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出版社 古籍用字
江苏古籍出版社现名凤凰出版社,是一家以整理出版中国文史哲古籍及其研究著作为主的专业出版社。1984年建社,现设有图书编辑室、综合管理部、经营部、财务部等部门。该社以弘扬中华文化、注重文化积累为己任,坚持立足江苏、面向中国、走向世界的出版思路,致力于出版文献价值高、社会影响大的图书项目,追求出版物的高质量、高品位和高效益,出版了一大批具有重大文化积累价值的丛书、套书和图册。
凤凰出版社出版的书都是正版的,而且都是颇具知名度,家喻户晓的书目。江苏凤凰出版社原名“江苏古籍出版社“,成立于1984年3月,是一家以整理出版中国文、史、哲古籍及其研究著作为主的专业出版社,也是苏教版小学课本的出版社。凤凰出版社,坚持在编纂出版中国古代诗词曲系列工具书上下功夫,先后于1990年出版了《唐诗大辞典》,力1995年出版了《元曲大辞典》,近年来又编撰出版了《宋词大辞典》。所以说该出版社是一个很具潜力和影响力的出版机构。
家教委关于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1986年以来,国家教委和国家语委在推动全国教育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尤其是在小学和中等师范学校推广普通话方面,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但由于有些单位的同志,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的部分同志,对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意义认识不足,对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贯彻不力,语言文字应用中的混乱现象仍然相当严重,特别是滥用繁体字的倾向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和纠正。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增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切实纠正语言文字应用中不规范、不标准的现象,特作如下通知:
一、学校推广普通话,是培养未来“四有”人才文化素质的基本内容之一,必须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到本世纪末,普通话应当成为城市幼儿园和乡中心小学以上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多数地区还应要求成为校园语言。各级各类师范学校(包括承担师资培养任务的普通高校、民族院校)和职业高中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旅游、商业、服务等)专业都要开设普通话课程,普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应进行补课和补考,待补考合格后,再发给毕业证书。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应当成为评估教学质量的一个内容。对语文教师说普通话的能力和水平应有更高的要求。
二、《汉语拼音方案》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法定方案,也是拼写中国人名、地名、专名的国际标准。汉语拼音已经成为学生识字和学习普通话的有效工具,成为阅读和写作的辅助工具。各地小学要加强汉语拼音教学,并把它和推广普通话结合起来。“注音识字、提前读写”的试验应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广。
三、各地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社会用字的有关规定。凡机关公文用字、图书报刊用字、信息处理用字、影视屏幕用字以及各单位、各学校的招牌、标语牌、商标、广告、证书、校徽、奖状等面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的文字必须合乎规范。组织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和各种会议(运动会、文艺演出、展览会、纪念会、庆祝会、商品交易会及各种竞赛等)的用字必须合乎规范和标准。各地教育部门所属的图书进出口公司,凡出口国内编印的图书、画报等,均需使用规范汉字,已经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只能用在古籍整理出版、文物古迹、书法艺术方面。其他方面确需使用繁体字的,须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交报省市语委备案。
四、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教育,中等学校语文学科和大专院校中文系的有关课程要讲授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以及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要配合语文教学,净化校内用字,适当组织城市中学生和小学高年级学生利用假日和课余时间开展社会用字规范化的宣传和公共场所用字情况的调查活动。使学生在接触社会实践中,受到教育,增强用字规范意识。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和支持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切实把这项工作抓起来,要做到有领导同志分管,有机构和人员专管或兼管。同时定期对语言文字应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表彰先进,推动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讲普通话,带头写规范字。
各地在制订或修改有关规章制度时,应列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贯彻执行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的有关内容。
第一条 为了普及普通话,实施社会用字规范化,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普通话是指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规范汉字是指已经整理、简化的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统字。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汉语言文字的公民,在从事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社会活动时,应当说普通话,必须使用规范字,并遵守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其他规定。
