尊称,就是“先生”的意思,“孔子”就是“孔先生”。
我为什么笑呢,因为我也犯过这个错误……
“子”,原是殷商的国姓。商始祖偰,因辅佐大禹治水有功, 被舜帝封在商地并赐姓为“子”,春秋战国时期的子姓算是宋国的国姓。
孔父嘉辅佐宋殇公,却被华督所杀,随后华督又杀害了宋殇公,导致宋国内乱。华督贿赂了各国国主,平息了声张正义的怒火,但也不敢自立为王,于是迎回了宋庄公。宋庄公被突如其来的王位幸福得找不到北,自然要大大重用华督,华氏一族也就成为宋国最有权势的名门望族。
华氏不肯放过孔父嘉的后人,一再排挤打压,曾孙防叔只好逃到了鲁国去生存发展。到六世孙孔子出世,便以先祖的字“孔父”为氏,这才出现了孔氏,也就是说 孔子是孔氏的第一人。
孔子的“子”,其实是宋国的国姓,孔是氏,所以千万别闹出“孔先生”的笑话了。
“姓”由天子赐,“氏”可以由诸侯赐,用以区分嫡庶、别出贵贱,这就是姓氏的差别。
孔子的父亲叔梁纥官至陬邑大夫,家庭肯定富裕,但为什么孔子却很穷呢?其中的苦水便是让孔子提倡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的起源。
家贫晚婚叔梁纥的正妻施氏生了9个女儿,妾生了个儿子孟皮又有足疾,都没法作为家族继承人,叔梁纥于是向鲁国颜氏求婚,娶了颜征在,这才有了孔子。
孔子出生头顶凹陷,属于七漏,不易养活,母亲颜征在就去尼丘山替儿子祈福,希望保的儿子性命, 健康 成长,故名“丘”,字“仲尼”。
孔子三岁时,父亲叔梁纥去世了,生了9个女儿的施氏怕孔子成为家产继承人,就以正妻的身份把颜征在母子赶出了家门,好心的颜征在还把不受待见有足疾的孟皮也带走了,搬至曲阜阙里,过着清苦的生活,三人相依为命。
一个女人没有依靠,独自拉扯大两个孩子,无形中就把自己活成了伟大的母亲!
孔子见到了母亲的含辛茹苦,见惯了母亲的朴素勤劳,也知道了母亲的艰难和生活的不易,所以说出了十五岁立志的话,母亲无形中成为了孔子未来妻子的参照。
有件事对孔子触动特别大!
在十七岁的时候,母亲去世了,这个独自拉扯两个孩子的女人终于累了,在孩子能够自立的时候选择闭上了眼晴,她没能看见儿子娶妻生子,这是与世无争的她唯一的遗憾。
孔子不知道父亲叔梁纥的葬地,只好将母亲遗体浅葬于五父之衢,然后开始打听父亲的墓址。等到确认后,孔子才将母亲遗体迁至于防,按照礼制与父亲合葬一处。
孝,成了孔子着重提倡的礼制之一。
先敬而孝,孝而守礼,由孝及悌,孝非愚孝,而懂得几谏,父母不对的地方也要委婉地提出来。
对于父母,孔子都有深深的歉意,未能尽全孝,是遗憾也是亏欠。
同年,季氏宴请士一级贵族,孔子赴宴被季氏家臣阳虎拒之门外,引以为耻,更有了弘扬礼制的信念。
鲁昭公九年,孔子十九岁,由兄长孟皮遵照母亲颜征在的遗愿向宋国人丌官氏提亲,为的是回祖籍祭祖,有归宗、归根之意,以此可以看出,颜征在这位母亲,眼光的确不凡,不仅教导出了孔子的身正,也培养出了孔子的思正和意正。
春秋战国时期,19岁已属晚婚,家境贫寒的孔子这时名不见经传,娶宋国丌官氏之女为妻,显然属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两人之间并没深厚的感情基础,加上受母亲一生的影响,注定了丌官氏的悲剧。
丌官为为古代专门掌管笄礼的官职,为十五岁少年在头发上插笄举行成年礼的官员,因此孔子的妻子也算官家之后,可是与孔子的母亲相比,无论从眼光还是处事,丌官氏都显得太平凡。
一个伟大的母亲和一个平凡的妻子,一对比就是深深的伤害。
婚后生活孔子20岁,迎来了他的第一个孩子,而孔子此时只是个管理仓库的委吏。鲁昭公却很赏识孔子的才能,听说孔子有后,便送来一条大鲤鱼表示祝贺,国君赐鱼,乃是一大荣耀,因此孔子为儿子取名鲤,字伯鱼。
如普通家庭一样,孔子与丌官氏的婚后生活由美好回归现实,鸡毛蒜皮的小事开始出现,对于一心做学问的孔子来说是不堪其扰。
次年孔子改作掌管畜牧的小吏乘田,还得干些粗活,不管对于孔子还是夫人来说,对这种现状都不满意。丌官氏希望孔子能够出人头地,立足仕途,而孔子却希望发展礼制、树立道德规范,一心做学问,分歧让彼此都倍感难受。
