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中非传统的内容是好的吗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1收藏

中医药中非传统的内容是好的吗,第1张

是好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概念可以追溯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9年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在1998年颁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正式提出了“非遗”概念并进行界定。2005年,我国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非遗”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4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进行保护。2011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从立法的角度加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的保护。2010年,中医针灸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笔者近期了解了多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拟针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传承和保护的建议。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传统医药文化的历史感

  有研究者重点研究了截至2015年的54个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其中包括4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13个省级项目,传承区域位于贵州、重庆、云南、湖北、内蒙古、青海、甘肃、安徽、湖南、河南、天津、山西、浙江、北京、江苏、福建、深圳、上海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包括中医针灸(2项)、中医养生方法(2项)、中药炮制技艺(2项)、老字号传统中医药文化(2项)、中医诊疗方法(8项)、中医传统制剂方法(12项)和少数民族医药(26项)7个大类。其中少数民族医药类项目涉及8个少数民族,包括傣族(2项)、彝族(1项)、藏族(4项)、苗族(3项)、瑶族(2项)、蒙古族(1l项)、土家族(1项)、畲族(2项)。

  从传承时间上看,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时间在l00~1000年间,主要集中在100~200年间;传承代数在2~40代间,大多数在4~6代之间。如山西平遥道虎壁王氏中医妇科,从南宋时期传承至今已有800余年,到现在已经传承29代;上海何氏医学传承也有29代。这些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有比较长的历史,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要求,体现了传统医药文化的历史感。

  从传承发展方式上看,我国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方式主要延续传统的师徒授受和家族相传两种方式,而现代院校教育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方式。

  各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情况有较大差别,大多数项目设有专门的保护机构、保护人员和传习场所。一些保护单位已采取建立档案或清单、举办传习活动、商标注册、申请专利、设立研究课题及举办宣传教育活动等措施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中存在问题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的冲击不可避免地越来越大。因此,如何行之有效地保护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显得愈来愈重要和迫切。目前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对项目和传承人的资金扶持不足。二是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以传统的师徒授受和家族相传方式进行传承,一些项目传承群体过小,传承人老龄化,传承前景堪忧。三是受市场发展和经济观念的冲击,在传承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保护不利,或者对非遗项目的诊疗技术出现不当占有或利用,各保护单位在运用法律保护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方面仍有不足。四是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状况堪忧,传播方式不能适应时代变化,受益面较小,亟待加强传播。五是保护项目各地发展不均、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等,尚需加强政策体系和社会支持。

明确“非遗”保护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传承保护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医药的瑰宝,我们既不能将其束之高阁,也不能任其自生自灭。因此,对其开展行之有效的保护工作,是一项任重道远的系统工程。新时代,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非遗”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非遗保护和传承:

  一、加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与整理申报。

  笔者接触了许多优秀的民间中医,了解到散落在民间的特色疗法非常丰富,为了让更多传统中药制剂、疗法和优秀的传承人能够更好地为国民健康服务,亟待加强民间医药的调查和传承工作,整理申报成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政策上扶持倾斜,改革准入制度,以加强对这些项目的继承、保护和利用。

  二、加大经费投入,构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具有代表性。雄厚的资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坚实保证,无论传承人的培养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利用和宣传推广都需要大量资金,因此,加强专项保护基金和传承人基金的投入迫在眉睫,需要构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

  笔者认为,构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首先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要有专门的法律界人士的参与,明确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建立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专门制度。

  其次,要建立合理的针对非遗项目的保护效果评价体系。如有研究者针对广东省中医药非遗传承和保护现状,探索构建广东省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果评价体系,为广东省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评价提供科学、具有现实使用意义的参考,值得借鉴参考。

  第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对非遗项目的传承与保护的管理,各保护单位应积极整理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编制档案和清单等方式细化保护内容, 将保护落到实处。

  要让传承人和民众理解非遗保护的核心理念和原则。有研究者提出: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是文化内涵和中医的生命观、疾病观、养生观、治疗观、用药观、制药观等。文化内涵以及生命疾病观等属于“道”的层面;而针对项目的具体构成要素,则属于“术”的层面。要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及其传承团队的支持和宣传,让他们和民众都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并非只针对技术,而首先是保护理念和思想,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宗旨和原则。

