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实施方案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1收藏

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实施方案,第1张

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精神,为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和科学普及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和利用中医药在认识生命、维护健康、防治疾病、养生康复等方面的基本理念和知识方法,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为做好该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大力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和文化,加强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理解和认识,维护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医疗保健知识和科普文化需求。

(二)推动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队伍建设,拓展宣传普及渠道,探索构建宣传普及运行机制,不断提高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能力。

(三)增强社会对中医药的普遍理解与认同,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二、项目范围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项目内容

(一)开展中医药宣传活动

1、活动方式与内容

⑴ 采取科普讲座、中医健身方法演示、义诊、文化表演、知识竞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

⑵ 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中医药方针政策及中医药发展成就;二是中医药防病治病的基本理念和知识;三是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与方法;四是中医药历史知识、名人故事等。

2、活动目标

⑴ 使群众了解中医药的有关方针政策,了解中医药的发展成就。

⑵ 使群众了解中医药的基本理念,掌握一些中医药科普知识,学会一些常见的中医药养生保健方法。

3、活动要求

⑴ 每个县(市)至少开展以上宣传方式中的三项。其中科普讲座至少五场;义诊至少五次;其他宣传方式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选择开展。

⑵ 宣传活动要深入到社区、街道、乡镇、村庄、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每个县(市)直接受益人群至少五千人次,受益人群尽可能广。

⑶ 项目的组织开展注意发挥和利用当地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媒体扩大影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争取良好的宣传效果。

⑷ 每次活动结束要就活动形式、内容和效果进行小结,并留有活动的相关文字及影像资料。

在开展中医药宣传活动中,各省要注意选拔和培养中医药文化科普人才,培育和建设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二)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

1、工作方式与内容

⑴ 采取组织编写、制作出版中医药科普作品(含音像制品)、在媒体上开设栏目等方式,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

⑵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各省组织编写出版中医药文化宣传及科普作品,印制发放中医药知识宣传品;二是协调当地主流媒体开设中医药知识和科普宣传栏目或专题介绍中医药知识;三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方式,丰富活动内容。

2、工作要求

将作品出版及宣传资料发放、所开设媒体宣传栏目的内容及效果等情况形成总结。

在开展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工作中,各省要对基层需求进行调研,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此外,各省还要召开一次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活动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探讨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项目组织实施

(一)我局负责项目实施的'宏观管理与总体评估,组织专家对各地项目贯彻落实方案进行审核,并对实施结果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项目贯彻落实方案,报我局审核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五、项目资金安排

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480万元(未含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的620万元),重点用于组织开展中医药宣传活动和加强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的经费补助。各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共同制定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具体补助内容及金额详见财社〔2008〕21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2008年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附件三,已发)。

六、项目执行时间

本项目执行时间为2008年—2009年。各省(区、市)于2009年1月31日前编制完成项目贯彻落实方案;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任务。

七、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我局负责审核各地的项目贯彻落实方案,对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各省(区、市)要加强对本地项目的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

(三)加强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在项目执行中期,我局将进行中期考核与评价。在项目执行结束后三个月内,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并将项目总结评估报告上报我局和财政部。我局将根据各省项目实施情况对实施结果进行检查与评估。

(四)严格按照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下达各地的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我局和财政部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各地项目执行的实际效果作为安排下年度相关项目资金的依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课题组组长、中国中医研究院柳长华研究员说:“我们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宗旨,并非仅仅消极地着眼于‘受保护对象不致消亡’,或是被动地去防止‘他人的不当占有和使用’,而是要立足发展,以保护来促进实现‘可持续利用’这一长远目标。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利用,我们明确要求‘尊重、知情同意、利益分享和写明出处’。” 就具体措施,柳长华研究员介绍说,“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课题组提出了详细的措施建议: 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及标志清单,对亟待保护的中药、方剂、传统疗法先期建立保护名录,并提交国际组织提供保护依据。 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实行中医药传统知识登记确权制度,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情况管理,国家持有的主要是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知识、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用于防治特殊疾病的传统知识、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对中医药特定标志、符号的使用实行审核许可制度。 对涉及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贸易合同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其中包括利益分享的合法性审查、药材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审查。建立中医医疗行业从业和培训资质认证制度。 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专利申请若涉及中医药传统知识,应要求公开来源,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和客体范围。通过商标对中药产品的商品名进行保护。启动中医药传统知识抢救工程,内容包括中医药传统知识资源调查方案、保护行动计划、保护与发展规划纲要、濒危中药动植物资源保护方案、海外中医古籍的调查与回归、中医药传统知识宣传教育方案。申报并纳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在获取和使用中医药传统知识中贯彻知情同意原则,防止不当使用,造成贬损。规范民间疗法以及单验方的注册管理制度。成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管理委员会。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发展基金等。 目前,我国正通过对“传统知识”的正名、赋权,创建一套适宜的法律法规,这不仅可有效地抑制长期以来国外无偿的“拿来主义”的行为,而且将有助于为中医药这棵参天大树“固本培元”,为中医药事业营造一个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中医药和西医药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这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优势。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我国中医药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人才匮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中医药工作,开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

