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警方查获专偷古墓盗窃文物团伙,此案的细节是什么?
绍兴警方查获专偷古墓盗窃文物团伙,此案的细节是什么?
古墓盗窃文物团伙对我国的文物有着不可估量的损害。
文物盗窃团伙的存在主要还是文物的价值不菲导致的。文物盗窃团伙,因为看到了文物在现在社会中的价值越来越高,所以他们就通过这样的方法来为自己获得不义之财,通过**这些文物,他们能获得不菲的收入,所以盗墓团伙的人数越来越多,团体越来越庞大。所以历史上就出现了很多的盗墓团伙。因为这些人经常都是流窜作案,所以说很难把握他们的行踪,这也给侦破工作带来了非常大的难度。
文物盗窃团伙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这些盗墓团伙却通过盗窃文物的手段获得非法的财物,这样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对这些古代的文化也是一种极大的破坏。很多的古墓葬,在被这些盗墓盗窃团伙偷盗之后,墓中的文物出现了损坏的情况,对古代文化遗产的影响非常的大。
古墓葬中的文物被盗影响非常的大。文物是一个国家历史的见证,是祖先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它不仅能代表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也能体现出古代人们的智慧,这对一个国家来说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因为通过研究这些文物,我们才能知道以前的人类是怎样生活的,并且通过文物研究出人类发展的规律。古墓葬被盗意味着这些文物将面临被损坏或者流失的情况,甚至有些文物还被贩卖到了国外,这对我国的古文化研究的损害非常大。这些文物一旦损坏救极难修复,就算寻回也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这种行为必须严惩。这样才能震慑其他的不法分子,让他们尽快的打消犯罪的念头。
男子盗窃找到4500元偷走3500元,他之所以会选择留下1000元是看到老人太可怜,出于同情心为对方留下1000元,但是作为一个小偷,却无法忘记自己的本分,还是坚持行窃的行为。
要知道小偷在偷窃的过程中,能够为失主留下一部分的资金是一件很意外的事情,小偷看到老人可怜的条件,也就动了恻隐之心,从而选择为他留下1000元。从另一个层面而言,说明男子内心还是有善良的成分,虽然并不是很多,也促使他能够为老人着想,从而才没有把钱彻底拿走。
我相信每一个人一开始都是善良的都想成为一个好人,但是却因为一些事情选择走上了一条路。男子在盗窃的时候肯定想起了自己的父母,想到了父母的不容易,从而也就让他留下1000元给老人,这样的举动其实也侧面说明他是一个很容易回归正轨的人。
无论如何男子入室盗窃是不争的事实,不管是偷多偷少都已经形成了盗窃行为,既然已经触犯了法律,那么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虽然男子选择给老人留下1000元,但是并不能改变他偷盗的行为,所以还是应该给他一定的教训,否则还会让他继续触犯。或许是被老人的可怜所感动,也许是由心而发的愧疚,之所以留下这一千块钱,说明他的良心还未彻底泯灭,还有拯救的机会。很多时候变好并不是不可能的事情,他能够选择留下1000块钱,说明他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只要好好的引导就会帮他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男子在偷盗的途中并没有放弃,只是选择为老人留下1000元,说明他内心还是一个有良知的人,但是还是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毕竟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否则只会让他越陷越深。
安徽男子盗窃电动车用手遮挡面部,你如何看待此男子的行为?
