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医学伦理学:临床最基本的诊疗原则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9浏览:3收藏

2018医学伦理学:临床最基本的诊疗原则,第1张

在日常的诊疗过程中,我们要遵循临床最基本的诊疗原则有以下几条:

1患者至上原则: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始终以患者为中心,把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

2最优化原则(择优原则):指医务人员应以选择诊疗方案时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效果的决策。在有效诊疗条件下,采取的诊疗措施应使患者的痛苦最小、费用最少、副作用最小、效果最好、安全度最高。

3知情同意原则:指医务人员在选择和确定疾病的诊疗方案时要取得患者知情和自由选择与决定。对一些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手术以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为据。为此,要求医务人员信息告知。如果患者选择有误,医务人员负有履行指导的责任和义务。

4保密守信原则:指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及以后要保守患者的秘密和隐私,并遵守诚信的伦理准则。包括对不宜透露给患者的不良诊断等信息应对患者保密。

5及时原则:要求医务人员应尽快地对疾病做出诊断,主动迅速地治疗,并认真适时地对病人的要求和疾病变化做出反应。

6准确原则:要求医务人员积极充分地利用实现条件,严肃认真地做出符合病情实际的判断。

7自主原则:病人在诊疗过程中,有询问病情、接受或拒绝或选择诊疗方案的自主权。

正确对待病人的拒绝:医务人员要对病人的自主选择能力进行判断,而这种判断是确定病人的拒绝是否有效和医务人员选择对策的重要依据。

一般来说,自主选择能力丧失有两类情况:一类是发育期内的自主选择力丧失;一类是病理性自主选择丧失。

对于病理性自主选择力丧失的判断,需要根据认知、记忆、情感、思维、行为等项指标来观察。如昏迷病人、精神疾病患者等。

对于自主选择能力丧失的病人,应把其选择权转移给家属、单位、监护人等,由人他们做出自主选择,而不考虑病人的拒绝。

如遇到家属和单位都无人在场的急救病人,医生有权决定手术,但要征求院领导的同意。

在人类受试中尊重人的自主性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自主性是行为主体按自己意愿行事的动机、能力或特性,是一个哲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领域都涉及的一个论题,不同的论域赋予了这一论题不尽相同的内涵。

行为主体包括:生物个体、群体、组织,等;“按自己意愿行事”包括:自由表达意志,独立做出决定,自行推进行动的进程等。

哲学家康德认为,“应该蕴涵能够”(Ought implies Can)---理性的个人,想要成为一个道德的人,就必须具有一种有意识的选择自由。许多启蒙政治思想也从这个毋庸置疑的前提出发:有意识的和理性的个体可以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政治偏好。

尼采对传统道德和政治学说的谱系研究,揭示出个人几乎没有什么真正的或独立的选择。由权力意志产生的斗争,一人们常常意识不到的方式,产生出他们的信念、态度和价值。尼采的思想虽然算不上连贯一致,但他也主张,即使是一个独立主体的存在也都是一个神话。

自主性的重要性

一、自主性学习的第一个根本特征是自愿自觉,是主动的要求而不是被动的接受。

二、自主性学习的第二个根本特征是用心用脑,这与机械学习形成鲜明对比。

三、自主性学习的第三个特征是独立自主。表现为不受外界干扰,更不会受外界主导、控制,学习状态更稳、更具持续性。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六个方面,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的主要特点是:

(1)它是一部典型的早期的民法典。民法典明确表述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阐明了私有财产无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原则的含义,这是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的。

(2)反映出改革原则和传统之间的妥协、折衷。民法典保持了改革的精神,特别是在保证经济关系发展所必要的问题上。

(3)注重实际运用。法典没有总则和过多的抽象概念,实际规范简洁明确;很少有弹性概念,司法机关执行法典时裁量余地不大;法典具体编排不强调科学性和严密性,而是从使用方便出发。

(4)语言通俗易懂,形成了言简意赅的法律文风。

民法典是第一部法典,它开了近代民事法律法典化的先河,它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的成果,对促进发展起了很大作用,对许多国家及其附属国的民法也有深远影响,并传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使民法法系的范围迅速扩大。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原则,这些原则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注重实际运用,语言通俗易懂,形成了言简意赅的法律文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长幼有序是中国亲属制度中最基本的原则。

中国亲属系统介绍:

亲属,是指因婚姻或血缘与人类个体结成的社会关系,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等亲属又称亲人或家人,其他则称为亲戚。

