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是谁写的?我国法医鼻祖是谁?如题 谢谢了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31浏览:3收藏

《洗冤集录》是谁写的?我国法医鼻祖是谁?如题 谢谢了,第1张

是宋慈写的。 宋慈对法医的重要性、法医的职责,有许多重要的论述,对法医的责任心尤其重视,强调必须不惧脏累,“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 宋慈指出,法医的工作程序应该是:到达现场后,先要进行对有关人员的询问,再记下尸体的位置,验看周围场所,最后进行尸检。 宋慈对于各种伤亡的鉴别极为精细、准确,对自杀、他杀、病故的区别十分精细和准确。 如,对于吊尸,宋慈指出:要仔细观察吊起的现场与被吊者颈部的情况,还有绳索的情况。要注意吊的高度、绳子的结法、上面有没有尘土、绳子是否移动过。如果是死后遭绳扎的,死尸上就没有“紫赤”、“血”而只有“白痕”。 其他如溺死、烧死、自刑与杀伤等等,都有详细的阐述。 在书末,还附有各种救死方。如人工呼吸、用明矾蛋白解砒霜毒等等,有些至今仍在使用。 《洗冤录》是一部集大成的法医著作,既是《内恕录》等著作的经验总结,也有宋慈自己的经验心得,达到了一个相当系统而高超的水平,标志着我国古代法医学的正式形成。 在《洗冤录》问世后直到西方近现代法医学传入以前,它一直是古代中国法医学的指导性著作。在现代,《洗冤录》已经被译成荷、法、德、日、朝、英、俄等多国文字,真正成为了世界法医学宝库中的一颗明珠!

宋慈没地位、没身份怎么上《宋史》,《宋史》再怎么说也是正史想要上去不说权倾朝野吧,怎么也得在朝廷里面有点地位啊,现在看的电视剧里面宋慈有个提刑官的称号牛气哄哄的,但是这才多大的官想进正史还是有点不够的,所以现在宋慈留名靠的也不是做到多大的官而是《洗冤录》。

一、没人看得起的“仵作”

说起《洗冤录》宋慈上不了正史吃亏就吃亏在这上面,按照现在的眼光看宋慈是一个优秀的法医,但是我国古代的法医仵作地位是很低的,虽然说也是公职人员但是就连官府里面最小的差役都不如。而偏偏宋慈就喜欢干仵作的工作,所以按照古代三六九等的思想看,即便他的名声再大其他官员多多少少都有些瞧不起他。

二、神鬼之说不可不敬

还有一点和封建思想有关,古时候人们对于鬼神之说大多有两种态度,第一种是民众的迷信,成天拜这拜那的人打心底里面就害怕鬼和尸体,所以他们连带着和尸体经常打交道的宋慈也怕了起来,甚至宋慈故事的流传可能就带点鬼神的色彩。第二种就是读书人坚持的不语,前面的鬼神色彩到了这群读书人的耳朵里就变成了厌恶,所以有可能写《宋史》的时候故意露了宋慈。

三、自身实力强才是硬道理

但是说起来宋慈也不缺《宋史》这点流量,就法医学之父这个称号就能让宋慈留名青史了,后来又因为他工作的独特性,以他为原型拍了一系列的影视剧更是让他活火的一塌糊涂,更让人记住了这个法医神探,所以宋慈没能上《宋史》对他的知名度没有太大的任何影响,只要自身实力够总能站在众人的面前发光。

宋慈是南宋时期的一名提刑官,所谓提刑官就是现在的检察院和法院院长。但宋慈最开始并不是提刑官,他是一名仵作,也就是后来的法医,后来因为屡立奇功就被提拔为提刑官。《洗冤录》是宋慈所著的一本关于如何检验尸体现象、检验尸体伤口、坚定伤亡级别、检查死亡方式,以及还有大量生理解剖、诊病治疗等多方面医学知识的书籍。

《洗冤录》之所以让人感到惊叹,除了它涉及的知识面广,内容细致,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当时,医疗手段还停留在中医中药阶段,但《洗冤录》已经涉及到西方医学的生理解刨内容,这对于当时的医疗和检验水平来讲绝对是一大进步。宋慈也凭着这部《洗冤录》被形容为能让尸体开口说话的人,可见当时的民众对《洗冤录》的贡献是极为认可的。

在《洗冤录》没诞生之前,并没有具体的法医检测方法,能不能破案全凭着仵作的职业水平和良心。《洗冤录》出现之后,法医检测就有了可以依据和参考的职业标准,这是一本很系统很全面的法医类检测书籍。

《洗冤录》中记载了很多沉积很久的疑难案件,但这些都被宋慈逐一破解。洗冤录中说道: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就是说遇到死者的时候,一定要找出他死的原因。死亡有很多种,有被淹死的,有被毒死的,有被勒死的,每种死亡方式都有独特的表现,作为仵作一定要判断清楚。

还有“人命之案,须查获凶器;凶手定罪,须查获尸体”。现在看起来这些是理所应当的,但在当时并没有系统的理论,犯罪者留下的凶器和尸体都是重要的线索,但大都不被重视。宋慈能在当时提出这项理论,就是很有超前意识的。

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建阳(今属福建南平地区)人,中国南宋杰出的法医学家,被称为“法医学之父”。 宋慈先后担任四次高级刑法官,后来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一生从事司法刑狱。长期的专业工作,使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晚年所著的《洗冤录》是世界上第一本法医专著,是法医学里程碑式的巨著。

南宋官府为探明案情真相,将证据摆在首要位置:“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人命之案,须查获凶器;凶手定罪,须查获尸体;尸体检验,须查验到致命伤,否则不易结案,便为疑案。“大辟之狱,自检验始。”在“慎刑”的指导思想下,以有无犯罪事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准则,而犯罪事实又必须以充足的证据作为根据,是所谓“旁求证左,或有伪也;直取证验,斯为实也”。宋慈在书中一再强调以查找证据为目的的检验勘查工作当慎之又慎,举一例视之。由于致命伤的检验对加害人的定罪量刑关涉甚重,宋慈强调检验中定要仔细勘验,“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倘若是聚众斗殴,“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然而,如果两个人同时刺杀、同时打击,要定哪个对致命伤负主要责任,就比较困难了。想到这一层,宋慈的考虑才算是完备。“牢狱用刑以求取口供”,中国传统社会向来重视口供的采集。口供固然重要,但这种获得口供的非法手段早就被世人唾弃,更何况“证以人或容伪焉”,宋慈认为须“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且“告状者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这一方面是因为“证以物必得实焉”,另一方面是不能听从一面之词,以防其中有弊。不轻信口供在当时律法中亦有体现,即使罪犯招供,也要查出证据;反之,即使罪犯不招供,在物证确凿的情形下,亦可定罪判刑,一切须“据状断之”。时间不可能穿越到过去,案情不可能“情景再现”,故所谓的“真相”并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还原,但是检验勘察,事关人命,必须将事后检验之事充分做到位,使之不断接近百分之百的真实,还事实以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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