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藏文古籍,坚定文化自信时,如何体现唯物辩证法特征?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1收藏

国家保护,藏文古籍,坚定文化自信时,如何体现唯物辩证法特征?,第1张

①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要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掌握系统优化的方法发挥关键部分的作用推动整体发展。传承与发展藏文古籍需要统筹全局,运用系统综合的方法,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开发利用的关系。

②事物是永恒发展的要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坚持量变和质变的统一抓住机遇实现发展。传承与发展藏文古籍,需要用发展的眼光,把握发展的实质,坚持对藏文古籍的创造性转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植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地震遗址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和改革、宗教事务、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海关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自治区境内地下、内水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文物实行重点保护:

  (一)长城、岩画、石窟寺、大型古文化遗址、古脊椎动物化石遗址、古植物化石遗址、古墓葬、古建筑;

  (二)珍贵馆藏文物;

  (三)有重大纪念意义的革命历史文物;

  (四)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文物。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捐助文物保护事业第八条 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原址保护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修缮、保养、迁移、使用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状。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的,必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作出适当的修改、调整。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设区的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范围等予以登记、录像,建立档案,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应当拆除或者改造。拆除、改造费用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由相关人民政府解决;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的,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二)采石、采矿、毁林、开荒、挖掘、取土、射击、狩猎;

  (三)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污染物;

  (四)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环境风貌相协调。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被列为旅游景点的文物保护单位,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具体管理部门制定保护方案;保护方案由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者负责实施。

  被列为旅游景点的文物保护单位,其管理者应当将门票收入中保养,并将年度提取的资金数额和使用情况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依法批准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管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等。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大遗址保护。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财政部批准的大遗址保护项目,包括:大遗址保护的前期测绘、考古勘查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本体或载体的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以及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等。

(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用于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以及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

(四)考古发掘。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含水下考古)发掘项目,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五)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六)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文物陈列布展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六)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专项调研费等。

(七)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库分为三类,即总项目库、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

纳入国家中长期文物保护规划或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由国家文物局同意立项或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构成总项目库。

总项目库中已经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并通过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预算控制数评审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

备选项目库中财政部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予以实施的

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

第十一条 列入总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文物行政部门批复意见制定或者修改完善保护方案并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见附件一)和文物保护项目预(概)算文本,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其中:

(一)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应当逐级报送至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二)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地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属于非文物系统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由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逐级上报。

(三)项目实施单位为非国有的,应当逐级报送至所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凡越级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填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二),将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如项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报送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项目资金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工作,具体评审工作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开展。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对中介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项目资金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并通知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列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重要性和损毁程度,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根据项目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意见,填报《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三)并提交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十七条 国家文物局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结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文物保护工作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合理排序,提出纳入实施项目库的项目建议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文物局建议,综合考虑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情况、项目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情况、部门和地方专项资金申请情况及其财力状况,审核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按照规定分别下达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国家文物局,同时会同国家文物局将相关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 第十九条 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通知后,应当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逐级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下达情况抄送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已纳入实施项目库的项目,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应当对该项目予以注销,收回已拨付资金或者调整用于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二十五条 国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专项研究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年度终了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报送《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表》(见附件四)。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决算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汇总表》(见附件五)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结项财务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结项财务验收表》(见附件六)和项目决算报告,在6个月内向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经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备案。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可以结合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涉及国家文化安全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示范价值的重点项目,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可以直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财务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在一个月内重新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按规定程序再次报请验收。如再次不能通过,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报告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三十条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中介机构实施。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未按规定处理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成批施工材料;

(七)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八)不按期报送专项资金年度决算、财务验收报告和报表;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制定发布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1〕351号)和《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5〕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略)

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略)

3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4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表(略)

5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汇总表(略)

6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结项财务验收表(略)

中华读书报讯 据最新消息,全国现存公藏古籍超过3000万册件,其中有超过1000万册件残破严重亟待修复,而全国图书馆专业古籍修复人才极度匮乏,与当前古籍保护的严峻形势形成尖锐的矛盾。

