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策略比较(二)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31浏览:3收藏

中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策略比较(二),第1张

各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比较

我国的文化古城保护立法体系采用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方式,国家制定全国性保护法律及其法规性文件,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英、法、日等国家的法律制度相比,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主要是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对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不完善。在由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历史文化名城组成的三个保护层次中,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名城与保护区目前仅有数量很少的法规性文件,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立法几乎还是空白。

英国立法体系列化是以国家立法为核心,建立针对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以及历史古城不同层次保护的对象、保护机构与团体、地方政府职能资金政策等都给予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地方政府主要执行、解释这些法律条文,并为公众提供规划指南、建设与保护咨询,同时通过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及法规性文件对国家立法作有限的补充与深化。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将保护组织的监督以及立法参与都纳入了立法与执法的程序。

法国的保护立法体系则采用国家与地方立法充分结合的方式,以《历史古迹法》和《马尔罗法》分别作为文物建筑与保护区两个层次内容的保护法的核心,明确保护对象、保护方法及保护资金的原则性内容,地方政府根据城市自身特点结合城市规划制定更为详尽、深入及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控制性、法规与法规性文件。完善的国家立法框架与灵活、详尽的地方立法的相互结合是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特色。

日本的保护立法体系同法国相似,也采用国家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不同的是日本的国家立法保护的对象往往只是确定由中央政府负责的全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最重要的部分,而更广大的地区由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保护。以日本1966年的《古都保护法》为例,其保护的对象限定为京都市、奈良市、镰仓市以及奈良县的天理市、樱井市、檀原市、班町和明日香村,京都市的非历史风土保存区域则不受《古都保护法》的保护,由京都市地方政府另行制定的法规如《京都风貌地区条例》进行补充。同样,其他城市的类似地区通过城市自己制定的《历史环境保护条例》、《传统美观保存条例》等进行立法保护。这些被保护地区的名称、范围、保护方法、资金来源等都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法规予以确定。日本《文物保护法》中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的情况也如此,地方政府可以自己设立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定保护条例、编制保护规划,而国家在此基础上通过选择重要地区作为重要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纳入中央政府的保护范畴。因此,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实质上是以地方立法为核心的,这是它的重要特色之一。

尽管各国保护的立法体系与侧重点各有不同,但是它们都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

1、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健全与各自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配合,形成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

2、给保护对象提供资金保障是各国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资金保障的内容往往不仅包括资金投入的对象,还明确提供资金的机构,甚至还涉及具体的金额与比例等,非常详细而落实。在英国的主要保护法令中多数的文件涉及保护费用的提供及其来源;法国最重要的两个法令《历史古迹法》和《马尔罗法》中对资金补助的规定也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日本在法律文件中不但规定了资金的来源,而且对国家、地方政府的资助比例也有明确的规定。保护资金的立法保证是各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保障。

3、法律文件内容的操作性很强。法律文件在明确对象和范围的基础上,对保护的方法与手段仅给予原则性的限定,而对保护管理的程序、国家、地方及民间团体的各自职责与相互关系,以及保护资金的来源及违反罚则的规定内容则更为详尽与严格。这就是说,对保护管理过程本身的严格控制与约束的同时,给予具体的保护做法以一定的灵活性,这无疑使法规本身兼具了操作性强与适应性强的双重特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投资来源

英国和日本两国虽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体系及保护管理体系上有很多差异,但在资金保障制度方面却十分相似。它们共同之处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是保护资金最主要的来源,款项数额巨大,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资金相配合,并辅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多方合作。国家和地方资金分担的份额,由保护对象及重要程度决定。如日本规定对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补助费用,国家及地方政府各承担50%,对古都保存法所确定的保存地区,国家出资80%,地方政府负担20%,而由城市景观条例所确定的保存地区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3、资金保障与立法制度相结合。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对象的资金补助的额度或数量,为保护资金来源的长期稳定提供了立法保证。如英国从1982年至1990年的13项有关保护的重要法令或法令修正案中,有一半以上的法令明确规定了用于保护的补助金额或比例,由此可见资金保障已成为英国保护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4、各类相关政策的制定为保护提供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筹措方式。如减免税收、贷款、公用事业拨款、发行奖券、自筹资金等形式。相比较而言,我国历史遗产的保护资金问题无论从资金投入的绝对数量,资金筹集的渠道与方式以及政策的配合与引导上都有相当大的差距。

中外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开发比较

将中外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开发状况进行比较,于其成功经验吸收利用;于其败笔失误,引以为戒。这对于发展都市旅游事业,使历史文化名城在新形势下发挥优势,促进都市经济增长是大有益处的。大多数中外历史文化名城都曾拥有城墙,但保存到今天的就为数不多了,因而城墙遗址的开发利用是许多城市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城墙保存较好的地方,可以进行城墙环游等活动,如西安市。更多城市其城墙仅残存部分段落、城门甚至有些连零砖碎瓦也荡然无存,只有当年城墙的基址可以探明。

