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什么叫古籍整体保护?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31浏览:6收藏

问一下什么叫古籍整体保护?,第1张

古籍整体保护包括原生性保护和再生性保护。原生性保护即你说的古籍修复、脱酸、虫霉防治等,是对古籍载体本身的保护。再生性保护则是对古籍信息的保护,包括数字化、缩微复制、仿真复制等。北京市汉龙实业有限公司三十年来始终专注于古籍保护工作,在丰富的工作经验和雄厚的技术实力的基础上,整合了古籍数字化、古籍缩微、古籍修复、古籍脱酸、古籍消杀等专业设备和技术服务,成为行业领先的古籍整体保护解决方案提供商。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9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保护规划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保护工作计划。

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八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交该项目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传承义务;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当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第十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者展示场所。

第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等级标准和出入境标准。其中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划定保护范围,制作标识说明,进行整体性保护,并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选择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名称和保护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进行复制或者转让。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域名和商标注册和保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利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含有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密级,予以保护;含有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护单位资格:

(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

(二)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

(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或者保护单位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造成破坏的;

(三)贪污、挪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经费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可能在很多人看来,砍树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但你知道吗,在古代如果乱砍树,是会被杀头的。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只要有人胆敢违反条例,就一定会受到严酷的惩罚。除此之外古人也有三月不许砍树,不许上山打猎;而到了夏季则不许捕鱼的环保禁令。也可以说我们今天的很多环保条例,都是由古代时候慢慢演化而来。这些禁令是我们今天环保条例的前身,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古代都有哪些环保政策吧!

一、古代的环保部门不叫环保局,而是叫“虞”

“虞”这个部门最早诞生于舜时期,而且当时“虞”所管理的环保板块,可不仅仅是山林和河流这么简单;就连沼泽地也被纳入了管理范围,可以说只要是没有人活动的地方,都属于“虞”的管辖范围。在“虞”这个部门传到大禹时期,就已经出台了三月不许砍树,夏天不能乱捕鱼的禁令,如有违反,必受重罚。

二、周文王时期“伐崇令”

当环保工作到了周文王这一代时候,已经初步具备了规模,而且人们也自发的形成了保护意识。在周文王出征期间,禁止士兵随意砍伐树木,不得填埋水井,更不能够滥杀牲畜。在这一时期,统治者们已经意识到了生态环境对于国家的重要性,而且打仗时候,不能够破坏一些基建设施,如有违抗命令的士兵,则会被处斩。

三、春秋战国时期齐国封山令

当环保工作发展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已经由最初的不去主动破坏,变为了主动保护。将每年的三月份列为封山的日子,如果有违反禁令进入山林的人;假如左脚踏进去,则砍掉左脚,同理砍掉右脚。如果身体进入山林,则会被直接处斩。

由此可见古代虽然科学技术不够发达,但古人对于环境的保护意识还是非常强,这也是古代环境好的一个重要原因。

问一下什么叫古籍整体保护?

古籍整体保护包括原生性保护和再生性保护。原生性保护即你说的古籍修复、脱酸、虫霉防治等,是对古籍载体本身的保护。再生性保护则是对古籍...
点击下载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