国家图书馆善本特藏部主任张志清介绍说,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全国图书馆古籍修复人员不足100人,按比较快的工作进度,也需要近千年才能完成1000万册件古籍的修复任务。与此同时,现存古籍家底不清、古籍保护技术设备与科研水平落后等问题的存在,也为古籍保护、利用等基础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据了解,我国现存超过90%的古籍收藏在图书馆中,与文物管理归口不同,尽管国家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专项经费达3亿元以上,而用于古籍保护的专项经费却少得可怜,每年只有几十万元。建国以来,我国已开展过两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却从未进行过全国性的古籍普查。国家目前所掌握的古籍数量统计,是累加各馆上报数字而来,而由于经费不足、人员短缺等问题的存在,许多藏书单位并没有完成对古籍细致清点和编目整理工作,也没有进行定级和破损统计,即便如此,登记在册的公藏古籍也有超过3000万册件,几乎是其他类型文物数量的总和。这其中有超过1%3的古籍需要修复,许多珍贵古籍甚至急需进行抢救性修复。

张志清介绍说,国家图书馆在上个世纪60年代和前年对所收藏的善本古籍的纸张酸性进行检测,结果表明,其PH值已从平均7到75降为平均66。即在过去的40年间,国图的古籍文献纸张酸性PH值降低了一个数值,已从弱碱性或中性转变为酸性。“酸化”是指古籍纸张的主要成分——植物纤维素发生酸性水解,外在表现为纸张变黄和脆化,对古籍所造成的损蚀是非常严重的,据实验测算,PH值在50以下的文献,纸张将全面脆化,保存年限不会超过200年。张志清举例称,国图大部分善本古籍都藏在恒温恒湿并带有空气过滤装置的地下二层、三层,保护较好,而存于地上的《文津阁四库全书》,受大气污染的影响,有的纸页出现了明显的黄斑。他担心,如果现在不对古籍酸化加以重视,及时采取措施,再过若干年,不但抢救投入成本成倍增加,效果也是不容乐观的。

国家图书馆现藏100万册件珍贵善本特藏,其中轻度破损的有13万册件,中度破损的有26万册件,重度破损的也有12万册件,待修复文献超过半数。而馆内的古籍修复人员只有12名——这一数字已足以让其他图书馆羡慕不已——尽管他们的工作经验基本都在10年以上,修复技艺水平较高,但是普遍学历不高,多数是大专水平,而且年龄都超过了40岁,同时面临着后继无人的尴尬局面。张志清说:“国图所面临的问题也正是几乎所有图书馆古籍修复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人员数量严重不足、职称低、年龄老化、后继无人,另外综合素质较低也是很严重的问题——国外从事古籍修复工作的人员至少要大学毕业,比如在英国大英图书馆工作的古籍修复人员,就都是由伦敦的两所大学专门负责输送的。”在他看来,我国的古籍修复行业目前还基本停留在手工和经验传授阶段,没有上升到理论和科学的层面。而国外古籍修复普遍应用电脑和工业机械等现代科技手段参与或辅助修复,还通过理化和生物实验室进行纤维监测和保护实验,积累科学数据,寻找比较好的保护手段。因此建立国家古籍保护重点实验室,提高古籍保护中的知识含量,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针对目前古籍修复人才短缺的局面,张志清表示一方面可以通过实现修复行业的社会化,即通过社会企业承揽馆藏古籍的修复工作,来稍作缓解——图书馆系统以外,社会上还有一些从事古籍修复民间人才;一方面他也一直在呼吁,希望政府考虑在高等院校图书馆学系或中文系中培养“古籍整理和保护”方向的本科和研究生,在高、中等专科学校培养高职和中等专业的古籍修复人才,有计划地输送到国家图书馆和大型公共图书馆中从事古籍保护工作,相关部门设立奖学金,鼓励和吸引学生从事古籍保护工作。

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图书馆处处长张小平表示,古籍修复人才短缺和断档的根源,出在培养环节和输送环节,一方面图书馆急需这类人才,引进新人名额却按各地事业单位编制办理(张志清称目前国图引进人员要求必须是本科及以上学历);一方面高等院校并没有设立相关专业,无法输出专业人才。

目前,文化部拟启动“中国古籍特藏保护计划”,由中央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分期开展全国古籍修复,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分层次培养古籍修复人才,并决定在北京、上海、江苏三省市开展培养古籍修复人才试点工作。但至今为止,只有江苏南京莫愁职业中学自2001年起开展了古籍修复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迄今已有数十名学生毕业,先后进入南京图书馆以及几所地方大学图书馆工作。