少数民族公民在使用汉语言文字时,也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普及普通话、使用规范字的宣传和指导、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工作:
(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报纸、刊物、图书等用字管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产品商标标识、各类广告的用字管理;
(三)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地名的用字管理;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邮电、铁路、交通、城乡建设、商业、旅游等部门负责本系统用字管理和普及普通话工作。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学校普及普通话的规划和措施。学校是普及普通话的重要场所,应当将普及普通话纳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要求,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教师必须使用普通话进行教育教学。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的学生,应当学会并坚持使用普通话。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部队指战员和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各行业人员,应当把普通话作为工作用语。第八条 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用字,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报纸、刊物和图书等出版物用字;
(二)法律、法规、政令、公文、布告、宣传品、电报、票证、证件、标语、标牌、公章、证书、奖品和名片用字;
(三)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品说明书、商标标识和广告用字;
(四)各类地名(含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区名称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路、街等)和单位名称及牌匾用字;
(五)**、电视、戏剧等屏幕和音像制品用字;
(六)电子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用字;
(七)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和各种会议用字。第九条 社会用字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一)汉字字形以1988年3月25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二)简化字以1986年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三)异读词以1985年12月27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视部联合公布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为准。第十条 社会用字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范、工整、易于辨识;
(二)行款一般应当左起横行,竖行的由右向左。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社会用字中禁止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经淘汰的异体字;
(三)自造简体字、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字;
(四)已经淘汰的旧字形;
(五)已经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整理和出版的古籍;
(二)文物、古迹;
(三)书法艺术作品;
(四)具有影响的老字号版匾;
(五)本条例施行前注册的商标;
(六)依法影印、复制的台湾、香港、澳门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
(七)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认可,其他确需使用或者保留的。第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后,不规范的社会用字,必须纠正。大型金属、水泥、石刻、霓虹灯牌匾等不规范用字立即纠正有困难的,经报请当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同意,可以限期纠正,但是必须在纠正前制作规范字副牌,悬挂于明显位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使图书出版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服务,努力实现图书出版从扩 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促进图书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依据中国《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图书质量的政策、法规、标准,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图书出版单位及其出版的图书。
第二章 图书质量的分级和标准
第三条 图书质量管理的范围,包括选题、内容、编辑加工、校对、装帧设计、印刷装订……方面。为了便于管理,本规定将有连带关系的选题和内 容,合并为内容项;将编辑加工和校对,合并为编校项。
第四条 图书内容质量、装帧设计质量分为两级,即:合格、不合格;编校质量、印刷装订质量分为四级,即:优质、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 图书内容的质量分级标准
1、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方面,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为合格。
