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政治家管仲 关于税收的理论有哪些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1收藏

先秦政治家管仲 关于税收的理论有哪些,第1张

  管仲(?-公元前645年),字仲,名夷吾,颖上(今安徽颖上)人。春秋前期思想家、政治家。公元前689年开始辅助齐桓公,当政40年,改革齐国内政,使齐国成为春秋时第一个称霸中原的大国。管仲的经济、财税思想在中国经济、财税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管仲的税收思想归纳起来有4个方面:

  1、经济是增加税收收入的基础。管仲强调:“善为政者,田畴垦而国邑实”,“实墟圹,垦田畴,修墙屋,则国家富”。

  2.主张轻税。“薄税敛,毋苟于民,待以忠爱,而民可使亲”。(《管子·五辅》)“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 (《管子·权修》)在土地税方面,管仲主张“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管仲主张“通齐国之鱼盐于东莱,使关市几而不征”(《国语·齐语》),即免征工商税。据史料记载,齐国的关市之征曾减低到“五十而取一”,可见工商税率极低。

  3.实行差别征税。对土地征税,管仲提出了“相地而衰(衰,音催,意为等差递减)征,则民不移”(《国语·齐语》)的重要税收政策。这个政策是按土地质量好坏征收差额赋税,而不是对不同土地征收同等的赋税,从而达到公平税负,使劳动者不再相率逃亡,安居乐业,稳定赋税收入。

  4.主张盐铁由国家专卖。管仲主张由政府控制部分重要自然资源,即“通轻重之权,徼(音脚,意求)山海之业”(《史记·平准书》),取得收入以满足财政需要。认为盐铁是人们必需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不可一日或缺,主张由国家实行专卖,垄断其销售,“寓税于价”,从而达到国家控制市场与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管仲的发展经济、轻税免税、差别课税和实行盐铁专卖的税收思想,对后世的税收思想家、理财家有很大的影响。

近日征收房产税的消息可谓是传得沸沸扬扬,人们都以为房产税在我国是一个新税种,其实房产税并不是现代才有的税种。早在古代我国就征收过房产税。有证据表明,中国大概是最早征收房产税的国家。《周礼》曾记载“掌敛廛布于泉府”,廛布相当于当时课征的房产税,属于土地税的一部分,对三种房屋征收。 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而不再并入土地税中征收,房产税是以唐朝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征收的“间架税”为始的。当时的户部侍郎赵赞以“军用不给”为由,建议兴办“间架税”。“所谓间架者,每屋两架为间”,即是一种以房屋为课税对象的财产税,又称“屋税”。其征收方法为 “上屋税钱二千,中税一千,下税五百”。据此可见其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是房屋,计税依据为房屋的外部标志,即分上屋、中屋和下屋三等。而对于隐匿不报者,“敢匿一间,杖六十,赏告者银五十缗”。 这种不问有无收益,见屋就征的做法,使当时的一些“衣冠士族,或贫无他财,独守故业,坐多屋出算者,动数十万,人不胜苦”。一般平民,更不堪负担。 在当时,这种“间架税”其实就是苛捐杂税的一种,因此到了兴元元年(公元784年),泾原兵在长安发生兵变,即在长安市上提出不纳间架、除陌两税的口号,致使唐德宗被迫将它与其它杂税一并废除。后来各朝均有征收,但时征时停,停征时并不是不对房屋征税,而多是将其并入土地税中一起征收。 “清朝初期,地方杂税大兴,宛、平两县有铺面行税;有的地方有间架房税;江宁有布廛输钞;京师有琉璃、亮瓦两厂计檀输税”。这些都属房屋税,至乾隆年间,逐渐废止。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在西洋列强霸占的一些大城市的租界内,借口充裕捕房经费,先后强行开征房捐一类的捐税,开启了近代房捐史的真正源头。 在太平天国的部分辖区内,也曾一度有过房捐。其征收方法又有不同,是以间数为标准,按日起捐。据史料记载,征额为:嘉兴每日每间三文,桐乡也是每屋每日三文,常熟则为每间屋每日捐钱七文。 清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由户部通令各省审查城市集镇的铺户行店数,抄袭租界办法,规定房捐章程:“凡租赁房屋,按其每月租金课税10%,房东、房客各负担一半。其居住自有房屋者,比照近邻出租房屋的租金课税10%。”但当时还未实行就奉命停止。 后来在八国联军战事结束、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承担了巨额的赔款,但清廷当时已收入骤减,支出大增,国库空虚,因而清政府就将赔款额向各省分摊,所以使得房捐章程于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又重新试办并付诸实施,但各地执行不一。

