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1)当然有效了
2)是乙公司的原因,因为签定合同后,双方要完全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由于任何原因不履行
3)有,我过合同法规定:如果违反合同的一方,在支付违约金后,没有违反合同的一方有全要求其继续履行
4)没有
5)没有,因为合同写明了违约的数目,而且也没超过总共的20%
3
1)无效的,因为在质押期间,是没有权利转让,不能,因为所有权还在甲那
2)有,但是所得的收入应该给甲
3)由乙承担,因为在质押期间,被质押人有义务保管好质押物,当然也包括在这期间的以外事故了
5)由乙 承担,在质押期间有义务保管好质押物
6)由乙 承担,在质押期间有义务保管好质押物
7)侵权行为
远达公司应当支付货款29150元,并支付违约金14575元。
远达贸易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韩某,委托他购买建筑材料,使善意相对人佳丽服装厂有理由相信韩某有代理权,属于“表见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案中,经理知道韩某以自己公司名义实施与佳丽服装厂签订合同不置可否,应当视为同意。所以合同成立。
按《合同法》规定,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本案中,运动服价格已上涨10%,故远达公司应当支付29150元,并承担违约金291505%=14575元。
补充提问是错误的。
1、远达贸易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韩某,委托他购买建筑材料。——这是最典型的“表见代理”。
2、而此时运动服的价格已经上涨了10%, 远达贸易公司仍按原价付给佳丽服装厂货款265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显而易见是错误的。理由我已说得很清楚了。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十五条
(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
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
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
发价的信赖行事。
因为A公司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所以,A公司的要约不能撤消。
2、合同有效成立。B公司在承诺期内作出承诺,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A公司没有宣告合同无效,所以合同有效成立。
3、
第三十九条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第三节
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六十一条
(1)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
(a)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
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方宽限
期。
第六十二条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
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第六十三条
(1)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2)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
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六十四条
(1)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
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2)但是,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a)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这样做;或者
(b)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二)他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
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第六十五条
(1)如果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它特征,而他在议定
的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格,则卖方在不损害其
可能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自己订明规格。
(2)如果卖方自己订明规格,他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
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如果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卖方所订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
刘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本案例中“在承租人支付第一年租金后10日内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说明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之债履行时约定了先后顺序,即承租人先于出租人履行债务,事实上,承租人张某要求出租人刘某交付房屋时自己尚未支付房租,依据《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之规定,刘某未将房屋交付张某使用属于行使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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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合同法研究(第二卷)
作者:王利明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4-1
页数:753
内容简介:
全书密切结合我国合同立法与司法实践,并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履行、保全、变更、转让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制度,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
作者简介:
王利明,男,1960年出生,湖北仙桃市人。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并获中国人民大学第二届吴玉章奖学金优秀教学奖和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主要学术成果有:主编司法部本科统编教材《民法o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新论》《民法》等,专著《违约责任论》《司法改革研究》《物权法论》《人格权与新闻侵权》等,编著《合同法疑难案例研究》等案例教材;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其中多部作品都曾获过全国大奖。王利明教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小组重要成员,目前正在进行物权法的起草与深入的理论研究工作。其负责的六项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已完成五项,成果受到广泛好评。
本文2023-08-05 13:28:33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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