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基本知识什么是古籍古籍是中国古代书籍的简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1-03浏览:2收藏

古籍基本知识什么是古籍古籍是中国古代书籍的简,第1张

古籍,是中国古代书籍的简称,主要指书写或印刷于1912年以前具有中国古典装帧形式的书籍。

一、古籍书页版式

古籍版式指古籍版刻的样式。包括版面、大小题名、版框(亦称边栏)、界行、天头、地脚、版心、行款、字数、鱼尾、象鼻、书耳、书牌、条记、句读、插图等等。版式的概念出现在雕版印刷行世之后,但明显保留了雕版印刷之前的简策、手写帛书等装帧形式的特点。

古籍版式图

1。版框:也称为边栏,指每版内围框文字的四周边线,上方叫“上栏”,下方叫“下栏”,两旁叫“左右栏”。单线的叫“单边”或“单栏”,双线的叫“双边”或“双栏”。一般比较粗黑,给人稳定感。四周只印一道粗黑的边线,称为四周单边。四周粗黑线内侧再刻一细黑线,称四周双边。如果仅左右粗黑线内侧有细黑线,称为左右双边。不仅有规范、整齐版面的作用,而且保留了简策、帛书的遗风。

2。界行:也称界格。指在版面内分割行字的直线。两道隔线间的条格叫界格,是竹木简书籍的流风余韵。在鉴定和著录时,人们习惯以半叶计算,叫做“半叶× 行×字”,有的径称“×行×字”,若每一行中有两排字(通常为大字的注解),叫做“小字双行每行×字”。若双行字数与单行正文相同,就不再注出。这种著录和说明方式,称为行格,又称行款。

3。天头:版框外空白纸的上方叫天头。

4。地脚:版框外空白纸的下方叫地脚。

5。版心:也称“叶心”,或简称“心”, 指古籍书叶两半叶之间、没有正文的一行。为折装整齐,版心多刻有鱼尾、口线等,为便检索,也常记有书名、卷数、页码、每卷小题、刻工姓名等文字。因为这一行居于两版的中心,故称版心。 版心通常有用作对折准绳的黑线和鱼尾形图案。

6。书口:又称版口,或简称口。指书籍装订成册后开合一侧的端面,有白口、黑口等款式。就书版而言它是版心。对于以包背装或线装的方式装订起来的书籍而言,这一部分为书可以翻阅的开口,故称书口。

7。鱼尾:版心中间的图形︻,因其酷似鱼尾,故名。刻于距版心上边大约四分之一之处。有时版心上下方都有鱼尾。一个鱼尾为单鱼尾,两个鱼尾称双鱼尾,个别有三鱼尾。鱼尾刻印出花样的称花鱼尾。鱼尾的作用是用作标示中缝线,作为折叶的标准。

8。象鼻:鱼尾上下到版框有一条线,叫做象鼻。象鼻为一条细黑线的叫细黑口或小黑口,象鼻为一条粗黑线的称为粗黑口或大黑口,无象鼻者为白口。

9。书耳:版框外左上角的空格,里面刻有简单的篇名,因为形状象耳朵,所以称书耳。书耳中的题名叫耳题、耳记。

10。墨钉:又称墨等。指版面上常有文字般大小的黑墨块,形状似钉帽。出现的原因是文稿雕版时未定的文字,等待校勘后写上去再印。

11。书牌:又称牌记,与现在的版权页类似,常常镌有书名、作者、镌版人、藏版人、刊刻年代、刊版地点等。明清时期的书牌作用多为表示特色和所有权,明清以前则更多是刻书题记,讲刻书缘起,选用底本,校本,甚至多少具有广告宣传作用。

12。大题:指一种书的题名。

13。小题:指一种书内各篇卷的题名。

14。行款:又称“行格”,指正文之行数与字数。通常以半叶计算。同一种书,不同时期有不同刻本,行款也往往不同。故行款为鉴别版本依据之一。

15。朱丝栏 乌丝栏:行格界栏以红色印的称为朱丝栏,以黑色印的称为乌丝栏。主要见于唐以前写本。明清时期,专有印刷各种颜色笺格的作坊,用不同颜色界栏笺纸抄写的古籍,通常直接著录为红格、黑格、蓝格、绿格等等。