税务方面的书籍有:《税法》,《税收管理》,《税务会计》,《税收实务》,《国家税收》等。

1《税法》:共分十四章。其中第一章导论是税法的基础理论部分,包括税收和税法的概念、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法的分类和构成要素、税法的基本啄则、税收法律关系等,是学习具体税收法律制度的知识基础。第二章税收立法,介绍并论述了我国税收立法的历史,帮助学员了解我国税收历史,明确税收立法的重要性。

第三章到第十三章,分别介绍和论述了具体税收法律制度(即税收实体法),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房产税法、印花税法等19个税种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这是国家为贯彻税收基本法规、控制税收源泉、协调征纳关系、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和实现税收职能及任务的法律规范。

2《税收管理》:主要内容简介:税收是一个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不可或缺的工具和手段。在既定的税收制度下,税收管理水平将直接影响到税收目标的实现。

3《税务会计》:根据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税法编写。分别从基本法规、应纳税额计算、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四个层次对各税种的基本理论、核算方法以及核算的基本技能做了全面系统的介绍,同时也介绍了一些纳税筹划和税务代理的知识。

4《税收实务》:本书体系结构严谨,内容新颖翔实,突出应用性特点,通过各章的案例设计和习题设计,加强学生应用能力的训练,提高学生理解、运用和执行国家税法的水平,以满足其将来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需要。

本书为高等职业教育经济管理类专业教材,也可作为成人教育及国家公务人员的参考用书。

5《国家税收》:本书主要从税收制度的角度介绍税收理论和税收实务,分别就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作出安排。本书共分为十四章,所涉及的内容较广,也可以根据编写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第一章和第二章,介绍税收的概念、基本特点和职能作用,并就税收理论研究以来,税收原则的发展、税收的分类等进行介绍,学习该部分,应懂得国家为什么要征税。

第二部分从第三章到第十三章,安排了我国绝大多数税种的制度内容,从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到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和税收优惠等,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学习该部分,应能掌握如何征税的问题。

 你有听过关于税收的故事吗我带你看看古代的税收故事吧。

 税收故事

 朱元璋为了严肃茶叶专卖制度,增加赋税,执法如山,就是附马犯法,也是严惩不贷。洪武末年,附马都尉欧阳伦(安庆公主的丈夫)奉使至川、陕,眼见川茶私运出境销售,可赚大钱锭便利令智昏,自恃皇亲国戚,不顾茶禁之严,派管家周保大做起私茶生意。对欧阳伦这种明目张胆的犯法行径,边疆大吏不敢过问,陕西布政使(相当于省长),还趁机巴结,要下属为其“开放绿灯”,并提供运茶车辆等种种方便。某次周保贩私茶至兰县渡河,河桥司巡检依法前往稽查,反被辱打。这位河桥小吏气愤不过,便大着胆子向朱元璋告发了欧阳伦的不法行为。虽然欧阳伦是朱元璋的爱婿,但朱元璋懂得“有法必行,无信不立”的道理,知道不能私废公法,便将欧阳伦赐死,将周保等诛杀,茶货没收入官。

 罗隐诗谏免鱼税

 五代十国时期,吴越王钱为敛资聚财,征收了名目繁多的杂税,他还规定,杭州西湖边的渔民每天要缴纳鲜鱼数斤,以供其全家食用。因其住所系以前做节度使时的宅邸,便称这种额外税收为“使宅鱼”。当时的钱塘县县令、大诗人罗隐看到百姓深受“使宅鱼”之苦,想劝谏又苦于没有机会。不久,钱王召见罗隐时,拿出一幅《銵溪垂钓图》,说要和罗隐吟诗唱和。罗隐见画的是姜太公吕望于銵溪直钩钓鱼的故事,灵机一动“何不诗谏”于是当场口占一绝:

