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西游记电子书犯法吗
犯法
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美术、摄电子书影、录像作品、电子书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电子书处罚金;违法所得数电子书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电子书,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书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 未经著作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子书**、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 出他人享有专有出的图书的;(三)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C店影响不大,版权问题可能有,天猫的话。就不用问直接影响!(记得淘宝上有销售过何老师刚出道的书)何老师也知道,但没起诉,但是经营证能上传最好!对你的店铺母庸置疑的非常大的帮助,有经营证跟没经营证,差的不是1-2档次。
在我国大陆地区,目前个人下载盗版电子书自己看的行为并不违法,但是提供该盗版资源(无论营利与否)是违法的。
所谓的盗版电子书,是没有经著作权人授权制作和传播的电子书。大部分资源网站上用户上传的电子书都是盗版电子书。但是,并非没有获取正版电子书的网站。例如,高校图书馆网站提供往往正版电子书下载。亚马逊等从作者或者出版社购买了图书电子版权的网站,也提供一些免费电子书。
与盗版电子书相关的行为,其法律性质要怎样认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主要有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2006年制定、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了一系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和盗版书有关的主要是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由于复制权发行权主要规制有形载体,和盗版电子书有关的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前些年,韩寒与百度文库上电子书的著作权纠纷,涉及到的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免费分享电子书是违法的。购买书籍的法律后果,仅仅是取得书籍的所有权,未与著作权人形成合意并且明确授权或者依据著作权人单方意思许可或者转让权利的,并不意味着附着在书籍载体上的著作权也一并概括或者具体的转移。首先,假设在没有《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那么将书籍电子版复制若干并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可能触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而复制权,根据第1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电子书籍因其载体的特殊性,于没有版权保护措施的状况下,致使复制书籍内容在网络时代变得更加便利。并且一旦复制成本下降,则导致著作权人包括发行在内的经济利益极易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作为对著作权利人的救济,法律明文规定,权利人未许可他人复制或者转让复制权且不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下的,任何人不得实施针对其作品的复制行为。同理,读者或者电子书籍的所有人,在前述情形下,也不得将作者作品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网络硬盘或者其他网络空间。否则著作权利人有权要强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文2023-08-05 05:06:43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yizhai.net/article/181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