“中国古籍特藏保护计划”这项旨在保护民族优秀文献遗产的国家重点文化工程启动后,我国珍贵古籍的普查摸底、保护修复人才培养、重点实验室建立等工作将逐步展开,古籍保护的严峻形势有望得到改善,古籍保护事业有望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布达拉宫(藏文:པོ་ཏ་ལ),坐落于中国西藏自治区的首府拉萨市区西北玛布日山上,是世界上海拔最高,集宫殿、城堡和寺院于一体的宏伟建筑,也是西藏最庞大、最完整的古代宫堡建筑群。

布达拉宫依山垒砌,群楼重叠,是藏式古建筑的杰出代表(据说源于桑珠孜宗堡),中华民族古建筑的精华之作,是第五套人民币50元纸币背面的风景图案。

主体建筑分为白宫和红宫两部分。宫殿高200余米,外观13层,内为9层。布达拉宫前辟有布达拉宫广场,是世界上海拔最高的城市广场。

布达拉宫最初为吐蕃王朝赞普松赞干布为迎娶尺尊公主和文成公主而兴建。布达拉宫是藏传佛教(格鲁派)的圣地,每年至此的朝圣者及旅游观光客不计其数。

2013年1月,国家旅游局又列其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布达拉宫实行免费参观。

扩展资料

自2019年起,中国官方将实施为期10年的布达拉宫文物(古籍文献)保护利用工程,这也是迄今为止布达拉宫最大规模的文物(古籍文献)保护工作。

此次布达拉宫古籍文献保护与利用工程整体实施方案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承担,项目主要分为:古籍文献可预防性保护、抢救性保护修复、数字化保护、展示利用四个部分,该工程将累计投入专项资金3亿元人民币。

据悉,布达拉宫馆藏文物丰富,包含各类古籍文献,总量达10万余件。目前布达拉宫宫藏在册的汉、藏、满、蒙、梵等多文种珍贵古籍文献近4万函。

上世纪90年代,布达拉宫文物建档工作基础较为薄弱,仅对文物进行了目录、名称登记,缺乏完整、规范的详细档案,给文物普查以及科研工作带来不便。

-布达拉宫

人民网-中国官方启动最大规模布达拉宫古籍文献保护工作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四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七条 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研究和审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文化站、文物保护管理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当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文物保护事业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第九条 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辟参观旅游场所,其门票收入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全部用于文物保护,其中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第十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享有劝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第十二条 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第十三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核定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其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新发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前,应当先征得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名称、类别、年代、位置、范围等予以登记并公布,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第十四条 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拟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方案;

  (二)已作出标志说明;

  (三)已建立记录档案;

  (四)已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自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应当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组织评审并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河北正定隆兴寺转轮藏殿修缮工程

实施时间:1953年至1955年

项目主持人:余鸣谦;参加人员:李良姣、李全庆、梁超、何凤兰、姜怀英、汪德庆、李竹君、贾瑞广。

山西永乐宫建筑群搬迁保护工程

实施时间:1958年至1964年

项目主持人:祁英涛;参加人员:杜仙洲、金荣、王仲杰、刘世厚、陈长林、李惠岩、吕俊岭、张中义、陈继宗、王真、梁超、赵仲华、贾瑞广、张智、崔淑贞、秦秀云、王德庆、律鸿年、姜怀英、何云祥、黎辉、张思信等。