  三、建立专业队伍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做指导,把握好传承与创新的关系。

  专家学者在把握中医药非遗项目的文化内涵、技术要素、传播与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可以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做全方位指导,可以有效帮助传承人开展整理立档、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要理解“传”的实质和原则,传是要无条件地记录、保护、保存,尽最大可能,变不自觉、无意识为自觉、有意识地延长和延续非遗项目内涵和要素,而不必考虑其利用和发展;“承”地实质和原则则是继承、发扬、延续、转换与创新,取其精华,通过比较,兼收并蓄,本土优先;应用上注重效果,实现创造性转换。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广度和力度

  传播是保护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措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属性, 能够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我们要认识到,应增强传播意识,整理规范传播内容,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多渠道传播文化遗产。同时还应让非遗项目走进校园,纳入中医学科建设,注重对各层面的非遗项目的文化和学术继承,培养专业人才,助力中医药学科发展。

  有些项目的传承和创新方法值得总结借鉴,如针对湖湘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运用“中医+”系统、开放、多元、创新的思维方法,从医疗服务、学术研究、技术传承、人才培养、文化传播、产业创新等六方面,走上传承与创新之路。

  对中医人和非遗传承人来说,让中医药走近民众、走向世界,“非遗”是非常重要的介质和桥梁,如何向民众传播中国博大精深的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医药文化,特别需要学会讲好中国故事、中医药故事,但究竟该讲什么故事、怎么讲才有好效果,充分发挥“非遗”的作用,大有可为。(梁凤霞)

特别基金一般指社会团体特别基金,由社会团体设立基金来源包括: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定向捐赠和社会团体自有资金基金下落: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项事业

按规定,全国社会集团特别基金总额超过100万元(包括100万元或等价外汇),地方社会集团特别基金总额超过50万元(包括50万元或等价外汇)的,应向社会集团注册管理机构申请设立特别基金管理机构

一般来说,投资者购买的基金是向银行保管、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股票和债券的资金购买基金的风险相对较低,是利用专家的智慧参与股票和债券市场投资的增值投资方式

根据基金的来源和渠道,可以分为

①在企业内部形成这是特别基金最主要的来源部分是从成本中提取的,包括员工福利基金、大修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另一部分是由企业留利形成的,包括生产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后备基金

②国家转入包括国家向企业提供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主要科研费等特殊用途的资金

③特别借款企业专用资金不足,但项目需要完成时,可向银行申请各专业借款

④专业应付特殊资金使用中临时占有的各种应付款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精神,科技部、财政部在充分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14年12月3日正式印发。 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是本次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亮点。各政府部门通过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构建决策、咨询、执行、评价、监管等各环节职责清晰、协调衔接的新管理体系。具体内容包括:联席会议制度(一个决策平台),专业机构、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三大运行支柱),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一套管理系统)。

联席会议制度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形成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联席会议是实现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一管理的关键。其主要作用体现在:首先是形成相关各方的合力,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加强沟通协调,围绕国家科技发展重大战略任务、行业和区域发展需要,研究凝练形成科研任务需求,经联席会议充分讨论后按程序确定,相关各方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过程中及时跟进,产生的科技成果在行业和区域内应用示范。其次是建立共同参与、共同决策的议事机制,联席会议由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共同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第三是形成统一的决策程序,一般事项经联席会议议定后即可实施;重大事项需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与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按程序报国务院,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确保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政府职能转变,从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资金的具体分配中解放出来后,将依托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对专业机构的遴选:主要是对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进行改造,形成若干符合要求的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专业机构的任务是: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改革方案》首次提出在国家层面设立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充分体现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委员会的组成具有代表性,不仅有科技界的专家,也有产业界和经济界的专家,反映各方面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委员会要有战略高度,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趋势,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任务和重大科技创新方向的选择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另外,委员会对制定统一的项目评审规则、建设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规范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等工作也要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可以接受联席会议委托,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组织开展评审。

