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志愿者有什么要求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30浏览:2收藏

注册志愿者有什么要求,第1张

成为一名注册志愿者要满足5个基本条件:

1、年满14周岁;

2、具有奉献精神;

3、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4、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5、遵纪守法。

志愿者注册方式:

1、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等个人基本信息;

2、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

3、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综上所述,对社会而言,志愿活动具有以下积极意义,一是传递爱心,传播文明。志愿者在把关怀带给社会的同时,也传递了爱心,传播了文明,这种“爱心”和“文明”从一个人身上传到另一个人身上,最终会汇聚成一股强大的社会暖流;二是有助于建立和谐社会。志愿工作,提供了社交和互相帮助的机会,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关怀,减低彼此之间的疏远感,促进社会和谐;三是促进社会进步。社会的进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志愿工作正是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服务社会的行列中来,对促进社会进步有一定积极作用。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中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法律依据: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对于进一步规范注册志愿者管理工作,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推动志愿服务项目化运作、社会化动员、制度化发展,深化青年志愿者行动具有重要意义。

一拖15分钟幸福圈上海少先队推行推行志愿者服务制度。

志愿者服务制度是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15分钟幸福圈的内容

上海少先队持续加大宣传报道的力度,策划了双减后的第一个周末主题报道,通过了上海电视台、新民晚报、文汇报等媒体倡导共享父母理念,让家长亲身参与15分钟社区少先队幸福圈建设。组织开展红领巾新闻评论员挑战赛,引导少先队员在家长的帮助下,以视频记录双减后在15分钟社区少先队幸福圈内的见闻和体会。

还在萌动上海微信公众号开辟红领巾晒幸福栏目,聚焦特色做法,挖掘创新经验。上海少先队充分考虑家长的差异化特点,引导家长主动参与15分钟社区少先队幸福圈建设,不断完善校外多样化参与路径。

上海少先队充分考虑家长差异化特点,引导家长主动参与“15分钟社区少先队幸福圈”建设,形成家长和队员良好互动,促进家庭和睦,赵国强说:

家长最了解自己孩子需要什么喜欢什么,把家长力量发动起来,孩子‘ 双减’以后生活就会不再内卷,就会幸福快乐。我们倡导各个社区把热心积极的家长聘为家长辅导员。我们还要搞家长辅导员培训班,让更多家长投入到家长辅导员行列中。

1、规范志愿者招募注册。志愿者的招募和注册,是组织引导人们参加志愿服务的重要环节。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根据群众的实际需要,由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及时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根据标准和条件吸纳社区居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依托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为有意愿、能胜任的社区居民进行登记注册。

2、加强志愿者培训管理。做好志愿者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是提高志愿者素质和志愿服务水平的前提和基础。要坚持培训与服务并重的原则,由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要求,通过集中辅导、座谈交流、案例分析等方式,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加强志愿者骨干的培养,使他们成为志愿服务的中坚力量。

  志愿者也叫义工、义务工作者或志工。志愿者致力于免费、无偿地为社会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下文是关于北京市志愿者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北京市志愿者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首都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首都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志愿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0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全市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服务。

第二章

招募与注册

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一)志愿者组织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信息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二)志愿者组织可深入社区、农村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市民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建立全市志愿者注册制度。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志愿北京”网站为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网络平台。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注册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充分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现有的注册管理系统的作用,建立对接机制,与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实现有效对接。

第七条 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

(一)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可依托“志愿北京”网站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市志愿者联合会提出开展注册工作的申请,接受市志愿者联合会的注册委托。

(二)市志愿者联合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委托开展注册工作的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名单。

第八条 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志愿者注册条件并志愿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可通过网络、电话或直接到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等方式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申请人身份证号是注册的必要认证信息。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注册机构为申请人统一编号,发放北京市志愿者卡,并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志愿者数据库。

第九条 志愿者卡由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统一制作,委托注册机构负责向注册志愿者发放。

第十条 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统一确定志愿者卡号编制规则,志愿者卡号与志愿者身份证号相匹配,在注册系统中将志愿者身份证号作为后台信息予以管理和保密,志愿者卡上不出现个人身份证号。志愿者卡号一人一号,终生使用。在志愿者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履行志愿者义务等情况下,应由原注册机构注销其志愿者卡号,被注销的志愿者卡号不再重新使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卡集身份标识、注册登录、激励表彰等功能于一体,是志愿者的身份卡、信息卡、计时卡、荣誉卡。