北京十三陵昭陵保护维修、复建工程

实施时间:1985年至1992年

项目主持人:祁英涛;参加人员:孔祥珍、梁超、崔兆忠、张之平、杨新、贾克俭、袁毓杰、闫明、何流以及北京市文物局的同志。

山西云冈石窟保护工程

实施时间:1974至1998年

项目主持人:余鸣谦;参加人员:姜怀英、贾瑞广、蔡润、李哲元及云冈石窟解廷藩等。

北京大学红楼维修加固工程

实施时间:1977年至1979年

项目主持人:罗哲文;结构设计人:崔兆忠;设备设计人:白丽娟;参加人员:傅连兴、陶宗震、杨玉柱、李建勋、张思信等。

天津蓟县独乐寺修缮工程

实施时间:1997年至1998年

项目主持人:余鸣谦、杨新;参加人员:崔兆忠、孔祥珍、袁毓杰、顾军。

河北正定隆兴寺摩尼殿大修工程

实施时间:1977年至1980年

项目主持人:祁英涛;参加人员:孔祥珍、梁超、李全庆、孔德垿、李良姣、李竹君、杨玉柱等。

河北承德普宁寺大乘阁落架大修工程

实施时间:1963年至1999年

项目主持人:祁英涛;参加人员:李全庆、李方岚、孔祥珍等。

河北正定开元寺钟楼维修工程

实施时间:1988年至1990年

项目主持人:孔祥珍。参加人员:袁毓杰。

河北定州开元寺料敌塔维修加固工程

实施时间:1995年至2001年

项目主持人:崔兆忠;审核人:罗哲文;参加人员:贾克俭、张立方、孙刚、甄文宜、鲍雷、程俊峰等。

吉林集安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地保护规划与工程

实施时间:2002年至2003年

项目主持人:付清远;参加人员:李宏松、顾军、陈超平、葛川、王金华、刘忠平等。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刚座舍利宝塔维修工程

实施时间:1992年

项目主持人:崔兆忠;审核人:罗哲文;参加人员:贾克俭。

山西善化寺大殿、山门维修工程

实施时间:1993年至1998年。

项目主持人:李竹君。

福建泉州洛阳桥修复工程

实施时间:1993年至1996年。

项目主持人:杨玉柱;参加人员:许言。

河南登封少林寺初祖庵大殿修缮工程勘测、设计

实施时间:1981年至1982年

项目主持人:梁超;参加人员:杨新、孙致云等。

宁夏拜寺口双塔维修工程

实施时间:1986年

项目主持人:崔兆忠,参加人员:贾克俭、袁毓杰、闫明、孙燕英等。

云南大理崇圣寺三塔勘测维修工程

实施时间:1978年至1981年

项目主持人:姜怀英;参加人员:杨玉柱、贾瑞广、李竹君、梁超、孔祥珍等。

青海塔尔寺建筑群一期维修工程

实施时间:1992年至1996年

项目负责人:姜怀英;参加人员:杨招君、刘江、顾军、李宏松、王金华。

广州西汉南越王墓维修加固工程

实施时间:1988年至1990年

项目负责人:蔡润、王志良。

柬埔寨吴哥古迹周萨神庙保护维修工程

实施时间:1998年至2006年

项目主持人:姜怀英;参加人员:顾军、刘江、王磊、李宏松、胡源、乔梁。

三峡工程库区文物保护项目

实施时间:1994年至2003年

项目主持人:李宏松;参加人员:王金华、陈超平、胡源、鲁民、何流等。

香港志莲净苑仿唐木构寺庙建筑群复建设计

实施时间:1994 年至1996年

项目主持人:张之平、张同生;参加人员:杨新、袁毓杰、莫涛、闫明、颜华、孔祥珍、李竹君、宋森才、梁超、杨烈、崔兆忠。

北京恭王府府邸保护维修工程设计

实施时间:2004年至2005年

项目主持人:杨新;子项负责人:丁燕、袁毓杰、闫明;参加人员:张秋艳、永昕群、查群、杨招君等。

湖南岳阳楼基础滑坡治理

实施时间:1992年至1995年

项目负责人:李竹君;基础抗滑工程设计:冯丽娟。

青海塔尔寺大金瓦殿维修保护工程设计

实施时间:2001年至2002年

项目主持人:杨新;参加人员:章忠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设计研究院负责地质及基础勘察。

