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世宗本纪》曹端妃凌迟的过程是什么?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1-02浏览:2收藏

《明史世宗本纪》曹端妃凌迟的过程是什么?,第1张

历史上并没有对曹端妃的凌迟的过程给与详细记载。

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明朝皇宫发生了一件惊天动地的大事,这一年,嘉靖皇帝朱厚熜差一点被几个宫女杀死,如此行为,朝野震动,这一事件被称为“壬寅宫变”。

然而,嘉靖帝命大,没死成,最后还是活了过来,捡了一条命,这些参与杀害皇帝的宫女却下场极其凄惨,都被凌迟处死。

而嘉靖皇帝的宠妃,美貌过人的曹端妃,也卷入了这一场大祸之中,因被人诬陷参与了宫女们杀害皇帝的行动,曹端妃被当时的方皇后下令凌迟处死。国色天香,风华绝代的一代大美女就这样遭受极刑,被千刀万剐,鲜血淋淋,凄惨死去。

明世宗朱厚熜的基本资料

朱厚熜是明朝第十一位皇帝,他是明武宗朱厚照的堂弟,正德十六年(1521年),明武宗驾崩,因其没有儿子,其生母张太后与内阁首辅杨廷和决定,由近支的皇室,明武宗的堂弟朱厚熜继承皇位,朱厚熜即位之后,年号嘉靖,因此被称为“嘉靖皇帝”。

嘉靖帝在位早期,表现还不错,他英明苛察,严以驭官、宽以治民、整顿朝纲、减轻赋役,重振国政,开创了嘉靖中兴的局面,然而,到了后期,这位嘉靖皇帝逐渐偏离了正常的轨道,变得昏庸无道,他开始迷信方士,崇尚道教,此外,还宠信大奸臣严嵩等人,导致朝政腐败,乌烟瘴气。

历代刑法考中,把中国古代死刑的处决方法分为了24种,根据罪犯所犯罪行的不同,按照这24种刑法中的相关刑法予以处决。处决场面异常惨烈,当时是允许百姓围观的,百姓把观看处决犯人作为日常生活中的最大的一项乐事。 

汉代以前我国拥有各种严酷的刑法:如炮烙、五马分尸、烹煮等,连统治者都觉得残酷至极。到了汉代的时候,死刑的处决办法废除的剩下三项:枭首、腰斩和弃市。隋文帝杨坚直接把死刑的处决方式只保留了两种,一种是绞杀,一种是斩首。唐朝的刑律比隋朝更要轻,贞观三年全国一年被判处死刑的人数只有23人。

凌迟俗称千刀万剐,这一种最为惨烈的处死手段,让人生不如死。凌迟到了宋朝被加入了刑法。文献通考记载,宋天圣6年,把凌迟也就是千刀万剐这种酷刑加入了刑法当中。宋仁宗听说荆湖一带,有些人专门杀人献给鬼来祈福。频频有人被杀让宋仁宗非常气愤,宋仁宗发誓要抓到这些主谋之后将其千刀万剐,让他们忍受这种痛苦。朱元璋开国之后,将凌迟这种最严酷的处死办法加入了明朝的法律当中。任何人只要犯了大逆不道,恶逆,采生折割这三种罪行的人都要被处以凌迟,采生折割就是摘取人体器官。 

在明朝法律上虽然写着凌迟,但是一般很少用,它属于一种非常极端的刑罚。被处决的犯人会被刽子手在大庭广众之下一刀一刀了却性命,最多的是被割了3600刀。我们所熟知的明朝大太监刘瑾因谋反罪被割了3357刀,被割刀数最多的是天启年间的进士郑曼,他被阉党诬陷,被判决为忤逆大罪,被活活割了3600刀而毙命。

古代五刑包括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法定刑和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

1、奴隶制五刑

(1)、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这种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墨刑是五刑当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2)、劓刑:是割去受刑人的鼻子。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而且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因此劓刑较墨刑为重。

(3)、剕刑:也作刖刑,是指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始于西周,九刑之一。砍足曰剕,砍手曰刖。另外,与砍去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膑刑。早在中国的夏、商时代,此类刑罚便作为最主要的常用刑之一。

(4)、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宫刑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是最大的耻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为残酷和最重的刑罚,一般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者。

(5)、大辟:是死刑的统称。在夏、商、周三代,死刑尚不规范,方法多种多样,而且极端残酷。特别是在商代末期的纣王时,除常见的斩、戮等死刑方法外,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酷刑。

