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古籍的原则是什么?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1收藏

修复古籍的原则是什么?,第1张

古籍修复的原则包括最少干预原则、整旧如旧原则、可逆性原则、最大限度保留历史信息的原则

1、最少干预原则

在古籍的修复中,摈弃传统的整卷整叶托裱的方法,对文献各部分的残破现状做具体分析,对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尽量少地在藏品上添加修复材料,避免因过度修复而造成的保护性破坏,尽量保留古籍文献的各种研究信息。

2、整旧如旧原则

在修复中尽可能保持古籍文献的原貌,保留文献的装帧风格。这里所谓的“整旧如旧”,并不是企图回复该文献没有损坏以前的原貌,“如”古代的“旧”。古代的那个“旧”,不可能再恢复,而是尽可能保持该文献修复前的原貌,就是在修复工作中仅使该文献的残破部分得到养护,决不使其它部分的现有状况产生任何形态上的改变。

3、可逆性原则

即修复措施是可逆的,可重复的。如果将来 发现有更科学更适宜的保护修复技术,随时可以更换修复材料,回到修复前的原来状态。同时可逆性原则对于我们改正工作中的失误而尽量不损害古籍非常必要。

4、最大限度保留历史信息的原则

即修复中所用的修复材料(纸张、线、颜料、墨等)必须与原始文件的材料有一定的色差,避免与藏品本身固有的历史信息混淆。

扩展资料

古籍修复选取纸张的注意事项:

选取修补古籍的纸张,首先要注意纸张的酸碱度,不能用酸性纸张去修补古籍,以免引起或加速古籍纸张的酸化;其次,如果选用旧纸修复古籍,要注意旧纸的纸张强度不能太低。

同时,还要注意所选纸张的纤维组成应该与古籍的纸张相近,厚薄相近,颜色相似但不能相同。补纸的吸水性要强,才易于粘合,纸张帘纹的宽窄也要相近。

具体修复工作中还要注意补纸与古籍纸张的帘纹方向要一致。总之这些都适宜了,才能使修复处纸张粘结的牢固服帖,与原来的书叶协调自然。

-古籍修复

一是更新了非遗保护的理念原则。增加了非遗保护应当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等新理念、新原则。

二是创新了非遗传承传播与利用制度。在融入社区建设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融入社区建设,加强社区传习展示场所建设,打造社区特色文化。鼓励、支持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志愿者协会等在社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在融入国民教育方面,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可以聘请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人等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工作室,组织学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实践活动。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和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在产学研融合发展方面,鼓励、支持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教育、科技、文化创意、康养、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在融入国家战略方面,鼓励、支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一带一路”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长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等有机融合,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弘扬;在融入乡村振兴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城市建设相结合,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特色街区建设,发展乡村文化旅游和研学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昆曲、中国书法、古琴艺术、中国剪纸等。

法律依据:《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五十八条,总体上在保护原则、专家参与机制、融入社区建设、融入国民教育、交流合作、融入国家战略、融入乡村振兴、消费促进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与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新的政策法规和理念要求相衔接,同时将甘肃省非遗保护工作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和推行。

1、首先了解国内外古籍保护的政策法规、发展趋势、需求情况等信息,可以通过阅读各种相关的学术或职业杂志、网站等途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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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靖

摘 要建国后在解放区继续开展的土改运动与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大有不同,它继承了先前的经验教训使土改开展的更加具体化、科学化。

关键词建国初期;土地改革;研究

我们研究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如今学者们对土地改革的研究也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广,本综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汇总分析:

一、文献史料汇编的参考价值

土地改革结束后陆续出版了相关的史料汇编,其中包括全国性史料及各地区性史料,全国性土改史料汇编有《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本书收录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后三个时期有关减租减息和土地改革的政策、法令、条例、指示、决议、总结等文献史料463件”[1],其中建国初期共计100余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文件汇编 第1册 1949年10月至12月 第一次至第十三次会议》[2]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文件汇编 第5册 1951年7月至12月 第九十二次至第一百一十七次会议》[3]汇集政府会议文件百篇。《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 1949-1957 上》[4]收录了1949年至1957年农业相关文件。除此之外,华东、西南、中南、西北各解放地区的资料汇编也有不少,但主要是省级文件较多,本论文研究的赣南土改所属区域是中南区,就中南区来看史料有《土地改革重要文献与经验汇编 上》[5]、《土地改革重要文献与经验汇编 下》[6],本书分上下两册,收录了中南各省的政策、法令、方针等,集中性较强。《法令汇编1951》[7]汇集中南区民政、土改、司法、检察、人事、财政、粮食、税务、工业、农林、水利交通、文化、卫生的相关法令。《江西省土地改革方案》[8]收集了江西省土地改革的方针、要领、程序、机构等。《江西党史资料 第31辑 江西土地改革》[9],收录了江西土改相关政策同时把江西的土地改革过程描写的比较详细,值得借鉴。这些珍贵的史料汇编为本论文的研究提供了宏观上的参考价值。