西藏布达拉宫维修保护工程

第一期保护维修工程

实施时间:1989年至1994年

工程主持人:姜怀英;参加人员:贾瑞广、袁毓杰、陈超平、许言、莫涛。

第二期保护维修工程

实施时间:2002年至2007年

工程主持人:张之平;参加人员:颜华、袁毓杰、莫涛、闫明、杨招君、杨新、刘忠平等。

新疆伊犁昭苏圣佑庙维修工程勘测、设计

实施时间:2003年至2005年

项目主持人:丁燕;参加人员:永昕群、闫明、颜华、陈超平。

福建泉州德济门遗址保护工程

实施时间:2003年至2004年

项目主持人:查群;参加人员:付清远、王志良。

天安门城楼、城台保护维修工程

实施时间:1997年至2003

项目负责人:张之平

故宫中和殿区古建筑群保护维修工程

实施时间:2003年

项目主持人:张之平;参加人员:丁燕、肖东、闫明、颜华、袁毓杰。

甘肃天水伏羲庙文物保护工程设计

实施时间:2002年8月

项目主持人:沈阳;参加人员:肖东等。 宁夏西夏陵保护规划

实施时间:1999年至2000年

项目负责人及文本编写人:付清远;审定人:王景慧、黄克忠;参加人:高洪莉、赵中枢、张文奇。

新疆吐鲁番地区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实施时间:2001年至2002年

项目主持人:付清远;参加人员:黄克忠、高洪莉。

湖南里耶古城遗址文物保护规划

实施时间:2004年至2006年

项目负责人:沈阳;参加人员:王金华。

内蒙古阿尔寨石窟遗址保护规划

实施时间:2003年至2007年

项目负责人:王金华;参加人员:付清远。

内蒙古大窑遗址文物保护规划

实施时间:2003年至2004年

项目负责及编写人:冯丽娟;顾问:张森水;审定人:付清远,参加人员:葛川、汪英华。

黑龙江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保护规划

实施时间:2001年至2002年

规划编制主持人:付清远;参加人:陶刚、高洪莉。 1.国家科技支撑课题

铁质文物综合保护技术研究

实施时间:2006年至2009年

课题负责人:马清林

空间信息技术在大遗址保护中的应用研究(以京杭大运河为例)

实施时间:2007年至2008年

课题负责人:孟宪民

2.国家级其他项目

清代建筑世家样式雷族谱校释

实施时间:2007年至2009年

课题负责人:崔勇

濒危馆藏壁画抢救工程-馆藏壁画保护综合研究

实施时间:2007年至2009年

课题负责人:马清林、郭宏

南方地区贴金彩绘石刻保护修复关键技术研究—以大足石刻千手观音造像抢救保护为例

实施时间:2008年至2010年

课题负责人:詹长法、王金华

木结构文物建筑变形现状信息采集系统建设—以应县木塔现状信息采集为例

实施时间:2008年至2010年

课题负责人:侯卫东

文化遗产灾害风险评估及防灾体系建设—不可移动文物地震风险评估初步研究

实施时间:2009年

课题负责人:侯卫东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藏珍贵古籍及文物资料抢救保护

实施时间:2009年

课题负责人:赫俊红

新疆出土文献的保护与研究

实施时间:2009年至2010年

课题负责人:刘绍刚

援助柬埔寨吴哥古迹保护项目二期(茶胶寺)

实施时间:2005年至2014年

课题负责人:侯卫东

3.国家文物局课题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编制第一阶段要求研究

实施时间:2008年

课题负责人:侯卫东

碳酸盐石质文物劣化定量分析与评价系统研究

实施时间:2006年至2008年

课题负责人:李宏松

文化遗产资源特性研究

实施时间:2008年至2009年

课题负责人:于 冰

新疆且末古国出土玻璃的科学分析与综合研究

实施时间:2008年至2010年

课题负责人:成倩

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实施时间:2009年至2011年

课题负责人:刘爱河

可移动文物标准体系研究

实施时间:2008年至2009年

课题负责人:高峰

4.国家文物局委托课题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编制规则

实施时间:2008年至2009年

课题负责人:李战崎

成立国际标准组织文化遗产保护技术委员会的可行性研究

实施时间:2008年至2009年

课题负责人:范佳翎

馆藏铁质文物保护技术手册

实施时间:2009年

课题负责人:马清林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体系建设预研究

实施时间:2009年至2010年

课题负责人:张谨

文化遗产保护传统技术与工艺科学化问题研究

实施时间:2009年至2010年

课题负责人:梁宏刚

古建筑木构稳定性分析与安全性评定预研究

实施时间:2007年至2008年

课题负责人:王林安

重庆大足石刻千手观音造像保存状况研究

实施时间:2007年至2008年

课题负责人:王金华

古代发明创造数字展示项目可行性研究

实施时间:2007年至2008年

课题负责人:张谨

5.基本科研业务费课题:(按主要研究领域分类)

