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书版权问题..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1收藏

古书版权问题..,第1张

  版权属于版所有人、他的合法继承人或他的合法专属使用权人,如果这两者都无你可以使用。

  致于“收集在日本的类似百科全书里头了”,须看是其买断了版权还是作为知识性词条收录,是前者其就所有了版权,是后者你不侵它权。你可以看看这本书的前言后记是如何说明的。

  至于法条,你可以看看版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最好看看日本的相关法律,因为你懂日语我不懂。

分享书的内容且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不算侵权。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在国外学者关于狭义的侵权行为的各种观点中,比较典型的是三种学说:一是过错行为说,该说从行为的角度揭示了侵权的概念。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过错。英国学者福莱明指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反合同,对这种过错,法院将在一种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中提供补救”。

莫里斯认为:“如果简单地概括侵权行为,可以说它是私法上的过错”。二是违反法定义务说。该说主要是从违反法定义务的角度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例如,英国著名学者温菲尔德从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相区别的角度,给侵权行为下了一个公认为最完备的定义。他认为:“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此种义务针对一般公民而言,违反此种义务的补救办法,就是对未清偿的损害赔偿的诉讼”,因而侵权行为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三是过错责任说,该说认为过错只是导致侵权责任承担的根据。

在法国,大多数学者通常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的规定,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损害赔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等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将图书中的内容在互联网上公开,不做商业用途也必须给著作权人报酬。

除非符合第六条之规定,规定如下:

1为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发表的作品

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字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提供的

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学作品

7向公众提供已经在互联网上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事实性文章

8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的讲话

根据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及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以上规定,现在在网上流行的各种文学作品,图书内容,大多数都构成了侵犯了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

文字作品应该也算是他人作品的一种吧。

文字作品也构成侵权。

当然这些作品是否还受著作权保护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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