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起源和发展起来的?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1-02浏览:5收藏

法律是如何起源和发展起来的?,第1张

法律的起源一、早期的社会规范

(一)禁忌

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指不可侵犯的神圣事物,二指不可接近的危险和不洁的事物。

(二)图腾

图腾有血亲、祖先、保护神之意。图腾崇拜的规范主要体现为原始人对图腾的行为、食用、称谓(语言)及婚配的禁忌规则。图腾禁忌规则在原始氏族生产和生活中具有惩戒和协调作用,一旦有人触犯氏族的图腾禁忌,则可能被处以忏悔、献祭或驱逐出氏族。

(三)复仇

复仇,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对侵害他们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报复行为。它是人的自卫本能的体现,因此最初也只是人的动物本能的自发抵抗侵害的个人行为。复仇习惯的演变历史大体反映了氏族习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非理性到相对理性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经历了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三个阶段。复仇习惯的演变过程体现了原始人类为避免血族(或血亲)复仇的毁灭性后果而作出的自然选择,也是人类从蒙昧、野蛮走向半开化半文明的标志。

(四)巫术

巫术是原始社会中人类在与自然和同类的交互行动中获得某种神秘力量的“一种具有实用目的的特殊仪式活动。巫术是法律的规范形式的产生和发展的萌芽。

二、法律起源的原因

根据19世纪以来考古学、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导致原始氏族制度解体和法的产生大体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经济的深刻变化;其次,法的起源还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第三,社会文化根源。除了上述经济和政治的原因以外,法律的起源还取决于社会文化因素的的成长。

三、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一)在调整方式上,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

(二)在规范形式上,从原始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

(三)在与其他规范的关系上,从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

第二节 法律发展的类型

一、法律发展类型释义

法律发展,是指法律在产生之后由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由简单形态到复杂形态的演进过程。法律的这种演进,是通过缓慢地、循序渐进式地革新来实现的。演变的内容,既包括法律制度,也包括法律的精神和文化。

二、法律的历史类型

(一)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形式,是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和私有制、奴隶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世界上大多数民族都经历了奴隶制社会这一历史阶段,也都存在着奴隶制法。

(二)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是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第二种类型的法。它的形成大致有两个途径:一是随着生产方式的转变,原有的奴隶制法崩溃,封建制法得以建立;二是因封建制度兴起,在先进民族的影响下或主动或被动地直接从原始公社的习惯发展为封建制法。

(三)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三种类型的法。资本主义从其产生至今,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因此资本主义法也相应划分为近代资本主义法和现代资本主义法。

(四)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具有这样一些特征: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意志性和规律性的统一;3、权利与义务的统一;4、自觉遵守和强制实施的统一。

三、法律发展的其他类型

(一)梅因的“身份法—契约法”的发展类型

(二)迪尔凯姆的“简单压制性法—恢复原状性的法律”的发展类型

(三)马克斯韦伯的“非理性法—理性法”的发展类型

(四)昂格尔的“习惯法到官僚法再到法治”的发展类型

按照四库全书 经史子集的分类   诗经属于“经”类

经、史、子、集四部分类法,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产物,适用于传统文化典籍。今天,它仍是我们熟悉古籍、进而了解传统文化的一把钥匙。五四以来,我国借鉴西方的图书分类法,按现代学科体系进行图书分类。截止到2013年10月我国各类图书馆普遍仍采用的是九十年代修订的"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简称"中图法"),但是,由于不少古籍很难纳入中图法的分类体系,因此一般古籍图书馆(库)的庋藏和检索,仍袭用传统的四部分类法。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历代产生的典籍难以数计,据不完全统计,留存至今的尚有8万余种之多。对古籍的分类整理也很早就开始,第一次大规模的古籍整理,始于公元前26年西汉成帝时,由刘向、刘歆父子先后主持,内容包括搜辑、校勘、分类、编目等,最终编成了中国最早的国家图书馆目录《七略》。《七略》将当时搜辑整理的典籍分为六艺、诸子、兵书、数术、方技、诗赋六大类,加上概论性质的辑略,总题《七略》。该书早已亡佚,但它的基本内容都被保存在班固的《汉书·艺文志》中,因此,《汉书·艺文志》成为今存最早的古籍分类目录。