2、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方面,没有价值,有严重问题,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禁止出版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图书编校的质量分级标准
1、差错率低于025/10000的,为优质。
2、差错率超过025/0000,未超过05/10000的,为良好。
3、差错率超过05/10000,未超过1/10000的,为合格。
4、差错率超过1/10000的,为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见本规定附件。
第七条 图书装帧设计的质量分级标准
l、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能够恰当反映图书的内容,格调健康;全书版式设计统一, 字体、字号合理的,为合格。
2、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不能反映图书的内容,或格调不健康,或全书版式设计不统 一,字体、字号使用混乱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分级标准
根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书刊印刷标准CY/1-3-91,CY/T4-6-91,CY/T7.1-7.9-9],CY/T12-17-95》的规 定:
1、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全面达到优质品标准的,为优质。
2、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某一项或某两项存在细小疵点,其他各项均达到优质品标准的,为良好。
3、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全面达到合格品标准的,为合格。
4、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有严重缺陷,达不到合格品标准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成品图书的质量标准分为四级,即: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
第十条 成品图书的质量标准
1、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且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优质标准的,为优质品。
2、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良好标准(含其中一个项目达到优质标准)的,为良好品。
3、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均达到合格标准(含其中一个项目达到良好或优质标准)的,为合格品。
4、图书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刷装订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为不合格品。
第三章 图书质量的管理
第十一条 出版社须设立由社领导主持的图书质量管理机构,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的职工实施质量保证措施,对成品图书作出质量等 级评定,对不合格图书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出版社须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使保证图书质量的工作落实到出书的全过程和全体职工,在制定图书质 量管理制度时须体现保证图书质量的基本制度--选题的专项、专题报批制度;三级审稿制度;
发稿达到“齐、清、定”要求;三校一读校对责任制度;生产督印制度;样书检查和成品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出版社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图书质量检查结果和有关情况。上报的程序是:在京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出版社经主管 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出版社由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设在地方的中央各部门的 出版社(军队出版社除外)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征得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由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军队系 统出版社由解放军总政宣传部审批后,报新闻出版署。
第十四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的主管单位须设立专门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指导所属或所辖出版社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审核选题计划;审核 批准重要稿件的出版;组织图书质量检查小组(或聘请图书质量审读员)对图书进行抽查;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对所属或所辖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在内容……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署根据全国图书质量的实际情况及读者的反映,每年选取部分出版社的图书,组织审读员进行质量抽查。
第十六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后,须将检查结果和审读记录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版社。出版社如有不同意见,可在 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提出申辩意见上报,请求复议。如有异议,报新闻出版署裁定。