(一)身份凭证。志愿者卡是志愿者身份的标识,志愿者可凭志愿者卡参加志愿服务、培训、公益实践等活动。

(二)信息管理。志愿者凭志愿者卡号及密码可登录“志愿北京”网站,进入个人管理模块,查询、修改个人信息。

(三)服务计时。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由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对志愿者服务时间进行计时,经相关志愿者组织认定后记录进志愿者卡;社区志愿服务等经常性志愿服务,由社区居委会或服务对象及志愿服务组织者对服务时间提供证明,经相关志愿者组织认定后记录进志愿者卡。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四)荣誉激励。志愿者卡号具有唯一性,可由志愿者永久保留,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也是对持卡志愿者的一种激励。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七)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九)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四)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市、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市、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并进行业务指导;依托市、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日常管理,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一)鼓励志愿者使用全市统一的标识,提倡各类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佩戴以全市统一标志为主体图案的标志。

(二)注册机构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新注册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是北京志愿者,为使我们的国家和城市更美好、人民更幸福、环境更安全,我要团结身边的人,投身其间。面对需求,我要行动。我承诺,我将竭尽所能,参加公益活动,帮助困难人群,真诚关怀有需要的人士,为他们带来温暖。”

(三)志愿者的培训工作主要由注册机构或授权的有关单位、机构、组织负责,对于普通志愿者,可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等方式,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基础性培训;对于骨干志愿者可通过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专业服务技能、项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重点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

(五)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证明,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记录,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

(六)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互助服务、返还服务等制度,把提供志愿服务与优先享受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在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可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警告、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要求有关服务对象赔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九)志愿者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由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性志愿服务中,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根据需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志愿者可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志愿者组织应当发挥志愿者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需求对接机制和项目管理机制,实现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和群众接受志愿服务的便利化。

(一)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志愿者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志愿服务需求进行调查和评估。在调查评估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领域的日常需求,关注弱势群体。按照“服务对象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则,提出志愿服务需求计划,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吸引志愿者广泛参与。

依托“志愿北京”网站,建立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和服务对接平台。

(二)鼓励志愿者根据自己的特长和意愿,组成项目小组,根据需求计划自主认领服务项目,在各类志愿者组织的统筹安排和合理调配下,为服务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实现志愿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三)认领项目确定后,各项目小组要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设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服务项目的总体目标、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和评估监督等要求,并按照项目方案分步组织具体实施,保证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志愿者组织要加强志愿服务项目品牌化建设,巩固传统项目,拓展创新项目,做好项目的方案策划、服务承接、资金筹集、公关宣传、督导评估、总结完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打造优质服务品牌,逐步开发一批符合实际、社会所需、效果明显、影响广泛的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开放式的志愿服务项目库。

(五)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

表彰与激励

第十七条 建立全市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注册机构根据志愿者服务的时间累计及服务评价情况,认定其为北京市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同时在“志愿北京”网站进行标注和宣传。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200小时、500小时的,可分别认定为“北京市一星志愿者”、“北京市二星志愿者”、“北京市三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对其进行注册的志愿者组织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定期报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备案。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可认定为“北京市四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具有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团体会员资格的注册机构认定,认定结果定期报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备案。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可认定为“北京市五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认定。

第十八条 建立全市志愿者奖章授予制度。根据志愿者注册以后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与绩效,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奖章获得者佩戴相应标志,同时在“志愿北京”网站进行标注和宣传。

(一)志愿者自获得“北京市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一定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一定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铜质奖章评选。志愿服务铜质奖章评选工作由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等有关部门组织,评选结果报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备案。

(二)志愿者自获得铜质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较大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较大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银质奖章评选。志愿服务银质奖章评选工作由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组织。

(三)志愿者自获得银质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金质奖章评选。志愿服务金质奖章评选工作由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

(四)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一年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上述级别奖章。

(五)奖章授予可视实际情况定期举行。

第十九条 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

(一)市、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同市、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等有关部门,将定期具体组织开展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志愿者工作突出贡献集体与个人等评选表彰。

(二)引导和鼓励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评选表彰的项目及结果应按相关程序报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条 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经常性志愿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给予上述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通过组织疗养休养、免费体检等方式对优秀志愿者进行慰问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典型事迹,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办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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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