孔子27岁,开办私学,传书育人,开始建立自己的理想世界。
鲁国发生内乱,赏识孔子的鲁昭公被迫逃往齐国,孔子随后也去了齐国;仅隔了两年,受齐国大夫的所妒孔子又逃回了鲁国。
孔子又做回了老师,但是这显然不是丌官氏想要的结果,作为支持孔子的大后方,丌官氏需要的是安定、富足的生活,而不是孔子虚无的名气;孔子需要的妻子是理解自己,就如同母亲一样,但两人都无法做到对方想要的结果,所以孔子只能自嘲说四十不惑。
看淡了感情,生活越加平淡如水,孔鲤也就没了弟弟妹妹,孔子与妻子真正地成了相敬如宾的陌生人。
孔子带着弟子开始四处游历,妻子带着满腹不满看家育子,两人成为了两条平行线。
当曾经轻视孔子的阳虎劝孔子出仕时,孔子犹豫了,也许该为家停留一段时间了。随后升小司空、任大司寇,孔子开始在鲁国实现自己的理念,但很快因削弱三桓触及到季氏利益从而失去了季桓子的支持,失望的孔子只好离开鲁国,开始周游列国。
夫妻两人之间的矛盾再次激化。
丌官氏不明白孔子的所作所为,原本身居高位可以富贵一生,偏偏要倚文卖文,为实现理想而周游列国,背国离乡,弃家而不顾,身为一个大男人,这合适吗?
理念的冲突,两人的关系就越加冷淡,“失饪,不食”、“不得其酱,不食”、“沽酒市脯,不食”、“席不正,不食”,看似是遵守礼制,何尝不是一场对妻子的为难,面对妻子的埋怨和不理解,孔子终于发出自己的牢骚:“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近之则不孙(逊),远之则怨。”
丌官氏的担心也并无道理,孔子带着弟子周游列国,并非都受到礼遇。途径陈国时被困半道绝粮七日,是子贡求助楚国派兵才得以生还;行至陈国、蔡国之间又被困,众多弟子饿病倒。战乱之时,哪有什么安身地?舍近求远,殊为不智。
孔子与妻子在矛盾中聚少离多,在孔子67岁的时候,亓官氏去世了,而此时孔子还在卫国。
一年后,孔鲤思念亡母,不禁泪如雨下,泣不成声。孔子听见了,知是儿子后很是生气,斥责道:“嘻!其甚也”,即是太过分了的意思。
孔子对妻子厌恶到了这程度吗?不是的,孝期过了,孔鲤便不该再着孝服哭泣,这违背了礼制,也是对亡母的不尊重,所以在孔子的世界里,礼制大过于感情。
孔子的绯闻孔子带着弟子游历时名气已经很大,成为很多国君求教的大家,自然有相慕的红颜伸出橄榄枝,南子就是这么一位丽人。
南子虽然美丽,却是一朵多刺的玫瑰,带着媚毒。
南子原是宋国公主,嫁与卫灵公为妻,后贪慕公子朝美貌两人之间有了私情,最玩味的是卫灵公还纵容两人在洮地相会,这是卫灵公独特的嗜好还是写史书的人喝醉了呢?
反正我是不相信的,孔子也不相信,但是子路相信。
南子早已听说了孔子的大名,正好孔子来到了卫国,于是邀请孔子见过面。子路听闻后立马反对,这南子的就是朵出墙的红杏,老师你别太靠近,近墨者黑,吃不到羊肉反而惹一身骚。
孔子没办法,子路都这么说了,瓜田李下的,还是避个嫌好,于是拒绝了南子的好意。
南子一听郁闷了,我身为一国之母,见个人还被拒绝了?难道我丑?也不服气了,派人告诉孔子道:“你想见到卫灵公,先过了我这关再说。”
孔子要宣扬推广礼制,离不开国君的支持,只能去见南子。
两人隔帏想见。
孔子行跪拜大礼,南子钦佩孔子的才能,于是连忙回跪还礼,这下腰间佩戴的组玉撞击声就乱了,而在礼制上非常讲究组玉的鸣和之声,不得有杂音和乱音,否则就是不雅,南子因忙乱导致玉佩乱音足见对孔子的敬重,因此孔子才对子路解释说道,“吾乡为弗见,见之礼答焉”,虽是无奈之举,但两人相见却是守礼知节。
事实上南子见孔子如同当今粉丝见偶像一样,只是一种满足心愿的相见,没有故事,也不关风月,但是子路还是不高兴,孔子也无奈了,所见的南子与传言的南子并不相同,说到底都是人言可畏的原因,因此直言道:“ 予所否者,天厌之!天厌之 。”
这句话既可以解读为孔子发誓没做任何违背礼制的事,否则被天所不容,但孔子修身修德,还不至于被弟子一脸的不高兴就逼的赌咒发誓,那么这句话该怎么解读呢?
