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限制了一个学者使用善本的权利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1收藏

谁限制了一个学者使用善本的权利,第1张

2005年的文章,原文在这里

2005年3月9日,在学术批评网上出现了一篇题为《究竟是“图书馆”还是“藏书馆”?——发生在苏州图书馆古籍部的故事》的网文。这篇近万字的文章讲述了作者向苏州图书馆借阅一善本古籍遭遇的种种挫折,在文章的最后,作者漆永祥发出一连串强烈质疑:

  “古籍与文物收藏单位常常设置种种障碍,使读者无法看到想看的东西,这样做合不合理?合不合法,是不是一种侵权行为?作为读者,我们到底有何权利?又如何维护我们的

网络广告服务专家 专家破解增高之迷!

肝病治疗重大突破 神奇的中医祛疤除痘

权利?到底如何做,才是对古籍真正的保护?

  这篇网文马上被转贴到著名论坛“天涯社区”的“闲闲书话”上,数日功夫,关于此事的帖子就有几千的点击率、三四百个跟帖,大家对这件北大学者借阅古籍遭拒的“小事”表示出了莫大的关注。网友借着此事辩护的有之、质疑的有之、谩骂的有之、泼污水的有之,长久以来,大家对图书馆的一些不满和微妙态度,仿佛在这里找到了一个发泄口。

  谁是?谁非?记者通过对当事人苏州图书馆古籍部、北京大学中文系古籍研究所副教授漆永祥老师进行了采访,并寻找相关人士对此事进行解读。

  事件的对与错并非关键,重要的是,在喧嚣和争辩过后,我们是否能从此事中得到启示,是否对图书馆这样的公共服务机构的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漆永祥: “我针对的,是整个图书馆界存在的问题”

  漆永祥对此事的说法,主要体现在他的这篇网文上。大意如下:

  漆永祥从事清《汉学师承记校笺》课题的研究,已有八年,去年9月间,他了解到清广东新会人曾文玉纂有《国朝汉学师承续记》8卷《国朝经师经义续总目》1卷,全书4册,孤本完整地保存在苏州图书馆。在去苏图之前,漆永祥打了电话给苏图古籍部,简单说明他目前正在进行《汉学师承记》及其续纂诸书的研究,表示非常想复制或者抄录全书,并且拍摄几张书影。接电话的是善本部负责人孙中旺,他表示馆方对善本书尤其是像曾书这样的孤本,有严格的规定,就是不允许拍照、不允许复制、不允许抄录,要合作需要馆长批准。因馆长不在,漆永祥于是在国庆节后再打了一个电话。孙中旺表示馆长已经知道了,但仍是不许抄录全书。漆永祥挂了电话。

  此后不久,漆永祥遇到南方某大学德高望重的一位老教授,老教授答应帮忙联系疏通此事;稍后,苏州某大学的一位校领导也主动说能帮上忙。大概过了个把月的时间,两边都传来消息说:书可以看,也可以拍一二张书影,但全部复制或者抄录,仍然坚决不允许。此事拖过了春节,漆永祥又写了一封信给苏州图书馆,表明自己确是深入研究这一课题的学者,希望得到该馆所藏曾文玉此书,最后表示愿意只部分复制,其余抄录或者全部抄录,并愿意按章付费。信中还说明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北大图书馆均曾答应让其抄录孤本。两周后他接到孙中旺回信,信中也很客气地表明:“本馆规定,全部复制或全抄《汉学师承续记》是不可能的,这一切都为更好保护善本书,非有任何经济目的。”

  漆永祥觉得很受伤。于是,他写了长达万言的网文,质疑:“我一直想不通,为什么苏图方面会如此傲慢又霸道地拒绝一位渴望从他们馆中抄录一部稿本以用来研究的学人?”他公布了自己的电子信箱,表示愿意和大家一起来探讨这个话题。