二、从传统范式角度看土改

对于土改研究最多的就是对中国土地改革的全国性、总体性评价,基于传统革命性和政治性研究范式,内容主要包括土改过程、土地政策、经验总结等。例如:胡伊默《土地改革论》[10]共分为十五章讲述了不同国家特殊时期的土地改革历程,例如英国圈地运动、法国大革命的土地改革等等,同时提出土地改革与农民间的问题以及中国目前的土地改革问题与基本任务。张永泉、赵泉钧《中国土地改革史》[11]阐述了旧中国的农村现状、土地改革的历程和基本经验。杜润生《中国的土地改革》[12]分为四大部分,探讨了中国土地改革的社会依据,对建国前期和建国后期分别各用一大章节详细的阐述了相关政策、方针、问题及成就,以及中国土改的基本经验。罗平汉《土地改革运动史》[13]先后对中国土改前后进行论述,其中对土地改革老解放区论述的较为详细,建国后期的论述较为简单。董志凯、陈延煊《土地改革史话》[14]对中国建党到建国初期各阶段的土地改革分章节阐述,宏观把握了土地改革的全局。陈榕甫《土地改革后的中国农村》[15]用12个部分描绘了土改后中国农村从政策制度、生产、生活、思想、教育等方面的新气象新面貌。迟文《浅论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16]通过阐述阶级的划分及土地法的变更,给农村经济带来了扭转,提供了机遇。李良玉《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17]阐述了建国初期土地改革运动的新政策调整,特别关注富农政策、财产分配政策等的实行及遇到的阻碍如何顺利排除,大大提升了劳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以上都是对中国土改的宏观把握,重点阐述中国土地改革的历史进程,都较细致的描绘了建国初期的土改改革运动,强调土改的政治性以及土改对中国未来发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三、从区域性研究角度看土改

有不少学者把研究土地改革的目光转移到某个省、某个县甚至于某个乡,在书籍、期刊和论文中都有不少相关研究。马英庆《土地改革与解放战争》[18]以恒台县抗日战争胜利后至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斗争作为历史背景,通过描绘恒台各镇土改运动中的人物事件反映出土改制度给人们带来的成果和经济发展。沈彭主《广东农村土地改革实践与理论》探讨广东农村土地改革如何实践的以及相关论文集。“前半部分讨论了当前广东各地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和应对对策;后半部分主要讨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现状、对策。从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中,读者可以看到广东农村土改的历史轨迹和出路。” [19]杜景川、邵文臣、徐波《山东的土地改革》一书中“清晰的梳理了山东省从土改到彻底完成的历史进程,并对土地改革取得的伟大成就进行了介绍。” [20]赵增延《建国初期侨乡的土地改革》[21]通过对其土地占有关系的研究及阶级划分、总结历史经验,有益于深入研究华侨史及制定侨务政策。美国作家WHinton写的《翻身 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22]一书中描绘了华北某个村庄的土地改革历程及乡村变迁。除此之外,还有张学强《乡村变迁与农民记忆 山东老区莒南县土地改革研究:1941-1951》[23],洪鉴、徐学初《建国初期四川的土地改革与乡村社会变动——当代四川农村现代化变革之个案分析》[24],吴健《建国初期合肥农村地区土地改革述论》[25],范连生《建国初期土地改革中党的民族政策的推行——以西南民族地区为中心》[26],杨峻岭、刘剑《基于建国初黔东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改革研究》[27],王洁、张舵《台湾土地改革及其经济绩效》[28],以及研讨城市郊区的区域性文章冯绍霆《解放初期上海郊区土地改革实证研究》[29],罗忠敏《北京郊区土改运动纪略》[30]等等。总结以上区域性研究文章,大部分学者乐于研究较发达的省市区,大多集中在河南、湖北、广东、福建、北京、上海、台湾等地。而研究欠发达地区如江西省的文章屈指可数,研究赣南区域土地改革论文就更少了。目前研究赣南地区的只有万婷婷《瑞金沙洲坝土地改革研究》[31],探讨了以沙洲坝县为研究对象的土改历程,分为土改前、土改中及改革后期的一系列内容及影响。研究中南区及江西的有尤国珍《新中国土地改革中中南区保存富农经济政策法执行情况解析》“以中南区为典型,从中南区农村的客观情况和地方***主观思想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中南区保存富农经济的执行情况。”[32]还有江光亮《抗美援朝运动对建国初期土地改革影响初探--以江西省为例》,刘诗古《国家、农民、与“工商业兼地主”—南昌县土改中的“清算”斗争》,程莎莎《解放初期南昌市郊区土地改革研究》,黄伟英《社会动员与乡村变迁:1927-1953年的赣南社会》,刘诗古《征粮、“春荒”与减租退租:对土地改革的再认识——以1949-1951年中南区为中心》。[33]