其一:可惜南子虽有娇美容颜,却没有与之匹配的道德观,是上天的疏忽,也是上天的吝啬。
孔子不会去胡乱评判不了解的人,只根据传言表达出惋惜之情,
其二:没有根据地胡乱否定一个人,老天也看不过眼,看不过眼啊!
孔子告诫子路不可听信流言而随意否定一个人,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处事态度,成为人言可畏的推手。
也就是说,孔子与南子之间非常得清白,并没有什么暧昧之情。
孔子一生为了建立自己理想国度不得不周游列国,寻找有识的明君,借助其力量完成梦想,让天下人知礼守节,形成一个和睦的 社会 ,但孔子首先还是一个人,有 情感 、有喜恶,要娶妻生子、传宗接代,所以才说“食色性也”。某种意义上来说,孔子是为了学说忽略了家庭和感情的人,不管是贫穷还是显达,一直都在专注学说,自然也就没有纳妾,一生中只娶了唯一的子妻亓官氏,可算专一否?古代婚姻的观念
在早期原始人群内部,男女之间的性关系是杂乱的。随着人类的进化,两性关系中出现了道德和理性的曙光。**禁忌的形成和族外婚姻的实行,标志着性的需要开始服从于“人”的需要,婚姻制度正是随着原始经济的发展、人类互助的日益广泛以及亲属关系的趋于明晰,而逐渐建立起来的。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
一、婚姻的概念
古籍中有关“婚姻”的词义学解释约略有三:一是指夫妻的称谓,《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二是指嫁娶的仪式,《诗经•郑风》孔颖达疏:“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故云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也。”三是指亲家,《说文解字》释“婚’、“姻”说:“婚,妇家也”、“姻,婿家也”。《尔雅 • 释亲》说得更明确:“婿之父母为姻,妇之父母为婚。……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上述三说虽然不尽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点。其一,表明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婚姻双方结为姻亲关系的标志。其二,表明婚姻依礼而行,其仪节约定俗成,是礼仪系统中的组成部分。
婚姻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两性的结合,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和社会文化的特点。在儒家经典中,婚姻问题被视为家庭、社会的大事。首先,婚礼被视为人伦之始。《礼记•经解》云:“昏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昏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辟之罪多矣。”其次,婚礼被视为礼的根本。《礼记•昏义》云:“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再次,社会的婚姻状况还与社会治乱相关涉。《新唐书•后妃传上》说:“礼本于夫妇,……治乱因之,兴亡系焉。”儒家把两性结合为夫妻看作是文化的、社会的现象,这是一种具有文明色彩的认识,古代婚姻礼仪正是基于儒家的婚姻观念而逐渐形成。必须指出的是,儒家对婚姻强调的是“人伦之始”、“夫妇之义”,即“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社会规范,对“情”和“爱”则相对忽视。儒家又以婚姻为起点,推衍出父子、君臣一类的等级关系,于是,婚姻关系成为构成尊卑上下等级关系的基础。
二、婚姻的意义
在古代宗法社会,婚姻不是当事者的个人行为,而是关乎两姓宗族利益的大事,因此,男子与其说是为个人娶妻,毋宁说是为宗族娶妇。就婚姻的目的而言,首先是传宗接代。婚姻是构成家族、产生亲族的基础,宗法观念支配下的婚姻,以广家族、繁子孙为首要目的。《礼记•昏义》说:“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孔子说:“大昏,万世之嗣也。” 有夫妇而后有子嗣,由合法婚姻所生之长子才是嫡子,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宗法社会,传宗接代关系到家族的延续,“继后世”自然成为娶妻的首要目的。
其次是祭祀祖先。宗法社会重视血缘,把祖先血脉不绝视为家族的头等大事。古代婚礼常在祖先牌位前举行,叫做“庙见”,表示新婚夫妇共承祖先,同奉宗庙。《白虎通义•王者不臣》说:“妻者与己一体,恭承宗庙,……上承先祖,下继万世。”《唐律疏议•户婚》也说:“妻者,传家事,承祭祀。”传统婚礼仪式中的夫妻拜堂,就包括拜公婆、拜天地及拜祖先的内容。
第三是增加劳力。自进入父系社会后,男尊女卑被视为天经地义。《易•系辞上》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这些哲学概括把男尊女卑视同自然法则,不可违背。男子娶妻可得内助,而妇女只能“专心纺织,不好戏笑,洁齐酒食,以供宾客”。“妇主中馈,惟事酒食衣服之礼耳。”按封建礼法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妻子操持家务,侍奉姑舅,奉养公婆,却无经济地位。
第四是防止男女*乱。《礼记•坊记》说:“夫礼坊民所*,章民之别,使民无嫌,以为民纪者也。故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无别也。”以婚制来别男女,防*乱,尤其强调妇女要恪守贞节,本质上顺应了宗法制的需要,以确保女子所生子女血缘的纯正。然而,封建贞*观对女性有诸多制约,对男子的*乱却是少有约束力的。
古代婚姻的变迁
美国著名学者摩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一书中,对婚姻家庭的演变作过专力研究。他对人类婚姻的演变作了如下的梳理,首先是处于乱婚状态的人群;其次是以群婚为基础的血缘家庭取代了这种人群;再次是普那路亚家庭,实行的是两个集团间的通婚;接着由群婚制过渡到对偶婚制,它以单偶婚姻为基础,但不是排他性的同居;最后由对偶婚制过渡到专偶婚制,此即一夫一妻制。恩格斯在1884年发表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吸收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将人类的家庭婚姻变迁与人类社会的三个发展阶段相对应,就其发展轨迹作了精要地概括:“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以上述论述为参照,中国古代婚姻的变迁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一、原始群婚
