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个古籍保护五年规划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入做好“十三五”时期中华古籍保护工作,文化部近日发布《“十三五”时期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这是我国古籍保护工作方面的首个五年规划。9月13日,文化部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规划》相关情况。
《规划》确定了坚持保护为主、坚持抢救第一、坚持合理利用、坚持加强管理的基本原则,提出到2020年全国古籍资源和保存状况基本摸清,国家级、省级珍贵古籍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实施一批珍贵古籍修复项目,完成一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珍贵古籍缩微复制和数字化成果显著,古籍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的作用更加彰显,古籍保护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制度建设、立法工作和标准规范有较大进展,社会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古籍传承文明、服务社会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规划》从基本完成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切实加大古籍保护力度,全面提升古籍修复能力,加强古籍整理出版和数字化建设,利用古籍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古籍保护制度、法规和标准建设6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20项重点任务。
《规划》列出中华古籍普查登记、珍贵古籍保护、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和古籍保护实验室建设、古籍整理出版和数字化建设以及中华优秀文化典籍推广5个专栏共16个重点项目,着力增强可操作性,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是古籍出版者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再度引起业内人士对此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业内人士围绕与古籍整理作品相关的修改草案第13条进行讨论,该条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业内人士认为,应当明确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加大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条款中增加注释权、整理权。那么,古籍整理是一种什么作品,是否应当赋予古籍整理者“注释权”“整理权”,如何加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笔者就此阐述一些个人观点。
古籍整理作品的性质与著作权
在著作权法中,古籍整理作品属于演绎作品。整理作品一般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或者缺失格式要求的作品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而形成的新的作品。古籍整理作品是整理者通过注释、修改、审定、校勘等方式对古籍进行加工整理,而形成的便于现代人学习、欣赏或研究的新的作品。一方面,古籍整理作品围绕着古籍内容展开,无法脱离古籍内容而孤立存在,例如,整理加工应保留原作的思想、文字表达应体现原作的风格,因而古籍整理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利用;另一方面,古籍整理作品是运用专业知识,花费大量时间物力,投入智力创造而产生的结果,整理所产生的新的作品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不同于原作的作品,即使是对同一部作品进行注释、整理,不同人的整理结果会有差异,整理者会因为各自的独创性而形成自己的作品,因而古籍作品具有独创性。
由此可见,演绎是一种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活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都是演绎创作的不同方式,各种演绎活动的结果都是产生一个独立于原作之外的新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所不同的是各种演绎方式适用对象有所区别,改编适用于任何类型作品,翻译适用于语言文字作品,注释、整理主要适用于进入公有领域的古代作品,也可适用于受著作权保护的现代作品。
演绎作品既然是作品类型的一种,其著作权必然体现“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古籍整理者,这是独立于原作者的著作权人,整理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与其他作品的著作权没有什么不同,包括在作品上署名、保护作品完整等著作人身权,复制、发行、改编等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实质是著作人控制对作品进行使用的权利,以改编权为例,此权利是著作权人控制他人“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倘若有人要把古籍整理作品改编成漫画、通俗读物出版发行,就受到改编权的控制,改编者应当经过古籍整理作品整理者的许可后方能从事上述行为。
演绎作品既依附于原作品,又独立于原作品的特性,使得著作权法对它的保护一分为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者享有,但演绎者演绎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当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2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权利”,即是这一原理的立法体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3条规定,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以“演绎作品”统称之,使得此类作品的著作权地位更加清晰。一般演绎作品由于存在双重著作权,因此演绎者出版、发行、改编其演绎作品时还应当获得原作者的许可。但是,古籍均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而进入了公有领域。这就使得整理者可以不再受“原作者”的控制,自由地对古籍进行注释、整理和对古籍整理作品进行使用。古籍整理者因此比一般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了更为完全的著作权。
古籍整理者“注释权”“整理权”是否必要
如上述,古籍整理者对古籍整理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规定古籍整理者的“整理权”“注释权”呢
