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正义的概念
上节课,我们给大家留下一个问题:什么是正义?

在日常话语中,“正义”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报应的正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做了坏事的人应当受到惩罚。如果某人违法犯罪却因为有钱有势而脱身,我们会认为这是不正义的,特权和地位不应践踏正义。二是“分配的正义”,在物资、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分配上,人们得到应得的部分,我们社会所提倡的“按劳分配”,就是这种正义的典型表现。
如何才能实现正义呢?我们如何权衡人们应得的东西是什么?在进一步讨论之前,我们得回溯到“平等”的问题。“正义”这个概念强调人的平等,然而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有些人生来健康、富有、聪明,有些人生来残疾、贫穷、缺少天分。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没有两条完全相同的人生起跑线。“绝对平等”是一件先天就不可能的事情,那“正义”所强调平等是怎么回事呢?

“正义”强调的是在社会契约面前,社会成员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就拿法律来说好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思是说,同样的法律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所有人。“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男女分别,种族差异,在法律面前都应当被抹平。一个单方面维护有钱人或者单方面抬高穷人的社会都不能被称作一个正义的社会。如果我们所有人都能充分意识到平等和相互尊重的重要性,也许社会生活中其他的不平等就有机会得到纠正。
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将正义视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并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首先,每一个参与到一种制度中或受其影响的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就像社会的其他成员一样;其次,只有当我们可以合理地指望,不平等能够符合每个人的利益,而且与之相关的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时,这种由体制结构所规定或助长的不平等才不是武断的。

我们可以稍微简化罗尔斯的观点:一方面,所有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社会可以存在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必须是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比方说,人民选举代表,使之具有更多的政治参与权利,这样一种不平等符合所有人的利益,并且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担任代表,这种不平等就是符合正义原则的。

如何实践这样的正义原则呢?罗尔斯提出了“无知之幕”的概念。只有在每个人都受到无社会差异的对待时,正义才会出现。我们假设将全体社会成员都集中到一个幕布下,约定好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在走出幕布后会在社会中扮演什么的角色,然后大家一起讨论针对某一个角色大家应该如何对待他。比如如何对待市长,如何对待清洁工。这样一来,没人会因为自己的既得利益而给出不公正的意见,因为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来的位置,一个不想善待清洁工的人走出幕布之后可能就得扮演清洁工的角色,一个想让市长权势滔天的人走出幕布之后并不能确保这对自身有利。由此,在“无知之幕”下面,弱势群体能得到应该的保护,优势群体也不会得到过分的利益。

与柏拉图对理想国的构想类似,“无知之幕”同样是一个如何组织现实世界的参考模型。倘若我们中的大部分人都认同这样的理念,那么我们也该结合实际,争取接
刘宝楠先生文中三证“轻”字为衍文,持肯定态度!
刘宝楠《论语正义》原文如下:
“愿”者,有志而未逮之辞。《尔雅释诂》:“愿,思也。”“裘”者,《说文》云:“裘,皮衣也。”裘即裘字。凡裘服,毛在外,故有加衣以袭之。衣裘犹衣裳。
皇邢各本衣下有轻字。阮氏元《校勘记》:“《唐石经》‘轻’字旁注。案:石经初刻本无轻字。‘车马衣裘’,见《管子小匡》及《齐语》,是子路本用成语,后人涉《雍也篇》‘衣轻裘’而误衍‘轻’字。钱大昕云:‘三经“轻”字,宋人误加。’考《北齐书唐邕传》‘显祖尝解服青鼠皮裘赐邕,云:“朕意在车马衣裘与卿共敝”。’盖用子路故事,是古本无‘轻’字一证也。《释文》於‘赤之适齐’节,音衣为於既反,而此衣字无音。是陆本无‘轻’字,二证也。邢疏云:‘愿以己之车马衣裘,与朋友共乘服。’是邢本亦无‘轻’字,三证也。皇疏云:‘车马衣裘共乘服。’是皇本亦无‘轻字’,四证也。今注疏与皇本正文有‘轻’字,则后人依通行本增入,非其旧矣。”
什么是正义的概念
本文2023-10-29 19:01:56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yizhai.net/article/1814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