原始群婚是人类祖先实行的一种两性偶合的关系,它出现于人类的童年时期。当时,“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人们群居野处,既无固定的配偶,两性交往也无任何习俗和理性的约束,因此不可能构成家族。男女无别,媾合无禁,两性关系纯任自然。在古代文献的记载中,就保留着有关神奇诞生和异类婚配的传说,例如《帝王世家》载:“神农氏,姜姓也。母曰任姒,有蟜氏之女,名登。为少典妃,游华阳,有神龙首,感女登于常羊,生炎帝。”又据《史记•周本纪》载:“周后稷名弃,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为帝窖元妃,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诗经•商颂》也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述。这些奇异诞生的传说,应是远古时代杂乱婚姻的曲折反映,正如郭沫若先生所推断的:“黄帝以来五帝和三皇的祖先的诞生都是‘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正表明是一个野合的杂交时代或者血族群婚的母系社会。”
二、血缘婚
随着原始经济的缓慢发展和原始人生活经验的积累,特别是学会了火的利用,于是,“原始集团为了生计必须分成小集团,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缘家族。”在血缘家族内部,开始产生婚姻禁例,即排斥亲(父母)子(子女)通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兄妹)发生两性关系。这种同辈血缘婚制,在中国古文献中多有记载,如《后汉书•南蛮传》记述了高辛氏之女和盘瓠结合,生育六男六女,其子女相互婚配的传说。《风俗通》中说女娲是伏羲之妹,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伏羲、女娲为“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两尾相交”亦即夫妻的象征,表明女娲、伏羲既是兄妹,又是夫妻对偶神。我国少数民族的民间传说中,兄妹通婚的故事也流传甚广。如苗族的《伏羲姊妹制人烟》、彝族的《梅葛》、布依族的《姊妹成亲》、壮族的《盘古》、纳西族的《创世纪》中,都有兄妹通婚的记述。这类传说虽多主观虚构的成分,但反映的却是原始社会血缘婚的普遍现象。
三、伙婚
伙婚又称亚血缘婚,伙婚制家庭亦即普那路亚家庭。伙婚与血缘婚的最大区别,在于两性关系中又出现了一种新的禁例,既不准亲兄弟姐妹发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特点是,一群兄弟和不是自己姐妹的另一群女子通婚,兄弟共妻,姐妹共夫,男女之间互为“亲密的伙伴”。据《史记•五帝本纪》载,舜一次娶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为妻,从这一传说中可以窥见伙婚制下姐妹共夫的特点。
伙婚制的出现,较之于血缘婚取代原始群婚,意义更为重要。由血缘婚发展到伙婚,自然选择的原则起了主要作用。以自然选择取代血亲婚配,人口的数量和质量都显著提高,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引摩尔根的话说:“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 古代中国人正是基于这一事实,有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的认识。伙婚制的历史作用,还在于促成氏族制度的萌芽。由于有了兄妹间乃至旁系兄妹间的婚配禁例,任何男子和女子都必须到别的血缘集团去寻找自己的配偶,所生子女归女系集团,最终导致母系氏族的出现。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看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
四、对偶婚
对偶婚的特征是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形成的一种不牢固的夫妻关系。较之于群婚,它是个体婚;较之于一夫一妻的专偶婚,它又是一种脆弱的、不稳定的夫妻关系。它是由群婚到专偶婚的过渡,所生子女仍然归属母系。
对偶婚制产生于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的交替时期,它的出现首先在于原始经济的发展,使剩余产品可供分割和交换。其次在于亲属通婚的限止日趋广泛,人们已难维持群婚或伙婚等方式,“妇女也就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构成对偶婚的方法大体是,由母亲议婚缔结婚约,通过物品交换达成婚配,或以武力到别的氏族抢夺配偶。因此对偶婚的双方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由于男子在野蛮时代的战争中大批死亡,导致女姓过剩,而男子在家庭内部又承担着获取食物的主要责任,这都使男子在对偶婚的形式下,仍享有多妻和偶然通奸的特权。对偶婚双方的离异不受氏族习俗的约束,其婚姻关系是不牢固的。
