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开放资金使用范围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文化站日常运转,开展图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群众文艺演出活动、文化下村、舞蹈健身;适用于农村文艺人才培养、培训和队伍发展壮大,鼓励农村文艺队伍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化活动,引领社会新凤尚;支持开展业务活动,改善设施设备条件,举办业务培训等,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得挪用于管理、差旅、会议等与文化站免开放活动无关的开支。
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务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存包等全部免费。
国已实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免费开放。草案规定,公共文化设施还包括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城乡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以及其他建筑物、场地和设备。草案通过后,这些场所将免费或优惠对公众开放。
根据已经出台的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规定,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并不在免费范畴之内。
一、文化站主要任务
1传播文化、发展文化、繁荣文化、管理文化,引领先进文化方向。
2运用一切艺术手段,对群众进行时政方针政策、思想道德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4组织并指导群众艺术创作,开展群众文化工作理论研究和对外民间文化交流。
5开展图书阅览,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培训等,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群众文化素质。编辑并推荐群众业余艺术创作作品和科普材料。
6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开展数字化信息服务。
8负责配送和管理村、街道等公共文化资源;执导村、街道的群众文体工作。
9负责当地的文化市场管理。包括演出团体、民间艺术、图书报刊、摄影音像、**电视、网吧球室等文体活动的组织、开展、指导和管理。
10收集、整理、保护、传承民间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做好地方文物的保护和宣传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当地的文物保护和管理。
二、文化站设施建设和管理,夯实公共文化服务基础。
1、合理规划建设。
2、强化综合功能。
3、加强设施管理。
三、加强文化站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1、保证专职专用。
2、规范人员聘用。
3、加强岗位培训。
四、推进文化站体制机制创新,增强公共文化服务活力。
1、完善管理体制。
2、探索多渠道的公共文化服务机制。
3、创新群众文化活动载体。
法律依据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补助资金用于对东中西部地区“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支出给予补助;奖励资金用于对“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效果好的省份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基本补助标准:
(一)地市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
(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
(三)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
基本补助标准可以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和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安排。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高于基本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博物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改善博物馆设施,如维护、修缮或更新博物馆建筑、设备及陈列展示设备等。
2、策划和推广多样化的展览项目,如策划或推广具有地方特色或文化的展览项目。
3、改善博物馆的应用技术、发起和开展文化创意项目。
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是指由政府设立的。项资金是指由政府、企业,其它机构设立的用于特定领域或项目的资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研、创新和技术发展方面,不直接涉及专利申请过程;专利申请是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国家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文是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 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7月15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以及《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同时废止。
看了“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还看了:
1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
2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3财政部预算评审流程
4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5财政金融政策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
(一) 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直属或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科协所属科技馆的科普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基本要求
各种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性开支的界限,不能互相占用;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
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申请: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4、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5、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
专项资金是指由本级财政安排、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以及经批准按规定渠道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的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初预算已安排到具体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具体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拨付。
(二)除第(一)款外的其他专项资金。按本意见规定的资金申拨程序和拨付方式执行。具体范围为:
1工业类: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包括排污费)、工业发展资金(包括企业技改贴息、个私补助)、科技创新资金、科技三项经费、专利专项资金、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外贸企业出口奖励补贴、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墙体基金等。
2农林水类:康庄工程建设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资金、森林生态效益公共管护资金、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万名农民素质培训、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农村垃圾集中处理、下山脱贫、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村干部误工报酬和养老金等其他新农村建设资金(包括欠发达乡奔小康工程农民培训、农民培训“阳光工程”、欠发达地区发展补助、农村办公用房、能源生态示范、养殖场以奖代补、沼气工程项目等),农发资金,粮油直补资金、农业企业贴息补助等其他农技专项资金(包括农技推广项目、种子种苗工程、动物防疫、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农业综合开发),国有土地出让金,土地整理,造田造地,园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城防工程、千库保安、农民饮用水专项资金、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节水灌溉等水利资金(包括小型农田水利、高效生态渔业、特大防汛、水产种子种苗、万里清水河道等)。
3文教类:学校布局调整、食堂宿舍改造等四项工程、万校标准化建设等改善教育教学条件专项资金,文化发展、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等。
4社会保障类: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包括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再就业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优抚金、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置金等。
5其他类:养路费专项资金、旅游发展资金、粮食补助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政法装备专项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等。
免费开放资金使用范围
本文2023-10-30 08:58:24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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