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局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31浏览:5收藏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第1张

副厅级单位,很多省份都是宗教局和民委合署办公,现在好像只有福建是正厅级,全称为福建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一般的省份是叫民宗委。

这样的单位属于清水衙门,不要想着什么其他的奖金外块,省级宗教局也就2000左右,如果你是这个专业毕业,兴趣所致,建议去这里发展,如果只是想找个稳定工作,混混日子,我劝你还是打消这个念头,一方面仕途不可能有什么发展,一方面你也搞不了课题,在里面没有一定的真才实学,那么你永远只能混日子。

民宗委:

1、负责贯彻执行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信息的汇总、分析,并提出建议;

2、负责拟订民族、宗教规范性文件,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负责贯彻落实;负责承办民族民俗庆典活动;

3、负责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负责配合、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和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负责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4、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的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领域中得到贯彻、落实;

5、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负责参与拟订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健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负责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体系建设;

6、负责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参与协调民族科技发展、民族对口支援、民族扶贫开发和民族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负责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

7、负责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负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负责防范利用宗教活动进行非法活动、渗透活动,促进宗教活动和谐发展;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项;

8、负责指导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做好自养事业,负责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

9、负责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宗教界对外和对港澳台开展宗教交往活动,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10、负责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工作;负责联系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代表人士的政治思想工作;

11、负责组织挖掘、整理、保护和研究以土家民族文化为主的地方民族文化。

民宗委全称叫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归口中央统战部领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成立的中央部委之一。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中国***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研究民族理论,展开民族工作和民族教育。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综上所述,负责贯彻执行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信息的汇总、分析,并提出建议。负责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负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负责防范利用宗教活动进行非法活动、渗透活动,促进宗教活动和谐发展;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项。、负责组织挖掘、整理、保护和研究以土家民族文化为主的地方民族文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

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

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

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

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

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土族研究已经走过100年。

 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国外一些探险家、旅行家、博物学家和传教士来到青海、甘肃一带,对土族民间文学、语言文化、历史起源、婚姻家庭、宗教信仰等多方面进行了考察和研究。主要学者有坡塔宁、柔克义、鲁鸠阿恩克、施罗德、许让等。其中,比利时神父许让撰写的《甘肃土人的婚姻》、《土族的起源、历史及社会组织》等四部著作影响深远。

 从20世纪20年代末开始,国内一些地方政府官员、记者、学者从土族的人口分布、民俗风尚、土司制度、民族族源和宗教信仰等方面进行了考察,并撰写出了大量的游记、报道文章。如《青海之土人》、《青海互助县土人调查记》、《青海土人的婚姻与亲族制度》、《青海佑宁寺及其名僧》、《互助县风土调查记》等。这些资料为我们研究当时土族的状况提供了许多重要情况与线索。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陈永龄、宋蜀华、照那斯图等一些学者先后深入土族地区调查,相继撰写完成《青海土族社会调查总结初稿》、《青海土族的政治演变》、《土族语概况》等研究成果。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土族历史、民间文学、语言等研究成果较为丰硕。学者们搜集整理完成《土族文学专辑》、《土族民间故事选》等,土族族源形成“吐谷浑说”、“蒙古说”、“土达说”等多种观点。1986年12月,新创制土族文字在互助土族自治县试行。此外,《土族中的萨满教遗俗》、《“会”及其来源探索》等文章通过详细的田野调查对土族原始信仰进行了拓荒性研究。

 从1995年开始,土族族源历史形成了吐谷浑、蒙古两种说法,分别以《土族史》和《河湟蒙古尔人》两书为代表。此外,土族文学、政治经济制度史方面的著作和相关论文纷纷发表,《土族文学史》成为一部研究土族文学发展历史的领头之作。《土族〈格萨尔〉》、《福羊之歌》、《三川土族婚礼歌》等一批土族民间文学相继得到挖掘和整理。土族民间信仰和民间艺术的研究成果也较为突出,主要著作有《人神狂欢——黄河上游民间傩》、《土族音乐文化实录》、《土族文化艺术》、《土族口头传统与民俗文化》、《青海、甘肃河湟地区民族杂居地土族民歌研究》、《土族民间信仰解读》等。

 土族地区田野调查也得到继续深入,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中央民族大学、中国艺术研究院、云南大学等单位先后与青海学术界合作,对青海省同仁县藏族和土族“六月会”、互助土族村落、民和土族纳顿等进行了深入调查,完成《中国少数民族村寨调查丛书——土族·大庄村》、《互助县·土族卷》、《中国少数民族重点节日的调查与研究子课题:青海土族“纳顿”节调查研究》等成果。

 此外,青海省民宗委、文化厅、社会科学院等部门先后组织人员完成《中国民间音乐集成·青海卷》、《中国舞蹈集成·青海卷》、《青海省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丛书》、《青海土族史料集》、《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土族卷撒拉族卷》、《土族语言文字的应用与保护》等论著和项目。民和、互助等县搜集整理出《民和歌谣集》、《土族婚丧习俗》、《土族赞歌》、《土族情歌》等土族民间文学资料。