2、封建制五刑

(1)、笞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2)、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笞刑。

(3)、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

(4)、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5)、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

行刑的禁忌:

1、唐宋规定正月、五月、九月为断屠月,每月的十斋日为禁杀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即使谋反重罪也不能在这些日子处死。

2、明朝也规定十斋日禁止行刑,否则笞四十。国家进行的大的祭祀活动时也禁止行刑。

3、行刑的具体时间有的规定在下午1点到5点之间。过时则要等到第二天。

4、执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节,这与古人的自然神权观念有关,即顺应天意。从西周开始就有了秋冬行刑的做法,到了汉朝成了制度。除了谋反等大罪可以立即处决外,一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后冬至以前才能执行。

“凌迟”俨然化为中国刑罚系统中最典型的惩罚。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凌迟与古代刑罚大相迳庭。虽然“凌迟”一词最早出现在第十世纪,直至十三或十四世纪才正式编入刑律。此外,1905年法学史家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极刑获准,也是以此作为论据之一。毕竟“凌迟”不合乎中国的法学精神、刑罚特性以及应用方法,看起来比较类似“特殊法”的惩戒类型。当然,这项特殊法是隶属于帝王的司法系统,《元律》有记载执行。不过,经过仔细观察之后,建立非刑之正的处罚,毕竟违反正常的法学精神,从建立到废除为止,文人始终称之为残酷、不人道的处罚。

凌迟,是一种肢解的惩罚,即包含身体四肢的切割、分离。清朝末年拍摄的照片,显示为真正的“八刀刑”处决。八刀刑,刽子手利用一篓编上号码的锋利刀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从左侧开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切二头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盖;第八刀,枭首。支解后的尸体残骸放入篓子里,头颅则公开示众,期限不定。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一般俗称为“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不过我们不清楚是否真有这些数目,或只是虚构的数目。明朝时期的“刀”,有切伤和“多”之意,数目累加,行刑时间延长。

如古代刑法志,可以找到历史上诸多将帅、官吏被处以斩断的案例,最恐怖的细节可以联想到厨房的菜单。透过阅读这些历史的插曲,令我对“凌迟”的起源感到迷惑。当然肉体的切割有两种情况:所谓“脔”等极刑时,是将肉体割除殆尽,犯人变成食人者的肉,仇家可在自家厅堂饱食大餐;而“凌迟”之刑则相反,肉体被支解后,人形尚可辨识,事后悬挂街市展示。此外一项基本的差异为:“脔”刑案例极为罕见、独特,官方史学家细心将此保留,作为残忍、可怕的暴君范例。这些案例固然恐怖,但都是轶事,甚至可能只是传言。相反地,从十一世纪末开始,“凌迟”即是确有其名且经常施行的刑罚,并非仅是轶事或传奇,而是真实的骇人史实。我们可以在前几个朝代找到几乎相同的名词,不过第一个字最常出现为阜字旁的“陵”;“陵”的意思为土丘;“迟”字则不能解读为现代汉语的“迟到”,而是“逐渐铺平”或“刮平”的动词。具体而言,“陵迟”可以指为逐渐铺平或刮平土丘,意即一座坟堆,宗族的集体冢。不过,有些朝代的史篇记载具有象征意义:“陵”,斜坡或运河沿岸土堤,代表制度、律法,所有国体的划定界限;“迟”,代表界限的下沉与崩塌。所以“凌迟”意味着衰落的起始,此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防制度的崩塌。因此,这个名词和刑罚系统没有直接关联,一直到辽代才用来指称一种肉刑。写法上有些差异(人们发现有写作“持”,而非“迟”),冰字旁的“凌”变得比阜字旁的“陵”常用。《宋史》中还同时采用两种写法。

事情的经过究竟如何?非常肯定地,它原本是契丹语的一种名词,发音非常接近汉字的“凌迟”,它是契丹辽代政权下所使用的一种肉刑,可能是利用小刀切割被缚的犯人。几经考量之后,这个名词就固定用来指称辽代统治中国所施行的此种肉刑。

对于研究刑罚系统改革的中国学者而言,这种刑罚具有蛮族的血性,它的名词晦涩难懂,虽然不属于为“五刑”系统,但非常明确的具有汉人的字词。然而,将人缚在木桩上刮杀、切割,不仅是蛮族地区或异国朝代的处决,凌迟手段愈来愈频繁、系统化、萧规曹随,宋朝传至元朝,明朝承续后,又传至清朝。这几个朝代的中国,如同草原民族建立的王朝一样,继续将之传承下去。施行各类凌迟之翘首,首推对抗蒙古大汗、后来成为明太祖的朱元璋,他颁布《大诰》,已以“凌迟”之刑惩罚各式犯罪,特别是官吏的贪污,甚至无论财物数字如何微小。