 “吕望当年展庙漠,直钩钓国更如何

 若叫生在西湖上,也是须供使宅鱼!“

 钱王听罢,沉吟半晌,忽而开怀大笑道:“你用心良苦,令朕感动。连姜太公都怕纳‘使宅鱼’,看来,朕得把这鱼税免了。”当即下旨免去“使宅鱼”。

刘伯温夜写奏章减田赋

 据说,刘伯温辅佐朱元璋完成帝业,建立明朝后,回到家乡青田察访民情。当他来到水南岭时,看到几个衙役正押着一个相貌忠厚的农民走过,刘伯温问旁边的农民:“他犯了什么罪”这个农民唱起山歌来回答:“三年大旱三年灾,百家种田百家哀;缸无粒米怎完税官吏日日捕人来。”刘伯温经调查当地确遭三年大旱而田赋未减时,决心请求洪武帝给青田百姓减免田赋。于是,他在岭头村子住下,连夜写奏章,一直到天亮才写好。

 洪武帝朱元璋上朝后,从太监手里接过刘伯温的奏章,边看边念:“青田,青田,叠石成田。田无水,民无粮,赋粮减半、减半再减半……”这时,只见刘伯温从容地跨出一步,跪下磕头说:“谢主隆恩!”朱元璋这才恍然大悟,中了刘伯温的计,可是君无戏言,就只好同意减掉青田部分田赋。据说青田人们感激刘伯温的恩情,为纪念他,就把他通宵达旦写奏章的村子,取名为“章旦”。

 申渐高讽谏免杂税

 申渐高是南唐时候的一个艺人,经常在宫中的宴会上奏乐,他生性诙谐幽默,敢于为民众说话。南唐皇帝李升在位时,国力薄弱,军粮储备不足,官府横征暴敛,人们深受苛捐杂税之害,不胜其苦。一年久旱不雨,祈雨也不应验。一天,李升在宫苑中同群臣饮酒时说:“现在京郊下起雨来,惟独京城不下雨,难道我们监狱中有冤枉的事违背了天意吗”群臣都不知如何回答。这时,申渐高走上前来笑着说:“雨水害怕抽税,所以不敢进京城呀!”皇帝猛然醒悟后大笑说:“是京城中赋税过重了吧”于是当日就下诏书免去一切不合理的税赋,其他税赋也都有减除。

古代正常税收基本是4个“丁税 户税 土地税,农业税”。

莫名其妙的税如下:

剃头税,市肆门摊税,钞关税,门税,间架税,征牛埭税,桁渡税,砍伐税,种植税,窗户税、大门税、婴儿出生税、牛羊下崽税、双眼皮税等等。

中国古代涉及税收的官制主要有十余种。

1、上计:战国、秦、汉时年终考核地方官员成绩的方法。战国时群臣于年终须将税赋收入写于木卷,呈送国君考核,称为上计。

2、户部:官署名。三国以后,常置度支尚书,掌财用,隋始以度支尚书为民部尚书。唐改户部,为六部之一,掌管全国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事务,长官为户部尚书。历代相沿不改。清末将民政部分划出添设民政部,财政部分改设度支部,户部遂废。

3、市舶司:官署名。掌检查出入海港的船舶,征收商税,收购政府专卖品和管理外商等事务。

4、税务处:官署名。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设立,辛亥革命后沿置。除涉及外交支用税项外,有关于海关关税事务,统归税务处核办,并指挥地方海关监督和通过总税务司间接指挥地方税务司。设督办、会办、提调,但实权均为外籍的总税务司操纵。

5、乡有秩:秦汉乡官之一。掌听讼收税等事。《续汉书。百官志五》:“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注引《汉官》云:“乡户五千则置有秩。”

6、彻侯:爵位名。秦制二等爵之最高一级。汉沿置,后因避武帝讳,改称通侯,又改列侯。汉代列侯有征收封邑租税之权,征收税以初封时所划定的户数为范围。大者户以万计,小者户以百计。列侯一般住京师,而不住在封地,其封地行政仍由中央所派的相掌握,列侯本人不予闻。

7、关内侯:爵位名。秦汉时置,为二十等爵的第十九级,位在彻(通)侯之次。一般封有食邑多少户,有按规定户数征收租税之权。南北朝时沿用,仅成为爵位的一种品级。详见俞正煊《癸已类稿》卷十一“关内侯说”。

8、盐官:官名。西汉武帝时为专卖盐铁,东汉时在隶郡县设,主收盐税。

9、大使:官名。多指特派出巡之大臣。从隋朝一直延用。元制设管税务者名税大使。

10、两税使:唐代掌管夏、秋两税事务的长官,系临时派遣,多以盐铁转运使兼任。

在古代,中国早从周朝开始就已经征收“房产税”,古籍《礼记·王制》中就有:“廛(chán),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的记载。