中国亲属系统,传统以男系为核心,分亲属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亲属间,根据每个人的辈分、宗族、年纪与性别,而有特定的亲属称谓。中国人的亲属称谓,具有条理分明、尊卑有序的特点,成为中华文化的一大特征。

同胞兄弟姐妹:

1、兄亲:父母的儿子中,比自己年长者称为“兄亲”,也称“亲哥哥”。兄的妻子称为“嫂”。

2、弟亲:父母的儿子中,比自己年幼者称为“弟亲”,也称“亲弟弟”。弟的妻子称为“弟媳”,或偏口语化称为“婶子”。

3、姊亲:父母的女儿中,比自己年长者称为“姊亲”,也称“亲姐姐”。姐的丈夫称为“姐夫”。

4、妹亲:父母的女儿中,比自己年幼者称为“妹亲”,也称“亲妹妹”。妹的丈夫称为“妹夫”。

父之兄弟姐妹:

1、伯父:祖父的儿子中,比父亲年长者称为“伯父”。伯父的妻子称为“伯母”。

2、叔父:祖父的儿子中,比父亲年幼者称为“叔父”。叔父的妻子称为“叔母”,或偏口语化称为“婶”。

3、姑母:祖父的女儿称为“姑母”。姑母的丈夫称为“姑丈”。

兄弟姐妹之子女:

1、侄:对于男性,兄弟的子女,根据性别,分别称为“侄”、“侄女”。

2、外甥:对于男性,姐妹的子女,根据性别,分别称为“外甥”、“外甥女”。

3、内侄:对于女性(包括其夫),兄弟的子女,根据性别,分别称为“内侄”、“内侄女”。

4、姨甥:对于女性(包括其夫),姐妹的子女,根据性别,分别称为“姨甥”、“姨甥女”。

法律分析:此法已经废止,民法典正式实施。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信原则;5、绿色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章法的三种基本原则如下:

1、气势贯通:蔡邕说:“势来不可止,势去不可遏。”要使静止的字活起来,就必须讲“势”。势是发展的、流动的、变化的,所以蔡邕认为笔势应来去自然,不可遏止。这“势”就是“血脉”、“筋脉”,是章法气势形成的根源,也是草书章法形成的原因之——。唐张怀罐在《书断》中说得很透彻:“字之体势—笔而成,偶有不连而血脉不断。”

2、错综变化:草书章法之错综变化难以名状,错综者指字之大小错综、疏密错综、用笔轻重错综,欹正错综等,怀素《自叙帖》、张旭《古诗四首》皆极尽错综变化之能事,其章法常以“雨夹雪”喻之。如落叶纷披令人眼花缭乱然片片落叶又极规则,规则中有不规则,视觉上是动的。细审之,每一字又静静躺在纸上,并不曾动,这就是因其错综变化所致的艺术效果。

3、虚实相生:草书章法理应“虚实相生”。“实”指纸上的点画,也即有墨的黑处;“虚”指纸上点画以外的空白,也即无墨的白处。老子日:“知白守黑”,是指哲理上的虚实,是对世间万物矛盾的一种理解和调和的方法。用在书法上,就是要调配好黑白之间的关系,太黑则墨气一团,气闷而有窒息感;太白则凋疏空旷,气懈而有松散感。

章法的要点

1、要做好布局:书法创作前必须事先进行“构思谋篇”,要依据所要书写的内容进行一番思考,比如每列字数多少,字多大为好,行距大约是多少,字间距要做哪些变化。对于难写的字,需要重点练习。哪部分是整个作品的高潮,需要着重强调等等。作品正文最后一行的字数是有要求的,不得全行写满,这一行必须有“留白”,也就是要“透气”。

2、要气韵通畅:一个书法作品,最怕的是单字写的很好,但把它们放在一起却各说各话,没有组合成一个完整的作品。一行中的字要保持上下的贯气,上一个字写完,要立即做下一字的承接,做到笔断意连。

中华读书报讯 据最新消息,全国现存公藏古籍超过3000万册件,其中有超过1000万册件残破严重亟待修复,而全国图书馆专业古籍修复人才极度匮乏,与当前古籍保护的严峻形势形成尖锐的矛盾。

