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中华书局、上海古籍出版社的古籍,多以电脑字体印刷,没有之前铅字排印的旧字形繁体字美观。是审美
不是,是汉字规范化的要求。
汉字的规范化包括四定:定量(确定规范汉字的数量)、定形(确定汉字的规范写法)、定音(规范读音)和定序(汉字的排列顺序)。
一般情况下应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对于学术研究、书法等领域,可以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但字形要使用规范字形。
“古今主要字典有哪些?词典又有哪些?”这个问题我回答后,不知为何没有显示出来,所以就在这道问题中再答一次,还有就是“古书中的用字有哪些”这个问题问得不清楚,可以再具体明白一些,另作一问再提吧!
我国古代的字典、词典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一是以义为系的字、词典。它以汉代《尔雅》为代表,按字、词的性质和意义分类排列。《尔雅》系统的著作有汉代孔鲋的《小尔雅》、刘熙的《释名》(又名《逸雅》)、三国魏张揖的《广雅》等,后人通称其为“群雅”或”《尔雅》派”。
二是以形体结构进行编排的字书。它以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为代表,按字的形体结构排列,《说文解字》以后,有梁代顾野王的《玉篇》、宋司马光的《类篇》、明张自烈的《正字通》、清朝的《康熙字典》(样页)等。
三是以字的音韵进行编排的韵书。最早的韵书是魏李登的《声类》,现存的以隋陆法言等的《切韵》为早,是根据字的音韵来排列的。按《切韵》这一体系发展的,有唐代的《唐韵》、宋陈彭年等的《广韵》、丁度等的《集韵》、明乐韶凤等的《洪武正韵》、清李光地等的《音韵阐微》等。
这三类字书的编排方式,都经历了一个完善的过程。以排检方法为例,如《尔雅》系统的分类、《说文解字》系统的部首、《切韵》系统的韵部都发生过变化,都随着历史的推移而不断修改,以适应当时的情况。其中部首和韵部,总的趋势是走向简化。如部首法,《说文解字》以汉字构字法原理,把所收的9353个字的篆书形体归纳为540部;而《字汇》根据楷书的形体,从检字法的角度精减为214部,为后世《康熙字典》及现代的《辞海》等书所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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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现代字典和词典的编纂
近代、现代的字典和词典,是在古代这一类工具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有《中华大字典》,编者陆费逵、欧阳博存等,中华书局1915年初版。全书收单字四万八千余,稍多于《康熙字典》,还纠正了后者的错误二千多条。尽管该书的缺点和错误也不少,但因它收字较多,在新的大型字典出版以前,还不失为一部重要的字典。
在词典方面,《辞源》是编辑最早、规模较大的一部,该书由陆尔奎、方毅、傅运森等任编辑,商务印书馆1915年出版正编、1931年出版续编,后来又多次重印再版。全书收词目约十万条,内容包括普通语词、成语、典故和人名、地名、书名以及专科术语等等,按字头部首编排;每个字头先用反切注音,并附直音,再标明声韵,解释字义。词条按词头首字排列在字头之后。该书在内容和编排体例上,都吸收了前人的成果,注音简易,词条较多,引证丰富,释义明了,至今仍不失为有使用价值的词典。它的缺点是,第一、文史方面的条目多根据唐宋以来的类书,没有核对原文,往往发生错误和遗漏,而且引书不注篇名,难以查对,第二、摘引原文不标明删节,容易产生断章取义的错误;第三、有的词条去取失当;第四、没有使用新式标点;第五、一些释义上的立场、观点也有问题。
继《辞源》之后的百科性词典应数《辞海》,舒新城、张相等编,1936—1937年由中华书局分三册出版,后又再版。全书收录词条的数量和编制体例大致上与《辞源》相同。当然,《辞海》对《辞源》所存缺点错误有一些改正,如引书注了篇名,还采用了新式标点,但是,除此以外,前面所举《辞源》的缺点、错误,在《辞海》中仍多存在,特别是立场、观点上的问题,二书有不少共同之处,读者查考时应当注意。《辞海洲辞源》二书收编的条目不尽相同,可相互参照,取其所长。
此外,还有一些专门性的字典和词典,如杨树达的《词诠》、裴学海的《古书虚字集释》、朱起凤的《辞通》、符定一的《联绵字典》、徐嘉瑞的《金元戏曲方言考》等等,至今也还有参考作用。
解放后,字典和词典的编纂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三十年来,先后编辑、出版了《新华字典》、《同音字典》、《古汉语常用字字典》、《汉语小词典》、《四角号码新词典》、《现代汉语、词典》和一些专门性的字典和词典,并开始新编《汉语大字典》和《汉语大词典》。此外,还有《辞源》、《辞海》的修订、改编。
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全国学术界协作努力下,《辞海》(1979年版)已于1979年9月出版,精装三巨册。新版《辞海》收单字一四八七二个,复词九一七○六条,插图二千余幅,计一千三百余万字。这是一部百科性辞书,主要供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的读者使用。在改编、修订过程中,除上述1979年的新版本外,从1961年起,《辞海》还曾印刷过四种本子:(1)《辞海·试行本》,1961年出版,按学科编排,平装十六册,附总词目一册。(2)《辞海·试排本》,1963年印,供征求意见用,按部首笔画编排,乎装六十册,精装合编成三册。(3)《辞海·未定稿》,1965年出版,按部首笔画编排,精装二册。(4)《辞海》分册,按学科编排,共计分册,装订成甘八本,分两种版本:“修订稿”,已出版廿三本,1980年出齐;“修订本”已出六本。