  西汉时期房产税还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房屋与家庭其他财产一起合并作为计税对象,税率为6%。汉武帝为了鼓励老百姓对偷逃税者进行告发和举报,规定查实后举报者能获取偷税者二分之一财产。当时汉武帝开征这一税种的目的是解决国家战时的财政困难和缩小贫富差距。

  唐代德宗建中四年(783),房产税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出现,称为“间架税”,其称呼源于“每屋两架为间”。当时,间架税的课税对象是长安城内居民住房。其征收标准:上等房屋交铜钱2000,中等1000,下等500。由于市民强烈反对,执行不到一年便被迫取消。

  五代十国的后晋、后周以及宋代都开征过房产税,其名称为屋税。南宋朝廷为筹集军饷,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向城乡居民征收屋税。

  元代的房产税称为“产钱”,按房产地基面积计征收粮食,或折钱缴纳。

  清代房产税纷繁复杂且名称多变,江南地区叫“廊钞”、“棚租”,北京叫“檀输税”。直至乾隆年间,才逐渐废止。

  近现代房产税

  鸦片战争以后,列强在中国建立租界。为解决主管治安的巡捕房经费,租界征收称为“房捐”的房产税。太平天国也征过房捐,在浙江嘉兴每日每间征税3文,江苏常熟每日每间为7文。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清政府曾照搬租界办法征房产税,“凡租赁房屋,按其每月租金课税10%,房东、房客各负担一半。其居住自有房屋者,比照近邻出租房屋的租金课税10%。”但还未开征就停止了。直到1901年才重新试办并付诸实施,但各地执行不一。

  1912年民国建立后,北洋政府仍沿用旧制征收房产税,但名称各异,有的叫“市政总捐”,有的叫“特捐”,有的叫“警捐”,有的叫“店铺捐”。

  直到1915年房产税才统一称为“房税”。其征收标准:商业用房按每月实缴租赁价的20%,居民住房按每月实缴租赁价的5%征收。

  当代房产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征收房地产税,在“文革”期间各省先后停征,其中浙江省是全国较早停征的省份。

  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对企业房地产和居民出租房征收房产税,以便抑制房地产投机,2011年1月28日,在上海和重庆两个试点城市对居民拥有的房地产征收房产税。

  国外的房产税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征收房产税,并且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上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财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平均比例为35%,其中美国财产税收入三分之二以上来自于房地产税。

  在税制设置上世界各国大多采用“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如意大利规定房产税税率为04~07%,在这一幅度内,由各地自行选择。首都罗马市规定: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者,自住房,税率为049%;出租房,税率为055%;闲置住房,税率为07%。对自住房,除了适用较低税率外,还可以享受20万里拉的减免。开发商竣工而未售出的房子,也要征税,在三年内可以按最低税率04%征收。意大利实行差别税率,主要是调节住房,提高住房使用效率,抑制空闲住房。

  在美国,由于房产税主要用于地方居民福利和教育,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不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的收税主体是基层的郡政府、市政府和学区,比例为:郡税占七分之一,市税占七分之一,学区税占七分之五。美国大部分地区房产税征收税率掌握在08%~3%之间,平均税率在15%左右。

  现今,为了抑制房地产投机,许多国家运用税收手段对房屋买卖加以调控,如德国要征收三种税:一是15%的不动产税,二是35%的交易税(相当于中国的营业税),三是15%的差价盈利税(即中国的20%的所得税)。近几年德国物价每年上升2%,房价只上升1%,说明房价在缩水。(翁礼华) 来源钱江晚报)

古代主要有这四种:

①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

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

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以及其他苛捐杂税。

古代市场单称为市。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由来已久。商代末年,商人贸易就已出现,但当时手工业和商业都属官办,所以没有市场税收。到西周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官营工商业之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为主的私营手工业和商业,集市贸易日益增多,因此出现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市场税收。

最早对私人拥有的车辆和舟船征税是在汉代初年。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汉朝就颁布了征收车船税的规定,当时叫“算商车”,“算”为征税基本单位,一算为

120钱,这时的征收对象还只局限于载货的商船和商车。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开始把非商业性的车船也列入征税范围。法令规定,非商业用车每辆征税一算,商业用车征税加倍;舟船五丈以上征税一算,“三老”(掌管教化的乡官)和“骑士”(由各郡训练的骑兵)免征车船税。同时规定,对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的人给以处罚,对告发的人进行奖励。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车船税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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