  通过电子邮件,记者联系上了漆永祥。漆永祥很忙,不过还是很快就回了信,他对网友们只注意分析他的文风,而不是讨论图书馆的制度问题表示很失望,因为他针对的,是整个图书馆界存在的问题。

  可惜,在通过三四次邮件后,漆永祥仍执意不愿把电话告诉记者,不愿接受采访,记者同时通过其他途径曲折地找到漆老师的办公电话和家庭电话,但打了四天却始终未能打通。在记者的多次来信并附上采访提纲之后,漆永祥礼貌而客气地说自己目前在忙着书的出版,愿暂时退出事非,不作回应。

  苏州图书馆负责人: “即使漆永祥明天就来苏图,我们仍然欢迎”

  当事人之一的苏州图书馆孙中旺倒是很方便就联系上了。他告诉记者,目前尚没有人就此事找过他,漆永祥在发表这篇网文时也没有跟他打过招呼,他还是听朋友说起才知道的。“看到这篇网文,我觉得很委屈,我认为尊重是相互的。”对此事,苏图馆长邱冠华也表示古籍部有自己的规定,他信任并赞同专业人员的处理。

  孙中旺认为,这个事件很简单,是漆永祥把事件复杂化了。问题的关键是,图书馆的制度不允许对孤本进行全部复制和抄录,而漆永祥要求为他破例,希望能全部复制。

  孙中旺说了他对那篇网文的感觉:“漆老师在网上发表这篇长文很激愤,但目的不明确:如果他是认为我服务态度不好,那么,他应该找到我的上级部门对我投诉;如果他认为是图书馆的制度有问题,那么就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进行投诉。这才是一种理性的态度。但漆永祥把这件事情放大了。我认为学者也需要建立一种制度意识,即使不满,最好也要依合法渠道来投诉,不应强调我们应为他破例。”他特别指出,漆永祥因为自身学术研究的需要,希望苏州图书馆方面尽快把此书结项,这个要求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我们有我们的工作计划,不可能因为某个读者的需要就去出版某书,打乱工作计划。”他这样说。

  漆永祥在文中提到因为此事时说,苏图已对他高度警惕。但孙中旺矢口否认这种猜测:“我没有答应让他全抄孤本,这与他的态度没有任何关系,而是我们的制度。只要漆老师来苏图看书,我们照样欢迎,按章办事。”他表示,苏图每年读者有150万,每天都有4000多读者,态度千差万别,电话也很多,他们一般不会记得住一个读者的咨询电话,更不会因某个读者打过电话来就不让他看书。

  孙中旺说,这半年,漆永祥只打过两次电话通过一封信。其实只要漆永祥亲自过来,就会看到,看善本书很方便,还可部分抄录。举个例子,有本《易筋经》,有个工人拿着读者卡,说正在研究,我们也照样给他看。只是,因为没有恒温和恒湿的物质条件,现在苏图对善本的保存条件很有限,所以只能限制复印。

  “本馆规定所有善本书一律不许复制或全抄。”苏图的这条图书馆条例,是在国家的《图书馆工作条例》下,参照北京图书馆、上海图书馆等制定的。《图书馆工作条例》中也说明各馆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全国各地都有图书管理办法,各图书馆对善本管理是通行的,对全抄和全录都有限定。馆长邱冠华认为,相比较而言,苏图应该算是图书馆里管理比较宽松的了。“我们规定,复制善本书不允许超过1/3,有的图书馆甚至规定复制不得超过5%、10%。”

  而这种限制读者借书的制度是否合理?地方文献学硕士出身的孙中旺表示,孤本是文物,也是国有财产,借阅和全部复制孤本,涉及到所有权问题也牵涉到版权问题,需要有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所以,大家对孤本的开发和合作都非常慎重。对于善本书,我们可以部分抄录,但不允许全部复制,否则对善本的版权不能保护了。而馆长邱冠华也告诉记者,古籍的版权范围不仅是内容,还包括版本、包括校注。

