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计出自哪部著作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2收藏

36计出自哪部著作,第1张

三十六计》的发现、流传及研究现状

1941 年,有人偶然在今陕西彬州的书摊上慧眼识得《三十六计》。同年,成都兴华印刷所出版了土纸翻印本,但这一版本流传不广。1962 年,解放军政治学院图书资料室加以译注,出版了内部铅印本,译注者署名无谷。其后,炮兵学院训练部、济南军区政治部、武汉军区司令部作战部,俱先后推出了或翻印或抄印的铅字本。至于原本今天收藏何处,其后正式出版的多种注释本均未述及,笔者囿于见闻,也未知其详。所幸的是, 《三十六计》终于渐渐流传开来,并为今天的军事理论界所重视。

《三十六计》原本不分卷,发现时已有残缺,跋语不完。作者不详,亦无年代可考,有人疑为晚明或清初人。但是从书中若干所用的计目名称看,也不能完全排除清代后期的可能。从全书内容看,则作者详熟《周易》,崇尚谋略,喜读兵书,了解古战例,这几点是可以肯定的。

《三十六计》文字不多。“解语”一般十余字,少者如“抛砖引玉”,仅有7 字;多者如“借尸还魂”,也仅29 字。“按语”略长,大体也只在百字上下。少者如“顺手牵羊”,仅25 字,多者如“釜底抽薪”、“假痴不癫”,均不过280余字。全书字数当在5 千左右,篇幅约与一部《老子》相当。

从版本源流看,各种版本大约可分三类。一是1941 年的土纸本。二是1962 年至1978 年军队系统内部或抄印或翻印的各种注释本。这些版本最初在军队系统内部散发,供关心谋略之道的军官研读,文字大体相同,间或有经整理者校改之处。据笔者所见,这类铅印本多为16 开,简化字,3 号楷体,竖排,深绿色封皮,名之为《三十六计今译》,均未经出版社正式出版。为叙述简便,这类版本不妨称之为“军内本”。三是1979 年以后经出版社正式公开出版的各种版本。这类版本除注释翻译之外,作者多致力于援引古今中外的著名战例,以再现《三十六计》一书的谋略用兵之道。这些书籍的出版,对于普及军事谋略起到了积极作用,并成为深入研究《三十六计》的军事哲学和谋略思想的先导。这类后起的新编注释本,不妨称之为“研究本”。

从文献学的角度说,军内本颇值得引起注意。这是因为:一、这类版本被认为是直接移录自底本的最初印发供研读的版本,给人以可信度较高的感觉。二、它是后来一些正式新版《三十六计》的直接依据。由于1941年的土纸本很难见到,加之研究者又多系军队系统人员,因而军内本客观上成了研究者的源头。然而,军内本存在不少令人遗憾之处。从文字上说,一是印刷错误不止一二处,二是有因误识繁体字而简化错误之处,三是校勘失误,文字衍夺,句读失当,时有可见。

因此,军内本大多恐非出自专业古籍整理者之手。从版本上说,军内本既有辗转抄录翻印的一面,又有因校改而彼此出入的一面,难免令人莫衷一是。再从整理情况看,以1973年武汉军区司令部作战部的本子为例,其《序言》称,对于《三十六计》的原文,整理者“作了一些删补、校正和译注”。对于严谨的治学者,这话是很令人惶恐不安的,因为在未能一一对照原本的情况下(武汉本没有校后记) ,后人无由判断哪些地方经整理者动了手术。这些“校正”是否确属校正,抑或可能有“校误”之嫌 笔者限于主观精力和客观条件,多年来未能寻访原本及土纸本一睹原貌,手头原有的一种最早的军内本也已丢失,转思现今各种版本的《三十六计》,很可能有以讹传讹、毫厘千里的情况,这是研究《三十六计》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十多年来,大陆和台湾都陆续有人研究《三十六计》,并出版了一些研究成果。虽然这些成果在普及军事谋略和战争艺术上赢得了相当的读者群,并启迪人们进而在市场经济等非军事领域开拓心智,谋取成就,但是,除了极少数论著能力求深入且有一定新意之外,总体水平仍有待提高。从目前的研究现状看,人们对《三十六计》的研究和认识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这部兵书的估价,二十多年来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某些“左”的思想影响仍未能予以彻底清除。

最初,研究者对《三十六计》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虽则他们也承认其中反映了封建时代的用兵要诀,但又认为它“集中了封建割据中的尔虞我诈、掠夺兼并一类落后的、反动的东西”。对于军事斗争,“它不能正确的阐明战争的实质问题,只局限于计谋的推演与施用上”( 均见军内本) 。实际上,阐明战争的实质并不是《三十六计》的任务,而这种在军事问题上对待谋略斗争所采取的“道德立场”,只能令人想起春秋时代蠢猪式的宋襄公。当然, 这种观点是“文革”时代思维官能症的必然产物,今人不必苛责。所幸的是,物换星移,随着《三十六计新编》等书的推出,广大研究工作者开始充分肯定并推崇这部兵书。在军事学术研究日趋活跃的良好氛围中,少数先驱者对这部具有强烈民族兵学风格的兵书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并进而致力于研究其中的“诡道逻辑”,力图将其中“燮理阴阳”的辩证思维模式纳入谋略学的架构之中。但是,一些研究者在潜心书中谋略思想的同时,仍不忘抄录文革时期军内本中为配合当时所谓的儒法斗争而写出的批判文字,把军事斗争中的谋略同社会生活中尔虞我诈等不良道德混为一谈,这不能不说是遗憾之处。