四、从多元化角度看土地研究

近几年出现了不少多元化角度的土改论文,突破了以往的革命及政治范式,而侧重现代化范式下的社会史、经济史、历史学、传播学等角度进行剖析,涉及主要人物、民众心理、思想教育、知识分子、群众动员等不同视角探讨。如尹进的《建国初期土地改革与乡村社会》从社会史角度出发阐述了桂林地区因土改给乡村社会带来的政治、经济、教育等的变化。佘君《建国初期土地改革与中国现代化的发展》“试从现代化的角度重新解读建国初土地改革运动,指出土地改革运动史是中国百年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土地改革的完成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由土改到合作化是中国现代化模式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样是现代化范式的《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作者是美国作家弗里曼,“该书考察了1935年至1960年华北平原农民的生活。研究了华北平原的社会状况,重点放在一些家庭、村民和当地干部是如何置身于带来生存机遇的、新产生的社会主义之中的。”[34]以相关重要人物为研究对象的土改论文有秦宏毅的《论邓子恢的土地改革思想》评论了邓子恢的土地改革思想具有一定的正确性,为其农村发展意义重大。郑群、刘子健的《叶剑英在土改中保护华侨》阐述了在土改斗争中叶剑英坚持“团结广大人民”的思想如何来保护华侨。何薇、马先睿的《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的思想主张及其历史作用》分析了他的思想主张及“这些思想主张为中国***完成土改这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作出了重要贡献,并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的土地革命理论。”任芳葳《论建国初期土改运动对现代新儒家的影响——以冯友兰、梁漱溟、贺麟为例》通过对三位新儒家重要任务的分张阐述,表明“土改是现代新儒家思想转变的重要原因,是思想改造的实践平台”,探讨的角度比较新颖,较少人涉及此内容。张鸣《动员结构与动员模式——华北地区土地改革的政治运作(1946-1949)》从群众动员角度强调了土改的动员机制。王懿凡《道义经济与理性小农视角下的土地改革》“从道义经济与理性小农的视角探讨了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土地改革期间农民们对当前形势的判断与行为选择,并分别在村庄共同体的意义上、以及生存伦理与理性计算的基础上分析了土地改革时期出现的生存小农与理性小农的选择差异”。角度比较新颖。崔晓麟《土地改革与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论述了土地改革与知识分子间的密切关系及相互作用,角度比较新颖。刘一帆《传播学视阈下的东北土地改革舆论动员》“基于传播学的视角,发现中国***对东北农民所进行的舆论动员工作途径包括通过启蒙阶级意识实现农民政治身份符号的构建,通过诉苦斗争谋求翻身的形式达到情感上的动员,通过吸纳积极分子入党并成立基层党组织的方式完成组织上的高度整合等。”马润凡《1947-1949年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政治社会学分析》“借助政治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来透视这一特定时段的土地改革问题的新特质,从而更真实地揭示出中国***成功获得农民认同的历史轨迹。”李金铮《土地改革中的农民心态:以1937-1949年的华北乡村为中心》揭示了“农民大众的心态、行为及其与土地改革的互动关系。”