  公共图书馆也是公有财产,没有图书馆不欢迎读者。孙中旺认为,书籍的所有权归属国家,使用权属于图书馆。目前公用图书馆对善本书的保护和开发还有矛盾,开发应在保护的条件下进行。目前因恒温恒湿等物质条件还不具备,只好减少开发。孤本是文物,如果不好好保护,破坏了就没有了。邱冠华表示,不能说“国家的财产属于老百姓,我是老百姓,我就拥有这部书的版权。同样,不能因为图书馆是公共服务部门,就要无条件满足每一个人的要求。这与博物馆很相似。博物馆的文物不能摸,不可能因为你是纳税人就可以提要求,有时满足个人就可能破坏其他人的利益,服务机构只能满足大多数人。”

  漆文中质疑为何苏图能“为《续修四库全书》、《四库存目丛书》等大型古籍整理工程提供了百余部底本”,而不对一个学者给予方便?对此,邱冠华解释说:“现在,中国文化部正在实施一项善本再造工程,我们也在配合。出版社来联系我们,必须要有文化部的正式公函,我们才能把书调出来。这是一项全国的文化工程,有一百多个图书馆都在配合,不单是我们。这些善本通过影印等方法再造后,原本就不再出库了。”

  “可惜,现在新的法律法规还未出来,我们也希望能出版一部全国通用的《图书馆法》,那我们就有了直接的依据工作了。”孙中旺这样说。

  在这次“苏图事件”的网络传播的过程中,苏图始终是缺席的。苏图方面表示:学术批评网没有经过核实就把文章给发表出来了,这不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不反击,是因为自己没有做错,不需要澄清,更不需要对骂。

  原文摘登

  究竟是“图书馆”还是“藏书馆”?

  ——发生在苏州图书馆古籍部的故事

  图书馆,按今人的解释,就是搜集、整理、收藏各种图书、期刊资料和音像制品,供读者阅览的机构。然而在我们国内的一些图书馆,却仍然未摆脱古代一些私家藏书楼的恶习,把馆藏品尤其是善本古籍当成一己之私物,严锁深藏,设置障碍,使读者难以得一阅,成为真正的“藏书馆”。笔者半年来在苏州图书馆古籍部的遭遇,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

  ……

  苏州图书馆是国立的公共图书馆,他们没有任何权力拒绝我前往抄书。抄书是中国书籍传播史上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有许多经典都是通过传钞留下来的。在过去,书商手头有了好书,学者无力购置,但可以借观然后抄录,甚至在上面题跋。清修《四库全书》完成后,乾隆帝命钞成数份,分藏各地,尤其是照顾到南方江浙一带为文人汇集之地,特命分藏江南之书,寒畯士子们可以到馆中钞阅(因为那时没有复制技术)。这些古往今来的书林故事,孙中旺先生们并不是不知,但其做法竟不如古时一介书商。孙先生们自己可以“坐拥书城”而任情翻阅这些善本,却严拒读者复制与抄录,岂不怪哉!即便有所谓的“规定”,我们认为那只能是真正的“霸王条款”!

  ……

  在美国的图书馆,中文古籍是可以随手在架上任读者抽阅的,如果他们馆中没有,馆方会花钱通过馆际互借的方式借到你想看的书,他们认为读者想看而本馆没有,这才是有失“本馆尊严”。我在日本的皇家图书馆宫内厅书陵部、东京大学、早稻田大学、京都大学、韩国汉城学大学奎章阁、新加坡国立图书馆、宝岛台湾的中央图书馆、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傅斯年图书馆、文哲所图书馆、香港中文大学图书馆等大馆中,也随手翻翻过,甚至在某些馆中复制或抄录过这些馆藏的善本古籍,其中不乏宋元珍籍,工作人员总是很快找到你想要的书,然后微笑着轻轻的离去,当你提出复制某一部分时,也总是很快地得到你想要的复制件,也不用付很高的复制费。在这些图书馆中,我的确感受到了我作为读者的尊严。

