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对果园土壤管理、施肥、灌溉排水有什么样的经验?
我国古代,在果园土壤管理、施肥、灌溉排水等方面,创造了一定的经验。
对于果园土壤管理,《齐民要术》对黄河中下游栽培的多种落叶果树的论述中反映,古代在果树栽植后,一般不耕翻土壤,但对中耕锄草却相当重视。对常绿果树也是这样。例如《避暑录话》便主张柑橘园中要常年耘锄,令树下寸草不生。
元代《农桑衣食撮要》提到,农历正月果树发芽前,在树根旁深掘土,切断主根,勿伤须根,再覆土筑实,则结果肥大,称为“骗树”。
其后的典籍中也常有此记述,只是“骗”或写作“善”。方法有点像后来辽南果农在苹果栽培中应用的“放树窠子”。
对于果树施肥,《齐民要术》提到,桃树施以腐熟的粪肥,可以增进桃果的风味。宋代《橘录》说,橘树在冬、夏施肥,则“叶沃而实繁”。
明清时期的典籍如《竹屿山房杂部》、《花镜》等对果园施肥有较全面的论述。指出在果树萌芽时不宜施肥,以免损伤新根;开花时不宜施肥,以免引起落花;坐果后宜施肥,以促进果实膨大;果实采收后宜施肥,以恢复树势;冬季应施肥,以供来年树体发育。
古代果园施用的肥料主要为有机质肥料,如大粪、猪粪、河泥、米泔等。
对于果树灌溉排水,古籍中这方面的论述虽不多,内容却比较切实。例如宋代《橘录》中提到,干旱则橘树生长受碍,雨水过多则果实开裂或风味淡薄。所以橘园应开排水沟以防雨涝,遇旱应及时浇灌,并且指出,可结合灌溉进行施肥。明代《群芳谱》则针对无花果的需水特性,提出要“置瓶其侧”,进行滴灌。清代《广东新语》提出要在果树休眠期“通灌之,以俟其来春发。
清代《水蜜桃谱》中指出,桃“喜干恶湿”,在多雨地区栽培,需开排水沟,以利排水。
每个朝代和时期的制度都是适应当时现状的。
土地是中国古代人民赖以繁衍生息的最重要资源。吕思勉认为,在原始时代,当时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物都是氏族公有的,人是“只有合力以对物,断无因物而相争”的。
国家出现后,原始社会的氏族土地公有制逐步演化为土地国有制,或称“王有制”,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井田制。它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一方面,井田制源于氏族土地公有制,具有土地国有制的特点,突出表现在国王对全国土地拥有所有权,其他各级贵族和大小奴隶主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也不能随意转让或买卖土地。另一方面,井田制具有从土地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过渡的特征。在西周中期,土地交易已经出现在贵族之间,这意味着贵族拥有了一定程度的土地所有权。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春秋时期,随着铁器的使用、牛耕的推广,联合或集体劳动的重要性大不如前,个体独立经营开始出现并得到发展。
战国时期,秦国的秦孝公为发展图强起用了商鞅,实行了“废井田,开阡陌,授土于民”的商鞅变法,标志着井田制的彻底崩溃和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在法律上确立。从此,中国迎来了封建社会,开始了王朝的周期性动荡和兴替。
1秦汉至唐代中叶的地主土地所有制。秦朝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
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汉代农民的负担,主要有田租(较轻)、人口税(较重,含算赋、口赋)、更赋(代役钱)、杂税、杂役。进入汉朝后,延续了之前“公田”与“私田”并存,“私田”均可以买卖的土地制度。汉武帝时,针对土地兼并严重的情况,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的建议,即主张限制私人占田,抑制富豪兼并。这种建议接近古代井田制度之法,较平均地使农民拥有土地,但汉武帝并没有采用。王莽篡汉后,名义上是推行了王田制,事实上是恢复了井田制。东汉光武帝即位后,废除王莽所推行的土地政策,并在建武十五年实行“度田”,下令各州、郡清查人民占有田地数量和户口、年岁,目的为要限制豪强富民兼并土地和蓄奴婢之人数,亦可便于征收赋税及力役。到了东汉及曹魏时期,实施了土地所有权归封建国家所有的屯田制,这种制度充分利用军民来开垦耕种荒地,比较好地实现了戍边和保证军需的目的。在西晋时屯田制遭到了破坏,实行了允许农民占垦荒地的占田制。占田制的实行,表面上是为了限制土地的兼并,但实际上却保护了官僚士族们的既得利益。
北魏时期,政府实行了把封建国家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均田制,部分农民在耕种一定年限后能够得到土地的所有权。
在隋、唐年间,均田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唐朝建立了“均田租庸调法”,即以推行均田制为基础,实施了“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的赋役制度。该制度不以田为主,而是以人丁为主,也就是“认人不认田”,比较倚重户籍人口调查管理,当时配套建立了“乡账”制度,规定每年一造账(人丁册),三年一造籍(户口册)。钱穆认为,租庸调制可谓中国历史上赋税制度之中最好者,论轻徭薄赋,亦当以唐代为最。但在长期实施中,由于账簿户籍统计清查跟不上,制度实施成本过大,加之耕地的增加满足不了人口增长的需要,人地矛盾突出,土地兼并不可避免,“安史之乱”后便不得不放弃这一制度。
总的来看,这一时期封建国家干预土地分配,一方面限制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使得地主土地私有制在当时处于不完全、不自由的发展状态;另一方面国家分配土地,发展小农经济,积极培育自耕农和培养税源,土地制度总体上呈现出“公田”和“私田”并存,国家均田和贵族地主兼并土地并行的鲜明特点。