政府部门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等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具体举措包括: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根据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批;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对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倒查机制,开展“一案双查”,即在查处追究有关承担单位和个人责任的同时,倒查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是否有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渎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负起责任,对所属单位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改革方案》明确要求,要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并按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分散在各相关部门、尚未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信息要尽快纳入,已结题的项目要及时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系统。不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的,中央财政将不予以资助。 在对我国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新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国家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改革方案》提出优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整合形成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一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大资助力度,向国家重点研究领域输送创新知识和人才团队;加强基金与其他类科技计划的有效对接。二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产业化目标,解决“卡脖子”问题。进一步改革创新组织推进机制和管理模式,突出重大战略产品和产业化目标,控制专项数量,与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强分工与衔接,避免重复投入。三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突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技术瓶颈。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改委、工信部共同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农业部、卫计委等13个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整合形成一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当前,从“科学”到“技术”到“市场”演进周期大为缩短、各研发阶段边界模糊,技术更新和成果转化更加快捷。为适应这一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特征,新设立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着力改变现有科技计划按不同研发阶段设置和部署的做法,按照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该计划下,将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设立一批重点专项,瞄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的重大、核心、关键科技问题,组织产学研优势力量协同攻关,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四是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对发改委、财政部管理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科技部管理的政策引导类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财政部、科技部等四部委共同管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科技创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基金)进行分类整合。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依然薄弱,尚未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的主体,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采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后补助等引导性支持方式,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五是基地和人才专项。对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加强相关人才计划的顶层设计和相互衔接。在此基础上调整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基地和人才是科研活动的重要保障,相关专项要支持科研基地建设和创新人才、优秀团队的科研活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形成的新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既有各自的支持重点和各具特色的管理方式;又彼此互为补充,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跨计划协调机制和评估监管机制,确保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整体,既聚焦重点,又避免交叉重复。

将按照上述五类新科技计划体系对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不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和对中央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实行稳定支持的专项。 本次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工作将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具体进度安排为:2014年,启动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对部分具备条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启动重点专项试点,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选择5-10个重点专项进行试点,并在2015年财政预算中体现;同时,开展有关制度建设和基础性工作,着手组建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开展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和评审专家库建设,初步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和科技报告系统。

2015-2016年,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基本完成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实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初步完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下设重点专项的布局,并据此编制发布2016年项目指南,按新机制组织2016年新立项目实施;同时,为确保管理改革与现有工作的有序衔接,在研项目(课题)可继续按照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经费渠道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初步完成相关制度建设和基础性工作,发布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专业机构遴选办法、专业机构资质能力评价标准、科技计划评估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科技计划重点专项设立规则和动态调整工作规则、有关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办法等,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和科技报告系统。

2017年,经过三年的改革过渡期,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运行,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渠道将不再保留。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完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资金管理制度等各项科技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河北正定隆兴寺转轮藏殿修缮工程

实施时间:1953年至1955年

项目主持人:余鸣谦;参加人员:李良姣、李全庆、梁超、何凤兰、姜怀英、汪德庆、李竹君、贾瑞广。

山西永乐宫建筑群搬迁保护工程

实施时间:1958年至1964年

项目主持人:祁英涛;参加人员:杜仙洲、金荣、王仲杰、刘世厚、陈长林、李惠岩、吕俊岭、张中义、陈继宗、王真、梁超、赵仲华、贾瑞广、张智、崔淑贞、秦秀云、王德庆、律鸿年、姜怀英、何云祥、黎辉、张思信等。

