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式案例分析法小案例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1收藏

鉴定式案例分析法小案例,第1张

       在北京的一次纺织品展览会上,上海 A 公司与深圳公司口头约定由 A公司向 B 公司订购十件纺织机械零配件。后来货物运到上海后,A 公司拒绝支付货款。

       提问:B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 A 公司给付货款?

解题大纲:

I这项请求权是否产生?

1当事人双方是否已经订立一个买卖合同?

2本案中是否存在对合同形式的要求?

    a一般原则,《合同法》第 10 条第 1 款

    b例外,《合同法》第 10 条第 2 款

Ⅱ此后该请求权是否消灭或者发生变更?

Ⅲ该项请求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Ⅳ结论

解题:

B 公司或许能够以《合同法》第 159 条第 1 句为法律依据要求 A 公司支付货款。 (具体法条能否适用于本案)

I这项请求权是否产生?

       根据《合同法》第 130 条,产生该项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货物买卖合同。 (法条的构成要件为大前提)

       1当事人双方是否已经订立一个买卖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 13 条,合同通过要约与承诺订立。

       毫无疑问,本案的事实表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就零部件的买卖达成一项协议,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 (案件事实为小前提)

       2本案中是否存在对合同形式的要求?

        作为一项一般原则,合同法原来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缔结,否则无效(参见 1993 年《经济合同法》第 3 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 7 条,《技术合同法》第 9 条)。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会使合同无效的规定又一次对商事交易的顺利运行造成不利的影响。

新《合同法》改变了这一状况。根据《合同法》第 428 条,上述法律自 1999 年10 月 1 日起失效,合同形式自由原则从此确立。 (学术观点、法理)

          a一般原则,根据《合同法》第 10 条第 1 款

          《合同法》第 10 条第 1 款允许合同以任何形式订立,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b例外,《合同法》第 10 条第 2 款

           然而,根据《合同法》第 10 条第 2 款,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就本案而言,既没有具体的法规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也没有做出这样的约定。→(+) (这三处符号表示通过这三段可推出中间结论)

→中间结论:本案中的口头合同有效。 (将小前提涵摄于大前提,即将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得出结论)

Ⅱ此后该请求权是否消灭或者发生变更?

    本案中不存在这样的情形。

Ⅲ该项请求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或许 A 公司对支付货款享有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 66 条,买方在卖方履行合同之前有权拒绝支付货款。B 公司已经将零配件运往上海从而履行了其对 A 公司的合同义务,A 公司不再享有抗辩权。

Ⅳ结论

B 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法》第 159 条第一句请求 A 公司支付货款。

远达公司应当支付货款29150元,并支付违约金14575元。

远达贸易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韩某,委托他购买建筑材料,使善意相对人佳丽服装厂有理由相信韩某有代理权,属于“表见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案中,经理知道韩某以自己公司名义实施与佳丽服装厂签订合同不置可否,应当视为同意。所以合同成立。

按《合同法》规定,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本案中,运动服价格已上涨10%,故远达公司应当支付29150元,并承担违约金291505%=14575元。

补充提问是错误的。

1、远达贸易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韩某,委托他购买建筑材料。——这是最典型的“表见代理”。