51岩石类(含石窟类)课题

(1)重庆大足千手观音金箔的破坏状况研究

实施时间:2008年至2010年

课题负责人:田兴玲

(2)安岳石窟圆觉洞地质条件及病害研究

实施时间:200712-200812

课题负责人:王金华

(3)河南龙门石窟潜溪寺石窟岩体构造特征及渗水机理研究

实施时间:20088-20106

课题负责人:张兵峰

52广西花山岩画保护工程相关课题

(1)岩画渗水病害热红外成像探测及机理研究

实施时间:20079-20099

课题负责人:吴育华

(2)三维激光扫描和GIS技术在野外大型岩画保护中的应用研究

实施时间:20085-200911

课题负责人:黄玉琴

(3)石灰岩质文物裂缝注浆材料及工艺研究

实施时间:20088-20108

课题负责人:周 霄

(4)广西花山岩画颜料脱落及褪色病害保护修复技术研究

实施时间:20088-20108

课题负责人:孙延忠

(5)花山岩画环境监测方法与指标研究

实施时间:20097-20117

课题负责人:刘意鸥

(6)天然水硬石灰在岩土文物与遗址加固修复中的应用研究实施时间:20102-201012

课题负责人:李 黎

53木构建筑类课题

(1) 应县木塔斗栱静动力荷载下力学性能研究

实施时间:20088-20098

课题负责人:王林安

(2)木结构文物建筑变形现状信息采集系统建设——以应县木塔现状信息采集为例(二期工程)

实施时间:20097-20117

课题负责人:颜 华

(3)应县木塔二层明层倾斜变形及其对整体结构安全影响研究

实施时间:20106-201112

课题负责人:王林安

(4)古建筑木材横纹承压增强加固技术研究

实施时间:20077-20087

课题负责人:王林安

(5)辽代木构建筑大木结构研究

实施时间:20083-20103

课题负责人:温玉清

(6)木结构建筑不完全落架维修方法研究—以奉国寺大雄殿为例

实施时间:20097-20117

课题负责人:王雪莹

54大运河相关课题

(1)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导则及实施方案研究

实施时间:20077-20087

课题负责人:李宏松

(2)大运河淮安段遗产本体调查方法研究

实施时间:20088-20098

课题负责人:于 冰

(3)大运河扬州段水利遗产真实性研究

实施时间:20106-201112

课题负责人:崔 明

(4)大运河遗产可持续发展利用研究—以淮扬区段和南运河为例

实施时间:20106-201112

课题负责人:赵 夏

55土遗址类课题

(1)南越王宫署土遗址保护材料研究

实施时间:20097-20117

课题负责人:王云峰

(2)北方地区非露天条件下既有土遗址加固材料保护效果评估研究

实施时间:20106-201112

56高句丽壁画保护工程相关课题

(1)高句丽墓葬壁画制作材料分析与病害原因研究-以麻线安子沟等四座墓为例

实施时间:20098-201012

课题负责人:成 倩

(2)高句丽墓葬壁画微生物的检测研究-以麻线安子沟等四座墓为例

实施时间:20098-201012

课题负责人:葛琴雅

(3)高句丽墓葬岩土结构前期调查与评价研究

实施时间:20099-201012

课题负责人:葛 川

57金属类课题

(1)室外铁质文物保护材料长期有效性评价研究

实施时间:20088-20118

课题负责人:沈大娲

(2)沧州铁狮子加固方案支撑节点部位应力状况研究

实施时间:20097-20107

课题负责人:永昕群

(3)高度矿化青铜器腐蚀特征与成因初步研究

实施时间:20077-20087

课题负责人:张治国

(4)浙江瓯海出土西周时期青铜器腐蚀与土壤环境关系研究实施时间:20097-20117

课题负责人:马菁毓

58其他研究领域课题

(1)柬埔寨吴哥古迹茶胶寺建筑保护修复史研究

实施时间:20106-201112

课题负责人:温玉清

(2)海洋出水陶瓷、金属和木质文物保护前期研究

实施时间:20097-201112

课题负责人:李乃胜

(3)南海诸岛文物考古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及初步研究

实施时间:20106-201112

课题负责人:范伊然

(4)天津近现代工业遗产评价与保护体系研究

实施时间:2008年至2009年

课题负责人:王晶

(5)国保单位申报标准研究

实施时间:2008年至2009年

课题负责人:刘文艳

(6)意大利文化遗产登录制度与我国国保单位评审制度对比研究

实施时间:2009年至2010年

课题负责人:王乐乐 科研期刊:

《出土文献研究》

《文物科技研究》

《中国文物科学研究》

工程与科技保护专著:

《西藏布达拉宫修缮工程报告》

《周萨神庙(世界遗产柬埔寨吴哥古迹)》

《大足石刻保护》

《中国古代建筑——蓟县独乐寺》

《文物保护与修复的问题(卷1-4)》

《天衣有缝-纺织品保护修复论文集》

《中国文物保护修复技术》

基础工作类专著: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藏地方志书目》

《新中国出土墓志》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

译著:

《艺术品中的铜和青铜腐蚀产物、颜料、保护》

《国外文物保护科技编译参考》

《国外文物保护机构介绍》

《中国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

《艺术品中的铜和青铜:腐蚀产物,颜料,保护》

文物保护研究论著:

《内庭圆明园内工诸作现行则例》

《壬寅消夏录》

《文物保护科技发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文物科技研究》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藏地方志书目》

《中国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

《中国文物科学研究》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藏孤本、善本出版:

《新中国出土墓志》

《银雀山汉墓竹简》

《睡虎地秦墓竹简》

《张家山汉墓竹简》

《吐鲁番出土文书》

《敦煌悬泉月令诏条》

《尹湾汉墓简牍》

《敦煌吐鲁番天文历法研究》

《敦煌天文历法文献辑校》

教育培训主要出版物:

全国文物古建研究所所长培训班讲义;

“文物保护与修复的问题”卷一、卷二;

中意合作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

东亚纸质文物保护——第一届东亚纸张保护学会研讨会论文集;

文物修复理论——中文版;

“文物保护与修复的问题”卷三、卷四;

天衣有缝——中国古代纺织品保护修复论文集。 出版物:

2010年4月,首届“紫禁城杯”(2009年度)全国文化遗产十佳图书评选结果揭晓,我院《中国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艺术品中的铜和青铜:腐蚀产物,颜料,保护》两部图书从全国164种入围图书中脱颖而出,分别评为“2009年度全国文化遗产优秀图书”奖和“2009年度全国文化遗产最佳译著”奖。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获2002年国家古籍整理图书二等奖

《睡虎地秦墓竹简》——获首届全国古籍图书一等奖

《吐鲁番出土文书》——1999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颁发的全国第二届古籍整理图书评奖一等奖

同年获得中国***中央宣传部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图书评奖一等奖

同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颁发的首届郭沫若中国历史学奖三等奖

1997年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颁发的国家图书奖提名奖

1992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颁发的全国首届古籍整理图书评奖一等奖

《敦煌天文历法文献辑校》——获得江苏古籍图书二等奖

工程项目:

北京大学红楼维修加固工程——获得1981—1982年度文化部科技成果三等奖。

天津蓟县独乐寺修缮工程——获得国家文物局2004年文物保护科技进步二等奖。

风化石质文物的渗透加固——1992年4月获国家文物局科技进步三等奖

香港志莲净苑仿唐木构寺庙建筑群复建设计——获得2002年优质工程奖第一名

获得2000年香港十大优秀建筑奖

获得美国建筑学会亚洲惟一大奖(1998年)

敦煌莫高窟起甲壁画修复技术——1978年获全国科学大会奖,1987获文化部科技成果一等奖。

山东临沂金雀山帛画揭裱技术——获得文化部1985—1986年科技成果三等奖

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竹、木、漆器脱水修复技术——1978年获全国科学大会集体奖。

吉林集安长川一号高句丽墓壁画保护——1978年获全国科学大会集体奖

出土彩绘陶俑的保护处理方法—北周李贤墓彩绘陶俑保护方法的研究——获1985—1986年度文化部科技进步奖四等奖

北周李贤墓壁画的揭取和修复新技术——获1985—1986年度文化部科技进步奖四等奖

AC—I型防紫外线胶片的研制与应用——获1985—1986年度文化部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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