北京十三陵昭陵保护维修、复建工程

实施时间:1985年至1992年

项目主持人:祁英涛;参加人员:孔祥珍、梁超、崔兆忠、张之平、杨新、贾克俭、袁毓杰、闫明、何流以及北京市文物局的同志。

山西云冈石窟保护工程

实施时间:1974至1998年

项目主持人:余鸣谦;参加人员:姜怀英、贾瑞广、蔡润、李哲元及云冈石窟解廷藩等。

北京大学红楼维修加固工程

实施时间:1977年至1979年

项目主持人:罗哲文;结构设计人:崔兆忠;设备设计人:白丽娟;参加人员:傅连兴、陶宗震、杨玉柱、李建勋、张思信等。

天津蓟县独乐寺修缮工程

实施时间:1997年至1998年

项目主持人:余鸣谦、杨新;参加人员:崔兆忠、孔祥珍、袁毓杰、顾军。

河北正定隆兴寺摩尼殿大修工程

实施时间:1977年至1980年

项目主持人:祁英涛;参加人员:孔祥珍、梁超、李全庆、孔德垿、李良姣、李竹君、杨玉柱等。

河北承德普宁寺大乘阁落架大修工程

实施时间:1963年至1999年

项目主持人:祁英涛;参加人员:李全庆、李方岚、孔祥珍等。

河北正定开元寺钟楼维修工程

实施时间:1988年至1990年

项目主持人:孔祥珍。参加人员:袁毓杰。

河北定州开元寺料敌塔维修加固工程

实施时间:1995年至2001年

项目主持人:崔兆忠;审核人:罗哲文;参加人员:贾克俭、张立方、孙刚、甄文宜、鲍雷、程俊峰等。

吉林集安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地保护规划与工程

实施时间:2002年至2003年

项目主持人:付清远;参加人员:李宏松、顾军、陈超平、葛川、王金华、刘忠平等。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刚座舍利宝塔维修工程

实施时间:1992年

项目主持人:崔兆忠;审核人:罗哲文;参加人员:贾克俭。

山西善化寺大殿、山门维修工程

实施时间:1993年至1998年。

项目主持人:李竹君。

福建泉州洛阳桥修复工程

实施时间:1993年至1996年。

项目主持人:杨玉柱;参加人员:许言。

河南登封少林寺初祖庵大殿修缮工程勘测、设计

实施时间:1981年至1982年

项目主持人:梁超;参加人员:杨新、孙致云等。

宁夏拜寺口双塔维修工程

实施时间:1986年

项目主持人:崔兆忠,参加人员:贾克俭、袁毓杰、闫明、孙燕英等。

云南大理崇圣寺三塔勘测维修工程

实施时间:1978年至1981年

项目主持人:姜怀英;参加人员:杨玉柱、贾瑞广、李竹君、梁超、孔祥珍等。

青海塔尔寺建筑群一期维修工程

实施时间:1992年至1996年

项目负责人:姜怀英;参加人员:杨招君、刘江、顾军、李宏松、王金华。

广州西汉南越王墓维修加固工程

实施时间:1988年至1990年

项目负责人:蔡润、王志良。

柬埔寨吴哥古迹周萨神庙保护维修工程

实施时间:1998年至2006年

项目主持人:姜怀英;参加人员:顾军、刘江、王磊、李宏松、胡源、乔梁。

三峡工程库区文物保护项目

实施时间:1994年至2003年

项目主持人:李宏松;参加人员:王金华、陈超平、胡源、鲁民、何流等。

香港志莲净苑仿唐木构寺庙建筑群复建设计

实施时间:1994 年至1996年

项目主持人:张之平、张同生;参加人员:杨新、袁毓杰、莫涛、闫明、颜华、孔祥珍、李竹君、宋森才、梁超、杨烈、崔兆忠。

北京恭王府府邸保护维修工程设计

实施时间:2004年至2005年

项目主持人:杨新;子项负责人:丁燕、袁毓杰、闫明;参加人员:张秋艳、永昕群、查群、杨招君等。

湖南岳阳楼基础滑坡治理

实施时间:1992年至1995年

项目负责人:李竹君;基础抗滑工程设计:冯丽娟。

青海塔尔寺大金瓦殿维修保护工程设计

实施时间:2001年至2002年

项目主持人:杨新;参加人员:章忠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设计研究院负责地质及基础勘察。