2、而此时运动服的价格已经上涨了10%, 远达贸易公司仍按原价付给佳丽服装厂货款265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显而易见是错误的。理由我已说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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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民法案例 乙是未成年人,父母双亡,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乙之兄长甲做乙的监护人,并通知了甲,甲未表示同意,也未否定。甲被通知做监护人十几天后乙与邻家孩子打架,造成四百元损失,邻家孩子之父母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法院通知甲应诉,甲拒绝出庭,同时提起诉讼不服村委会的指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原村委员会的指定,并同时指定乙的姐姐丁作乙的监护人,为此,对于谁应代为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出现了不同意见。 丁对此事件不承担责任,甲在被指定为乙的监护人之时,虽不同意指定,但是也为作出起诉,甲应该对此事负责。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应承担责任。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二:刑法案例 被告人李某租住桐庐县桐君街道公园山路53号一楼,被害人董某租住被告人李某租住房间的对面房间。2004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见被害人董某的房门上插着钥匙,即起歹念,并持刀开门进入被害人董某的租房。被告人李某用刀抵住董某,并要其交出现金。被害人董某从桌子抽屉内的包内拿出现金1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嫌钱少并将该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同时提出要与被害人董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董某不从并极力反抗。期间,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董某的双上肢咬伤(表皮轻微伤)。之后,被害人董某假意答应下午去其租房内与被告人李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某才停止暴力行为。被告人李某回自己租房拿500元现金给被害人董某看伤,并要求其不许报警后又回自己租房。被害人董某见被告人李某回房,即打“110”报警,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三:民事诉讼法案例 李春与杜某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1996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老人的长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老人的次子李可(17岁)于1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张丽说:“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4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为此发生纠纷,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李明、李可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经法院通知,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 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48年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本案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本案当事人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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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一个问题来说,企业的“孪生”不是指企业的组织结构的简单复制,这只是表面层次的;这种孪生,重要是指企业的管理制度的复制,这一点在案例中就有体现:A公司具有详细的组织机构图和职务说明书,对每个部门和员工的工作进行细密的专业化分工,并规定有明确的职责范围。也就是说,讲一个有机的、健全的管理模式复制到一个公司,哪怕是濒临破产的公司,只要按照职位要求配备人员,那也会起死回生。

我曾经看过一本“A管理模式”,这本书里应该会有类似问题的研究,可以去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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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经过:

甲与乙是同乡,2001年12月乙投资新办公司,邀请甲加盟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约定月薪为5000元。碍于情面,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

为了偷避个人所得税,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800元,其余的4200元甲分别以多个朋友的名义(事实上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签领工资。同时,乙以“为甲方偷避了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甲自行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甲默许。

2003年5月,因公司业务拓展不力、资金短缺而陷入经营困境,乙决定裁减员工以减少日常开支,于5月中旬通知甲自6月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乙方不允。甲遂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二个月工资);2、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再给予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

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以何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要求按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乙方只同意按800元/月的标准支付。

仲裁委调解不成后裁决:乙方以甲方在工资单上签字实际领取的工资为准给予甲方经济补偿1600元,同时支付8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和企业所应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金。

甲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1、“关于工资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2、乙方无法提供证据表明甲方的朋友与乙方公司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也未为这些甲方的朋友缴纳社会保险,且他们的工资实际全为甲方领取,表明甲方实际领取的工资总额为5000元。判定甲方胜诉,支持甲方的所有请求。

分析: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虽不属于规范的劳动关系,但我国现行政策将事实劳动关系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现实中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者碍于情面和雇佣关系淡化劳动合同概念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上述案例中的甲与乙方公司事先订有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就不会有发生劳动纠纷后的处理麻烦。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要学会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

2、按《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等的精神,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相应的,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可见,劳动合同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用人单位既不能把劳动合同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也不要把劳动合同看成是约束企业的紧箍咒。

3、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上述案例中甲方要求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和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给予支持。

4、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有合法收入公民的义务。虽然现实中确实也普遍(特别是在一些新办的私营企业中)存在案例中乙方公司为劳动者偷逃个人所得税创造条件甚至主动为员工逃税的情况。为员工偷逃个人所得税是非法行为。