  ……

  我想在国内,凡是与古籍收藏单位打过交道的人,都或多或少地遇到过像苏州图书馆古籍部这样的藏书单位。无论你是德高望重的老教授,还是稚气未脱的小青年,无论你是坐车、骑车还是走路,无论你是从万里、千里还是咫尺,无论你是亿万富翁还是身无分文,当我们身上带着一大摞像身份证、工作证、借书证、介绍信、项目合同书等一系列足以证明我们是学者而不是劫匪的东西,就差再带上户口本或者在脸上刻字,然后去到某些图书馆看书的时候,我们总是会一路嘀咕:我带的手续齐全吗?他们会让我看吗?我能看原书吗?我能看到多少?能让我复制吗?能让我抄录吗?会收我很高很高以至于天价的所谓“底本费”吗?我们总是心怀惴惴地前往,又常常两手空空地返回。

  我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我们才能放心地、无所顾虑地、不用轨弯转角地前往各地图书馆,查阅、复制与抄录所需要的古籍,获得我们应有的权利,受到应有的尊重,得到应得的尊严!

  作者:漆永祥

  编者注:原文长达近万字,本报从中节选作者陈述观点的部分内容。全文请参见“学术批评网”或“天涯论坛”(wwwtianyaclubcom)之“闲闲书话”版。

  业内人士: “如果能有人抄录整理出版,我们会很高兴的。”

  广东中山图书馆 特藏部主任 林子雄

  我们一直对古籍的保护比较严格,需要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才能借阅,如果是借善本,还需要有注明本人的研究方向的证明。

  因为善本比较珍贵,一般是1795年以前的刻本、民国前的手抄本才是善本,我们认为这种规定对于保护这些善本文物是很有必要的。其实我们图书馆的管理比较宽松,常有一些大学生开个证明,就可以来我们这里借阅古籍来写论文了。

  按全国统一规定,善本不能复印,因为善本怕受热,需要加以保护。但我们对于抄录没有规定。毕竟,偷偷地全抄的人是很少的,我们认为不必设防。我们馆藏的古籍有40万册,约有3万多种,但古籍的出版较冷门,真正能出版的并不是很多,比如,华南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有一位老师,他告诉我们想出版一本清康熙刻本钱以垲的善本《岭海见闻》,但因为不能复印,所以他每天就大老远地从学校来中山图书馆抄录,用复写纸一页一页地抄,回头还要一遍一遍地校对,这让我们挺感动的。在书的前言里,他注明此书在我馆收藏,并提到他抄录此书的过程。通过这种方式出版的书不只一本,我们觉得这是一件好事。

  我们对善本的保护还是比较注意的。中山图书馆里,善本书库是惟一有空调的书库,防火防盗,而且,其他书库的防火装置是水灭火,而善本书库的防火装置是气体灭火。南方的气候很潮湿,我们就用樟木柜来装善本,同时还放上防虫药。此外我们还有一些规定,比如阅读时只能用铅笔,不能用签字笔、圆珠笔和钢笔,以防把书点污。

  现在,大量的古籍都已影印出版了,如果没有影印本的话,我们也很乐意为读者借出善本。而且,中山图书馆一直保持着看善本不收费的原则。

  总的来说,藏书是为了用,藏而不用还不如不藏。我们很欢迎读者来我们这里看书。对于善本管理,我想,加快这些古籍的影印出版,对于保存善本,也是一种贡献。

  专家解疑

  骆伟 中山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情报学系教授,著有《广东文献综述》,2002年被广东图书馆学会颁予“杰出贡献奖”,在图书情报上有突出建树。

  问题一:什么是善本?