综合上述,国内学者对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研究内容比较丰富,研究范围越来越广,但是对于区域性的土改研究一直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范围,对于欠发达地区的史料挖掘有待学者继续考究,特别是江西县市区的土改也是相当有研究价值的。国外学者未真正经历过中国的土改阶段,对当时的现状未能完全阐述透彻,也存在一些缺陷。这些成果为笔者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参考。对于赣南土地改革的相关书籍和论文不多,只能通过上级文件史料汇编及当地档案馆和图书馆的卷宗材料、地方志及相关年份的报纸来还原当时土地改革的原貌,通过这些珍贵原始档案来丰富赣南地区的土改历史。

参考文献

[1] 《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及经济研究所现代经济史组编《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

[2]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文件汇编 第1册 1949年10月至12月 第一次至第十三次会议》[M]北京: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1954

[3]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文件汇编 第5册 1951年7月至12月 第九十二次至第一百一十七次会议》[M]北京: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195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 《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 1949-1957 上》[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

[5] 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土地改革重要文献与经验汇编 上》[M]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1

[6] 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土地改革重要文献与经验汇编 下》[M]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1

[7] 中南军政委员会办公厅《法令汇编1951》[M] 中南军政委员会办公厅,1951

[8] 江西省政府《江西省土地改革方案》[M] 江西省政府,1949

[9] 中共江西省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江西党史资料 第31辑 江西土地改革》[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

[10] 胡伊默《土地改革论》[M] 中华大学经济学会,1949

[11] 张永泉、赵泉钧《中国土地改革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

[12] 杜润生《中国的土地改革》[M] 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

[13] 罗平汉《土地改革运动史》[M] 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

[14] 董志凯、陈延煊《土地改革史话》[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5] 陈榕甫《土地改革后的农村》[M] 文化出版社,1950

[16] 迟文《浅论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J]当代旅游,2017(21)

[17] 李良玉《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J]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18] 马英庆 《土地改革与解放战争》[M]淄博县新闻出版局,1996

[19] 沈彭主 《广东农村土地改革实践与理论》[M] 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2

[20] 杜景川、邵文臣、徐波 《山东的土地改革》[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21] 赵增延《建国初期侨乡的土地改革》[J] 中共党史研究,1990(4)

[22] WHinton 《翻身 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M] 北京:北京出版社,1980

[23] 张学强《乡村变迁与农民记忆 山东老区莒南县土地改革研究:1941-1951》[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4] 洪鉴、徐学初《建国初期四川的土地改革与乡村社会变动——当代四川农村现代化变革之个案分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12)

[25] 吴健《建国初期合肥农村地区土地改革述论》[J]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

[26] 范连生《建国初期土地改革中党的民族政策的推行——以西南民族地区为中心》[J]怀化学院学报,2016(6)

[27] 杨峻岭、刘剑《基于建国初黔东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改革研究》[J]长江丛刊,2018(15)

[28] 王洁、张舵《台湾土地改革及其经济绩效》[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19)

[29] 冯绍霆《解放初期上海郊区土地改革实证研究》[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0(2)

[30] 罗忠敏《北京郊区土改运动纪略》[J]党校教学,1988(2)

[31] 万婷婷《瑞金沙洲坝土地改革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0

[32] 尤国珍《新中国土地改革中中南区保存富农经济政策法执行情况解析》[J]兰州学刊,2009(6)

[33] 刘诗古《征粮、“春荒”与减租退租:对土地改革的再认识——以1949-1951年中南区为中心》[J]学术界,2013(6)

[34] 弗里曼《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在国际上,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大约始于19世纪中叶,从下面几个国家保护文物的立法时间,可以看出几个关键的变化。

希腊立法较早,1834年有了第一部保护古迹的法律。

法国1840年公布了首批保护建筑567栋。 1887年通过了第一部历史建筑保护法,首次规定了保护文物建筑是公共事业,政府应该干预。 1913年颁布了新的历史建筑保护法,规定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不得拆毁,维修要在“国家建筑师”的指导下进行,由政府资助一部分维修费用。此法一直影响至今。1943年立法规定在历史性建筑周围500米半径范围划定保护区,区内建筑的拆除、维修、新建,都要经过“国家建筑师”的审查,要经过城市政府批准。1962年制订了保护历史性街区的法令,称《马尔罗法》,由此确立了保护历史街区的新概念。现有国家级历史保护区92处。1983年又立法设立“风景、城市、建筑遗产保护区”,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文化遗产与自然景观相关的地区。现有此类保护区300处,另有600处正在调查准备之中。