由伙婚制发展到对偶婚制,又萌生出新的社会因素,在对偶婚家庭中,除亲生母亲外,已有可能确定亲生父亲。其次,男子在生产劳动中所负责任的日趋重要,使之在家庭经济中渐占主导地位。丈夫地位的实际提升与母权制发生前所未有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按男系来计算世系,这就导致废除母权制,确立父权制这一“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男子在家庭中跃居主要地位,便发生了父家长制家庭这一中间形式,这一形式是对偶婚制家庭向专偶婚制家庭的过渡形式。特别是到了对偶婚制后期,劳动工具的进步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个体家庭已可能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工具和产品逐渐变为私有,又促成私有制和奴隶制的出现,从而“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有力的打击”。家长制家庭和私有制的萌生,必然要求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新的婚姻家庭,即由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来取代对偶婚制家庭,这一新的婚姻家庭,已孕育于对偶婚制的后期。
五、专偶婚
专偶婚俗称一夫一妻制婚姻。专偶婚制的确立,是以父权制取代母权制,以及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基于这一事实,马克思指出:“导向一夫一妻制的动力是财富的增加和想把财富转交给子女,即合法的继承人,由婚配的对偶而生的真正后裔”,因此,“结婚的主要目的即是生育合法的子女”。在专偶婚家庭中,妻子、财产及子女均为丈夫私有,妻子的职能主要是生育子女,延续父权世系。
专偶婚制自其产生之时起,就表现出男权至上的特点。就夫妻地位而言,由于丈夫取得了家庭经济的支配权,因而也就获得了对妻子的统治权。《礼记•郊特牲》说:“男帅女,女从男”,谚语云:“娶到的媳妇买到的马,由人骑来由人打”,这些都是妇女卑下地位的写照。就婚姻关系而言,专偶婚较之于对偶婚要牢固、持久得多,在通常情况下具有不可离异性。儒家从伦理角度强调夫妻关系的恒久性,所谓“夫妇之道,不可不久也,故受之以恒”,“礼,始于谨夫”
从婚姻进化的角度看,以“恒”来荡涤对偶婚制遗风,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夫一妻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早在周代,天子的妻妾就数量惊人,据《礼记 • 昏义》载,周朝的制度是“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整个封建社会,贵族官僚一般都拥有众多妻妾。就亲属关系而言,专偶婚的确立使亲属关系明晰而完整,血亲、姻亲、嫡、庶等关系都清晰了然,从而形成以父系家长为线索的宗亲网络。
由原始群婚发展到专偶婚,是古代社会由蒙昧、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恩格斯指出:“被共同的婚姻纽带所连结的范围,起初是很广泛的,后来越来越缩小,直到最后只留下现在占主要地位的成对配偶为止。”随着婚姻纽带连结范围的缩小,婚姻礼俗反而趋于繁复,并逐渐形成条文规定。
古代婚姻政策
中国古代的婚姻政策,是指历代政(蟹)府对婚姻所奉行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它反映了历代政(蟹)府对婚姻所持的基本态度。总起来看,古代婚姻政策从未越出礼的规范,在礼的框架内,历代律令又根据各时期经济、政治的需要,对婚姻作出了一系列的条文规定。
一、导民婚配
西周时期,已设有“大司徒”、“媒氏”等管理婚姻的官员。据《周礼•地官•司徒》载:大司徒“以阴礼教亲,则民无怨。”郑玄注曰:“阴礼谓男女之礼,昏姻以时,则无旷怨。”这是说大司徒一职的职责是用婚姻礼仪去教化百姓,帮助他们及时嫁娶,以减少社会上的怨女旷夫。古代男二十、女十五即行成年礼,表示成人,可以婚嫁。倘若男三十、女二十尚未婚嫁,政(蟹)府就要督促其婚配。《周礼•地官• 司徒》说,媒氏的职责之一,就是“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古代统治者大多关注男女婚姻和人口增长对国家富强的重要影响,因此奉行鼓励婚配和生育的国策。《韩非子•外储说右》载:“(齐桓公)下令于民曰: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唐太宗在贞观六年(632)曾下诏规定:“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这是说对于民间因经济能力不足或其他条件限制,以致不能依“六礼”聘娶的,地方政(蟹)府要为他们提供资助。古代统治者导民婚配、鼓励早婚的动因大致有二:一是保持社会安定,减少怨女旷夫;二是鼓励繁育人口,以保证征人役夫有充足的来源及增加赋税,从而增强国力。
二、嫁娶有媒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聘娶婚姻的必备条件。《礼记•曲礼》说:“男女非有行媒, 不相知名;不受币,不交不亲”。《诗经•豳风•伐柯》云:“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这里都提到无媒不成婚配的重要原则。朱熹说:“媒,通二姓之言者也。”媒妁的作用,本是受托于婚姻当事人的家长,通过在男女双方间的沟通,以促成婚姻的成立。古代“男女授受不亲”,不同席,不杂坐,不同行,两性之间,界限分明,于是,作为“通两性之言”的媒人,自然成为社会上不可或缺之人,媒妁的作用,本无可非议。问题在于封建聘娶婚把媒妁之言作为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凡是不经媒人沟通而自行结合者,都属不法,社会也不予认可,甚至被斥为“私奔”、“*乱”,这就束缚了男女的自由恋爱和自主婚配。特别是封建政(蟹)府以法律的形式,对媒聘的履行作了严格的规定,更使其具有强制的作用。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行媒”经绝对化和强制化,就与父母之命结合在一起,成为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桎梧。孟子说:“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而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管子• 形势》中也有“自媒之女,丑而不信”之说。对“自媒”的禁绝,本质上是借此保证父母之命的实施,以维护宗法社会的秩序。
三、同姓不婚