2唐代中叶至宋元时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安史之乱”后,为缓解国家财政燃眉之急,唐代宗于大历元年下诏在青苗时即征收税钱,而不是像过去那样等秋收时才征,史称“青苗钱”,后又分夏、秋两季征收,是“两税法”实行之先声。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建议推行两税法,即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难以为继的租庸调制,且每年分夏、秋两次征缴。“两税法”尽管存在加剧贫富悬殊、利商不利农等弊端,历史上对此也褒贬不一、毁誉参半,但却不仅为宋元时期所沿用,而且其影响一直延续到民国时代,是中国古代赋税及土地制度的重要分水岭。一方面,“两税法”遵循“量出为入”的原则,改革了与租庸调制相配合的授田征租制度,实行了新的征租但不予授田的制度,自此国家更加关注财税收入,而较少关注田地的公平分配,等于放弃了限田、均田的政策,也就取消了地主的占田限制,使得“私田”得到了发展,并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在宋朝初期,宋太祖一改过去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推行比较自由的土地买卖和民间借贷政策,导致地主豪强不断兼并土地。随后实施的王安石变法也只是暂时抑制了豪强地主的兼并势力。另一方面,“两税法”在实施中推行的“唯以资产为宗”“认田不认人”等做法,使得国家放松了对农民人身的控制,有利于佃农身份的合法化,中国历史上租佃制的普遍化也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租佃制的普遍化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自由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总的来看,这一时期国家对地主占有田地的限制有所放松,土地兼并加剧,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展,土地占有也更多地从依靠政治权力向依靠经济权力转变,租佃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逐步在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较为完全的土地私有制开始确立起来。
3明清时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明朝建立后,开国皇帝朱元璋把土地管理和基层管理创新结合起来,推行了“黄册”“鱼鳞册”和里甲制度。“黄册”即户口册,“鱼鳞册”即土地册,如果不考虑其间具体技术方法的变化,这两种册籍一直沿用至清代和民国。里甲制度是一种基层组织形式,每个里甲实际上是一个有很强集体认同感的基层组织或合作社区,承担着赋役催征、社会教化、基层治理、行政管理等公共职能。这三大制度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构成户籍制度、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以及基层社会治理高度结合的有效机制,能够实现多重目标。不过,这些制度的有效运行是以静态且相对封闭的基层社会为前提,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和土地交易频繁,僵硬的管理制度显得越来越脱节。明代中期后,以里甲制度为基础的赋役制度积重难返,百姓承受的各种徭役杂派愈益繁重,而国家财政汲取能力不断降低,财政越来越入不敷出。不少官员为保证国家赋役,提出了“一条鞭法”的建议,即把赋与役合并为一,丁(人口役)与粮(田租)合一,并把征集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万历九年,张居正在明神宗的支持下,开始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变法后,赋役征集不再需要里甲制度,“画地为牢”社会秩序日益式微,农民拥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职业选择,促进了工商业和商品生产的发展,推动了户丁税向地亩税的过渡,以及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
清朝初期,名义上延续了明朝的“一条鞭法”,事实上实行的是“一条鞭法”+丁银。丁银即按人丁征收税银,而不论其贫富如何,存在明显的社会不公。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巩固清王朝的统治,雍正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推行了“摊丁入亩”的改革举措,也就是把按人丁征收的税银,全部都摊入土地田赋中予以一并征收。“摊丁入亩”把之前部分按人头征收的赋税,完全改为按田亩征收,从而相当于实施了完全的地亩税,一举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赋役混乱的难题。由于人丁不再是征税对象,政府放松了对人口的控制,农民可以在各地自由迁徙,土地租佃及买卖交易比较活跃,促进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和城镇工商业发展,“不在乡地主”人数日益增加。
总的来看,这一时期土地管理制度持续创新,土地市场交易买卖活跃,租佃关系发达,以租佃的田地所有权与田面使用权相分离为特点的永佃权日益流行,国家更加注重运用赋税政策等经济手段调整国家和地主、地主和农民的关系,为中小地主和土地私有制发展创造了比较宽松的环境。
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近代)