5、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按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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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润发:经典广告案例分析“青丝秀发,缘系百年”这不仅是“百发润发”的一句广告语更是一种意境、一种美好情感的凝聚。是呵护百年,温情中展示着要树百年品牌的决心。 百年情结20年来,中国广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在数不胜数的广告中,“百年润发”电视广告品牌形象的独特定位、商业性和文化气质的完美结合,以及给人心灵的震撼,堪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典之作。“百年润发”是重庆奥妮系列产品中的一个,目前在市场已上市的有奥妮皂角、奥妮首乌和百年润发(又分青年型和中年型两种)。在“百年润发”广告里,“文化气”和“商业气”在这里天衣无缝地结合,融汇成中国情感的、中国式词汇的民族品牌,这于国产商品“洋名风”、“霸气风”形成鲜明对比,有助于记忆度的加强,辨识率的提高。据当时一项调查显示,广告产生的所有感动几乎都来自这个情节,这支广告为企业创造了近8个亿的销售收入。百年润发的广告案例在京剧的音乐背景下,周润发百年润发广告篇给观众讲述了一个青梅竹马、白头偕老的爱情故事:男女主人公从相识、相恋、分别和结合都借助于周润发丰富的面部表情表现了出来:爱慕状、微笑状、焦灼状、欣喜状。而白头偕老的情愫是借助于男主人公周润发一往情深地给“发妻”洗头浇水的镜头表现出来的。白头偕老的结发夫妻,头发,这在中国历史上本身就有着深沉的文化内涵,此时配以画外音:“青丝秀发,缘系百年”,然后推出产品:“100年润发,重庆奥妮!”——把中国夫妻以青丝到白发、相好百年的山盟海誓都溶入了“100年润发”中。明星拍广告大都是一笑之后简单的推出产品,而广告中祥和朴实的他没有一句台词,时势变迁的悲欢离合,重游旧地、遥想当年的复杂情绪全靠精湛的表演,加上女演员情真、意浓、清新、毫不逊色的配合,使得爱情故事真正地溶进百年润发品牌中去,广告主题在视觉上更加完美。在“国货当自强”的“良缘”不,人名、品名、真情浑然一体,天造地设、相得益彰,明星的“晕光”效应酣畅淋漓,百年润发的知名度得以极大地提升,在产品的优质保证不,早早地迎来了成长期。百年润发广告策划分析(一) 广告目标——品牌百年润发——一个近乎天才的命名策划!百年,时间概念,将品牌悠远的历史表露无疑,增加了品牌的时间厚重感;润发,则将品牌的产品属性以及品类特点很好地体现出来,一语中的!百年润发联合在一起,品牌名传递的品牌信息准确而生动!后来使用周润发来充当形象代言人更是神来之笔。(二) 广告定位——植物一派—感性百年润发是国产洗发水品牌最优秀的品牌策划。百年润发不仅注重奥妮品牌的植物一派的功能表达,还更多地注入了情感因素,将品牌定位从一般的功能性描述上升到感性高度,更为难能可贵的是百年润发的情感传递是通过传播生活形态来完成的。当红影星周润发的倾情表演将百年润发的情感世界表露无疑。广告的气质是充盈内涵的韵律和风格,是形象透露出内在的气韵和格调,广告气质是民族文化心理的承传,这种承传具有较强的历史惯性和社会渗透力。由于情感趣味以及潜意识中文化心理的趋同,消费者对广告的文化气质自然会产生喜爱和执着,会潜移默化的影响他们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说,百年润发的文化诉求,有助于提高国民素质。在保证品牌有强大竞争力的前提下,弘扬民族文化,实现广告的教育功能,这就是中国特色。“百年润发”杰出地驾驭了这一理论,在别人已诉求的利益上,它不能再跟其后附和,它有对手所没有的特有成份,它别具匠心地赋予了“百年润发”中华民族文化下的美好联想,京剧、二胡等国粹在近十年有所低靡,可广告中铿锵的锣鼓、委婉的京胡,使这一古老形式大放异彩,借古抒情,古老的形式现代化,这是大胆创新,也是民族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只是中国美德下的夫妻间青丝白发,相好百年,永结同心的忠贞爱情与西方的爱情观不同,如果相同的话,它一定能在戛纳广告节上博得震震掌声。突出文化气质,赋予产品以丰富的联想,更能增强广告作品的震撼力和感染力。今天的广告传播容量是繁忙与超负荷的,同类产品的与日俱增更加剧了竞争的激烈,产品同质化现象使得产品不光要满足消费者的使用功能,更要有深刻的内涵和精神上的慰藉。巧妙的借用“百年”,洗发的浓浓深情,“青丝秀发,缘系百年”的美好境界,足以给人强烈的震撼,这股力量是直白利益诉求的广告所无法表达的。百年润发的包装也与其品牌市场定位紧密联系。在瓶形上,百年润发采用了奥妮的端庄、严肃,追求地角方圆,天庭饱满。但除去了奥妮高贵的外包装。在字体上,奥妮与百年润发也很好地体现出品牌思想,可谓细微处见精神!(三) 广告主题——周润发广告是一种很普通的广告形式,褒贬不一,对商家来说,如果名人的良好公众形象、社会地位、高度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能巧妙地借用,这将使观众因喜爱和崇拜广告中的名人而连带喜欢广告的产品,从某种角度讲这是一条捷径,可以缩短产品的导入期,当然快速成长的同时,也很冒险。从以下几方面可见百年润发运用得很出色。1、百年润发的品名和周润发的名字的巧妙吻和;周润发的年龄和外形气质于百年润发品牌本身所散发的温和感相吻合。2、这是周润发第一次在大陆拍产品广告。3、周润发的人品口碑好。素以选片挑剔而著称的周润发,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工作上,都恪守中国传统,孝敬父母、爱护妻子、敬业乐业、谦和待人。在拍片前有好几家广告商同时请他拍广告,但他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严格挑选广告商,他要求保证制作班底和拍摄质量,同时带了两箱洗发水回港亲自体验,确信产品质量后才开拍了为国争光、彰显中国人气质的《京剧篇》。为了进入角色,他天天爬山减肥,减去十多磅体重。4、颇具实力的演技。百年润发广告创意分析广告情节有助于消费者对品牌的记忆,绝大多数广告过段时间会被遗忘,但人们会借助那些感人、有趣的故事情节,加深对品牌的记忆。“百年润发”的出色创意,优美的视听觉语言,精良的制作,使得品牌形象在重复中加深,在加深中难忘,它荣获第五届全国影视广告金奖,当之无愧,“百年润发”电视广告品牌形象的独特定位、商业性和文化气质的完美结合,以及给人心灵的震撼,堪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典之作。“百年润发”的品名和周润发的名字的巧妙吻合,周润发的年龄和外形气质于百年润发品牌本身所散发的亲和力相吻合。洗发液一般是女人买给男人用,生活中通常也都是女人照顾男人。而在这广告里,男女进行了角色互换:让周润发给女人洗头发。这个IDEA,由于点破了女性内心深处的渴求,而把周润发的魅力用到极致,也把品牌与明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百年润发”的创意将时空的变换,浪漫的爱情,温馨的家庭生活加上一点淡淡的惆怅、淡淡的惊喜、优美的音乐……融合在一起,而线索就是洗发这个主体产品,一系列完美的创意让人击节三叹、回味无穷,受众不但记住了品牌还对这个产品顿生好感。起到了多种宣传效果。润发”中华民族文化下的美好联想,广告中铿锵的的锣鼓、委婉的京胡,使京剧、二胡等国粹大放异彩,