  善本是指乾隆以前出的书。其中刻印精良、流传较少的书又是珍贵善本。其中,国内只剩一本的叫海内孤本,全球只有一本的叫(海内外)孤本。这些书一般都缩印拍照了。

  善本书只有在省市级的图书馆,综合性大学或专门大学图书馆里才有。古书都是手工纸,酸碱度与现在的机器书不同,事实上,手工纸保存的时间比机器纸保存的时间更长:机器纸保存的时间不会超过一百年。但古代纸的保存也存在问题,南方的潮湿天气、北方的沙尘暴都会伤害书本身。据我所知,中山大学图书馆、中山图书馆就有50%的古籍版本都有虫蛀和霉烂现象。

  问题二:关于善本的保存和借阅,国家有何规定?

  善本总是处于保管和利用之间。古代重保管轻利用,以前的书都秘而不宣,著名的如宁波天一阁。这种制度一直影响到现代的图书馆。

  现在国家规定,凡是善本书和革命文献,和一些解放前的旧报纸;国家都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全部拍照,一般不再给读者提供原件。去年,国家又提出善本再造工程(主要是针对宋元版的书),有了影印本以后,就不再使用原书了。

  对于善本的借阅问题,各馆不一样,北京图书馆、上海图书馆等大馆更严,规定读者只能用铅笔做记录,不允许用钢笔、圆珠笔,不能带水和饮料,不能吸烟,掀书页不能沾口水……在北京、上海等大图书馆里借阅善本是要收钱的,目前,中大图书馆和中山图书馆都不收钱。

  问题三:善本是否允许复制或抄录?版权问题如何?

  抄录一般要求不超过1/3,这是文化部的规定,目的是保护版权。同时,也不允许完整地复制善本,只能复制一定的比例。

  一些古籍需要整理出版,有专门的古籍整理委员会,把这些都纳入国家的古籍整理规划中,而不是个人行为。图书馆的藏和用是有矛盾的。其实,藏书都是为了利用,图书馆的功能是为广大读者服务的。实际操作中,各馆制度不一样,有的重藏轻用,有的是重用轻藏。我认为,如果是一般的古籍而非孤本或等级较高的善本(善本也分等级)的话,就应允许专业学者对其进行整理;如果是孤本,则涉及到文物保护和版权问题,就应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准许才能进行开发和出版。

  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

  (文化部1982年12月1日)

  附:相关条例

  第六条 省馆收藏的书刊资料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其它单位不得任意调出。

  第七条 省馆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对书刊资料的合理需要。要加强读者服务工作,要文明礼貌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省馆应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确定图书的借阅范围。除根据中央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对某些书刊停止公开借阅外,不得另立标准,任意封存书刊。

  善本、孤本以及不宜外借的书刊资料,只限馆内阅览,必要时,经批准可向国内读者提供复制件。

  第二十九条 各省馆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本馆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本条例原则上也适用于拥有百万册以上藏书的其它大型公共图书馆。

  收藏于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南宋蜀本《南华真经》(上图)及宁宗内府雕刊的残本《文苑英华》(下图),属海内外孤本,特别受到学者的器重。为使这批珍贵古籍得以妥善保存,该馆采用光盘来储存善本书籍的内容,一则可以减少书籍因翻阅而损毁,进而延长其寿命,二则可提供读者更方便、更迅速的检索与使用。该馆希望将来能通过网络让资料得到更广泛的流通。

  记者手记

  让善本真正得到善用

  宁波天一阁是中国现存年代最早的私家藏书楼,始建于明嘉靖四十年。范钦为了保护藏书而订立了严格的族规,规定“代不分书,书不出库”。然而,这个规矩终于还是因为黄宗羲破了,这位清乾隆时期的著名思想家,不仅阅读了天一阁的全部藏书,还为天一阁藏书整理编目作出了贡献。此后,徐健庵、万季野、冯南耕、陈广陵、全祖望等著名学者和藏书家便接踵而至,争相抄读,天一阁终于名颂一时,为它后来补充藏书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看来,即使是定规,也非铁板一块。