古人很早就认识到同血缘婚配对于繁衍后代的害处,族外婚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而取代血缘婚的。“姓”本是从母系氏族社会发展而来的血缘关系的标志,在父权制度建立后,“姓”更是宗族系统的标志。西周确立的宗法制就包括立子立嫡制、庙数之制和同姓不婚之制,同姓不婚成为西周重要的婚姻政策。其实施的目的一是为了确保宗法等级关系的明晰,使权力的继承归属不致紊乱。二是出于优生的考虑,《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国语•晋语中》也有相似的表述:“同姓不婚,恶不殖也。”同姓婚配不利于优生,是社会的共识。西周以降,世卿世禄制逐渐瓦解,但同姓不婚作为礼俗惯制仍得以传承。如唐代就明文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为同宗高祖父母服丧)以上,以奸论。” 唐代所谓的“同姓”是指同一高祖的后代,即同姓共宗,其血缘关系相近,禁止婚配,对优生有积极作用。明、清法律也是严禁同宗婚配,对同姓不同宗者则是开禁的。
四、可纳媵妾
历代婚姻政策都以巩固父系家长制下的一夫一妻制为原则,但同时又允许男子“一夫多妻”,因此,一夫一妻只是针对女子的婚姻规范,对少数男子而言,实行的却是以一夫一妻为名义的、以纳妾为表现的多偶制。秦以前,贵族男子中盛行媵妾制。媵指的是陪嫁的女子。《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又刘熙《释名》说:“侄娣曰媵。” 陆德明《释文》说:“妻之女弟为娣。”据此可知,诸侯娶妻,女方多以兄弟之女和新娘的妹妹为随嫁,这些陪嫁之女,叫做“媵”。周代,媵制在上层社会十分流行,《诗经•大雅•韩奕》写道:“韩侯娶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韩侯迎止,于蹶之里。百两彭彭,八鸾锵锵,不显其光。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盈门。”诗中对韩侯迎妻,新娘陪嫁之女相随如云的情景,作了生动的描绘。媵制实为上古姐妹共夫婚俗的遗存,秦以后,媵制消亡,但妾制依然盛行。妾与妻的区别在于,妻为明媒正娶,地位远高于妾;其次,妾可以像一般物品那样进行买卖、赠送、交换和赏赐。在男尊女卑以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社会观念主导下,妾制从先秦到民国经久不衰,上至达官贵人下及平民百姓都可纳妾。《唐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明会典》也规定:“庶人四十岁以上无子者,许娶一妾”。
一、唐朝婚姻制度的概述
(一)唐朝婚姻制度概况
唐朝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的缔结、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限制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律》规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和传统的“六礼”程序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并规定了“报婚书”、“有私约”等成立婚姻的具体条件。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前者分为“断离”与“出妻”,协议离婚即“和离”。根据《唐律》规定,官府断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二是出现“义绝”的情况,这些由官府强制解除其婚姻关系。在婚姻的限制方面,主要包括缔结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婚姻的限制两方面的内容。《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是“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唐律》关于解除婚姻的限制任然是传统的“三不去”。另外唐律允许寡妇自愿再婚和纳妾。
(二)唐朝婚姻制度的特点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盛唐时期社会政治开明,经济繁荣,法律健全,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盛世,唐朝的一派繁荣景象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现出鲜明的特色,即包容性和开放性。
第一,唐朝婚姻制度的包容性
经历了南北朝以来的民族大融合和民族同化,各民族在风俗习惯上相互承认和接受,民族之间彼此通婚的现象也相对增多,唐政府的最高统治者李氏家族出身关陇军事贵族,流淌着鲜卑族的血液,是胡汉通婚的融合体,虽受儒家伦理纲常的熏陶,但在实际生活中受礼法的限制却不像后朝那样严密。其统治集团的重臣长孙无忌、宇文融等都是汉化很深的鲜卑族人,阿史那杜尔、李光弼等高级将领也都是其他少数民族,唐初的统治者具有远大的政治韬略,对汉族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持开明、包容的政策,民族之间的包容性呈现出一派新的景象,民族间的通婚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对礼教形成一定的冲击,使人们的思想观念趋于开放。
第二,唐朝婚姻制度的开放性
在唐朝,由于受民族大融合的影响,关于婚姻的礼教相对松弛,人们的婚恋思想相对开放,现实生活中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贞操观念相对淡薄。唐朝离婚较为常见、再嫁不为失节,正如有学者所言,唐人“似乎不懂得如何去掩饰和压抑自己的欲望和追求,相反,他们要让这种欲望正常的表现出来。”在唐朝,和离,寡妇改嫁,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择偶,纳妾为法律所明文允许,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性特点。
二、唐朝缔结婚姻的制度
(一)实质要件
唐朝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同姓不婚”等。
第一, 缔结婚姻关系要遵循“一夫一妻制”。