2志愿者服务站管理制度范文

3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全文

4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

5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62017年实行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给你个样本看看,也许有用哟! 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是2001年11月成立的全校性的学生社团组织,接受校团委指导,协会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社会服务事业的在校学生组成。协会内部机构分为:理事会、办公室、注册中心、志愿服务中心、宣传推广中心、管理中心、外联部。为了监督志愿者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情况,实行标准化管理体系,由理事会讨论并制定本纪律条例(试行)。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完善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制度建设,为内部成员奖惩提供标准化依据,为了协会成员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志愿服务事业中去。本纪律条例分为总则、基本纪律条例、评优纪律条例、干部选拔纪律条例、内部财务管理纪律条例,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青协理事会所有。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各级协会及其成员,加强协会纪律管理,依《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及《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办法》制定本纪律条例。  第二条:本纪律条例适用于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全体成员,各学院分会可以参照此条例制定相关办法。  第三条:协会成员应本着志愿精神,认真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协会成员权利平等,有监督、批评、举报、申诉等权利。第二章:基本纪律条例  第五条:认真遵守《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及《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办法》及本纪律条例相关规定。  第六条:作为青年志愿者参加各项活动,贯彻“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协会精神,严格要求自身言行,不得做出有辱志愿者形象的事情。  第七条:尊重和爱护协会会旗,经学习后要会唱“志愿者之歌”。  第八条:各项志愿活动、会议、值班做好考勤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干事须向部长或分管理事请假;部长或副理事须向理事长请假,且都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如当时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事后必须补全,请假手续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九条:无故缺席志愿活动、例会、值班总计达到2次,部门例会时由部长根据实际情况给与批评;无故缺席3次以上,由部长报由理事会处理,理事会应及时了解实际情况严肃处理,严重的报给校团委,经同意后给与强制退会处理。  第十条:志愿活动、例会、值班请假累计达3次以上,由部长或副理事报理事会备案,请假累计达5次,经理事会讨论后给与劝退处理。  第十一条:做好志愿服务的同时,努力学好科学文化知识,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原则上不允许协会成员有挂科,情况严重的经理事会讨论后给与劝退处理。  第十二条:协会各个部门、全部成员应和睦相处,团结共进,不允许搞小集体,妨碍协会工作。  第十三条:协会部门成员如有2/3成员对部长或副部长的工作不信任,经报理事会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与处理,情况严重者可予以直接撤职。如协会2/3全体成员对理事会不信任,报校团委处理,进行重新选举。  第十四条:协会活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充分讨论,得到2/3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协会部门成员如有违反校纪或违法犯罪行为,经查实后,强制退会。无故不出席协会会议,不参加协会活动一学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理事会将予以劝退。第三章:评优纪律条例  第十六条:参照第九、第十条,协会成员若经部门会议批评和理事会备案后,取消其当年参加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凡具有评优资格的协会成员均具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各部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相应成员参与整个协会评优,最终评优名单由协会部长级以上会议2/3通过产生。  第十八条:全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在已经被评优的成员中产生,经理事会透明化、公平化的考核通过,交由校团委参与评选。  第十九条:协会成员对评优结果有质疑权、申诉权,可向理事会或校团委反映。第四章:干部选拔纪律条例  第二十条:协会成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协会部门负责人由部门成员投票选举产生,并报理事会备案。理事会成员由理事长公开选拔,报校团委审核批准。新一届理事长由协会副部以上参加竞选,由本届理事长确定,报校团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各院青协会长及优秀会员享有平等的被选举权,经理事会考核通过,参与校青协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协会干部应符合能够做好带头模范工作,弘扬“奉献、友爱、团结、进步”的协会精神,以身作则,协调好各部门之间工作,推进协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参照十三条,协会成员有弹劾协会干部的权利。每学期末,理事会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坚持“能者上”原则,进行人事调动。第五章:内部财务纪律条例  第二十四条:协会经费来源:社会捐助、团委资助、其它合法收入;禁止不合法的收入,协会成员有举报不合法收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协会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扬州大学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协会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外联部负责获得社会支持的任务,获得的经费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协会成员不得利用协会网站、海报、会旗、工作证等财务谋取私利,理事会一经查实,取消全年评优资格,并给与强制退会处理。  第二十八条:财务透明化,接受全体协会成员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