《辞源》的修订定稿工作也于1979年完成,共四个分册,将于1981年出齐。修订后的《辞源》是一部阅读古籍用的工具书,供文史研究工作者参考。收词限于古典文史范围,而且一般止于鸦片战争;旧《辞源》中的现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应用技术的全部新词则一律删去。单字下注汉语拼音和注音符号,并加《广韵》(间采《集韵》等)的反切,标出声纽。释义简明确切,并注意语词的来源及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发展演变,全部书证加注了作者、篇目和卷次,有些条目之末还附了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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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明确规定的,除以下情形,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其他一律得使用规范汉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1繁体字,亦称繁体中文,1935年的《第一批简体字表》称之为正体字,欧美各国称之为传统中文(Traditional Chinese),一般是指汉字简化运动被简化字所代替的汉字,有时也指汉字简化运动之前的整个汉字楷书、隶书书写系统。繁体中文至今已有三千年以上的历史,直到1956年前一直是各地华人中通用的中文标准字。
2近代成规模的汉字简化运动,最早在太平天国,简化字主要来源于历朝历代的古字、俗体字、异体字、行书与草书的楷书化。1935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第一批简体字表》,但因考试院院长戴季陶反对而搁置。1956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关于公布〈汉字简化方案〉的决议》,中国大陆开始全面推行简化字,20世纪70年代曾经有过一批二简字,后被废除。
3目前仍然使用繁体字的地区有中国的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汉字文化圈诸国,新加坡以及马来西亚等海外华人社区多为繁简体并存,中国内地在文物古迹、姓氏异体字、书法篆刻、手书题词、特殊需要等情况下保留或使用繁体字。
4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明确规定中国推行规范汉字,同时也明确保留或使用繁体字的范围。2013年6月5日中国国务院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含附表《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对照表》,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以规范字表为准。
参考资料
: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1029440html
:https://baikebaiducom/item/%E7%B9%81%E4%BD%93%E5%AD%97/754496fr=aladdin
编制《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对照表〉j是为了清晰呈现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之间的字际关系,便于简繁转换和正异对照。其作用有以下三个方面:(1)指导人们正确地使用字表,避免使用不规范字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异体字和繁体字在规定范围内是可以使用的。这也就是说,社会一般通用领域不使用异体字和繁体字。为了指导规范使用,就要使大家明白哪些异体字不应使用,《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对照表》满足了这方面的需要。另外,字表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的几十个异体字调整为规范字,但限制了其使用范围,也需要在附表中详细呈现和说明,否则在使用时容易引起混乱。
(2)方便古籍阅读我国古籍浩如烟海,虽然很多经典文献已经有以简化字印刷的,但还有大量是原貌保存、原版影印或者用繁体字重新排印的,阅读这些著作需要熟练掌握繁体字。有这方面需要的人可以对照附表学习使用繁体字。(3)方便海峡两岸、港澳地区及海外华人的信息交流台湾、香港、澳门和海外华人地区还在广泛使用繁体字,大陆读者阅读这些地区的出版物需要认读繁体字,与这些地区的人士信函往来、网络交流有时也需要正确使用繁体字。简体字由繁体字演变而来。其中有些简体字在古代分别有不同义和形的繁体字,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日常使用这些文字时很容易出错。因为《文津学志》稿件要求用繁体字,有不少稿件是由简体自动转繁,在转繁过程中,也会产生新的问题。为使《文津学志》稿件作者正确应用相关文字,特编制此表。
笔画三要素包括:顺序、方向、结构。
1、顺序:指的是每个字的笔画书写的顺序。在书写每个字时,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顺序来书写笔画,保持一定的笔顺。例如,当书写一个汉字时,应该先写横画,再写竖画,然后再书写撇、捺等等。正确的笔顺能够保持字体的整体结构和形态的一致性,便于读者识别和理解。
2、方向:指的是每个字的笔画书写的方向。不同的笔画有不同的书写方向。例如,横画是从左到右书写,竖画是从上到下书写,撇画是从上到下向左书写,捺画是从上到下向右书写。正确的笔画方向可以使字体看起来更加流畅、自然,并保持整体的协调性。
3、结构:指的是每个字的笔画之间的组织结构和连接方式。不同的字有不同的结构形式,如左右结构、上下结构、左中右结构等。结构的合理性可以使每个笔画之间相互连接,保持整体的平衡和谐。正确的结构组织可以使字体呈现出稳定、美观的外观。
练习笔画的意义
1、培养书写技巧:通过反复练习各种笔画,可以逐渐熟悉每种笔画的书写规律和特点。这有助于培养准确、熟练的书写技巧,使书写更加自如、流畅。
2、提高字形和字体的形象美:字形和字体的美感在书法中非常重要。通过练习笔画,能够使字形更加准确、规整,字体更加优美、饱满。这有助于提高字体的形象美,使书写更加具有艺术感染力。
3、培养专注力和耐心:练习笔画需要一定的专注力和耐心。通过不断练习,可以培养专注于书写细节、处理每一笔画的耐心和毅力。这对于提高整体的书写质量和持久力非常重要。
4、锻炼手腕和手指的协调性:练习笔画能够锻炼手腕和手指的协调性。在书写中,需要控制手部肌肉,使笔画的力度和节奏得以掌控。通过练习,可以使手腕和手指更加灵活、敏捷,提高书写的稳定性。
5、培养良好的书写习惯和严谨态度:练习笔画能够培养良好的书写习惯和严谨的态度。通过专心练习和规范的书写训练,可以养成良好的书写习惯,提高对字形、字体的认真程度,并培养良好的自律性和严谨态度。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纠正社会用字中的混乱现象,发挥汉字在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机构的社会用字。第三条 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的主要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的示意性文字:
(一)报纸、杂志、图书、教材;
(二)各种文件、会议、活动、布告、通知、公章、证件、证券、标语、宣传橱窗、锦旗、奖状、荣誉牌匾等;
(三)各类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区名称以及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等;
(四)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标、广告;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牌匾;
(六)**及电视片名、制作单位名称、字幕说明;
(七)电子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等。第四条 社会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准使用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淘汰了的异体字、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汉字及各类自造字。第五条 使用社会用字应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印刷通用字形以1988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二)简化字以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三)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四)出口商品的名称、包装和广告等,原则上应该使用规范汉字。确需使用繁体字的,须报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批准。
(五)提倡横向书写行款。横行款,由左向右,自上而下;竖行款,由上向下,自右而左。
(六)使用汉语拼音,要求以普通话语音为标准,拼写准确,字母书写正确,分词连写。在商品包装、广告中出现企业名称、地址和在书籍的封面上印制书名、著作者、出版者名称时,应当使用汉字,或汉字、汉语拼音并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拼音文字。
(七)需使用地名时,都应以各级政府审定的标准地名为准。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根据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译写,做到规范化。
(八)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以《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国发(1984)28号)为准。第六条 凡是不符合社会用字标准规定的,应予改正。一时更改有困难的,必须另行悬挂规范字牌匾遮挡不规范用字,重新装修时,再予以更正。第七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的社会用字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用字检查,对影响较大而不及时改正的用字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各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辖区的社会用字管理工作。第八条 **、电视制作部门要建立审查校对制度。对用字不规范的影片、电视片不得播放。第九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新装修的牌匾应一律书写规范汉字。第十条 各广告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用字审核制度,设专人审核,防止出现不规范用字。
外地或境外的单位、个人委托本市广告、商标经营单位设计和制作的广告、商标、招牌中使用不规范汉字的,本市承揽设计、制作者为使用不规范汉字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十一条 为报刊、名胜、建筑、商店等处的手书题字、题词提倡使用规范的汉字。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和商标、广告的注册审批时,应同时对其报批文件和设计样稿中的汉字进行审核,确认用字规范方可批准。第十三条 各新闻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审核出版物编校质量时,必须审查出版用字。凡不规范字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出版物不予批准出版发行。向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境外发行的各类出版物,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如确需发行繁体字版本的,须经本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新闻出版署批准。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在纠正范围:
(一)翻印和整理出版的古籍中的繁体字;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文物古迹中的文字;
(四)革命领袖、历史文化名人、革命先烈、港澳台同胞、国际友人、归国华侨的题字、题词和手书墨迹;
(五)具有影响的、建国前创办的工商企业老字号牌匾;
(六)本规定发布前已注册的商标。
本文2023-08-05 12:02:44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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