西藏布达拉宫维修保护工程

第一期保护维修工程

实施时间:1989年至1994年

工程主持人:姜怀英;参加人员:贾瑞广、袁毓杰、陈超平、许言、莫涛。

第二期保护维修工程

实施时间:2002年至2007年

工程主持人:张之平;参加人员:颜华、袁毓杰、莫涛、闫明、杨招君、杨新、刘忠平等。

新疆伊犁昭苏圣佑庙维修工程勘测、设计

实施时间:2003年至2005年

项目主持人:丁燕;参加人员:永昕群、闫明、颜华、陈超平。

福建泉州德济门遗址保护工程

实施时间:2003年至2004年

项目主持人:查群;参加人员:付清远、王志良。

天安门城楼、城台保护维修工程

实施时间:1997年至2003

项目负责人:张之平

故宫中和殿区古建筑群保护维修工程

实施时间:2003年

项目主持人:张之平;参加人员:丁燕、肖东、闫明、颜华、袁毓杰。

甘肃天水伏羲庙文物保护工程设计

实施时间:2002年8月

项目主持人:沈阳;参加人员:肖东等。 宁夏西夏陵保护规划

实施时间:1999年至2000年

项目负责人及文本编写人:付清远;审定人:王景慧、黄克忠;参加人:高洪莉、赵中枢、张文奇。

新疆吐鲁番地区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实施时间:2001年至2002年

项目主持人:付清远;参加人员:黄克忠、高洪莉。

湖南里耶古城遗址文物保护规划

实施时间:2004年至2006年

项目负责人:沈阳;参加人员:王金华。

内蒙古阿尔寨石窟遗址保护规划

实施时间:2003年至2007年

项目负责人:王金华;参加人员:付清远。

内蒙古大窑遗址文物保护规划

实施时间:2003年至2004年

项目负责及编写人:冯丽娟;顾问:张森水;审定人:付清远,参加人员:葛川、汪英华。

黑龙江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保护规划

实施时间:2001年至2002年

规划编制主持人:付清远;参加人:陶刚、高洪莉。 1.国家科技支撑课题

铁质文物综合保护技术研究

实施时间:2006年至2009年

课题负责人:马清林

空间信息技术在大遗址保护中的应用研究(以京杭大运河为例)

实施时间:2007年至2008年

课题负责人:孟宪民

2.国家级其他项目

清代建筑世家样式雷族谱校释

实施时间:2007年至2009年

课题负责人:崔勇

濒危馆藏壁画抢救工程-馆藏壁画保护综合研究

实施时间:2007年至2009年

课题负责人:马清林、郭宏

南方地区贴金彩绘石刻保护修复关键技术研究—以大足石刻千手观音造像抢救保护为例

实施时间:2008年至2010年

课题负责人:詹长法、王金华

木结构文物建筑变形现状信息采集系统建设—以应县木塔现状信息采集为例

实施时间:2008年至2010年

课题负责人:侯卫东

文化遗产灾害风险评估及防灾体系建设—不可移动文物地震风险评估初步研究

实施时间:2009年

课题负责人:侯卫东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藏珍贵古籍及文物资料抢救保护

实施时间:2009年

课题负责人:赫俊红

新疆出土文献的保护与研究

实施时间:2009年至2010年

课题负责人:刘绍刚

援助柬埔寨吴哥古迹保护项目二期(茶胶寺)

实施时间:2005年至2014年

课题负责人:侯卫东

3.国家文物局课题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编制第一阶段要求研究

实施时间:2008年

课题负责人:侯卫东

碳酸盐石质文物劣化定量分析与评价系统研究

实施时间:2006年至2008年

课题负责人:李宏松

文化遗产资源特性研究

实施时间:2008年至2009年

课题负责人:于 冰

新疆且末古国出土玻璃的科学分析与综合研究

实施时间:2008年至2010年

课题负责人:成倩

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实施时间:2009年至2011年

课题负责人:刘爱河

可移动文物标准体系研究

实施时间:2008年至2009年

课题负责人:高峰

4.国家文物局委托课题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编制规则

实施时间:2008年至2009年

课题负责人:李战崎

成立国际标准组织文化遗产保护技术委员会的可行性研究

实施时间:2008年至2009年

课题负责人:范佳翎

馆藏铁质文物保护技术手册

实施时间:2009年

课题负责人:马清林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体系建设预研究

实施时间:2009年至2010年

课题负责人:张谨

文化遗产保护传统技术与工艺科学化问题研究

实施时间:2009年至2010年

课题负责人:梁宏刚

古建筑木构稳定性分析与安全性评定预研究

实施时间:2007年至2008年

课题负责人:王林安

重庆大足石刻千手观音造像保存状况研究

实施时间:2007年至2008年

课题负责人:王金华

古代发明创造数字展示项目可行性研究

实施时间:2007年至2008年

课题负责人:张谨

5.基本科研业务费课题:(按主要研究领域分类)