一、安徽男子盗窃电动车用手遮挡面部是什么情况?盗窃人员在实施盗窃的时候,会对自己做一些伪装,避免自己的面部被监控拍到,但是有的盗窃分子在偷东西的过程当中所做的伪装却让人觉得特别的好笑,安徽有一名男子在偷一辆电动车的时候,用自己的手挡住了自己的面部,但是他偷盗的行为却被监控拍的一清二楚,民警仅仅从偷盗者的身形就断定这个偷盗者是一个惯犯,最后,这名偷盗者就被警方给成功地抓住了,受害人被盗的电动车也被追了回来,而这名男子也因为涉嫌盗窃罪被警方给刑事拘留了。
二、如何看待此男子的行为?从监控视频当中能够看到,这名男子在偷盗电动车的时候是非常从容,非常淡定的,他本人也有一定的防范意识,为了避免被监控摄像头拍到,他特意用手挡住了脸,但是一个人的身形和走路的姿态各方面,这些是没有办法完全伪装的,所以就算他遮住了脸,民警仍然能够通过侦查找到他,这就说明,这名男子,他伪装自己的做法实在是有一些愚蠢,他觉得遮住面部就能够不让,警方发现是他偷的东西,这和掩耳盗铃有什么区别?所以,这名犯罪嫌疑人他的思想方面还是有一些太简单了。
三、最终这名男子将会面临什么处罚?这名男子本身就是一个惯犯,警方在调查的过程当中发现,他总共实施盗窃八回,偷盗了多辆电动车,所以他这种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虽说现在警方只是对他进行了刑事拘留,但是案件现在还在进一步的调查和审理当中,盗窃罪在我们国家判刑的时候,会根据盗窃金额去定罪,向这名男子偷盗多辆电动车的行为是会被处以有期徒刑的,基本上会在三年左右,而且还需要处罚金。因此,等待这名男子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万万没想到有一天蚊子们居然会成为破案关键,给破案提供了极大的线索,这个小偷实在是胆大包天,偷东西不收,还在业主的房子里面睡了一晚上,最后发现有蚊子,便找出蚊香,墙上还留着被他拍死的蚊子,经过血迹比对快速锁定了嫌疑人。
业主突然发现自己家的新房被人入室盗窃了,接警之后民警立刻到现场进行了勘察,最后发现这个嫌疑人还在这里睡了一夜,更是自己找来食物,煮起了面条吃,仿佛并不是小偷,而是自己家一样,不得不佩服这位小偷的心理素质,吃饱喝足之后直接躺到主人家床上睡了一夜。
现场还残留着蚊香灰以及被拍死的蚊子,是可以判断出当时嫌疑人应该被蚊子给咬到了,所以又去找到了蚊香才继续入睡,而这只带有血液的蚊子被民警拿回去,经过鉴定之后找到了嫌疑人,这牺牲的“蚊子”还真是立了一个大功,多亏了这只蚊子,才让民警如此快速的直接锁定了嫌疑人。
据了解这个小偷本身就有犯罪前科,也已经有几次实施入室盗窃的犯罪行为,不得不说蚊子这一次确实立了一大功,当然嫌疑人在现场留下了很多证据,如果没有蚊子的话,警方肯定也会找到证据,只不过有蚊子的血迹让这个案子变得更加简单。
这个小偷还真的是已经练就了金刚不坏之身,也练就了强大的心理,入室盗窃本就是一件违法的事情,居然还能够如此坦然的在主人家吃饭睡觉,难道是知道自己的盗窃罪不会判得太重,就觉得无所畏惧了吗,真是可怕的人心,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做错了事情,终究有一天会受到惩罚的,这个只不过是时间的问题。
法律主观:
一、概念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刑法 第328条第1款),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二、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我国具有丰富的文物,其中相当部分是举世公认的珍宝。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不但造成文物的严重流失,而且使许多文物因失去保护而丧失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毁坏,因而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盗掘右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不包括所有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献和实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的文物具体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 教育 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等;所谓“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根据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盗窃 、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体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其中古文化遗址包括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包括皇帝陵墓、革命烈士墓等。如果行为侵犯的不是上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是其他有关文物的,不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所谓盗掘,既不同于单纯的盗窃行为,也不同于对文物的破坏行为,它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私自掘取行为,其行为方式有的是秘密的,有的是明火执仗公开进行掘取;有的是单个人实施,有的则多人合伙甚至聚众实施。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就已构成本罪,至于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的结果,只对确定本罪适用的法定刑有意义。在实践中,虽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一般都会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严重破坏,但也有些行为确未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对此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或只构成犯罪预备或 犯罪未遂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能否构成本罪主体,法律无明文规定,我们认为,根据其他有关对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来理解,如果本罪是在单位名义组织策划下实施的,可以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宜对单位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本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的盗掘行为出于故意,其对盗窃的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确定的,也可以构成本罪。因而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三、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可以从两个方面对其加以区分:(1)看其掘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还是过失实施的,如果属于过失行为则不构成犯罪。(2)看其掘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是否经过了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属于经过批准的行为,即便在掘取过程中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毁坏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按 玩忽职守罪 等其他罪论处。