德国名城波恩的城墙始建于1244年。1314年和1346年德意志皇帝曾在波恩加冕,18世纪波恩成为地方诸侯国的首府,1949年被定为德国的临时首都。1898年城市在扩建交通道路时,城墙成为严重的障碍之一,结果发展交通的需求战胜了对古迹的保护,城墙成了牺牲品,所幸的是人们成功的保存下来一座城门,并把它从易受破坏的交通通道上移到邮政总局附近,以便于保护和游人参观。波恩城门得于易址重建才保存下来,今天邮政总局后的“星星门”是旅游波恩必去观赏照相留念的一处景观。兴起于12世纪中叶的慕尼黑也曾有宏伟的城墙,后被全部拆除,仅留下三座城门。慕尼黑在原址基础上对城门进行了修复保护,原地开放让游人参观。为了使矗立街头的城门洞不显得单调呆板,慕尼黑在市区其他地方设置了许多与城门风格相似的雕塑,使古城达到了形式上的统一。明斯特的城墙已经全部被毁,该城在原城墙所在位置修建了环城带状花园,以树木花卉进行植物造景,同时配以游乐休闲设施,既作为城墙的标示和纪念,又向游人初步展示了古城墙的宏大规模,也为游客提供了娱乐和休息的场所。这一做法值得其他已将城墙特质形态毁灭殆尽的城市仿效,其效果之佳是有目共睹的。

古建筑遗址在历史文化遗迹中所占的比例更大。对其开发利用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就地建立博物馆、展览馆、缩微景观,或者择其一二重要者予以恢复重建。夏洛滕堡宫是柏林最的宫殿之一,始建于1695年,为女侯爵索菲夏洛滕的寝宫,巴洛克式建筑,金碧辉煌,盛极一时。可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毁于战火。战后,柏林政府依据该宫原样在废墟遗址原地进行了同比例全面的修整恢复,并辟为博物馆,其中陈列着腓特烈大帝皇宫及古堡的绘画珍品等各种历史文物。在博物馆如林的柏林市,夏洛滕堡宫能够吸引多数游客的优势所在就是因为它不但拥有原的历史艺术精品,而且原汁原味的建筑形式更是其他博物馆不可望其项背的。

西安旅游总体规划也对于建筑遗址的开发利用给予了关注。阿房宫、大明宫遗址的利用也提上了日程。由于诸多原因阿房宫的具体布局已无法探明,只能依据现有已确定线索的主体宫殿位置和结构,选择一处遗址修建为博物馆。大明宫主建筑物的位置、规模与结构勘测相对清楚,据此开发含无殿、宣政殿和麟德殿范围内的文化旅游和考古旅游活动,在遗址旁修建临时性的游览设施。全面修建大明宫博物苑,其总体创意是:集大明宫主要宫殿与唐长安娱乐殿宇为一体,将其建成尽现盛唐风貌的综合性娱乐园,使该旅游区与汉长安缩微景观园一并成为西安古文化旅游的标示性园区。

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利用是都市历史文化保护和旅游产业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历史旅游的主要载体。都市文物类型多样、文化形式丰富,在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利用就显得纷繁复杂,各不相同,但也为旅游开发手段的创新提供了可能。通过中外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的部分比较,我们看到,进一步深入挖掘文物建筑潜力,突出特色,以新奇、特异的方式展示古老文明是国内外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的趋势。将古代遗存与现代生活追求结合起来,赋予古建筑、古遗址新的功用和目的,古城换新貌进而成为各国都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计划和文化旅游开发不断探求的一大趋势。

《四库全书》是在乾隆皇帝的主持下,由纪昀等360多位高官、学者编撰,3800多人抄写,耗时十三年编成。丛书分经、史、子、集四部,故名四库。共有3500多种书,79万卷,36万册,约8亿字,基本上囊括了中国古代所有图书,故称“全书”。当年,乾隆皇帝命人手抄了7部《四库全书》,下令分别藏于全国各地。先抄好的四部分贮于紫禁城文渊阁、辽宁沈阳文溯阁、圆明园文源阁、河北承德文津阁珍藏,这就是所谓的“北四阁”。后抄好的三部分贮扬州文汇阁、镇江文宗阁和杭州文澜阁珍藏,这就是所谓的“南三阁”。

