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购书指南:不讲究版本的推荐都是耍流氓
书籍非常讲究版本,不同的版本可能存在天壤之别,我们平时阅读外国文学作品应该深有感触,比如《洛丽塔》和《飞鸟集》,译本繁多,差异甚远。古籍更是如此。古籍版本学是一门复杂的学问,只有极少数文献学专家能够掌握,非常幸运的是,49年以后,大陆集中了最优秀的文史人才从事古籍整理,产出了大量成果,使得常见常用古籍成为了普通出版物。
我经常看见网友晒书,其中不乏古籍整理本,但多为一些杂牌出版社的普及本,严格说来,不能作为个人常备书籍。我认为即使作为一名普通读者,不做学问,也应该选择严肃的版本,毕竟阅读古籍并不是一件可以偷懒的事情。纵使不读,摆在家里也不失身份,总比某些人拿出注音版《诗经》装逼要好。
简单来说,可靠的古籍基本都由大陆的专业古籍出版社出版,而绝大部分出自中华书局和上海古籍出版社两家,不过并非这两家出版的所有古籍都是最好的版本,它们也会出一些简体横排的普及本。此外,还有许多古籍经过学者的仔细注释和阐释,已不仅仅是古籍整理,而是学术创作,在出版社的选择上也会多样一些。
在此,我按照“经史子集”的图书分类法罗列一下大家最常用的古籍版本。因为学养浅薄,对国学只能管窥蠡测,我就目力所及进行推荐,手头无书,图书信息多来自豆瓣,不列原著作者姓名,仅列注释、翻译、阐释者之名,如有舛误,请不吝指出。
这套嘉庆年间阮元主持重刊宋本十三经注疏影印本是目前市面上最为正宗的儒家经典版本,不过即使是研究者看了也不免头疼,大家如有兴趣,可以买回家镇宅。
《春秋》有三传,为《谷梁传》、《公羊传》和《左传》,对于普通读者来说,读《左传》就足够了。
《中庸》、《大学》篇幅较小,文字也较浅显,看下面这部书就行了。
这本书不是古籍整理本,而是古代刻本的影印本,“四书”采纳的是朱熹的注释本,《大学》、《中庸》可以用这个版本。
另外,据说中州古籍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近思录》和《传习录》都很不错,鄙人没有翻过,仅供参考。
毋庸置疑,“二十四史”+《清史稿》只能选择中华书局这套经典的点校本,其他版本根本不用考虑。这套大书目前正在重新整理,《史记》、《旧五代史》、《新五代史》、《辽史》已出新版,在装帧上更为精致。
同样毋庸置疑的是,《资治通鉴》也只能选择中华书局出版的20册点校本,其中包含胡三省注,2011年重新印制的版本页边距更大、纸张也更好。
高步瀛:《魏晋文举要》,中华书局,1998年
以上是我的推荐,大多可在京东、亚马逊、当当等网站上买到,部分旧书需要到孔夫子旧书网购买。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去读,下功夫读,用“扎硬寨,打死仗”的方法读。
点校工作很不易做好,稍一疏忽即出错误。20世纪30年代有人提倡“国学”,他们点校出版的古籍却错误百出。鲁迅在《热风·所谓“国学”》一文中指出:“至于这些‘国学’书的校勘,新学家不行,当然是出于上海的所谓‘国学家’的了,然而错字迭出,破句连篇,简直是拿少年来开玩笑。”50年代后,国家对古籍的点校工作极为重视,调集不少专家,点校《资治通鉴》等重要史籍,虽仍难免有疏失,但已堪称善本了。
最高院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问题
下面的我就给大家分享下关于最高院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问题,欢迎阅读!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功能性特征除外情形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华泽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101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包含有特定功能、效果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该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2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在再审申请人临海市利农机械厂与被申请人陆杰,二审被上诉人吴茂法、李成任、张天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蔬菜水果分选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80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技术特征中除了功能或者效果的限定之外,同时也限定了与该功能或者效果对应的结构特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该结构特征的具体实现方式,并且该具体实现方式可以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则这种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并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3普通技术特征等同与功能性特征等同的区别 在前述“蔬菜水果分选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等同特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等同”的认定在适用对象、对比基础以及认定标准方面存在重要区别,不可混淆。
4共同侵权的判断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SMC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乐清市中气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倪天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电磁阀”专利侵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1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共同侵权应该具备以下要件:加害主体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各加害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意思;各加害人彼此的行为之间客观上存在相互利用、配合或者支持;各加害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其共同意思的范围内。
5专利法意义上帮助侵权的认定
在前述“电磁阀”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法意义上的帮助侵权行为并非泛指任何形式的帮助行为,而是特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侵权专用品提供给他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6纳入标准的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是否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在再审申请人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10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及药品管理和注册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要求药品专利权人在配合制定国家强制性药品标准时对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药品专利权人在与涉案专利有关的国家药品标准的制订过程中,针对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作出过“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因此,涉案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不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7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举证责任分担
在再审申请人浙江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联力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8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增加了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人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应举证证明权利人“限缩性修改”的具体情形,以及是否因此导致放弃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而权利人主张其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则应由权利人就“限缩性修改被明确否定”承担举证责任。
8专利权人应承担方法专利中“新产品”的举证责任
在再审申请人义乌市贝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海龙与被申请人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1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主张适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时,应当对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为新产品承担举证责任。
9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在再审申请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原则上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对于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可以结合涉案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如果既存在可以较为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又存在难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可以对前者适用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赔偿,对后者适用法定赔偿,以两者之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10同一产品侵害不同专利客体,赔偿数额应当分别计算
在再审申请人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鼎锋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14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提起侵权诉讼,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分别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并不属于重复计算。