《文献通考》指出,大臣用这些刑罚吓阻想要谋取皇位的官吏。南宋时期,凌迟的刑罚愈来愈多,但也有官吏反对,例如陆游的陈情奏表。我认为:用于惩治叛国罪中的叛变、共谋,仍属有限,这是可能的情况。 我们同样也找到诸多类似惩治叛乱谋反的“凌迟”刑罚,例如613年隋炀帝判处谋反者肢解、穿箭与灭族,而同样地隋朝也曾删除《隋律》中的肉刑。这类刑罚除了运用在司法审判,战争时期也会采用,而且是真实存在的。几乎每个朝代都可以见到类似刑罚,通常称为“磔”或“支解”,所以经常会令人联想:“凌迟”一词并非应用于一种肢解的肉刑,而只用于法庭的法律裁决。所有的关键问题在于了解:如何于特殊案件使用极端的方法,而能在法典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此成为一种法律上的完美“刑名”,法官经常得以藉此宣判。

“凌迟”二字最早出现在《辽史·刑法志》,指名为一种肉刑的名目。这个名词非常神秘,无疑的是汉人文字和草原民族契丹语的结合。 宋朝“凌迟”刑的持续扩张,但同样地王权拒绝更改刑律,因此《宋刑统》仍然不见“凌迟”的名目。首先,它是遵循人类宗教的牺牲教义,用以对抗流血叛乱的紧急措施。宋真宗诏令禁止大臣杨守珍支解叛乱者。宋神宗时,王安石变法爆发党派之争,除了凌迟,腰斩也成为当时经常使用的刑罚。马端临在

这种把活人零刀割死的作法早就有了。宋后废帝刘昱曾亲手将人脔割。北齐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脔割的手段来杀人。唐中期安史之乱时,颜杲卿抗击安禄山兵败被俘,与袁履谦等人同时被零割。但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人们大多认为始于五代。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力气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但在五代时,已有人意识到凌迟之刑过于残酷,主张废弃不用,如后晋开运三年(946),窦俨奏称死刑宜只保留斩、绞二种,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肤者”,应当禁止。后晋出帝石重贵准奏,不再使用凌迟之刑。

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迟之刑。宋太祖时颁行的《刑统》,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绞,没有凌迟。宋真宗时,内宦杨守珍巡察陕西,督捕盗贼,捕获贼首数人,他请示朝廷,拟将他们陵迟处死,用以惩戒凶恶的人。真宗下诏,命令将俘虏转送有司衙门依法论处,不准使用凌迟。到了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才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宋仁宗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宁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县主簿谋反,李逢在被捕后受审时,供词中又牵连了秀州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审理此案,结果,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到了南宋,《庆元条法事例》更明确地把凌迟和斩、绞同列为死刑名目,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清。 不过从元朝开始,只能找到第二种写法,也就是冰字旁的“凌”,而且永远只作为刑的解释。古代的写法只有在古籍出现,后来的人不再采用。从此“凌迟”只是肉刑的名字,少数博学多闻的人才会记起它从前的意义。

从元朝编入法典一直到1905年清朝废除为止,主要用来惩罚三大类的犯罪:

谋逆君主之罪:重大暴动、叛国、谋取皇位。

伦常之罪:子女谋害父母、弟幼谋害兄长,妻子谋害丈夫、奴仆谋害主人。

凶残与不人道之罪:活生生斩断他人四肢(施以巫术);杀害同一家族三人以上;组织帮派以制造恐怖。

元朝正式将“凌迟”明定为刑法的一种死刑。其次的重点是,他们将它视为蛮族对汉人宣扬威权的工具,然而我们也可以看到,元朝法律和南宋末年一样,将凌迟予以合法化。元朝初年,凌迟不再成为暴动镇压、危险宗派的一种极端手段,而成为特殊犯罪的常见刑罚。

第一类和第三类仅是将古代的肢解之刑予以合法化,附带一提,相当接近欧洲的犯罪惩罚:在法国,谋害君主之罪,处以四马分尸的极刑,帮派首领须遭受轮刑;在英国,他们采用裂体之刑,和中国一样,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行刑、支解,一直实行到十八世纪为止。