汉代以后,各种官修,私撰的古籍分类目录不断涌现,分类方法也不断有所改进。西晋荀勖的《晋中经簿》将六略改为四部,即甲部录经书(相当于六艺),乙部录子书(包括诸子、兵书、数术、方技),丙部录史书,丁部为诗赋等,这就奠定了四部分类的基础。东晋李充所编《晋元帝书目》根据当时古籍的实际情况,将史书改入乙部,子书改入丙部,这样,经、史、子、集四部分类已略具雏形。

四部体制的最终确立,体现在《隋书·经籍志》中,这部实际上由唐初名臣魏征所编的目录,正式标注经、史、子、集四部的名称,并进一步细分为40个类目。隋朝以后图书分类的主流是沿用四部分类。

除了上述四分法、六分法外,历代还有将古籍七分、九分以至十二分的,但都不占主导地位,这说明经过时间的检验,四分法能较好地解决繁复的古籍分类问题,因而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当然,四部之下的各种类目,历代都有所变动,清代编纂的《四库全书总目》分为四部44类,有较大的权威性。

第一节 法的起源

 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1、关于法的起源的主要学说:

(1)神创说 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

○1在西塞罗看来,作为理性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

○2中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3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

(2)暴力说 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

中国法家代表韩非子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有斗争有暴力才需要解决冲突的规则。

(3)契约说 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为了安全与发展等原因,相互间缔结契约,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就是法律。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在今天此学说也仍然有一定的影响。

(4)发展说

①人的能力发展说:随着人的能力发展,社会关系开始复杂,因而需要法。

②精神发展说:

A 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

B 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来自民族的精神或历史传统。

(5)合理管理说 许多法社会学者持此说 美国当代法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需要发展起来的。

2、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3、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存在着内在一致和对应关系:

神创说与法的本质的神意论观点一致,是神学法学的主要内容;契约说是自然法学派观点,与法的本质的理性论观点紧密联系。

二、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1、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2、马克思主义认为,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三、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一)法产生的根源

经济的根源是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根源。经济生活是人类社会生活最重要的生活,而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是促使经济生活达到什么样的状况的根本力量。如在经济落后时期的交换是任意的、偶然的。此种交换对于所有参加交换的人都是真实的、平等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新的交换形式,它是有规则的。从表面看它对所有参与人都是一样的,但实质上此交换首先和主要有利于掌握交换物品的人。即交换规则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为了表现新规则同以往规则的区别,后人就把新的规则称之为法。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又叫政治根源。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二)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与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是法的产生的主要标志。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1)原始社会的习惯是自然形成的,是凭借氏族成员内心的信念、自幼养成的行为惯性以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保证实施的,其作用的范围限于本氏族;

(2)法则是国家制定、认可、实行和用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法的适用范围则依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来界定。

2.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1)原始社会依习惯行事,无所谓权利和义务。

(2)现在,社会成员之间却形成了权利和义务观念,出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

○1在财产归属上有了“我的”、“你的”、“他的”之类的区别;

○2在利益(权利)和负担(义务)分配上出现了不平等,即出现了特权;

○3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上出现了明显的差别,有的人(贵族和富人)仅享受权利,而大多数人仅承担义务。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文明的诉讼程序取代了野蛮的暴力复仇,人们之间的争端可以通过非暴力方式解决,社会的发展建立在理性基础上。

(三)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1>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的产生是自觉的过程,原始社会规范的产生是自发的过程。

2>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3>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四、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区别:习惯和习惯法〕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在法有没有起源的问题上,基本的观点分为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法没有起源问题。理由是说,有人类社会就有人类社会的社会规范,法就是人类社会的社会规范,法是与人类社会同在的,只要有人类社会就必然有法存在,法无所谓起源问题,它是从来就有的,是永世不灭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有起源问题。理由在于:如同任何事物一样,法也有发生、发展、消亡或转化问题。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恒地存在下去。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产生的,其后又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当着社会发展到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不复存在的历史时代,法也就随之消亡而退出历史舞台。

  前一种观点混淆了法与社会规范的界限,把法与社会规范完全等同起来,以为法就是社会规范。这在方法上是混淆了法与社会规范的种属概念,在理论上是违背了事物发展规律,在事实上则是有悖于法的起源和发展的实际。后一种观点在方法上、理论上和事实上则是可以成立的。法的确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但法只是社会规范的一种,而不是所有社会规范的总称。在社会规范这个整体或体系中,除却法这个重要的成员之外,还有诸如习惯、道德、宗教戒律以及与社会秩序密切相联的其他种种社会规范。并且,社会规范作为一个整体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只要有人类社会就必然会有社会规范,并且有的社会规范如习惯和道德的确是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的;但社会规范同时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不同时代和国情之下的社会规范所包括的要素或所包涵的具体种类的社会规范,是有分别的,有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和发展就是同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条件直接相联的,它们并不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法就属于这种并非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一种社会规