(二)对一部古典要籍,态度的变化并不能直接换来研究的深入。

应当承认,近些年来的一些研究成果,除个别已进入前沿之外,多数尚停留在浅层次上。在研究方法上,几乎都清一色地滞留在举例说明的阶段。面对36 种计谋名称,研究者首先能做到的便是搜寻古今中外的战争故事,然后一一对应各计名目,以图诠释何为某计,何为某策。诚然,以战例诠释某种奇谋巧计,可使人对军事谋略及其思维方法获得感性认识,对于普及兵权谋知识自属不可少,但是,如果仅此而已,便难免产生浅尝辄止的弊端。这种研究方法妨碍了认识的深入,几乎无一能真正把触角深入到《三十六计》的军事哲学义蕴。《三十六计》的精华和特色,在于它运用《周易》哲学思想推演军事谋略,在于它把对全人类具有普遍意义的军事斗争艺术及军事谋略思维放在中国传统哲学尤其是古朴的辩证法方法论上进行思考、解剖和提炼,从而使自己放射出民族传统兵学的独特光辉。《三十六计》的行文很简洁,而其军事哲学的“内核”却较艰深。也许正是由于它的内核过于坚硬难啃的缘故,在一般的注译本中,除了援引战例再现计谋的具体运用之外 (引例失当、乱贴标签者亦时有可见) ,我们还很少发现有人能对书中处处存在的谋略推演进行具体细致的分析。

(三)文字的校订和语言的理解,是一切古籍研究的基础。

《三十六计》问世以来,至今尚无一部经过认真校勘、适合研究者使用的版本。原件的影印单行本似亦不曾刊出。校订古籍是我国文史工作的传统,武经七书之类的兵书,前人已做了大量的文字校勘工作, 《三十六计》的这项基础性工作,也应有专人去做。此外,文字的注释也是一个薄弱环节。虽然目前一些新版的《三十六计》都对原文做了注释,但仍有不少可商之处。例如,36计的计名是注释者首先应解决的问题,各计名称除了语文意义上的普通意思之外,许多还具有谋略上的特定内涵,但大多注释者似未留意于此,一般均不作说明; 即便有所注释,望文生义者有之,流于皮相者亦有之。至于书中大量出现的卦辞、爻辞、象辞,则避而不谈者有之,仅注出处、形同不注者有之,勉强牵合某计、强行索解者亦有之。

古籍,是指未采用现代印刷技术印制的书籍。图书在古代称作典籍,也叫文献,兼有文书、档案、书籍三重意义。随着时间的进展,将记事类文件加以编排,供人阅读,并达到传播知识经验的目的,便形成了一部图书,图书的内容日益增多,载体趋向多元,制作技术不断改进,为了方便阅读,产生了“简册”、“卷轴”、“册页”、“线装书”等不同的装帧样式。

“古”是相对于“今”而来的,未采 用现代印刷技术印制的书籍,皆可称之为古籍。

当人们开始有意识地将文字刻写在特定形式的材料上,借以记录知识、传播思想,图书才开始出现。在《中国古籍编撰史》中提出图书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构件:

1知识信息;

2著作方式;

3文字;

4物质载体;

5文字制作技术;

6装订形式。

中国古籍传统的分类法采用经、史、子、集四部分类,四部下再细分为四十四类。

我来解释一下:

首先,校正一词,属于港台等华语地区用语,在我国内地的计量专业术语中不存在,大致对应计量术语中的校准和检定(国际计量专业术语上并无检定一词)。

外校,就是委外校准;而内校,则可以是内部校准,也可以内部校验。

那么,什么是校验呢? 很简单,就是包含了检定,校准,和检测这三个术语。

其中检定,尤其是校准,都是针对计量类仪器,也就是针对的是能给出定量数值的仪器,但还有很多设备是给不出量值的,或者检定校准其量值并无实际意义的,比如老化试验箱,工具治具等,那么你用检定或校准就不合适了,因为这类设备用过之后并不会产生一个量值给你,也就无法检定或校准其所产生的结果了,那么就需要一个涵盖面更为广泛的用语,这就是校验!

检定和校准的区别我就不再多说了, 国际上并无检定一词, 这是我国的特定法治用语,特指那些有授权资质的计量机构或计量器具生产单位,依照法定的计量检定规程去进行量值传递的一个过程,或者对计量器具的合法性进行一个全面的评价过程!

上面是普及一下知识,下面再来回答你的疑问:

关于你提到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虽然你表述不准确,但我仍然按专业术语来解释你听: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这个说法,指的是企业所在的计量行政管理范围内最高,

比如你是广东某某公司,那就是广东计量院都没有你的高;如果你广州某某公司,那就是广州计量院都没有你高,还有一些不隶属于地方的传统国企,他们的计量主管单位可能是中石油,中国电力,冶金等行业计量院

所以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 不能理解为你们企业的计量标准器,如果你们的计量标准器可以被上一级计量单位所检定或校准,那你们的就不能称之为企业最高计量标准!

关于”强检目录“的理解,并不是说列入强检目录的所有仪器就必须强制检定,这里有个前提,需是计量法规定的四类使用场合: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 不是用于这四类场合的即便在目录中也不能适用于强制检定。强制检定的核心是:定时定点!

定时,就是规定时间送检,定点,就是规定送检的单位,必须是其主管的上一级,不能越级!

除了强检,还有非强检,就是不能强制定时定点的,比如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完全根据市场需求生产计量器具并出厂,这个时间你定不了,因为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有订单生产并出货!

了解以上术语的解释,那么你的疑问将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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