元代法律规定的死刑有斩首而无绞刑,对那些恶逆大罪又规定可以凌迟处死。元代凌迟执行时的情形与宋代相似,如元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中,窦娥的父亲窦天章复审冤案,宣判说: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赴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这和《水浒传》中王婆被凌迟的做法一样,都必须钉上木驴。这木驴大概是一个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时候该犯人不能乱动,它和古代那种“勾结奸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骑木驴”的刑罚不是一回事(参见本书《杂刑》)。杂剧《窦娥冤》比《水浒传》更明确地指出了应割的刀数。试想,把人割一百二十刀才致命,其残忍的程度不能不叫人不寒而栗。

元代执行凌迟,把犯人零割一百二十刀,已是够骇人听闻的了,明代执行凌迟时零割的刀数更远远超过前代。明世有两次著名的凌迟处死案例,刀数有明确的记载,一是正德年间的宦官刘瑾,一是崇祯时进士郑鄤。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这里记刘瑾被剐的刀数可能是误传,实际上刘瑾被剐三千三百五十七刀。这样大的数目,实在惊人。民间妇女骂人时常说“你这个挨千刀的”,看来古代凌迟时将人割千刀以上并非虚词。 明代法律也明确规定凌迟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凌迟之刑的设立,反映了封建专制政治的残酷,统治者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和各种犯上作乱的行为,不惜采用一切毒辣手段。

先说刘瑾。正德五年(1510),刘瑾以谋反罪被判死刑,圣旨特批,将他“凌迟三日”,然后还要锉尸枭首。执行时的情景,当时参与监刑的张文麟有详细的记述:

是日,予同年陕西司主事胡远该监斩,错愕,告于上述刘先生璟曰:“我如何当得?”刘回言:“我叫本科帮你。”予因应之。过官寓早饭,即呼本吏随该司掌印正郎至西角头,刘瑾已开刀矣。凌迟刀数,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头一日例该先剐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动刀,则有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矣。人言犯人受惊,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剐毕开膛,则血从此出,想应是矣。至晚,押瑾顺天府宛平县寄监,释缚,瑾尚食粥两碗。反贼乃如此。次日押至东角头。先日,瑾就刑,颇言内事,以麻核桃塞口,数十刀,气绝。时方日升,在彼与同监斩御史具本奏奉圣旨,刘瑾凌迟数足,锉尸,免枭首。受害之家,争取其肉以祭死者。锉尸,当胸一大斧,胸去数丈。逆贼之报亦惨矣。

尽管刘瑾活着时做过一些坏事,但是凌迟仍然是一个以血还血,以恶治恶的办法。凌迟,是不人道的。

再看郑鄤。郑鄤是常州横林人,天启二年(1622)进士及第,他的文才与声望曾名噪一时。崇祯初年,由于朝廷内部党派之争引起政治纠纷,郑鄤也被卷了进去,他被人告发说犯有“杖母”和“奸妹”两项大逆不道的罪款,罪后由崇祯皇帝朱由检亲自批示,予以凌迟处死。

明代各朝中,凡是捕获农民起义的首领及其他叛逆者,都用凌迟之刑将他们处死。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刘天叙等谋反,兵败被擒,为首的七人被磔死。这里的“磔”即是凌迟。嘉靖二十一年(1542),宫婢杨金英等人谋害明世宗未遂,事发被捕,杨金英、杨莲香等十六名宫女不分首谋和协从,一律凌迟处死,并且锉尸枭首。万历七年(1579)五月,礼部侍郎董传策被府中的奴仆杀死,有司将凶手捕获,下狱审理,第二年把他们全都“剐于市”。 清朝初年,为了镇压汉人的民族反抗,凌迟之刑曾广泛推行,并且其施行的残酷程度远远超过明朝。例如行刑的刀数、延续时间等均作了改变。需要注意的是,凌迟行刑并没有固定的手法,各朝各代以及不同时期方式不同,轻者仅“分裂四肢”,重者则“千刀万剐”。清朝初由于“圈地”“投充”“逃人”“剃发易服”等一系列野蛮的统治政策,激起了汉民的强烈反抗,此时加大凌迟的行刑残酷程度,目的便是要起到震慑作用。此外,凌迟还往往与其他刑并用,施行极为频繁,以至于文字狱严重的康乾时期,文人仅因一句诗词而被定“大逆”之罪,并处以凌迟,其子孙则发配为奴,甚至还未出世的子子孙孙也要世袭奴籍!

