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佃耕制形成的条件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1-01浏览:3收藏

宋代佃耕制形成的条件,第1张

  宋代佃耕制形成的条件:

  宋代自认为是没有 “田制”的朝代 , 所 谓 “不立田制” 。宋代于各路置转运使 , “不 务科敛 , 不抑兼并” 或谓 “富室连我阡陌 , , 为国守财”。在前代名声很不好的 “兼并” 之于宋代 , 已经属于 “合法” 。

  晚唐鼓励垦荒的政策在宋代得到延续 。 太祖 乾 德 四 年 ( 966 年 ) 闰 八 月 诏 : “所在长吏 , 告谕百姓 , 有能广植桑枣 、开 垦荒田者 , 并只纳旧租 , 永不通检 。 ”并对 “招复逋逃”有功官员予以嘉奖 。

  北宋前期数十 年间 , 对鼓励垦荒的政策给予了高度重视 , 它以恢复和发展生产为直接目的 , 从制度上 来讲是对没有授田政策的一种补赏 。

  介绍:

  佃耕制是农民依约向地主交纳地租、永久佃种地主土地的一种租佃制度。其特征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永久分离。在这种租佃制度下,土地分为田底与田面(亦称田骨与田皮,里子与面子,下盘与上盘等)两部分。地主占有田底,其权利是向佃农收租;佃农占有田面,其权利是永久使用土地。前者称为“田底权”,后者称为“田面权”。田面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出租或出卖。其价格一般低于田底权。地主的田底权,可单独转让,不影响佃户的田面权。一般是在灾荒或战争之后,地主为了招民垦荒,给农民以永佃权。

租佃制产生于我国战国时期,到宋代日益普遍,明清时期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在租佃关系下,国家、地主对佃农的人身控制逐渐减弱;租佃制下,主佃双方订立契约,分成租、定额租以及货币地租的纳租形式,佃农获得永久租佃权利等都有助于提高佃农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时,上述因素也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商品化发展。

佃耕制是农民依约向地主交纳地租、永久佃种地主土地的一种租佃制度。其特征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永久分离。在这种租佃制度下,土地分为田底与田面(亦称田骨与田皮,里子与面子,下盘与上盘等)两部分。地主占有田底,其权利是向佃农收租;佃农占有田面,其权利是永久使用土地。前者称为“田底权”,后者称为“田面权”。田面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出租或出卖。其价格一般低于田底权。地主的田底权,可单独转让,不影响佃户的田面权。一般是在灾荒或战争之后,地主为了招民垦荒,给农民以永佃权。

二者主要区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是否同时在地主手里,这就决定了封建社会的社会关系在悄然的发生改变,农民对地主的依附能力正在变弱,造成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生产力水平得以提高,但同时土地兼并现象也逐渐开始凸显

永佃农有较一般佃农更大的人身自由,生产生活亦较有保障。一些农民曾为争取永佃权而斗争。地租多为定额租制,垦荒永佃的租额较轻。田底、田面各有价格,田面价大多低于田底价,也有等于或高于田底价的。永佃制曾对某些地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过一定的作用。但是,田面的转租和买卖,往往变成同田底平行的一种地权,出现所谓一田二主或一田多主的局面。同时,地主也可通过价买或扣抵欠租的方式,收回田面,再集土地的所有权和耕作权于一身。田面权一旦与直接生产者相分离,佃农就必须在原有地租(田底租)之外,加纳田面租,导致地租负担的加重。愈到后期,田面愈成为地主富户的兼并对象。

宋代佃耕制形成的条件

  宋代佃耕制形成的条件:  宋代自认为是没有 “田制”的朝代 , 所 谓 “不立田制” 。宋代于各路置转运使 , “不 务科敛 ,...
点击下载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