 1992年青海土族研究会成立后,创办了《中国土族》杂志,构筑起了一个土族研究的交流平台。中央民族大学、中国艺术研究院、兰州大学、青海民族大学、青海师范大学、西北民族大学等一些大学和研究机构先后培养了一批关注土族研究的硕士和博士生,完成《不同情景中的群体认同意识——基于三个土族社区的人类学对比研究》、《音乐文化交融环境中的个性与共性——青海互助土族民歌的调查与研究》、《土族民间信仰研究》、《土族文化传承与变迁研究》、《性别语境中的土族民间叙事研究》等一批优秀硕博论文。

 纵观百年来土族研究,前半个世纪主要是国外学者和国内汉族学者对土族语言、宗教信仰、历史渊源、民俗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进行了客位的描述和研究。由于土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绝大多数土族民众汉文化水平不高,鲜有土族知识分子从主位角度表述本民族文化内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培养了许多本土研究人才,尤其改革开放以后土族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当前土族学者已成为土族研究队伍中的中坚力量,形成李克郁、席元麟、吕建福、马光星、秦永章、星全成、马占山、吕霞、李美玲、乔生华、文忠祥、祁进玉、杨卫、王国明、白晓霞、胡芳、邢海燕、何吉芳、胡廷、鄂崇荣等老中青结构较为合理的土族研究队伍,他们在主位研究土族语言、历史、文学、宗教、音乐等方面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在土族研究的发展过程中,许多著名学者的参与、倡导与鼓励功不可没。1949年以前,杨堃、韩儒林、陈寄生、卫惠林、许让、施罗德等一些国内外学者对土族历史、婚俗、宗教等问题的研究,为后人提供了宝贵的资料。1949年后,费孝通、宋蜀华、陈永龄、顾颉刚、照那斯图、周伟洲、芈一之、潘乃谷、高丙中、薛艺兵等国内知名学者对土族的关注和研究,提高了土族研究的学术水准,培养了一批土族学者。

 目前新的研究领域不断开拓,本民族科研队伍业已稳定,但要使土族研究不断创新、持续发展,还须不懈地努力,今后须进一步加强国内外学术界相互交流,深入田野调查,开展多学科、交叉性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的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入中国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要报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备案。

十一、过去有关确定、更改民族成份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是个好单位。

民政局是国家行政单位是有一定的权利和责任,来处理一些公务和事情。

民宗局,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机构,政府工作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全区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拟定长远规划和短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族宗教外事侨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

2、统筹协调民族事务和宗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全县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了解民族宗教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3、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的宣传教育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民族关系,调解民族矛盾纠纷,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负责编制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协调推动乡镇、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在相关领

5、域的贯彻落实。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参与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

6、参与编制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7、研究提出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8、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五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没有区别。1995年3月15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把民族委员会、宗教委员会合并为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湖南省民宗局和民族委是1995年合并,属于一个部门,没有区别。湖南省,简称“湘”,省会长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东临江西,西接重庆、贵州,南毗广东、广西,北连湖北。

一、基本情况

我县是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重点县。全县有31个少数民族,人口26万,占全县总人口27%。其中回族24万,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92%。境内有一个回族乡,十一个回族村,一个回民居委会。现设有一所完全民族中学,七所民族小学。有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两大宗教,信教群众37万人,其中基督教信徒23万人,伊斯兰教信徒14万人,依法审批开放宗教活动场所113个。基中基督教堂102个,清真寺11个。有两大爱国宗教团体(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定远县伊斯兰教协会)。

二、主要做法

多年来,县委、县政府始终坚持把民族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以加快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发展和增加少数民族农民收入为目标,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改善民族乡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卫生事业,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呈现出民族事业更加发展,民族关系更加和睦,民族团结更加紧密的和谐局面。

一是强化组织,加强领导。县委、县政府,切实把加快民族乡村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建立了党政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全力抓的工作格局。把民族工作列入年度岗位目标考评,定期召开民族工作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民族乡村的基层组织建设,使之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带领群众致富的领导核心,确保完成赶超目标。

二是培训教育,提高素质。采取新型农民培训,农民工技能培训,科技下乡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为民族乡村农民提供技能培训,发展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多渠道增加致富和就业机会。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全面落实民族宗教政策,真正让民族聚居地区群众懂法、守法、用法。充分利用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推进平安乡村建设。

三是突出特色,发展经济。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组织实施“一园一品”工程。在民族乡建设创业园,在民族村发展“一村一品”,形成乡有创业园,村有特色产品的经济发展新格局。增强民族乡村经济发展“造血”功能,重点发展二龙奶牛养殖,定城回民村大棚疏菜,藕塘回民村花生加工,桑涧天河回民村油桃和腐乳等特色产业。加大对民族乡村和民族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加大跑省、跑市力度,争取更多的扶持资金,增加民族乡、村投入,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年编制了民族乡村发展项目13个,争取资金257万元。

四是推进社会事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本着“优先安排,体现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

副厅级单位,很多省份都是宗教局和民委合署办公,现在好像只有福建是正厅级,全称为福建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一般的省份是叫民宗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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