戊戌变法后,清廷受内外各种矛盾的冲击,不得不顺应潮流对传统的弊政作些改革。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将凌迟和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俱改斩决”。从此,凌迟非人的酷刑才从法典中消失,被斩首代替。

凌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凌迟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是一种肢解的惩罚,即包含身体四肢的切割、分离。

清朝末年1905年法国士兵拍摄的照片,显示为真正的“八刀刑”处决。八刀刑,刽子手利用一篓编上号码的锋利刀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从左侧开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切二头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盖;第八刀,枭首。肢解后的尸体残骸放入篓子里,头颅则公开示众,期限不定,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

扩展资料

凌迟的起源

“凌迟”二字最早出现在《辽史·刑法志》,指名为一种肉刑的名目。这个名词非常神秘,无疑的是汉人文字和草原民族契丹语的结合。

从元朝开始,只能找到第二种写法,也就是冰字旁的“凌”,而且永远只作为刑的解释。古代的写法只有在古籍出现,后来的人不再采用。从此“凌迟”只是肉刑的名字,少数博学多闻的人才会记起它从前的意义。

汉朝以后,中国古代谨慎定义律法的刑罚规范。一个好的王朝必须尽力抑制死刑的数量,必须废除最残酷的肉刑。因此,隋朝为他们的权力制定了“五刑”:笞、杖、徒、流、死。唐朝也采行这项系统,后来的几代亦相继跟随,唐朝的刑罚有明显减轻。

宋朝“凌迟”刑的持续扩张,但同样地王权拒绝更改刑律。

-凌迟

封建时代皇帝最大,每个人都是为皇帝而服务,这个时候自然就不存在着什么人权。因为没有人权的存在,所以封建时代就出现很多残忍的刑罚,就好比说凌迟。至于为什么会有凌迟这么可怕的刑罚?主要是为了震慑罪犯,为了不让他们危害这个社会稳定。有一个词名叫“采生折割”,那采生折割是什么?简直毫无人性,在明朝一旦发现就凌迟处死。

就算有凌迟这么可怕的刑罚,古代还是有很多人愿意为了金钱而铤而走险。在古时候,跟现在一样都是有着人贩子,这些人贩子捉到小孩子之后,就会用残忍的方法将这些小孩变成残疾人,无法靠自己独立生存,然后将这些孩子放到大街上做乞丐。这个时候,很多人看到这些小孩子这么可怜,就会忍不住给他们钱的。

上面说到的方法听起来灭绝人性,怎么会有人这么的残忍呢?可实际上在历史上这种事情确实存在着,而且被叫做采生折割。所谓的采生,就是将正常的孩子,用各种手段骗到手。而折割,就是用各种工具,将孩子活生生的变成各种可怕的“怪物”。这种方式简直毫无人性,他们完全不顾小孩子的痛苦,为了赚取金钱,就将这些小孩弄成残疾。更加令人感到发指的是,一些变态甚至还会将动物的特征安装到这些小孩身上。

这个世界很大,充满着各种古怪之事,将动物的肢体安装到人的身上,这种事情在古代也是有发生过很多次的。根据一本古籍记载,在清朝的时候,在长沙的集市上,有一只狗吸引住了所有人的目光,原因就是这只狗长得非常的大,而且脑瓜子看上去挺聪明的。当然,吸引住集市上的所有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只狗居然会说话!

会说话的狗可真的没见过,所以很快所有人都过来看这只狗。所有人围在一块,自然是吸引了当地县令的注意,这个县令就觉得非常的奇怪,怎么可能狗会说话?于是就让人调查这件事,想要查个水落石出。

开始的时候,县令只是将两个人还有这只狗带回县衙而已。县令心里想着,假如这狗是真的狗,那么这两个人就没事。但是假如这是个人的话,那么这两个人就死定了。在县令的询问下,这只“狗”回答说,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是人是狗,这两个人平时在没有事情做的时候,只会把他关在一个小屋子里,只有需要他表演的时候,自己才有出场的机会。

后面经过县令的逼问,两人也终于吐露自己的所作所为。原来这两个人贩子捉到了这个幼龄孩子之后,先是用药水让这个孩子的皮肤腐烂,之后就将带毛的狗皮粘在这个孩子的身上,等到孩子的新皮肤出来之后,人和狗毛就粘在一起,就看不出是人是狗了。听了两个人的话,县令感到十分的震惊,也感到十分的愤怒,没想到这个世界上居然还有如此残忍之人。