二、古籍装订版式

单叶装订成册,就成为一部古籍。现存古籍以线装居多。古籍的结构是指一部具体古籍外在形式和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在流传的过程中,逐渐有其特定的名称。

古籍结构图

1。书签:用作题写书名的长方形纸条,一般贴在古籍封皮左上角。有时还有册次和题写人姓名。

2。书衣:为保护书在书的前后加的封衣,也称封皮,一般选用较硬的纸作为书衣的材料,并在书衣上题写书名。

3。书名叶:在封皮之后,题有书名的一叶,又称封面、封、面叶、内封面。书名叶的后面一般加上一张空白纸,叫护叶或扉叶。

4。书脑:装订时,锥眼订线的地方叫书脑。

5。书脊:也称书背,一书装订处的侧面,如同书的脊背,称为书脊。

6。书首:书脊的最上端,称为书首,又称为书头。

7。书脚:书脚是书的底部,有些藏书家自己为方便翻检、阅读或者保存而将书名写上去。

8。书根:书脚中简单记载卷册的部~

在中国古籍中,“册”、“卷”和“函”是常用的书籍计量单位,用于表示书籍的数量和结构。

1 “册”是书页的集合,通常用于表示一本书的完整印刷品。每一册可能包含多页,并且在古籍中,一册通常代表一本书的独立印刷版本。

2 “卷”是指书籍的一部分,通常一卷包含多册。在古籍中,一部大部头的书籍可能会分为若干卷,每卷包含一部分内容。卷的划分通常是根据书籍的内容和结构来决定的。

3 “函”通常是指书籍的一部分,具体指一函包含若干卷。在古籍中,一些大型书籍可能会分为若干函,每函包含一组相关的卷。这种分类方式有助于将书籍的相似或相关部分组合在一起。

综上所述,“册”、“卷”和“函”在中国古籍中各有特定的含义和用途,它们共同构成了古籍的计量单位,有助于描述和组织书籍的数量和结构。

公证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处由国家设立,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办理公证业务及相关的法律事务。

按照类型我国的公正机关包括以下几类:

1、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

2、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

3、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

4、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

扩展资料:

禁止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证处

-公正机构

公证的作用包括:

1、审查作用。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要依法对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调查,以防止不法经济活动和无效合同的出现;

2、证明作用。公证机构初步审查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后,对要证明的法律文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提出法律意见,并依法予以证明。

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的内容有哪些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4、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5、申请的日期;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条

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一、出生公证和亲属关系公证是两种公证书。

二、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

三、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真实的活动。

四、公证书用途:

1、出生公证主要用途: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

2、亲属关系公证书主要用途:用于我国公民到国外定居、探亲、留学、继承遗产、领取抚恤赔偿金等事项。

五、需要证件和材料

1、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需要证件和材料:

①、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②、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

③、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来信。证明信参考样本中“域外亲属关系”一栏要求开具。

④、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出生公证需提交材料: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②、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

③、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

④、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扩展资料:

办理出生公证的注意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

3、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出生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

中国大陆的公证机关就是指公证处吗?如果是,那为何有“机关”二字?

你好,在法律上一般用公证机构,在我国现行条件下一般指公证处。至于为什么用机构不直接用公证处,个人认为机构是个所指范围比较大、更专业的词语。另外如果以后公证处的名字变了,如改成公证局、公证中心等,那么法律中的公证机构还是正确的表达,如果用公证处就可能造成法律的更改。另外公证机构是个更专业的法律词汇。

婚前协议书要去公证机关签字盖章,公证机关是指律师吗 还是指什么

公证机关指公证处。

经公证的遗瞩公证机关有档案吗

当事人经过公证的遗嘱,在公证处会有备案存档。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凭身份证到公证处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影印存档的公证遗嘱。

《公证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储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储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己开放的档案。

公证机关可以公证哪些行为?

中国公证机关办理下列公证行为:①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②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 。③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④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⑤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⑥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⑦保管遗嘱、保管档案。⑧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提存的机关是法院还是公证机关?