  天一阁本是私人藏书,他爱借不借,都是私事,别人管不着;而图书馆,则是国家公共服务机构,藏书的目的就是为广大读者服务,借与不借,读者们就有权利要求一个说法了。

  事关古籍文物,确有一个保护以及开发的矛盾。对于善本古籍,国家和各个图书馆都制定了相关条款进行保护,很多都是有必要的,比如“湿度大时善本不出库”、“翻阅古籍不得用钢笔,要戴上附送的白手套”……但是,善本借出就要收取三五十元,善本复印要收取底本费、复印费另算,而且各馆各行其是,不见得有利于善本的保护。在采访过程中,我们发现,是否允许“全部抄录、复制”各馆的执行都不一致,即使这是一个制度,但是这个规定是否完善是否合理,则是可商榷的,甚至应该有相关的听证会,让更多读者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且,像有些图书馆那样,欢迎个别有学术能力和出版能力的专业学者整理出版善本,这种对暂时没有精力和资金照顾到所有善本开发的图书馆和国家来说,本身就功德无量。

  矛盾并非不可调和。我们要求的,并非图书馆对某个学者破例,破坏制度,而是,应该制定出更合理、更完整的制度。如今,连天一阁私人藏书楼都正在建成一个小型的图书馆,面对读者和游客开放了。也许,某些学者的建议比较合理:一般的古籍,应允许专业学者进行整理;珍贵善本,应在经过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学者进行整理。世界上最早的图书馆述巴尼拔图书馆里,国王巴尼拔说过一句名言,“读书不但可以扩充知识和技艺,而且还可养成一种高贵的气度。”我们也期待,可以像宠大固埃那样,在图书馆里,“畅饮知识吧!”侯虹斌

  厦门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以及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本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资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本市各级教育、人社、财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教育、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各校(园)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人社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教育、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各区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厦门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兵办”)负责组织各区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市、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在学生资助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学校、幼儿园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学前教育资助

 1保育教育费补助。对在本市公办幼儿园、集体办(含单位办、企业办等)幼儿园和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符合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所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按不高于市示范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据实予以补助。

 2生活费补助。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义务教育资助

 1营养餐补助

 (1)对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以及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按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元,每生每天10元标准予以营养餐补助。

 (2)对在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食堂寄午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寄午餐学生,按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元,每生每天6元标准予以营养餐补助。

 2生活费补助

 (1)寄宿生。对城乡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2)非寄宿生。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按每生每年7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第六条 普通高中教育资助

 1免学杂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厦门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所在学校收费标准免收其学费、课本费和簿籍费(不含住宿费)。其中,课本费及簿籍费的减免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计提的助学资金安排。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补助,按照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低于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2国家助学金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1700元标准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1免学费

 对市、区所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不含高收费的中央音乐学院鼓浪屿钢琴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实施免学费。

 对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职学校及我市高职院校自办五年制高职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其学费标准高于相应专业财政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照我市同类型同专业中职公办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其学费标准低于财政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免学费补助标准为: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医药卫生院校医学卫生类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高级技工学校的数控机床加工、模具设计制造与维修、电气工程等高级工、预备技师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其他专业(含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元。

 2国家助学金

 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涉农专业的可全员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学校应将《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3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我市每年按照中央下达的名额分配到各中职学校。

 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第八条 高等教育资助

 1本专科生教育阶段

 (1)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4500元标准发放高校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2800元标准发放高校国家助学金。

 2研究生教育阶段

 (1)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中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我市每年按照中央下达的名额分配到各高校。

 (2)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

 (3)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由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4)“三助”岗位津贴

 高等学校利用教育拨款、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及科研间接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3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本专科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向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与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基本相同。原则上,研究生助学贷款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每人每年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