(1)农民阶级:1853年太平天国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
内容:废除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建立“人间天国”。
(2)民族资产阶级:辛亥革命孙中山提出的民生主义和1924年孙中山重新解释的民生主义
内容:平均地权——核定全国地价,现有地价归原主所有,革命后增涨的地价归归国家所有,由国民共享,做到“家给人足”。是资本主义的土地纲领。1924年增加“节制资本”的内容。
(3)中国***(无产阶级)的土地政策
①国共十年对峙时期: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封建债务(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
②抗日战争时期: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未改变地主土地所有制,但限制地主对农民的剥削)。
③解放战争时期: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没收地主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4.新中国(现代)
(1)1950——1952年底: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未改变土地私有制)。
(2)1953——1956年:通过兴办互助组、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兴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式,把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由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并实行集体经营(农业合作化运动或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3)1958年:合并和扩大农业生产合作社,提高公有化程度(人民公社化运动,未改变土地公有制的性质)。
(4)改革开放以来: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实行土地的承包经营。改变了经营管理方式、分配方式。
一个是在编人员,一个是打工人。
1、在职位上,土地爷就像现在的村官,是自治,大家合计一下,选谁做村官就选谁,土地爷也是这样,村里人合计合计,想立谁做土地爷就立谁,很多时候甚至不要合计,自个在路口,树下,简单三片石头就搭出来了。城隍相对于县长,是正式官职,必须上头批准才行。当然,也会考虑当地民情风俗,因为城隍必须是对本地做出贡献,或显灵过的神灵才行。
2、在权力上,土地爷做啥,大都是个登记员,谁做了好事,谁做了坏事,本地又出了什么妖怪鬼物,农作物收成如何,人口出生和死亡记载等等。事情很多很杂,但是土地爷没有行使权,比如说,即使出了万恶不赦的坏人,土地爷也只能记录上报,却没有把恶人弄死的权力。但城隍爷就不一样了,城隍可不是孤家寡人,下辖有文武判官、各司大神、甘柳将军、范谢将军、牛马将军、日夜游神、枷锁将军等。如果谁对城隍爷不敬,无需城隍爷出马,牛马将军半夜就来了,如果是大恶人,有枷锁将军出马,把魂枷到城隍庙,就有文武判官把你罪状列出来,该怎么罚,怎么判,自有分说。
古代拥有田地的人称为地主,这一类人又分为两种:
1 拥有田地的统治阶级,称为田主、地主。
2 拥有少量田地的普通农民,称为佃户、佃农、田客。
除此之外,拥有田地的人还可以称为:
1 财主:包括大财主、中财主、小财主,是对于有财产、有土地的人的称呼。
2 富农:主要是指家中比较富裕的农民,有田地并且还有存款。
3 富户:主要是指家境比较富有,有房有田地的人。
4 员外:指那些家境比较宽裕,但并不是贵族的人。
5 庄主:主要是指有大量土地的封建领主。
6 庄田:主要是指有大量土地的封建庄园主。
7 田庄:主要是指有大量土地的农民。
8 地主:是指有大量土地并统治一个区域的人。
9 田舍汉:是指被统治阶级对封建统治者的称呼,有土地并且居住在城市里的人被称为田舍汉。
10 乡绅:是指乡里的负责人或豪绅,也指乡间的读书人。
11 富户:古代对富裕阶层的尊称。
12 富人:古代对有钱人的总称。
13 富翁:古代对有钱人的尊称。
14 财主:古代对有财产、有土地的人的称呼。
15 财大气粗:古代对有钱人的形容。
16 大户:古代对有较多财富的人的称呼。
17 大贾:古代对有巨额财产的人的称呼。
18 豪门:古代对有钱有势的人的称呼。
19 贵族:古代对有权有势有钱的人的称呼。
20 显贵:古代对有权有势有钱的人的称呼。
21 高官显贵:古代对有权有势有钱又有地位的人的称呼。
22 尊称:古代对有地位或年龄比自己大的人的尊敬之词,也可以简称为“尊”。
23 大户人家:古代对有钱有权有势的人家的称呼,也可以简称为“大户”。
24 世家:古代对历史悠久、世代为官的人家称呼,如世宦之家、书香门第等。
25 主户:古代指有产业、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家,是征税对象,又叫客户或客籍。
26 小户人家:古代指家境贫穷或地位低下的人家,与大户相对。
27 地主阶级:古代指占有土地、享有特权、掌握国家政权的高统治阶级,如封建王侯、官僚地主等。
28 地主阶级贵族:古代指属于地主阶级中最高统治阶层的贵族群体,如封建王侯、官僚地主等。
29 地主阶级官僚:古代指属于地主阶级中担任官职的人员,如封建官僚、地方官员等。
30 地主阶级豪绅:古代指属于地主阶级中的豪族、富豪或绅士,如地方名流、富商巨贾等。
我国古代对果园土壤管理、施肥、灌溉排水有什么样的经验?
本文2023-10-31 10:42:27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yizhai.net/article/1867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