英国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起初只确定21项,主要为古迹遗址。1900年颁布第二部《古迹保护法》,保护范围从古遗址扩大到宅邸、农舍、桥梁等有历史意义的普通建(构)筑物。1944年颁布《城乡规划法》,制定保护名单称“登录建筑”,当时确定了20万项。1953年颁布《古建筑及古迹法》,确定资金补助。1967年颁布《城市文明法》确定保护历史街区。当时确定了保护区3200处。1974年修正《城市文明法》,将保护区纳入城市规划的控制之下。

日本1897年制定《古社寺保存法》。1919年制定《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古坟、古城址、古园林及风景地。1929年制定《国宝保存法》。1952年综合以上三个法令为《文物保存法》。1966年制定《古都保存法》,保护目标扩大到京都、奈良、镰仓等古都的历史风貌。1975年修订《文物保存法》,增加了保护“传统建筑群”的内容。1996年又修订《文物保存法》,导入文物登录制度,增强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20世纪60-70年代间,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保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高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组织在此期间通过了一系列宪章和建议,确定保护的原则,推广先进方法,协调各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的主要文件有《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1964年5月,简称《威尼斯宪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巴黎)、《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76年11月,简称《内罗毕建议》)、《保护历史城镇和地区的国际宪章》(1987年10月,简称《华盛顿宪章》)、《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1984年,奈良)。

《威尼斯宪章》是关于古迹保护的第一个国际宪章,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它连同《奈良文件》阐述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原则和方法,概括地说有以下几点:(1)真实性,要保存历史遗留的原物,修复要以历史真实性和可靠文献为依据,对遗址保护其完整性,用正确的方式清理开放,不应重建。(2)不可以假乱真,修补要整体和谐又要有所区别,也称可识别的原则。(3)要保护文物古迹在各个时期的叠加物,它们都保存着历史的痕迹,保存了历史的信息。(4)连同环境一体保护,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它所处的环境,除非有特殊的情况,一般不得迁移。这些原则和方法已成为世界的共识,对我国也基本适用,它的主要思想已体现在国家文物局推荐的《中国文物保护准则》之中。

国外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是区别对待的。如意大利分为四级,对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建筑艺术精品,保护要求十分严格。级别低一些的外观不可更改,但结构可更新,再低者可改动室内,为合理使用提供方便。英国把“登录建筑”分为三级,一级占2%,二级占4%,三级占94%,对一、二级的保护要求严格,三级的可作内部改动。虽然严格保护的只占6%,比例不大,但其绝对数量仍有3万之多。国外文物建筑的改动和利用,方法巧妙,值得称道。但细究起来,不同国家、不同年代对不同级别文物建筑的改动要求是不同的:法国、意大利较严,美国、加拿大较松;1970年代以前较松,以后稍严,不可一概而论。另外,他们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方案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如法国要经为数不多的“国家建筑师”审查同意,英国要经专门的学会、协会审查,这样就可以顾全保护与利用两个方面。

《内罗毕建议》和《华盛顿宪章》是针对历史地段保护的,它们的制定有其历史背景。在二次大战后的经济复苏时期,大量人口涌入城市,需要大规模地建设住宅,当时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区,拓宽马路,盖起新楼房。但是不久人们发现,这样做的结果是建筑改善了,历史环境却被破坏了,城镇的历史联系被割断,特色在消失。人们意识到,除了保护文物建筑之外,还应保存一些成片的历史街区,保留城镇的历史记忆,保持城镇历史的连续性。在历史街区内,单看这里的每栋建筑,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作为文物加以保护,但它们加在一起形成的整体面貌却能反映出城镇历史风貌的特点,从而使价值得到了升华,所以有保护的必要。