第十七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所检查图书质量的最终结果及处理决定,发出通报。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一贯注重图书质量工作的出版单位和个人,以及采取有力措施,在短期内提高了图书质量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署、地方新闻出 版局可以结合图书质量检查工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年新版图书品种有10%以上图书质量不合格的出版社,新闻出版署、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对中央级出版社的处罚决定,由新闻出版署作出;对地方出版社的处罚决定, 由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作出,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条 经检查为质量不合格的图书,须采取技术处理或改正重印,方可继续在市场上销售。如发现已定为不合格的图书在该图书定为不合格品的 通报或处罚决定发布三个月后仍在市场上销售,由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出版社进行经济处罚,除没收该书所得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处 以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责任者,其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不称职的人员,不能按正常晋升年限晋升其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连续 三年检查为不合格品图书的责任者,不能继续从事该岗位的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1992年发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停止执行。
附: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
一、图书差错率,是指以审读一本图书的总字数,去除审读
该书之后发现的总差错数,计算出来的“万分比”。如审读一本图书的总字数为10万,审读后发现两个差错,则该书的差错率为2/100000,即为 0.2/10000。
二、图书总字数的计算方法,一律以该书的版面字数为准,即:总字数:每面行数X每行字数X总面数。
1、除环衬……空白面不计字数外,凡连续编排页码的正文、目录、辅文……,不论是否排字,均按一面满版计算字数,分栏排版的图书,各栏之间 的空白也计算版面字数。
2、书眉(或中缝)、单排的页码、边码也按正文行数,一并计算字数。
3、目录、索引、附录……字号有变化时,分别按版面计算字数。
4、用小号字排版的脚注文字超过5行不足10行,按该面正文字数加15%计算;超过半面,则该面按注文的满面计算字数。用小号字排版的夹注文 字,随正文版面计算字数。
5、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除空白面不计以外,每面按正文版面字数的50%计算;版权页、勒口 (有文字的)按正文的一个版面计算字数。
6、凡旁边串排正文的插图、表格,按正文的版面字数计算;插图占一面的,按正文版面字数的50%计算;表格占一面的,按正文版面计算字数。
7、凡有文字说明的画册、摄影集、乐谱,一律按正文的版面字数全额计算;无文字说明的,按正文版面的30%计算字数。
8、外文版图书、少数民族文字版图书的版面字数,以同样的中文版面字数加30%计算。
三、图书差错的计算方法
1、文字差错的计算标准
⑴凡正文、目录、出版说明、前言(或序)、后记(或跋)、注释、索引、图表、附录、参考文献中的一般性错字、多字、漏字、倒字,每处计1个差 错。前后颠倒字,以用一个校对符号可以改正的,每处计1个差错;书眉(或中缝)中的差错,无论有几个,1条计1个差错;行文中的数字错,每码计1个 差错;页码(包括边码)错,每处计1个差错。
一面内文字连续错、多、漏,5个字以下计2个差错,5个字(不含)以上计5个差错。
⑶封面(包括书脊)、封底、勒口、扉页、版权页上的文字错,每处计2个差错。
⑷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差错,每处计2个差错。
⑸一般性的科学技术性、政治性差错,每处计3个差错。
⑹外文、少数民族拼音文字、国际音标、汉语拼音以一个单词或词组为单位,无论一个单词或词组中几个字母有错,均计1个差错。
⑺外文缩写词应大写(如DNA)却小写(如dna)的,不同文种的单词、缩写语混用(如把英文缩写N错为俄文缩写H)的,每处计1个差错。
⑻外文中的人名、地名、国家和单位名称……专用名词,词首应该大写却错为小写的,每处计05个差错;同一差错在全书超过3处(含3处),计 15个差错。
⑼自造简化字、同音代替字,按错字计算;混用简化字、繁体字,每处计05个差错,全书最多计3个差错。
⑽量和单位的中文名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每处计05个差错;同一差错多次出现,每面只计0.5个差错。
⑾阿拉伯数字与汉语数字用法不规范,每处计025个差错,全书最多计3个差错。
2、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差错的计算标准
⑴标点符号的一般错用、漏用、多用,每处计0.5个差错。但成组的标点符号,如引号、括号、书名号……错用、漏用、多用一边的,按每组计 05个差错。
⑵小数点误为中圆点,或中圆点误为小数点的,每处计025个差错;名线、着重点的错位、多、漏,每处计025个差错。
⑶破折号误为一字线、半字线,每处计025个差错;标点符号误在行首、行末的,每处计025个差错;可用逗号也可用顿号,可用分号也可用句 号的,不计错。
⑷外文复合词、外文单词按音节转行,漏排连接号的,每处计01个差错;同样差错在每面超过3个(含3处),只计03个差错。
⑸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号,数理化……科技计量和符号、乐谱……符号的一般性差错,视情节轻重,计05-1个差错;同样差错,重复出现,每面只 计05-1个差错。
⑹图序、表序、公式序……序列性差错,每处计05个差错,全书超过3处(含3处),计15个差错。
3、格式差错的计算标准
⑴影响文意,不合版式要求的另页、另面、另段、另行、接排、空行,每处计0.25个差错。
⑵连续在一起的字体、字号错,每处计025个差错;字体和字号同时错,每处也计0.25个差错。
⑶在同一面上几个同级标题的位置、转行格式不统一的,计025个差错;肩题与正文之间未空格的,每处计025个差错。
⑷阿拉伯数字转行的,每处计01个差错。
⑸图、表的位置错,图、表的内容与说明文字不符,每处计2个差错。
⑹书眉单双页位置互错,每处计05个差错。
⑺脚注注码与正文注码配套,但不顺号;或有注码无注文,有注文无注码的,每处计025个差错。
四、图书的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版权页、前言(或序)、后记(或跋)、目录,都为必须审读、检 查的内容。
“古今主要字典有哪些?词典又有哪些?”这个问题我回答后,不知为何没有显示出来,所以就在这道问题中再答一次,还有就是“古书中的用字有哪些”这个问题问得不清楚,可以再具体明白一些,另作一问再提吧!