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发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一)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室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积极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大公立中医医院的改造建设力度,有条件的县以上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研究制订中医诊疗常规、出入院标准、用药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培育、培养一批名院、名科、名医。推动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

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二)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推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加强引导和管理。

四、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一)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开展中医药古籍普查登记,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和珍贵古籍名录,加强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整理历代医家医案,研究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和诊疗经验,总结中医药学重大学术创新规律。依托现有中医药机构设立一批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系统研究其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整理研究传统中药制药技术和经验,形成技术规范。挖掘整理民间医药知识和技术,加以总结和利用。

(二)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整合中医药科技资源。推进中医药科研基地特别是国家和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支持中医药科技创新,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等系统研究,推动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加强重大疾病的联合攻关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推行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同行评议制度。

五、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事业需要,规划发展中医药院校教育。调整中医药高等教育结构和规模,坚持以中医药专业为主体,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施教,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选择部分高等中医药院校进行中医临床类本科生招生与培养改革试点。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国家支持建设一批中医药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重点建设一批中医临床教学基地。

(二)完善中医药师承和继续教育制度。总结中医药师承教育经验,制订师承教育标准和相关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落实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培养与专业学位授予相衔接的政策。妥善解决取得执业资格的师承人员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健全继续教育网络。

(三)加快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定向为农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措施。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探索中医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制订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造就新一代中医药领军人才和一大批中青年名中医。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

(四)完善中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制订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评价标准,改进和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的中医药专业考试方法和标准。建立国家中医药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褒奖相结合的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

六、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一)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加强对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开展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快种质资源库建设,在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建设保护区,建立一批繁育基地,加强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和替代品研究,促进资源恢复与增长。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道地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开展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合理调控、依法监管中药原材料出口。

(二)建设现代中药工业和商业体系。加强中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组织实施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药企业优势资源整合,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制造基地、物流基地,打造一批知名中药生产、流通企业。加大对中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优化中药产品出口结构,提高中药出口产品附加值,扶持中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三)加强中药管理。完善中药注册管理,充分体现中药特点,着力提高中药新药的质量和临床疗效。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质量和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和配制中药制剂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

七、加快民族医药发展

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就医条件,满足民族医药服务需求。加强民族医药教育,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医药人员素质。完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加强民族医药继承和科研工作,支持重要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和出版,开展民族医特色诊疗技术、单验方等整理研究,筛选推广一批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建设民族药研发基地,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发展。

八、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

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大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力度,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创造良好传习条件。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开展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加强中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中医药文化品牌。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九、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开展的传统医药活动,进一步开展与外国政府间的中医药交流合作,扶持有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在我国对外援助、政府合作项目中增加中医药项目。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文化对外宣传,促进国际传播。

十、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医疗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实施国家中医药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充分发挥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三)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药。

(四)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进中医药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完善中医药专利审查标准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制订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加强中药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将道地药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

(五)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按照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管理中医药。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制度。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建立标准体系,推动我国中医药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严格中医药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中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行为。加强地方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

国务院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 管理中医药行业的国家机构,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置机构:办公室、人事教育司、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医政司、科技司、国际合作司、直属机关党委。