志愿者基本行为原则如下:

1、自觉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展现英山人蓬勃向上、开拓进取的精神风貌,维护医院形象与利益。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机构的各项制度与要求,服从工作安排和所在团队的管理,积极主动地展开工作。

3、认真参加培训,熟知并准确把握所在岗位的职责、工作标准、流程、业务知识、信息、技能、组织联络体系、应急预案以及各项相关管理规定。

当志愿者的好处

1、会教给你新的技能

从帮忙建网站、教移民孩子学习你的母语,到为慈善事业安排活动,志愿活动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当你参与志愿工作时,很多时候你都会面临一些挑战,就像是参与了新的工作一样。通过克服这些困难,你可以学着开始全面掌握新的技能。

2、帮助你保持活跃

有时,当你什么也不想做的时候,就是你最需要做事情的时候。这时志愿活动就能帮上忙。志愿活动不像随便约朋友那样容易推掉。所以当你感觉很差什么也不想做,但却想保持活跃时,那你该去志愿服务了。

一、关于安全、健康日常管理制度

1、县项目办建立安全、健康责任制度,由一名主要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各受援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安全、健康责任制度,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2、建立安全健康零事故月上报制度。各受援单位要按月了解、定期检查,指定一名专职联络员(各单位团委书记或办公室主任),每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县项目办汇报,由县项目办汇总后向省项目办上报。确保出现重大安全、健康事故时能在当日逐级上报。

3、实行节日安全值班制度 “五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县项目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负责处理安全方面问题,保障安全信息畅通。受援单位要准确掌握每一名大学生志愿者的情况,对什么时间放假,什么时间离开服务岗位,到何处,什么时间返岗等都要认真核实和准确把握,并将具体情况上报县项目办。要做好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对节日期间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要及时组织抢险和救援,并及时上报 4、大学生志愿者团委要建立服务团学生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每个服务团的干部都要负责几个受援单位志愿者的安全工作,经常走访、了解情况、互通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要建立起多重的安全管理网络,形成“人人有安全意识,层层对安全负责”的良好局面。

5、各受援单位要对大学生志愿者交通安全提出明确要求。由于冬天下雪路滑、天黑较早,交通安全隐患很大,各受援单位要加强对大学生志愿者交通安全教育,要让大学生志愿者随时都有安全意识,避免交通事故的出现和发生。

6、各受援单位要加强对大学生志愿者8小时工作以外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尤其是8小时以外外出告知制度。约束大学生志愿者行为,严禁酗酒、赌博、打架、破坏作息时间、出入不健康场所、夜不归宿等现象发生,如有违纪,县项目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确保大学生志愿者在8小时工作以外休息时间里的安全不出问题。

7、受援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要从关心志愿者、爱护志愿者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志愿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8、志愿者应自觉维护受援单位的稳定,遵守政治纪律,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受援单位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9、志愿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10、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志愿者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有关单位或公安部门处理。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小伤害和损失。

二、关于安全、健康事故处理制度

1、辽西北计划各受援单位要在志愿者出现重大安全健康事故当日,及时报县项目办。凡因隐瞒事故、拖延上报等原因影响事故及时顺利调查及处理的,将追究各受援单位负责人责任。

2、志愿者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受援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有责任的志愿者赔偿损失(包括罚款)并对其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3、受援单位志愿者发生重大事故时,受援单位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并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在受援单位服务过程中,志愿者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志愿者本人负责。

4、志愿者未经组织批准单独行动或擅自离开受援单位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由志愿者本人负责。对擅自离开受援单位不归,受援单位不知其去向的志愿者,受援单位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县项目办。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县项目办将予以通报并按违纪除名处理。

5 志愿者假期或服务结束后发生意外事故,由志愿者本人负责。

三、关于月上报志愿者情况制度

1、月上报志愿者出勤名单。各受援单位要认真核实每月志愿者实际出勤情况,并由专职联络员于当月20日前将名单上报县项目办,以便县项目办更好地掌握各受援单位志愿者出勤情况。

2、月上报志愿者动态情况。各受援单位要及时将志愿者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或心得体会、意见建议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县项目办。

  其它未尽事宜由县项目办再做出进一步补充和调整。

注册志愿者有什么要求

成为一名注册志愿者要满足5个基本条件: 1、年满14周岁; 2、具有奉献精神; 3、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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