我国古代的字典、词典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一是以义为系的字、词典。它以汉代《尔雅》为代表,按字、词的性质和意义分类排列。《尔雅》系统的著作有汉代孔鲋的《小尔雅》、刘熙的《释名》(又名《逸雅》)、三国魏张揖的《广雅》等,后人通称其为“群雅”或”《尔雅》派”。
二是以形体结构进行编排的字书。它以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为代表,按字的形体结构排列,《说文解字》以后,有梁代顾野王的《玉篇》、宋司马光的《类篇》、明张自烈的《正字通》、清朝的《康熙字典》(样页)等。
三是以字的音韵进行编排的韵书。最早的韵书是魏李登的《声类》,现存的以隋陆法言等的《切韵》为早,是根据字的音韵来排列的。按《切韵》这一体系发展的,有唐代的《唐韵》、宋陈彭年等的《广韵》、丁度等的《集韵》、明乐韶凤等的《洪武正韵》、清李光地等的《音韵阐微》等。
这三类字书的编排方式,都经历了一个完善的过程。以排检方法为例,如《尔雅》系统的分类、《说文解字》系统的部首、《切韵》系统的韵部都发生过变化,都随着历史的推移而不断修改,以适应当时的情况。其中部首和韵部,总的趋势是走向简化。如部首法,《说文解字》以汉字构字法原理,把所收的9353个字的篆书形体归纳为540部;而《字汇》根据楷书的形体,从检字法的角度精减为214部,为后世《康熙字典》及现代的《辞海》等书所效法。
http://ccrocn/xxjs/Courseware/Html/chap9/pages/9_1_1_2_1htm
近代、现代字典和词典的编纂
近代、现代的字典和词典,是在古代这一类工具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有《中华大字典》,编者陆费逵、欧阳博存等,中华书局1915年初版。全书收单字四万八千余,稍多于《康熙字典》,还纠正了后者的错误二千多条。尽管该书的缺点和错误也不少,但因它收字较多,在新的大型字典出版以前,还不失为一部重要的字典。
在词典方面,《辞源》是编辑最早、规模较大的一部,该书由陆尔奎、方毅、傅运森等任编辑,商务印书馆1915年出版正编、1931年出版续编,后来又多次重印再版。全书收词目约十万条,内容包括普通语词、成语、典故和人名、地名、书名以及专科术语等等,按字头部首编排;每个字头先用反切注音,并附直音,再标明声韵,解释字义。词条按词头首字排列在字头之后。该书在内容和编排体例上,都吸收了前人的成果,注音简易,词条较多,引证丰富,释义明了,至今仍不失为有使用价值的词典。它的缺点是,第一、文史方面的条目多根据唐宋以来的类书,没有核对原文,往往发生错误和遗漏,而且引书不注篇名,难以查对,第二、摘引原文不标明删节,容易产生断章取义的错误;第三、有的词条去取失当;第四、没有使用新式标点;第五、一些释义上的立场、观点也有问题。
继《辞源》之后的百科性词典应数《辞海》,舒新城、张相等编,1936—1937年由中华书局分三册出版,后又再版。全书收录词条的数量和编制体例大致上与《辞源》相同。当然,《辞海》对《辞源》所存缺点错误有一些改正,如引书注了篇名,还采用了新式标点,但是,除此以外,前面所举《辞源》的缺点、错误,在《辞海》中仍多存在,特别是立场、观点上的问题,二书有不少共同之处,读者查考时应当注意。《辞海洲辞源》二书收编的条目不尽相同,可相互参照,取其所长。
此外,还有一些专门性的字典和词典,如杨树达的《词诠》、裴学海的《古书虚字集释》、朱起凤的《辞通》、符定一的《联绵字典》、徐嘉瑞的《金元戏曲方言考》等等,至今也还有参考作用。
解放后,字典和词典的编纂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三十年来,先后编辑、出版了《新华字典》、《同音字典》、《古汉语常用字字典》、《汉语小词典》、《四角号码新词典》、《现代汉语、词典》和一些专门性的字典和词典,并开始新编《汉语大字典》和《汉语大词典》。此外,还有《辞源》、《辞海》的修订、改编。
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全国学术界协作努力下,《辞海》(1979年版)已于1979年9月出版,精装三巨册。新版《辞海》收单字一四八七二个,复词九一七○六条,插图二千余幅,计一千三百余万字。这是一部百科性辞书,主要供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的读者使用。在改编、修订过程中,除上述1979年的新版本外,从1961年起,《辞海》还曾印刷过四种本子:(1)《辞海·试行本》,1961年出版,按学科编排,平装十六册,附总词目一册。(2)《辞海·试排本》,1963年印,供征求意见用,按部首笔画编排,乎装六十册,精装合编成三册。(3)《辞海·未定稿》,1965年出版,按部首笔画编排,精装二册。(4)《辞海》分册,按学科编排,共计分册,装订成甘八本,分两种版本:“修订稿”,已出版廿三本,1980年出齐;“修订本”已出六本。
《辞源》的修订定稿工作也于1979年完成,共四个分册,将于1981年出齐。修订后的《辞源》是一部阅读古籍用的工具书,供文史研究工作者参考。收词限于古典文史范围,而且一般止于鸦片战争;旧《辞源》中的现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应用技术的全部新词则一律删去。单字下注汉语拼音和注音符号,并加《广韵》(间采《集韵》等)的反切,标出声纽。释义简明确切,并注意语词的来源及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发展演变,全部书证加注了作者、篇目和卷次,有些条目之末还附了参考书目。
http://21824233167:8000/RESOURCE/GZ/GZLS/LSBL/WSGJSDSY/13155_SRhtm
一、作品稿酬有如下标准:
1、著译作品标准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等方面因素予以确定。一般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翻译稿每千字8至24元;
2、其他标准。
二、《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第三条
基本稿酬标准:
(一)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的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
(2)翻译稿:每千字8至24元。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35元。
(3)古籍稿:
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译、笺证、注释、集解,每千字9至18元。对特别繁难,质量又高的,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过30元。
本文2023-08-05 09:12:58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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