提存机关的选择

在我国,因为尚无关于提存的详细法律规定,提存机关很混乱,而在学术界也有很大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说法:第一种说法认为提存机关指“有关主管部门”,第二种说法认为提存机关是人民法院,第三种说法认为银行也可成为提存机关,第四种说法认为提存机关应是公证处。

那么,我国的提存机关究竟如何选择?要解决这个问题,则要从分析提存机关的特征入手。鉴于提存是一种特殊的公法关系,提存机关具有如下特征:(1)提存机关应为国家所设立的机构。由于提存机关与债权人、债务人或保证人之间关系的公法性质,提存机关不可能是企业,也不应是一般营利性的服务机构。(2)提存机关应具有市场中介组织的性质。提存行为的发生是以提存人与提存机关订立特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为基础的,这种合同虽具有公法性质,但不应涉及行政管理等国家权力。提存机关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介入债权人、债务人或保证人之间的。

明晰了提存机关的法律特征以后,我们再来对目前学术界的四种说法作一下评价。

认为提存机关应由“有关主管部门”担任的说法存在两点缺陷:首先,这种说法在概念上很不明确,“有关主管部门”究竟应是债权人的主管部门,还是债务人或保证人的主管部门,抑或是共同的主管部门,没有说清楚。其次,在市场经济下,大多数企业成为脱离 的法人实体,也就无所谓企业的“主管部门”,因此,这一顺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说法现在应被摒弃。

而认为法院应成为提存机关的说法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说不通。人民法院身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职能在宪法中规定得很明确,提存作为特殊的债的消灭方式和担保方式,本身存在纠纷的可能,如果法院开办提存业务,而发生纠纷又由其判决,岂不滑稽。

银行也不应成为提存机关。因为银行没有担负提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共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经营货币业务的企业不能成为提存机关是显而易见的。

至于公证处可以作为提存机关的通说,在实践中亦有很多问题。首先,法律未规定在其他部门或机构是否可以办理提存,而在公证处办理提存必须同时办理公证,这便人为地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也有悖于合同中的自愿原则。其次,公证处一方面作为独立的第三者对合同的公正性、有效性予以审查,一方面成为提存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双重身分、两种职能往往会产生矛盾、冲突,因而不可避免地互相造成影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提存目的的顺利实现。再次,公证处缺乏协调其他机构共同进行提存的权威和法律依据。

有鉴于此,在提存机关的选择上,我国立法必须确立法定的提存机构,同时完善非法定机构参与提存。根据方便提存,确保公正的原则,我国应设立独立的提存机关。在此基础上,逐步增加社会参与、辅助的形式,强调、完善银行、商会、拍卖行等机构在提存过程中的作用,以尽可能方便当事人。

我国的提存机关是公证处,公证处依据《提存公证规则》办理提存事宜。

《提存公证规则》是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而制订的规则。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提存公证规则》已经1995年5月16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1995年6月2日释出施行。

石浦那里有公证机关

公证机构隶属于县(市、区)司法部门,镇街道以下不设公证处。如果您说石浦是象山县的石浦镇,石浦镇上是没有公证机构的,有需要公证的事项需到象山县公证处,具体地址:宁波市象山县城西路41号2楼,0574-6572258,下图为地图位置。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应该坚持那些原则

您好,

1真实、合法原则。此原则是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核心原则。

真实是指公证档案中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及其各项内容都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是曾经发生过的事实,而不是虚假的、伪造的事实。

合法是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公证文书,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是非法和无效的。

真实原则和合法原则相互关系、密不可分。真实性是合法性的基础,隐藏事实、伪造证据,欺骗国家公证机关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2法定与自愿相结合。

法定公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的法律行为或须经公证证明的事实、文书,公民、法人必须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关应依法给予公正。

自愿公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情况下,由公民、法人自行决定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否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

3回避。

公证人员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和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根据我国《公证程式规则》的规定,回避“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

回避是为了维护公证活动秩序,保证公证机关正确行使国家公证职权,防止公证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办理公证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4保密。

公证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禁止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

你好,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物需要遵循保密原则,关于保密原则的实施要求,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望采纳!

1、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

3、国际认可度

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国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扩展资料

办理公证书需要的材料

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遗嘱公证需给的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或委托公证书;

3、被继承遗产的财产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公证书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1)注销的户口;(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内容:(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8、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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