最早立法保护历史街区的是法国,1962年颁布了《马尔罗法》,规定将有价值的历史街区划定为“历史保护区”,制定保护和继续使用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的范畴严格管理。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维修、改建要经过“国家建筑师”的指导,符合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国家的资助,并享受若干减免税的优惠。全法国有国家级的保护区92处,地方各级保护区几百处。由于这里保护的对象是一片有生命的、正在使用的街区,所以它的保护政策和保护文物有很大区别。以里昂的保护区为例,1964年被定为国家级的“历史保护区”,区内有250栋文物建筑,还有许多16世纪到19世纪各时期的古老街巷。政府当前的工作主要是整修住房和改善交通,对20世纪初建造的工人住宅,要求原样整修保存其外表,但内部加建厨房、卫生间,改善条件使居民可以继续居住。对老城区的交通,他们有个明确的观点,即道路建设和交通需求永远是矛盾的,而且前者永远赶不上后者。所以他们的规划思想不是拓宽城内道路引车入城,而是在外围修建环路,截流外来交通,只有居住在老城的人才可以开车入城,当然还要辅以改善公共交通、改善交通管理等措施。

英国在1967年颁布《城市文明法》,规定要保护“有特殊建筑艺术和历史特征”的地区。首先考虑的是地区的“群体价值”,包括了建筑群体、户外空间、街道形式以至古树。保护区的规模大小不等,有古城中心区、广场,还有传统居住区、街道及村庄等。

这个法令要求城市规划部门制定保护规划提出保护规定。保护区内的建筑不能任意拆除,新建改建要事先报送详细方案,其设计要符合该地区的风貌特点。法令还规定不鼓励在这类地区搞各种形式的再开发。由于有这些特殊的保护要求,所以对于其他法规规定的日照、防火、建筑密度等要求,在保护区内可以适当灵活掌握。

全英国有保护区约9000个,许多历史古城有相当多的保护区。如伦敦的威斯敏斯特区就有51个保护区,占了该区面积的76%。爱丁堡有18个保护区,占了老城面积的90%。

在日本,1975年修订《文物保存法》增加了保护“传统建筑群”的内容。这项制度的建立是由市民自下而上推动的。在1950-1960年代的建设高潮中,普遍的作法是“拆旧建新”,当时的《文物保存法》只能保护单个的文物,成片的历史街区却无法得到保护。后来,他们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是为了人的肌体,保护历史环境却涉及人的心灵,这也应是现代化建设的必要内容,所以促成了《文物保存法》的修改。这里的“传统建筑群”大致相当于欧洲的历史街区,包括传统商业街、传统住宅区、手工业作坊区、近代外国风格的“洋馆”区等。法律规定“传统建筑集中,与周围环境一体形成了历史风貌的地区”应定为“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加以保护,先由地方城市规划部门通过城市规划确定保护范围,然后制定地方的保存条例;国家择其价值较高者定为“重要的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现日本全国共有国家级的“重要的传统建筑群”47处,有800处正在实施调查。

日本修改后的《文物保存法》规定,“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中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及改变地形地貌、砍树等活动都要经过批准,要由城市规划部门作保护规划,其内容是:确定保护的对象,列出保护的详细清单,包括构成整体历史风貌的各种要素;制定保护整修的计划,对“传统建筑”进行原样修整,对非“传统建筑”要进行改建或整饰,对有些严重影响风貌的要改造或拆除重建;此外还要做出改善基础设施、治理环境及有关消防安全、旅游展示、交通停车等方面的规划。为保持此类地区历史的风貌,这里基础设施的改善必须要采取特殊的办法,法令规定允许对《建筑基准法》作出某些变通。

法令还规定了资金补助的办法,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出资50%补助住户对传统建筑外部的修整费用,每户得到的补助可占到修整费用的50%-90%。每个保护区每年可以有6-8户得到补助,这是一个逐步整治的计划。笔者访问过京都的产宁坂保护区,那里有住户200户,按此进度可能要20年才能修整一遍,此时最早修的那一栋又该修了。那里的人认为,就是应该如此周而复始地修下去,使历史得到延续。

1987年通过的《华盛顿宪章》总结了各国的做法与经验,归纳了保护历史地段共同性的问题。文件列举了历史地段应该保护的内容:

(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

(2)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

(3)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色彩、建筑装饰等;

(4)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

(5)该地段历史上的功能和作用。

从这些内容看,历史地段保护更关心的是外部的环境,强调保护延续这里人的生活。所以,关于保护的原则和方法,文件强调要鼓励居民积极参与;要精心建设和改善地段内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适应现代化生活的需要;要控制汽车交通,在城市中拓宽汽车干道时,不得穿越历史地段;要有计划地建设停车场,并注意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和其周边环境;在历史地段安排新建筑的功能要符合传统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现代建筑,但新的建筑在布局、体量、尺度、色彩等方面要与传统特色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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