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2020修订)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31浏览:4收藏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2020修订),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民族工作应当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坚持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条 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民族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少数民族公民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工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发展需要,统筹研究解决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帮助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并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民族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并做好本辖区内的民族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民族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帮助、支持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引导各民族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机制,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各民族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民族团结进步理念。第十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应当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创新宣传形式,开展宪法法律法规、民族政策、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事迹等宣传活动。

  每年九月为本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突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功能;有条件的教育基地,应当在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免费向社会开放。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开展富有特色的群众性交流活动,促进各民族感情交流。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推动建立互嵌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保障少数民族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民族工作纳入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组织社区各民族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动交流活动,提高社区民族工作服务管理水平。第十五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村的村民委员会、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增进民族团结。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发挥少数民族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十七条 民族乡的设立、撤销、更名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族乡的乡长,由相应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村总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村,可以申请设立民族村。设立民族村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并报设区的市民族事务部门备案。

  民族村和多民族村民居住村的村民委员会、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成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成员。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是1993年颁布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为了促进民族乡经济、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增强民族团结而制定的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为我国开展民族工作增加了保障,更好的落实民族政策。

民族乡,行政区划级别与街道、镇、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相同,是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的乡级行政区,由县级行政区管辖。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情况特殊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民族乡的建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为主。截至2020年底,中国共计962个民族乡。

民族乡的建立有三种类型: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建立的;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以三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民族乡的名称按照地方名称、建乡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民族乡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或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的语言文字。国家对民族乡实行优惠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注意民族乡的特点,帮助和扶持民族乡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民族乡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调派、聘任、轮换等办法,组织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等到民族乡工作。民族乡政府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民族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兴办小学、中学和初级职业学校;牧区、山区以及经济困难的民族乡,在上级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可以设立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学校。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中小学,其教育行政经费、教职工编制可以高于普通学校。在上级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积极开展扫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有关大中专院校和中学中设立民族班,尽可能使民族乡有一定数量的学生入学。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帮助下,民族乡应当加强开展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组织和促进科学技术的交流和协作;创办广播站、文化馆(站)等文化设施丰富文化生活,保护和继承具有民族特点的优秀文化遗产;发展医药卫生事业,扶持民族乡办好卫生院(所),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医疗保健人员,加强对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积极开展妇幼保健工作。

法律依据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族乡经济、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增强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二条 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三条 民族乡的建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

200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的颁布,拉开了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的序幕。2007年2月28日,文化部在京召开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会议,全面启动古籍保护工作,国务委员陈至立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8月3日,文化部在京召开全国古籍保护试点工作会议,选定57家(后增至59家)古籍收藏单位,开展为期一年的古籍保护试点工作,印发了《古籍普查方案》等文件,宣布成立了由66人组成的专家委员会。

自9月底开始,文化部组织开展了名录的申报工作。申报工作受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全国文化、文博、教育、民族、宗教等系统的200余家单位及个人参加申报,截止12月中旬,申报数量总计超过5000部,古籍类型除大量的汉文古籍外,还有丰富的民族文字古籍、金石碑拓、敦煌文献、舆图、竹木简等。

《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的入选标准十分严格。名录的主要收录范围是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国家珍贵古籍的评选标准,原则上与《古籍定级标准》(WH/T20-2006)所规定的一、二级古籍的评定标准相同,即国家珍贵古籍原则上从一、二级古籍内选定。属以下两种情况的古籍暂不入选:一是专家审定时对版本存疑的,暂不入选;二是申报的版本残缺超过50%以上,其他收藏单位有同一版本全本的,暂不入选。11月初,文化部成立评审委员会,聘请简帛、碑帖、敦煌文献、佛经、汉文古籍、民族语文古籍、古籍保护等各学科专家,开始进行名录的初审工作。经评审委员会反复研究、审议,于12月中旬初步确定了名录的推荐名单。2008年1月7日,文化部办公厅向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发函,就名录推荐名单征求意见。根据各方的反馈意见,评审委员会研究后对推荐名单作了相应调整,于1月23日至29日在《中国文化报》及中国古籍保护网上向全社会进行了为期7天的公示。根据公示意见,经评审委员会再次研究,将名录推荐名单调整确定为2392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3月1日批准颁布首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2392种及“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51家。这2392种《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有汉文古籍2282部,包括简帛117种、敦煌文书72件、古籍2020部、碑帖73部;少数民族文字古籍110部,包括焉耆—龟兹文、于阗文、藏文、回鹘文、西夏文、白文、蒙古文、察合台文、彝文、满文、东巴文、傣文、水文、古壮字等14种文字。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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