居住建筑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必然会出现建筑的名字,只不过是前缀后缀不太一样,比如

正常向的:范斯沃斯住宅深度解析,范斯沃斯住宅——钢与玻璃的艺术

特别长的:以xxxxx(比如通用空间设计理论)为基点的建筑分析——密斯·范斯沃斯

文艺向的:邂逅密斯·范德罗——相遇于范斯沃斯

或者来点英文也会显得比较高大上一点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参考资料:

http://wwwwlwqnet/bencandyphpfid=7&aid=36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2005)朝民初字第2623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朝民初字第26236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玺萌鹏苑3号楼27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福东,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为奇,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北京天地广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1号楼。

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2号院盛和家园1幢2单元C2号。

法定代表人何世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龙,男,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该公司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源北里小区8号楼205。

委托代理人何彦清,男,汉族,1952年7月3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亚花园3号楼102。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版权公司)诉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财讯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面向版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福东,财讯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龙、何彦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面向版权公司诉称,程传兴、张廷银于2004年12月将其作品《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简称《改革思路》)一文首次发表于“中国农村研究网(http://wwwccrsorgcn)。2004年12月20日,程传兴、张廷银将该文章的著作权转让给北京三面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文化公司)。后三面向文化公司又将上述文章的版权转让给我公司。2004年12月,我公司发现原北京央融东方国际经济研究中心在其主办的“中国金融网”(http://wwwzgjrwcn)上转载了该文,但一直未向我公司支付报酬。之后,该研究中心变更为财讯网络公司。我公司作为著作权人,享有《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文著作权中的获得报酬权,财讯网络公司转载涉案文章却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我公司支付报酬,对我公司构成侵权。因此,我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财讯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400元及为制止侵权和诉讼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和律师费2000元。