国家图书馆善本特藏部主任张志清介绍说,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全国图书馆古籍修复人员不足100人,按比较快的工作进度,也需要近千年才能完成1000万册件古籍的修复任务。与此同时,现存古籍家底不清、古籍保护技术设备与科研水平落后等问题的存在,也为古籍保护、利用等基础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据了解,我国现存超过90%的古籍收藏在图书馆中,与文物管理归口不同,尽管国家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专项经费达3亿元以上,而用于古籍保护的专项经费却少得可怜,每年只有几十万元。建国以来,我国已开展过两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却从未进行过全国性的古籍普查。国家目前所掌握的古籍数量统计,是累加各馆上报数字而来,而由于经费不足、人员短缺等问题的存在,许多藏书单位并没有完成对古籍细致清点和编目整理工作,也没有进行定级和破损统计,即便如此,登记在册的公藏古籍也有超过3000万册件,几乎是其他类型文物数量的总和。这其中有超过1%3的古籍需要修复,许多珍贵古籍甚至急需进行抢救性修复。

张志清介绍说,国家图书馆在上个世纪60年代和前年对所收藏的善本古籍的纸张酸性进行检测,结果表明,其PH值已从平均7到75降为平均66。即在过去的40年间,国图的古籍文献纸张酸性PH值降低了一个数值,已从弱碱性或中性转变为酸性。“酸化”是指古籍纸张的主要成分——植物纤维素发生酸性水解,外在表现为纸张变黄和脆化,对古籍所造成的损蚀是非常严重的,据实验测算,PH值在50以下的文献,纸张将全面脆化,保存年限不会超过200年。张志清举例称,国图大部分善本古籍都藏在恒温恒湿并带有空气过滤装置的地下二层、三层,保护较好,而存于地上的《文津阁四库全书》,受大气污染的影响,有的纸页出现了明显的黄斑。他担心,如果现在不对古籍酸化加以重视,及时采取措施,再过若干年,不但抢救投入成本成倍增加,效果也是不容乐观的。

国家图书馆现藏100万册件珍贵善本特藏,其中轻度破损的有13万册件,中度破损的有26万册件,重度破损的也有12万册件,待修复文献超过半数。而馆内的古籍修复人员只有12名——这一数字已足以让其他图书馆羡慕不已——尽管他们的工作经验基本都在10年以上,修复技艺水平较高,但是普遍学历不高,多数是大专水平,而且年龄都超过了40岁,同时面临着后继无人的尴尬局面。张志清说:“国图所面临的问题也正是几乎所有图书馆古籍修复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人员数量严重不足、职称低、年龄老化、后继无人,另外综合素质较低也是很严重的问题——国外从事古籍修复工作的人员至少要大学毕业,比如在英国大英图书馆工作的古籍修复人员,就都是由伦敦的两所大学专门负责输送的。”在他看来,我国的古籍修复行业目前还基本停留在手工和经验传授阶段,没有上升到理论和科学的层面。而国外古籍修复普遍应用电脑和工业机械等现代科技手段参与或辅助修复,还通过理化和生物实验室进行纤维监测和保护实验,积累科学数据,寻找比较好的保护手段。因此建立国家古籍保护重点实验室,提高古籍保护中的知识含量,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针对目前古籍修复人才短缺的局面,张志清表示一方面可以通过实现修复行业的社会化,即通过社会企业承揽馆藏古籍的修复工作,来稍作缓解——图书馆系统以外,社会上还有一些从事古籍修复民间人才;一方面他也一直在呼吁,希望政府考虑在高等院校图书馆学系或中文系中培养“古籍整理和保护”方向的本科和研究生,在高、中等专科学校培养高职和中等专业的古籍修复人才,有计划地输送到国家图书馆和大型公共图书馆中从事古籍保护工作,相关部门设立奖学金,鼓励和吸引学生从事古籍保护工作。

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图书馆处处长张小平表示,古籍修复人才短缺和断档的根源,出在培养环节和输送环节,一方面图书馆急需这类人才,引进新人名额却按各地事业单位编制办理(张志清称目前国图引进人员要求必须是本科及以上学历);一方面高等院校并没有设立相关专业,无法输出专业人才。

目前,文化部拟启动“中国古籍特藏保护计划”,由中央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分期开展全国古籍修复,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分层次培养古籍修复人才,并决定在北京、上海、江苏三省市开展培养古籍修复人才试点工作。但至今为止,只有江苏南京莫愁职业中学自2001年起开展了古籍修复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迄今已有数十名学生毕业,先后进入南京图书馆以及几所地方大学图书馆工作。

“中国古籍特藏保护计划”这项旨在保护民族优秀文献遗产的国家重点文化工程启动后,我国珍贵古籍的普查摸底、保护修复人才培养、重点实验室建立等工作将逐步展开,古籍保护的严峻形势有望得到改善,古籍保护事业有望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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