(二)本罪与 盗窃罪 的界限1、侵犯的客体不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而盗窃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前者侵犯的对象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不可再生物,一般是不能以金额计算的,一旦遭到破坏,损失无法挽回;后者侵犯的对象是一般的公私财物。2、客观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古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而且不论是否窃得文物,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就构成本罪。后者则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构成犯罪必须以盗窃数额较大为前提,如果未窃取到财物,就是盗窃未遂。(三)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限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罪对象则限于珍贵文物、名胜古迹。2、在客观方面,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表现为私自掘取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多为秘密的;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罪则表现为损毁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捣毁、损坏、污损、拆除、挖掘、焚烧等行为。3、在主观方面,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故意损毁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则只是出于损毁的故意,其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并无对文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四、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或者 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上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般是指十九世纪中叶以前的城垣的残迹,埋没的古代建筑的废墟,古代的地上地下建筑如寺庙、宫殿、雕塑等和坟墓及其附属的建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出来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以及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直接指定出来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核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单位。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莽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法律客观: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影响判刑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积极配合影响判刑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坦白案情 影响判刑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诉讼权利权利行使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影响诉讼时间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会见影响全案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取保候审合法权利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回避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诉讼权利/人格权当事人的权利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质证权利当事人的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当事人的权利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五)遵守庭审规则当事人的义务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2017年1月16日,有群众向凤翔警方报警称,位于城关镇高王寺村的秦雍城遗址核心保护区内被人挖出一个直径50厘米、深2米左右的盗洞。警方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发现,中心现场周边还有许多盗洞。
秦雍城遗址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在不大的区域内一共有11个盗洞,案情重大,市县两级刑侦技术人员反复对案发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凤翔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 罗江:技术员根据麦地的踩踏痕迹判断,发案时间大约有10到15天左右。
专案组根据现场勘察和调查走访的情况分析认为,该案应该是团伙作案,当地人与外地人结伙所为,可能有盗墓前科或文物普探经验。凤翔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 罗江:凤翔在七八十年代时候国家文物普探,雇用了当地一些民工,农民跟着打工时学到了一些文物发掘普探知识,我们就把这些人纳入了侦查视线。
凤翔县当年参与文物普探和有文物犯罪前科的共120多人,侦查中,本地村民毛某等14人的作案嫌疑迅速上升。毛某、高某等人与河南籍李某联系频繁,并且夜间活动轨迹异常。同时,警方在盗墓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为进一步证实毛某等人参与盗墓活动提供了证据。
7个团伙被捣毁 一级文物被追缴
经过进一步侦查,警方掌握了以毛某为首的7个犯罪团伙共40多名涉案人员,从去年10月份以来,采取分散组合的形式在宝鸡市的陈仓区、凤翔县、岐山县等地大肆盗掘古墓和古遗址。一场收网行动悄然开始。
50多岁的毛某独身,行动诡秘,飘忽不定。警方几经周折,在毛某回到城关镇马庄村的家里时将其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洛阳铲、探杆和陶罐等部分盗来的文物。
凤翔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 罗江:毛某以前跟着考古队打过工,掌握一定的文物普探知识,2013年因盗掘古墓葬,被凤翔法院判处缓刑。
行动当天,31名嫌疑人被抓获,现场追缴文物130多件。
凤翔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 罗江:其中有一部分文物已经流失到了河南,我们立即连夜组织人到河南抓捕嫌疑人,收缴文物。收缴回的文物经省文物专家鉴定,属我国一级珍贵文物,是非常珍贵的一套宋瓷。已经保存在文物部门的这套宋代瓷器是一套白釉酒具,一共有11件,造型十分精美。
凤翔县博物馆副馆长 曹建宁:这个是花口碗,把热水倒进去,再把酒壶放进去加热。然后是饮酒的酒具,这个是极为典型的造型,经过专家鉴定,这一套为国家一级珍贵文物,属于国家珍贵文物。除了这套一级文物之外,收缴的文物中还有铜镜等三级文物14件,一般文物百余件。
绍兴警方查获专偷古墓盗窃文物团伙,此案的细节是什么?
本文2023-10-30 19:50:04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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