11简要说明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影响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盛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电动收缩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2018)最高法民再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解释作用。在不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会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发生明显抵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
12依据部分视图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特征的条件
在前述“电动收缩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未能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但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视图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基于该类产品的特点,合理推定被诉侵权产品其他视图中的设计特征。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13权利要求解释要考虑专利的发明目的
在再审申请人青岛美嘉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王承君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申154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要求的解释要考虑说明书中有关本专利发明目的的说明,即便权利要求中对某一特征没有进行明确限定,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明显采用了与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不同的技术手段的,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14未对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作出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创造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贺、姚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安全带提醒传感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3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正确认定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即使被诉决定或一审法院对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未作认定,或者认定错误,亦不必然影响二审法院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作出正确的认定。
15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
在前述“安全带提醒传感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功能、技术效果作出认定的基础上,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此种应用可实现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作用、功能、技术效果的,则可以据此认定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技术启示。
16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应当分别评判
在再审申请人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加热器”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2018)最高法行再13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同一项权利要求中以“或者”等方式限定的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如果其保护范围相互独立,则应当对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创造性分别作出认定。
17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的功能和技术效果的认定
在前述“加热器”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认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区别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技术效果是认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根本依据。在认定其功能和技术效果时,应注意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具有特定功能、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具有对应性。如果二者存在实质性差异,则需要根据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具体情形,相应确定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的功能、技术效果。
18创造性判断应当考虑区别技术特征的全部功能和技术效果
在前述“加热器”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区别技术特征同时具有多个方面的功能和技术效果,那么在确定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其他对比文件是否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技术启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具有的所有功能和技术效果。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19商标使用是否超出核定商品范围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飞象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隆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327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无法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类型,人民法院在判断商标使用是否超出核定商品范围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下商品类型的客观变化情况。
20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在再审申请人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均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商标,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法不予保护。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21商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与法律适用标准
在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2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已经根据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完成了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与说明义务,应当属于申请手续基本齐备的情形。在申请材料仅欠缺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秉承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
22境外共存协议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鳄鱼”商标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13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争议商标是否应予注册,应当根据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境外共存协议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23在后商标的知名度原则上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10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原则上不需要考虑在后申请争议商标的知名度。
24类似商品的判断应考虑市场交易情况的客观变化
在再审申请人安迪士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博发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2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市场交易状况不断发生变化,商品的类似关系也会相应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考虑市场交易的客观变化。
25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判断标准
在前述“鳄鱼”商标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需要同时满足下列要件:在先使用商标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即争议商标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其明知或者应知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但其举证证明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除外;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26使用行为的合法性影响商标知名度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千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6)最高法行再9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虽然具有在先使用行为,但违反行业监管制度、行政审批要求,上述情形对于判断在先使用行为是否产生了“一定影响”,具有消极作用。