财讯网络公司辩称,《改革思路》一文系我公司从其他网站转载,在转载时已经注明了出处和作者,作者也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所以不构成侵权。我公司在起诉前一直都没有收到三面向版权公司正式的书面形式通知,其主张权利在程序上不合法。涉案文章著作权的转让和三面向版权公司的公证行为都在我方转载之后,三面向版权公司不具备主张权利的形式要件;此外,互联网上的互相转载不同于传统平面媒体的转载,三面向版权公司过度的维权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三面向版权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2日,“中国农村研究网”(http://wwwccrsorgcn)刊载了的《改革思路》一文,署名程传兴、张廷银,全文约7600字。程传兴、张廷银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该网站也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

2004年12月20日,程传兴、张廷银与三面向文化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程传兴、张廷银将《改革思路》一文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从发表之日起至著作权法保护期届满之日止转让给三面向文化公司。2005年1月16日,三面向文化公司又与三面向版权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书,将包括《改革思路》一文在内的两篇文章的著作权一并转让给三面向版权公司。

2004年12月13日,财讯网络公司在其网站“中国金融网”(http://wwwzgjrwcn)上全文转载了涉案文章,并在文章结尾处注明“程传兴、张廷银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没有注明转载网站,且在转载后未向程传兴、张廷银支付报酬。

诉讼中,财讯网络公司提出其已从其网站上删除涉案文章,三面向版权公司认可“中国金融网”上已经没有涉案文章。

三面向版权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了1000元公证费和2000元律师费。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版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改革思路》一文署名为程传兴、张廷银,财讯网络公司亦未对程传兴、张廷银的作者身份提出异议,因此可以认定程传兴、张廷银为该文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著作财产权,并应订立书面合同。程传兴、张廷银与三面向文化公司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及三面向文化公司与三面向版权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因此,三面向版权公司得依上述合同取得《改革思路》一文自发表之日的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改革思路》一文发表于2004年12月12日,故三面向版权公司自2004年12月12日起享有该文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但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并应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本案中,《改革思路》一文已经在网络上传播,作者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中国农村研究网”也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故财讯网络公司可以在其网站上转载该文,但转载时应当指明作者和出处,并自转载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其转载他人作品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现财讯网络公司转载涉案文章仅注明了作者,没有注明出处,且没有向作者或三面向版权公司支付报酬,故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文章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使财讯网络公司不知晓三面向版权公司取得了涉案文章的著作权,其也应自转载作品之日起的2个月内积极主动地联系署名的作者程传兴、张廷银并支付报酬。在无法直接联系到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其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财讯网络公司不仅没有向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三面向版权公司支付报酬,也没有向作者支付报酬,且没有举证证明其穷尽了一切支付报酬的途径。因此,财讯网络公司对于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财讯网络公司提出其转载已经注明出处和作者、不构成侵权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财讯网络公司提出其在起诉前一直没有收到三面向版权公司书面正式通知,三面向版权公司主张权利程序不合法的辩称,本院认为,三面向版权公司作为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有权自主决定行使权利的方式,因此,三面向版权公司直接向法院起诉财讯网络公司在程序上并无不当。对于财讯网络公司的答辩,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财讯网络公司提出其转载涉案文章在作者转让涉案文章著作权和三面向版权公司公证之前,三面向版权公司不具备主张权利形式要件的辩称,本院认为,三面向版权公司依据其与三面向文化公司的合同自发表之日即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三面向版权公司申请公证的目的也是为了对财讯网络公司转载涉案文章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理应在财讯网络公司转载涉案文章之后。因此,三面向版权公司有权向财讯网络公司主张权利,财讯网络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三面向版权公司要求财讯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将参考国家相关稿酬标准,并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字数、财讯网络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三面向版权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处。鉴于三面向版权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商誉受到损失,因此对于三面向版权公司要求财讯网络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四百元;

二、驳回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费146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66元(已交纳);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

http://wwwqqmhcn/simple/indexphpt77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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