  范。

  在这个问题上,同样存在着显豁的分歧,并且不同的观点相当之多。这些不同的观点,大体上都是在法是起源于精神还是起源于物质生活条件这个标志上显示出分野。

  有人认为法是起源于神的意志,古代埃及的法老就被认为是太阳神与人间女子结合所生的地上的神,他的命令就是神意、就是法。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在序言中说,汉穆拉比王的一切权力都是神给的,《汉穆拉比法典》就是代表神意的。有人认为法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相互订立社会契约的产物,是人类意志、理性、自身的产物,是正义、公平观念的产物。另一些认为法是由民族精神特别是由习惯自然而然地发展起来的,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还有人认为,法是心理规律、心理因素作用的结果。

  同这些认为法是起源于精神的观点相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用大量的历史事实和唯物辨证的方法考察法的现象,阐明了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不知法和国家为何物的社会,这就是原始社会;只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在阶级和国家产生的同时,才产生了法。

  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

  1、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

  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社会大分工和产品交换。开始的交换带有偶然性和任意性,没有一定的规则。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剩余产品日渐增多,交换逐渐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产生了一定的规则和秩序。这种规则和秩序起初表现为习惯。以后,随着生产力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随着贸易的兴起、高利贷和典当抵押制的出现,人们的生产、分配、交换等经济活动不断发展变化。新的经济生活需要有新的行为规范来进一步规制日常生产、分配和交换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们为固定有利于自己的新的经济关系,也需要有新的行为规则。这样,原来的氏族习惯就逐渐被新的规则所代替,这种不再是全体氏族成员意志体现而首先是一部分人的意志体现的规则,就是法。对于这种新情况,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写道:“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2、法的起源的阶级根源

  社会经济的发展引发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也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法是在产生了私有制,出现了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基础上产生的。原始社会末期,青铜器的出现,特别是铁器的发明和使用,使生产工具大为改观,社会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由此而产生了个体劳动,出现了剩余、私有制和剥削,并进而产生了阶级。社会上的人逐步分裂为穷人和富人、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两大对立阶级。原始社会分裂为阶级社会。原始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被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统治与统治的新的社会关系所取代。原来体现全体氏族成员意志和利益的原始社会规范,已经不能调整阶级社会新的社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不仅需要建立国家政权,而且需要凭借国家政权认可或制定新的社会规范,规定人们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并且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得以实行,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新秩序。这种新的社会规范就是法。

法的起源又称“法的产生”,是指法在历史上的形成过程。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有限,为了生存,人们就得组织起来共同与大自然作斗争,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平均分配劳动所得的食物和其他物品。这个时期,社会上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没有剥削,因此,也就不存在国家和法。作为调整人们共同生活的行为准则,主要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习惯规范。到了原始社会未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上逐渐形成了私有财产,出现了富人与穷人。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奴隶主与奴隶。私有制和阶级出现之后,由于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的根本利益截然对立,他们之间的斗争相当激烈。这时,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便逐渐失去了它作为行为规则的作用。适应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统治的需要,国家和法便产生了。可见,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开始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才出现成文法,直至出现成文法典。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成文法典有:公元前21世纪乌尔纳姆王朝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0世纪亚述王朝颁布制定的《亚述法典》,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朝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等。在我国,公元前536年和501年,郑国先后颁布《刑书》和《竹刑》,公元前4n年,魏国李惺编纂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法典——《法经》。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是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如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命令、习惯、判例等。不同类型的法,法的渊源有所不同,即使同一类型的法在不同国家,法的渊源也有所不同。奴隶制时期法的渊源,最初主要表现为习惯法,其中部分牙嗅法后来逐渐被制定为成文法。封建时期法的渊源有:习惯法、法律、帝王沼令、官府公告、判例等形式。资本主义社会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条约、习惯、判例等形式。在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以判例法为主。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其中宪法和法律居于主导地位。我国现阶段,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法的起源与法的渊源二者之间的含义截然不同。法的起源是指法的形成过程而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法律是如何起源和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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