基本介绍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外文名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领导机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党组书记 :余艳红 局长 :于文明 官网 ::satcmgov/ 主要职责,机构设定,办公室,人事教育司,规划财务司,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医政司,科技司,国际合作司,机关党委,直属单位,现任领导, 主要职责 (一)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参与国家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订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拟订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拟订民族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五)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参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六)组织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 (七)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国家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套用和推广。 (八)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九)组织开展中医药国际推广、套用和传播工作,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和与港澳台的中医药合作。 (十)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定 办公室 主要职责 1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 2 负责领导批示及其他重要政务工作的督办。 3 负责会议、秘书、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值班、保卫等工作。 4 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5 负责新闻宣传及局主管报纸、期刊、图书等管理工作。 6 负责中医药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及 网站工作。 7 组织协调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中医药科学普及有关工作。 8 指导《中国中医药年鉴》编辑工作。 9 承担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具体工作。 10 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事教育司 主要职责 1 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2 负责局机关人事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人事工作。 3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全国中医药管理干部培训工作。 4 拟订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5 指导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6 参与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及中医药教育机构设定 标准等相关专业标准拟订工作。 7 管理中医药职业技能教育及培训工作。 8 指导中医药系统全国性 表彰工作。 9 指导、联系有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10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11 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规划财务司 主要职责 1.负责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工作。 2.负责中央财政、基建、项目等资金的安排监管。 3.组织协调中药资源普查。 4.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5.参与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政策的研究。 6.指导中医药统计工作,拟订中医药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7 承办部门预、决算和财务、国库管理工作。 8.承办局直属(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或审批。 9 组织协调扶贫、援藏及对口支援工作。 10负责国有资产、进口仪器设备核批及拟订相关制度。 11承担局机关财务结算工作。 12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策法规与监督司 主要职责 1 拟订中医药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开展中医药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 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2 组织起草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3 承办机关有关规范性档案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4 组织开展中医药行业法制宣传教育。 5 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6 归口管理中医药标准化有关工作。 7 综合管理中医药执法监督工作。 8 监督并指导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查工作。 9 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 10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政司 主要职责 1 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套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 2 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控制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标准、规范、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医疗质量控制和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及其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检查和监管工作。 3 拟订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并组织实施。 4 参与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 5 拟订重点中医专科建设的规划、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 6 拟订中医诊疗常规、出入院标准、用药指南、临床诊疗路径。 7 拟订中医护理管理的规章、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 8 研究、规范中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9 拟订中医医疗、保健等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10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以及对农村中医药的支援工作。 11负责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 12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有关工作。 13参与拟订中药、中医诊疗设备临床试验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并指导实施。 14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司 主要职责 1.拟订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国家中医药创新体系建设。 3.组织实施中医药科技重点项目。 4.组织中医药适宜技术筛选和研究。 5.组织中医药新技术评价,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套用和推广。 6.负责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无偿捐献及筛选评价。 7.指导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科研工作。 8.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科技能力建设,以及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研究室、科研实验室建设工作。 9.指导中医药学术交流,促进中医药科学研究的智慧财产权保护。 10.指导中医药行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11.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际合作司 ( 港澳台办公室 ) 主要职责 1 拟订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 研究国际中医药发展现状,拟订相关政策。 3 组织指导中医药领域的 和民间多边、双边交流与合作。 4 负责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 5 组织、协调、实施中医药国际合作重点项目。 6 指导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拟订相关政策。 7 指导开展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工作。 8 指导与组织开展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9 归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外事工作,指导局业务主管社会团体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10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 1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2 组织党的宣传、组织、统战、维护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和党员的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 3 指导直属机关纪委工作,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及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检举、控告和申诉。 4 指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开展工作。 5 协助人事部门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党校培训工作。 6 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直属单位 中国中医科学院 中华中医药学会 中国中医药报社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中国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台港澳中医药交流合作中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副局长:余艳红 局长:于文明。 副局长:王志勇、闫树江。

2010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申报项目《中医针灸》和《京剧》,将其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目前,中国成为世界上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

中医针灸:针法和灸法的合称。针法是把毫针刺入患者身体某一穴位,运用捻转与提插等针刺手法来治疗疾病;灸法是把燃烧着的艾绒按一定穴位熏灼皮肤,利用热的刺激来治疗疾病。针灸由“针”和“灸”构成,是中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内容包括针灸理论、腧穴、针灸技术以及相关器具。在形成、应用和发展的过程中,具有鲜明的汉民族文化与地域特征,是基于汉民族文化和科学传统产生的宝贵遗产。 中医针灸的作用涉及到中医针灸调节内分泌、爱民中医针灸减肥等具体领域。针灸具有鲜明的汉族文化特色与地域特征,是基于汉族医学和科学传统产生的宝贵遗产。针灸具有以下功效:

1、疏通经络:可使淤阻的经络通畅而发挥其正常的生理作用,是针灸最基本最直接的治疗作用。经络“内属于脏腑,外络于肢节”,运行气血是其主要的生理功能之一。经络不通,气血运行受阻,临床表现为疼痛、麻木、肿胀、瘀斑等症状。针灸科选择相应的腧穴和针刺手法及三棱针点刺出血等使经络通畅,气血运行正常。

2、调和阴阳:使人的机体从阴阳失衡的状态向平衡状态改善,是针灸治疗最终要达到的目的。疾病发生时的机理是复杂的,但从总体上可归纳为阴阳失衡。针灸调和阴阳的方法是通过改善经络阴阳属性、经穴配伍和针刺手法完成的。

3、扶正祛邪:可以扶助机体正气及驱除病邪。疾病的发生发展及转归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正邪相争的过程。针灸治病,就是在于能发挥其扶正祛邪的作用。

中医针灸无论从文化、理论、技能方面,都具有比较完善的代表性。此次申遗成功对于更好地继承创新、发展中医药事业,推动中医针灸和中国文化、中医药文化作为我国的文化软实力走向世界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查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编号的步骤如下:

1、登录国家科技部、财政部、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搜索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查看相关公告或者项目信息,获取项目编号。

2、在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网站上查询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申报指南或者申报要求,其中可能会包含项目编号的相关信息。

2000年4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启动了“人类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估工作,并于2001年5月18日公布了世界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单。2004年中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518项,其中传统医药有9项。2008年6月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扩展项目名录,其中传统医药有13项。2005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式启动中医药申报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工作,2007年9月确定了第一批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录,包括中医生命与疾病认知方法、中医诊法、中药炮制技术、中医传统制剂方法、针灸、中医正骨疗法、同仁堂中医药文化、胡庆余堂中医药文化、藏医药等9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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