 4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本市奖助资金实行集中统一发放。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奖助资金发放管理,实行奖助资金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减少发放环节,保证各级各类奖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奖助资金安全。各学段奖助资金按隶属关系全部归口由市、区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委托代发银行通过银行储蓄卡将各类奖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银行账户,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奖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的,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各学段奖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按学期发放。义务教育营养餐补助和普高、中职免学费资助由相关学校按照有关要求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市、区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各镇、街和村、居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及时提供困难学生信息,协助学校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条 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免学杂费等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生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学校在收到学生资助学费资金后,分年度用于缴纳学生本人未缴纳的学费,并将开具的按年度缴纳学费的票据交学生本人,已缴纳的学费由学校核销后,退还学生本人。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区级征兵办收回。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上缴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厦门市学生资助中心),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厦门市学生资助中心)应及时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四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本市学前保育教育费补助和困难幼儿生活补助、义务教育寄宿生和非寄宿生营养餐补助以及生活费补助、中职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及免学费所需支出,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市财政统筹中央有关资金对各区安排的资助支出按比例予以补助,其中:义务教育阶段补助50%,学前教育、中职、普通高中补助30%。

 第十三条 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以及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由中央财政承担。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分担,学业奖学金由地方承担;地方承担部分,市财政承担76%、高校承担24%,即市财政根据各高校实际评审的贫、特困生比例及相应资助标准计算出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以上分担比例下达财政补助资金,高校承担的资金从各高校事业提取的奖助学金经费中安排;普通高校学业奖学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本市每年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资助比例,按照中央下达的名额分配到各高校、各中职学校。各区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各学段、各类资助资金时,结合实际向农村地区倾斜。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教育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级教育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应负担的资金。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等有关要求下达、拨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市、区财政、教育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教育、人社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各学段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幼儿园)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受助学生(幼儿)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相关数据。市、区学生学籍和资助管理部门应对学校(幼儿园)上报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学生(幼儿)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信息审核及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市、区学生学籍和资助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的审核把关等工作。市、区教育、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管理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信息,妥善保管相关纸质档案和存储介质上的学生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更不得随意泄露。通过网络比对的,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确保学生信息不被泄露和窃取。

 第二十条 市、区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市、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区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管机制,要对本级所辖学校的资助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层层传导压力,夯实管理责任;明确学校校长、分管领导、学校资助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由纪检、审计、媒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数据核查和专项督查,推进学生资助工作规范管理建设常态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各校(园)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应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3%-5%、3%、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无事业收入或事业收入不足的,可从当年的公用经费中据实列支。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或免学费补助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公办普通高校应从学费收入提取15%-2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高校应设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用于补助达到毕业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本专科学生公考、考级、考证、考研、面试等。发放标准:按2000元/人标准一次性发放。经费来源从学费收入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社会捐赠资金等统筹安排。

 各校(园)从事业收入中计提的资助资金,除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外,也可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四条 对因身体原因无法升学且已办理缓学手续等有资助需求的特殊困难学生(幼儿),各校(园)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幼儿园)向社会筹集,非公办学校(幼儿园)可从事业收入提取支出。本市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各区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中关于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东北林业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如下:

所有奖励、资助项目采取申报制,不申报者不参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坚持评选标准,遵守评审程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国家资助政策规定和学校总体要求。

统筹管理全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校奖助学金、各类校级社会资助等,科学规划学校资助育人体系建设,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确保各项资助育人政策精准落实。学院设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各项资助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开展教育活动,积极拓展发展型资助渠道。东北林业大学(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简称东北林大(NEFU)。

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是一所以林科为优势、林业工程为特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校,由教育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三方共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校。

师资力量:

截至2023年3月,学校有教职员工24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400余人。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2人,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6人,全国“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1人,新世纪“百千万工程”人选3人。

“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2人、青年拔尖人才5人,“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入选者10人,“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3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4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8人,“龙江学者”特聘教授10人。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