所谓一夫一妻制,也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结成稳定配偶关系的婚姻形式,它是在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度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后世一直沿用。在封建时代的上层社会,一夫一妻制更多的表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唐令规定贵族官僚除正妻外,侧室也各分等级:凡亲王可有孺人2人(相当于正五品官阶)、媵10人(相当于正六品官阶);郡王以及一品官可有媵10人(相当于从六品官阶);以下递减,至五品官可有媵3人(相当于从八品官阶),六品官以下至庶人的侧室就只能称之为妾,没有官阶身份。《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有妻者不得重娶妻,违者徒一年”、“不得乱妻妾位,违者处徒刑”。
第二,缔结婚姻关系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律》确认父母及尊长的主婚权。在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男女无媒不交”。秦朝以后这些礼制规范被以法律形式确认父母意志是子女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唐朝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又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在唐朝,父母还可以强迫守寡的女儿改嫁。《唐律》也维护“媒妁之言”在缔结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可见,媒妁就是成就男女婚姻关系的媒介,《豳风·伐柯》说:“娶妻如何,匪媒不得”,唐律已正式将媒人规定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疏议云:“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唐律疏议·名例律》篇中也有“嫁娶有媒”的规定,可见媒人是成立婚姻关系不可缺少的条件。《唐律·户婚律》中“嫁娶违律条”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媒人各减首罪二等。”由此可见,媒人在成立婚姻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需要承担仅次于主婚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缔结婚姻关系须遵循“同姓不婚”的原则。
中国自古同姓不为婚,这一原则同样为唐律所秉承,《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但对于同宗异姓,因“祖宗迁易,年代浸远,疏源析本,罕能推详”,而“不在禁例”。另外,原本同姓,被皇家赐予他姓,众所共知者,属在禁之例;对音同字异之姓,如“杨”与“阳”之类,都不得为婚。唐朝禁止同姓为婚,是为防止辈份混乱,维护礼所倡导的伦理道德。
(二)形式要件
唐朝缔结婚姻关系的形式要件主要有:“报婚书”、“有私约”和“六礼”程序等。
所谓“婚书”是指双方尊长以书面形式提出和答应订立婚姻关系。《唐律疏议》卷13“许嫁女辄悔”条:“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辄悔者,杖六十”,并且“婚仍如约”。男家自悔无罪,仅不能追回聘财,可见婚书对男女双方的约束是不平等的。
所谓“私约”是男女双方尊长缔结婚姻关系的口头协议,包括对对方生理或其他方面一些缺陷的认可,《唐律疏议》对私约作了解释:“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老幼,谓本约相校倍年者;残疾,谓状当三疾肢体不完;养,谓非己所生;庶,谓非嫡子及庶、孽之类。以其色目非一,故云‘之类’。皆谓宿相谙委,两情具惬,私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
唐朝缔结婚姻关系仍然遵循传统的“六礼”程序。《唐律疏议》说:“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娶则二仪”,“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属合法婚姻,说明六礼仍是唐朝结婚的必经程序。所谓“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的第一个程序是“纳采”,传统的纳采是指男家委托媒妁以雁为礼物,向女家求婚,《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第二个程序是“问名”,指男家请媒妁求取女方姓名、生辰等情况,向宗庙卜问婚配吉凶。第三个程序是“纳吉”,即男家将卜问所得吉兆通知女家,《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人授。”唐朝的纳吉主要是将“报婚书”送达女家,女家答书许讫。第四个程序是“纳征”,即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仪礼·士昏礼》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唐高宗时曾规定不同官品缴纳不同数量的聘财,庶人则以礼而行。第五个程序是“请期”,即请定婚期,择取吉日成婚,《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最后一个程序是“亲迎”,即成婚之日,男方亲自前往女家迎娶。《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天之妹,女有阙祥,亲迎于渭。”经过“六礼”程序,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得以正式成立。
(三)缔结婚姻的限制
《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是“嫁娶违律”,二是
“违律为婚”。另外又有不得先奸后娶等规定。