27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楼跃斌、楼跃群、楼照法、赖俊哲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7)最高法行再7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申请商标注册是否损害他人的在先著作权,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在先权利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在先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判断。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28古籍点校成果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再审申请人葛怀圣与被申请人李子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再17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古籍点校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如果不同的点校者是根据自己对古籍原本的理解进行点校,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点校结果,其点校行为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具有独创性思维的表达,这种情况下的点校本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9实用艺术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和条件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实用艺术品本身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艺术性。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的仅仅在于其艺术性,即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上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条件外,还应满足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30投标文件中的标底降幅属于商业秘密
在再审申请人克拉玛依金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凯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谭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8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投标文件中的标底降幅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由于标书的天然秘密属性,标书所有人对标书进行封存即可视为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31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繁殖”行为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与被申请人河北法润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24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无性繁殖品种,在无扦插、嫁接等扩繁行为的情况下,对该品种的使用不属于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生产”“繁殖”行为,未侵害他人的植物新品种权。
六、垄断案件审判
32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与方法
在再审申请人徐书青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以下简称“互联网表情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95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是确定被诉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进行竞争的市场范围及其面对的竞争约束。该市场范围由各个竞争者提供的服务之间的紧密替代关系所决定,往往不限于某种具体的服务。相关服务市场的界定,原则上应从受到被诉垄断行为直接影响的范围较小的服务出发,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方法进行分析。一般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供给替代对被诉经营者产生的竞争约束不亚于需求替代时,在确定相关服务范围时还应该考虑供给替代。
33拒绝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在前述“互联网表情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被诉垄断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除首先需要分析被诉垄断行为人是否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外,还可以综合分析如下因素:垄断行为人是否在适当的市场交易条件下能够进行交易却仍然拒绝交易;拒绝交易是否实质性地限制或者排除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拒绝交易缺乏合理理由。平台经营者为合理规制平台使用者的行为、防止个别使用者的对平台整体具有负外部性的不当行为发生和蔓延、提升平台经营者的利益和平台用户的长远利益的需要,根据适当的平台管理和惩戒规则采取的拒绝交易措施,应认为具有正当理由。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34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的法律标准
在上诉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8)最高法民辖终7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35网络环境下销售行为地的确定
在上诉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以下简称“奥克斯空调”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
36能否以销售者和制作者为共同被告在侵权产品销售地法院起诉
在前述“奥克斯空调”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专利权人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判决冲突、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该诉讼构成一种特殊的必要共同诉讼。
37生效行政判决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认定应当作为侵权案件的审理依据
在再审申请人山东众合成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54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专利已被生效行政判决认定应当被宣告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在民事诉讼中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作出认定,而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新的决定。
《宋会要辑稿》由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学人校点,刘琳、刁忠民、舒大刚、尹波等专家审稿,历时8年编纂、16册的校点本《宋会要辑稿》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
《宋会要辑稿》是宋代三大资料宝库之一
校点本《宋会要辑稿》,是《巴蜀全书》现有成果中规模最大、质量最高的之一。它是宋代各类史料分类纂集,由清代学人徐松从《永乐大典》中收录的宋代官修“会要”中辑录而成,内容包括政治、军事、经济、制度、礼乐、教育、选举、科技以及其他历史文化信息。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长舒大刚说,《宋会要辑稿》与《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构成三大宋代资料宝库。《宋会要辑稿》内容丰富、卷帙浩大,但因错误繁多,使得宋史研究者对它又爱又恨。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王云海先生为首,国内主要宋史研究者就曾酝酿重新整理《宋会要辑稿》,甚至都印出了整理方案和样稿,但未能展开。
本世纪初,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与美国哈佛大学、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合作,对《宋会要辑稿》进行初步校点,形成了电子版的《宋会要辑稿》。后来在《巴蜀全书》工程推动下,形成了现在的1400余万字的校点本《宋会要辑稿》。
校点本树立了三大标杆
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刘琳介绍,本次校点特别注重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纠正年月日错误。《宋会要辑稿》在辑录、转抄的过程中,年月日的错乱极其严重,专家们将纠正年月日的错误作为校勘的重点之一,全书共改正年月日的错误2800余条(处)。第二,鉴别非“会要”之文。专家们通过纪日表述方式、记事的体裁与风格、所记的时代与地域,以及其他抄录他书的痕迹进行辨别。第三,移正错简之处。专家们发现并移正的错简的地方有59处,少的地方有10余字,多的有3000余字,总字数达3万余字。第四,勘正错误的行款。《宋会要辑稿》中的行款错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分条不当,正文、注文互混,标题混乱。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原所长陈祖武认为,校点本《宋会要辑稿》的整理与出版树立了三个标杆。第一,参与校点本《宋会要辑稿》编纂的专家们,严格校勘,一丝不苟,为古籍整理与出版工作树立了标杆。第二,参与的专家们不仅从事文本校对,而且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梳理,为宋史研究,尤其是宋代典章制度史研究树立了标杆。第三,校点本《宋会要辑稿》的完成,为如何开展国家资助的重大项目、如何打造精品,树立了标杆。
第一个错误:底本有误。现在古籍的出版都是以宋元明清的底本为依据,如果底本有误(如错讹字、漏字、缺页等),那出版的古籍也就跟着错了,不过这一问题比较少,因为估计出版很少只参考一个底本,比如中华书局的《饮水词校笺》,这本书的校订所用参校本包括《今词初集》《清平初选后集》等十五种。
第二个错误:编辑校对有误。这个问题很多,特别是现在很多出版社的古籍校对都是年轻编辑在做,缺乏经验。中华书局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等,都有这类错误。
第三个错误:参校底本时出错,既然有多个底本,那么当各个底本发生冲突时,以哪一个为主?这就非常考究学问了,然而出版社的人很多并不是专家学者。所以为避免这个问题,现在古籍的校笺等工作都是出版社邀请大学的教授来做。比如中华书局的点校二十四史,上海古籍出版社的古典文学丛书等。
第四个错误:印刷错误,比如缺页、漏页、错页,这就是技术问题了。
本文2023-08-05 06:09:38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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