虽然这件事情发生在古代,距离我们现在非常的遥远,但是第一次听到的时候,还是令人感觉到毛骨悚然,没想到人心居然会这么的险恶。就算到了科技发达的今天,在一些偏远的山区里面,还是有着很多的人贩子在游走,想要做出危害孩子的行为。

作为父母,对待自己的孩子千万不能掉以轻心,虽然有着现在有相关规定约束,但是为了金钱,人贩子什么事情都做得出来。我们的任务就是保护孩子,让孩子健康长大。至于这些人贩子,自然会有警察来制裁他们。

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凌迟,原来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荀子说:“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车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为有平缓的斜坡,车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顶。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毕命。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俗语所谓“千刀万剐”,就是指的凌迟。

这种把活人零刀割死的做法早就有了。南朝宋后废帝刘昱曾亲手将人脔割。北齐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脔割的手段来杀人。唐中期安史之乱时,颜呆卿抗击安禄山兵败被俘,与袁履谦等同时被零割。但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人们大都认为始于五代。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陵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但在五代时。已有人意识到凌迟之刑过于残酷,主张废弃不用,如后晋开运三年(946),窦俨奏称死刑宜只保留斩、绞二种,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肤者”,应当禁止。后晋出帝石重贵准奏,不再使用凌迟之刑。

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迟之刑。宋太祖时颁行的《刑统》,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绞,没有凌迟。宋真宗赵恒时,内官杨守珍巡察陕西,督捕盗贼,擒获贼首数人,他请示朝廷,拟将他们凌迟处死,用以惩戒凶恶的人。真宗下诏,命令将俘虏转送有司衙门,依法论处,不准使用凌迟。到了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才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宋仁宗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宁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县主簿李逢谋反,李逢在被捕后受审时,供词中又牵连了秀州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审理此案,结果,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到了南宋,《庆元条法事例》更明确地把凌迟和斩、绞同列为死刑名目,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清。

凌迟在宋代通称为剐,景德年间,御史台曾审问杀人贼犯,定案之后,知杂王随请“脔剐之”。“剐”字原作“呙”,即“骨”字去了“月”(肉),其形状像人的头颅骨。《说文解字》解释说,其义为“剔人肉,置其骨”,这正是零刀割人的意思。“剐”又作“呅”,明朱国桢《涌幢小品》卷十八“字义字起”一节云:“贞元中,宣武兵变,执城将呅之。”并注解说,另,即“剐”字也。可见,“剐”的含义旱已明瞭,只是到7宋代它成了凌迟的代名词而更加为人所熟知而已。这种情形,也常见于小说中的描写。《水浒传》第二十七回写教唆潘金莲害死武大郎的王婆被东平府尹陈文昭判为“拟合凌迟处死”,之后写道: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供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摧,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由于宋代使用凌迟之刑较为常见,所以民间在对仇人进行报复雪恨时,也仿照作为官刑的凌迟把人脔割至死。如《水浒传》第四十一回中李逵割黄文炳的一段描写:(李逵)说:“今日你要快死,老爷却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从腿上割起,拣好的就当面炭火上炙来下酒,割一块,炙一块。无片时,割了黄文炳,李逵方才把刀割开胸膛,取出心肝,把来与众头领做醒酒汤。

从上面所引《水浒传》中的两段文字,可以看出宋代凌迟在执行时的大概情形,这和《宋史·刑法志》中所说的“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

元代法律规定的死刑有斩首而无绞刑,对那些恶逆大罪又规定可以凌迟处死。元代凌迟执行时的情形与宋代相似,如元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中,窦娥的父亲窦天章复审冤案,宣判说:“(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赴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这和《水浒传》中王婆被凌迟的做法一样,都必须钉上木驴。这木驴大概是一个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时候犯人不能乱动,它和古代那种“勾结奸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骑木驴”的刑罚不是一回事。杂剧《窦娥冤》比《水浒传》更明确地指出了应割的刀数。试想,把人割一百二十刀才致命,其惨酷的程度真叫人不寒而栗。

明代法律也明确规定凌迟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凌迟之刑的设立,反映了封建专制政治的残酷,统治者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和各种犯上作乱的行为,不惜采用一切毒辣手段。明代各朝中,凡是捕获农民起义的首领及其他叛逆者,都用凌迟之刑将他们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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