第一,嫁娶违律。唐律规定的嫁娶违律的情形主要包括居父母丧嫁娶,居夫丧嫁娶,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嫁娶等三种。根据“礼”的规范,在为父母服丧期间嫁娶是“不孝”,为丈夫服丧期间自行改嫁是“不义”。《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居父母夫丧嫁娶”条:“诸居父母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父母被囚禁嫁娶”条:“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居父母丧主婚”条:“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若与不应嫁娶人主婚,得罪重于杖一百。”很明显,唐律关于嫁娶违律的规定,体现了礼法的结合,是忠孝思想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
第二,违律为婚。唐律规定的违律为婚的情形主要包括同姓为婚、五服以内亲属为婚、良贱为婚、与逃亡妇女为婚、监临官与监临女为婚,妄冒为婚以及恐吓、强娶为婚等。
《唐律疏议》规定五服以内亲属不得为婚,“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者,及娶同母异父妹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诸当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唐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为婚,目的是为防止道德沦丧,维护礼制。
为维护等级制度,唐律禁止良贱为婚。《唐律疏议》卷14《户婚下》说:“诸杂户不得与良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杂户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两等。”唐朝实行“当色为婚”制度,即要求门当户对,《唐律疏议》卷14“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条曰:“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为婚’,若异色相娶者,律无罪名,并当‘违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
《唐律疏议》卷14“娶逃亡女”条规定:“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赦免罪者,不离。”《唐律疏议》卷14“监临娶所监临女”条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者,亦同。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
妄冒为婚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身份、年龄等而为的婚姻,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规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恐吓、强娶为婚亦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4“违律为婚”条规定:“诸违律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即应为婚,虽已纳聘,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长孙无忌对“强娶者”解释曰:“谓以威若力而强娶之。”此外,唐令规定不得先奸后娶,“假令,先不由主婚,和合通奸,后由父母等立主婚已讫后,先奸通事发者,纵生子孙犹离之耳。常赦所不免,悉赦除者,不离。唐令犹离者非。”这一规定出于维护礼制的目的,对家庭和社会稳定具有一定作用。
三、唐朝解除婚姻的制度
(一)强制离婚
唐朝的强制离婚分为“断离”与“出妻”两种方式。所谓“断离”是指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唐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由官府断离,第一种情况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第二种情况是出现“义绝”的情形。有关“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的情形上文已有详述,这里不作重复。所谓“义绝”是指夫妻双方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杀伤、殴打、骂詈、通奸等情形,以及妻子谋害丈夫的情形。《唐律疏议·户婚》解释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并以此作为这项规定的根据。《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了“义绝”的具体情形:“(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出现“义绝”的情形,由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并给予双方一定处罚,《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所谓“出妻”是指男方单方面休弃妻子的行为。唐朝仍然沿用传统的“七出”作为丈夫强制离婚理由,《大戴礼记·本命篇》中有“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妻子犯“七出”之条,男方即可提出休妻,无需官府判决,只要作成文书,由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唐律则规定凡妻子犯无子、*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嫉妒、恶疾之
古代对结婚新房的布置讲究
本文2023-10-29 01:31:02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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