注释权、整理权同注释作品、整理作品和演绎权与演绎作品一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演绎权是原作者享有的自己演绎或授权他人演绎作品的权利,它体现的是对原作者的维护;演绎作品是演绎者在已有作品基础上创作的新的作品,体现对演绎者的维护。就古籍而言,注释、整理是使用作品的特定方式,而注释权、整理权是著作权人控制他人以此种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这里的“著作权人”即古籍的作者。不言而喻,古籍的作者早已作古,而古籍也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因此,为古籍作品设立“注释权”“整理权”,无异于让早已作古的先人来控制他们的作品“被注释”“被整理”,这样的权利实无必要,也是没有用途的。这也正是《著作权法》未明确列举注释权、整理权的主要原因。
对古籍工作者来说,增加注释权和整理权也不能使他们拥有某部古籍的专有权利去限制他人对该古籍的注释、整理行为。原因同样是,古籍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可以对古籍进行注释、整理。即便为古籍整理者设立注释权、整理权,也只能适用于一种情况:古籍整理者禁止其古籍整理作品被再注释、再整理。然而,这种情况不是绝无仅有也是非常少见的,试想:经过注释、整理已形成古籍整理作品的再注释、再整理,意义何在,有什么价值呢现代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使用,主要用于教学研究、改编、翻译,这些使用方式受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的控制,或者构成合理使用而不受著作权控制。因此对古籍整理作品的保护,将其规定为演绎作品而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已经足够,无需再增设注释权、整理权。
当然,注释作品、整理作品不仅仅是针对古籍的,现代作品也有注释、整理的情况。但是现代作品需要注释、整理才可理解和阅读的情况实属罕见。也正因为如此,《著作权法》在著作财产权中为列举注释权、整理权,而在有关条款如第35条、第37条等提到注释、整理,其意义就在于,如果使用的作品是注释、整理有著作权作品而产生的,使用人应当取得注释、整理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的双重许可。
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着眼点
古籍整理作品是整理者投入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的智慧结晶,对于学习、研究古代文化经典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使得整理者的劳动得到尊重,利益得到保护是著作权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目前古籍整理作品保护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加强司法保护。司法上对构成演绎作品的古籍整理作品,应切实维护整理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制止抄袭古籍整理作品行为,惩治复制盗版古籍整理作品的行为。古籍的校点、补遗等不产生演绎作品的,应当根据版式设计权保护出版者的利益,使非法盗版行为得到应有制裁。
第二,加大古籍整理作品盗版者的法律责任。古籍整理作品的创作过程周期长、投入大,而购买群体特定、受众小。有组织的盗版活动,特别是近年来出来的数字化盗版对于正版古籍整理作品的出版和销售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对此,应根据古籍整理作品的特殊性,适用法定赔偿来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并运用行政处罚震慑多次从事古籍整理盗版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结论
古籍整理作品是一种演绎作品,整理者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古籍的“注释权”“演绎权”属于早已作古的先人。古籍整理的著作权保护是鼓励整理者创作出不同的古籍整理作品,繁荣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注释作品、整理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从而为古籍整理作品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保障。当前,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的重点在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古籍整理形成演绎作品的,整理者对该演绎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有权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古籍的校点、补遗不产生演绎作品的,按照版式设计权保护出版者的利益。
(作者单位系中国政法大学)
整理古籍,需要专门的知识和专门的人才;出版古籍,也需要有专业的审稿和编辑人员。中央的指示中指出,“整理古籍,需要有一个几十年陆续不断的领导班子,保护连续的核心力量”;“从事整理古籍的人,不但要知识基础好,而且要有兴趣”。这对于出版古籍的出版社和古籍编辑来说,同样也是重要的。而要做一个胜任的古籍编辑,第一要具备必要的基础知识,练好基本功;第二要有从事这项工作的兴趣与事业心。二者不可缺一。 经过整理和编辑加工的古籍,有两种形式:排印本和影印本。
排印本:分标点本、点校本、笺校本、新注本、选注本等;今译和索引也属于排印本。
影印本:分线装和平、精装两种形式。过去的影印本,大都采用线装,保持中国古书古雅的特色;但当代的趋势,要求影印的古书采用平装、精装的形式,这样价格可以低廉,又便于插架。影印的古籍也可以加以断句或校勘,有部分影印的古籍已是断句本或校勘本。
排印古籍与影印古籍,一般说各不相涉。但是过去商务印书馆创造了在一部丛书内排印与影印并举的格式,这就是古籍爱好者所熟悉的《丛书集成》(初集)。它收录 100种丛书,去其重复,有的排印(加黑点断句),有的影印。这个例子说明古籍整理出版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只要有一定的体例就行了。20世纪30年代的出版界,在这方面的创造性是应该肯定的。
标点、分段是古籍整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工作,这就是将古籍加上新式标点,分出段落。标点中又分加专名线与不加专名线两种。专名线指人名、地名,也包括书名。加有专名线的标点本,比不加专名线的要高一个层次,因为判断一个人、地、书名该不该加专名线,需要较高的学识水平。从当前的古籍出版物来看,有直排与横排两种形式,采用横排形式的大都不加专名线,书名线则用尖角号(《 》)标明。
古籍的影印本主要是选好底本、配补缺页、残页,描修或换字、补字,这几项都是学术性与技术性密切结合的工作。影印书也常发生错误,原因主要出于学术性注意不够。 古书的文字比较艰深难读,特别是对于青少年,古书更是难以读懂。为了祖国传统文化得以继承延续,发扬光大,所以今译也是当前古籍整理应该重视的工作。过去古诗方面的今译较多,散文方面的今译几乎没有,现在这种局面已经有所改变。当然今译要求做到准确、优美,达到信达雅的标准,难度也是相当大的。
索引是研究与使用古书必不可少的辅助手段,所以也应视作古籍整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日本和美国的汉学家有专门的研究人员,从事中国古籍索引的编制工作,做出了突出成绩。中国近年也开始重视古籍索引的编制工作。索引可以附在一部书的书后,篇幅大的则可以单行。古籍索引的检索,一般采用笔划方法和四角号码方法。
“九年规划”曾将部分近代和现代人对于古代文史哲的研究,包括对专书、专人、专题史的研究著作,列入古籍整理出版范围,如《中国天文学史》、《中国通史》等。这是就广义的古籍整理而言。
本文2023-08-05 07:06:26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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