《四库全书》完成至今的两百年间,饱经沧桑,多份抄本在战火中被毁。其中文源阁本在1860年英法联军攻占北京,火烧圆明园时被焚毁,文宗、文汇阁本在太平天国运动期间被毁;杭州文澜阁藏书楼1861年在太平军第二次攻占杭州时倒塌,所藏《四库全书》散落民间,后由藏书家丁氏兄弟收拾、整理、补抄,才抢救回原书的四分之一。文澜阁本在民国时期又有二次补抄。1914年在杭州图书馆第一任馆长钱恂的支持下,由徐锡麟二弟徐仲荪及其学生堵福诜自费补抄,历时7年,史称“乙卯补抄”。1923年,时任浙江教育厅长的张宗祥得知徐仲荪、堵福诜的义举后,十分感动,但他知道“修补”量相当浩大,单靠几个人很难完成,必须由政府牵头。在他的重视下,补抄人员增加到百余人,费用全部由浙江籍人募集,徐仲荪任总校,堵福冼任监理,历时两年,史称“癸亥补抄”。解放初,由于徐仲荪和堵福洗修补《四库全书》有功,他们俩的画像曾被悬挂在杭州文澜阁,以志纪念。2008年后《四库全书》大部分内容已经恢复。如今《四库全书》只存3套半,其中文渊阁本原藏北京故宫,后经上海、南京转运至台湾,现藏台北故宫博物院(也是保存较为完好的一部)。文溯阁本1922年险些被卖给日本人,现藏甘肃省图书馆。文津阁本于1950年由中国政府下令调拨到中国国家图书馆,这是唯一一套原架原函原书保存的版本。而文澜阁本则藏于浙江省图书馆。

1966年10月,当时正处于中苏关系紧张时,为保护《四库全书》安全,林彪下令将文溯阁《四库全书》秘密从沈阳运至兰州,藏於戈壁沙漠中。辽宁有关人士要求归还,以书阁合璧。甘肃方面也修建藏书楼,加强保护。文溯阁《四库全书》其最终归属仍处争议中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概念如下:

1、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泛指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2、法规:法令、条例、规则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3、政策: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

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的区别:

1、制定主体不同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法规:立法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政策:***中央委员会或者政治局制定。

2、制定程序不同

法规:法规的制定程序由法律规定,比较严格。

政策:没有严格的制定程序。

3、稳定性不同

法律、法规:一经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废止,有较强的稳定性。

政策: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

4、调整对象不同。

法律:通常是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政策:的实质是阶级利益的观念化、主体化、实践化反映。

5、约束力不同。

法律:全国人大颁布或批准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规:国务院颁布或批准的,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政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是具有一定的指向作用。

扩展资料

法的最终作用:

1、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3、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4、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5、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例如,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参考资料:

-法律

-法规

-政策

  保护古籍一定要忌用化学胶水、化学浆糊、玻璃胶纸等修补古籍。

  中国古籍的纸张,多采用天然原料的手工制纸,而现今通用的化学胶水、 化学浆糊及玻璃胶纸对中国式纸张具有极强的腐蚀力,一般不隔多时,便会使纸张变质黄脆,触手即碎,故而绝不可用。正确方法应为采用天然面粉浆糊,调以麝香、花椒,可达到修复与避虫双重功能。如果藏家一时无法具备以上条件,也应宁可暂时不修,待请到行家里手,再行修复,绝不可仓促滥修,加厄典籍。

  忌用洋纸夹衬古籍。

  许多民国版本的拓片、字帖、纸墨拓工皆属精良,可版面之上却是黄斑累累,令人扼腕。这是因为民国时期的一些书贾作坊,贪求省惜工料费用,采用了一种叫作“油光纸”的纸张(当时流行的一种廉价的西式工业法制纸),作为字帖的衬纸。由于西式纸酸碱性不合量,具有一定腐蚀力,以致许多民国旧帖惨遭“黄斑之厄”。这一遗憾也使得当今的古籍藏家得出了一条教训,即:中国古籍必须远离一切西式纸张,二者隔离,方为上策。

  忌用化学杀虫剂防杀蠹虫。

  一些新手藏书家,因为惧怕蠹虫蛀毁古籍,便时常使用一些化学杀虫剂喷洒书橱,结果蠹虫猖獗如故,而古籍却反遭其害,黄斑遍布书身。惨痛之余,古籍藏家们也悟出一点,传统古籍的纸张极为“娇贵”,受不得任何化学品的侵害,而化学杀虫剂的腐蚀只会造成“爱而毁之”的结果。传统的正确防虫方法应为:在书橱中放置麝香、芸香或花椒(也可采用质量上乘的印度奇南香),以香气驱杀蠹虫,效果极佳。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1、法,可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2、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3、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专政机关--法院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法律分析:申领和批准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优存劣汰、分类经营、严格管理、稳步发展的整体布局原则。

法律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申领和批准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优存劣汰、分类经营、严格管理、稳步发展的整体布局原则。

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按品种分为以下三类:

(一) 陶瓷、玉、石、金属器等;

(二) 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

(三) 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

根据文物市场现状,为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坏,对经营第一类文物从严控制。现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申领许可证,暂批准其经营第二、三类文物或第二类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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