51岩石类(含石窟类)课题

(1)重庆大足千手观音金箔的破坏状况研究

实施时间:2008年至2010年

课题负责人:田兴玲

(2)安岳石窟圆觉洞地质条件及病害研究

实施时间:200712-200812

课题负责人:王金华

(3)河南龙门石窟潜溪寺石窟岩体构造特征及渗水机理研究

实施时间:20088-20106

课题负责人:张兵峰

52广西花山岩画保护工程相关课题

(1)岩画渗水病害热红外成像探测及机理研究

实施时间:20079-20099

课题负责人:吴育华

(2)三维激光扫描和GIS技术在野外大型岩画保护中的应用研究

实施时间:20085-200911

课题负责人:黄玉琴

(3)石灰岩质文物裂缝注浆材料及工艺研究

实施时间:20088-20108

课题负责人:周 霄

(4)广西花山岩画颜料脱落及褪色病害保护修复技术研究

实施时间:20088-20108

课题负责人:孙延忠

(5)花山岩画环境监测方法与指标研究

实施时间:20097-20117

课题负责人:刘意鸥

(6)天然水硬石灰在岩土文物与遗址加固修复中的应用研究实施时间:20102-201012

课题负责人:李 黎

53木构建筑类课题

(1) 应县木塔斗栱静动力荷载下力学性能研究

实施时间:20088-20098

课题负责人:王林安

(2)木结构文物建筑变形现状信息采集系统建设——以应县木塔现状信息采集为例(二期工程)

实施时间:20097-20117

课题负责人:颜 华

(3)应县木塔二层明层倾斜变形及其对整体结构安全影响研究

实施时间:20106-201112

课题负责人:王林安

(4)古建筑木材横纹承压增强加固技术研究

实施时间:20077-20087

课题负责人:王林安

(5)辽代木构建筑大木结构研究

实施时间:20083-20103

课题负责人:温玉清

(6)木结构建筑不完全落架维修方法研究—以奉国寺大雄殿为例

实施时间:20097-20117

课题负责人:王雪莹

54大运河相关课题

(1)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导则及实施方案研究

实施时间:20077-20087

课题负责人:李宏松

(2)大运河淮安段遗产本体调查方法研究

实施时间:20088-20098

课题负责人:于 冰

(3)大运河扬州段水利遗产真实性研究

实施时间:20106-201112

课题负责人:崔 明

(4)大运河遗产可持续发展利用研究—以淮扬区段和南运河为例

实施时间:20106-201112

课题负责人:赵 夏

55土遗址类课题

(1)南越王宫署土遗址保护材料研究

实施时间:20097-20117

课题负责人:王云峰

(2)北方地区非露天条件下既有土遗址加固材料保护效果评估研究

实施时间:20106-201112

56高句丽壁画保护工程相关课题

(1)高句丽墓葬壁画制作材料分析与病害原因研究-以麻线安子沟等四座墓为例

实施时间:20098-201012

课题负责人:成 倩

(2)高句丽墓葬壁画微生物的检测研究-以麻线安子沟等四座墓为例

实施时间:20098-201012

课题负责人:葛琴雅

(3)高句丽墓葬岩土结构前期调查与评价研究

实施时间:20099-201012

课题负责人:葛 川

57金属类课题

(1)室外铁质文物保护材料长期有效性评价研究

实施时间:20088-20118

课题负责人:沈大娲

(2)沧州铁狮子加固方案支撑节点部位应力状况研究

实施时间:20097-20107

课题负责人:永昕群

(3)高度矿化青铜器腐蚀特征与成因初步研究

实施时间:20077-20087

课题负责人:张治国

(4)浙江瓯海出土西周时期青铜器腐蚀与土壤环境关系研究实施时间:20097-20117

课题负责人:马菁毓

58其他研究领域课题

(1)柬埔寨吴哥古迹茶胶寺建筑保护修复史研究

实施时间:20106-201112

课题负责人:温玉清

(2)海洋出水陶瓷、金属和木质文物保护前期研究

实施时间:20097-201112

课题负责人:李乃胜

(3)南海诸岛文物考古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及初步研究

实施时间:20106-201112

课题负责人:范伊然

(4)天津近现代工业遗产评价与保护体系研究

实施时间:2008年至2009年

课题负责人:王晶

(5)国保单位申报标准研究

实施时间:2008年至2009年

课题负责人:刘文艳

(6)意大利文化遗产登录制度与我国国保单位评审制度对比研究

实施时间:2009年至2010年

课题负责人:王乐乐 科研期刊:

《出土文献研究》

《文物科技研究》

《中国文物科学研究》

工程与科技保护专著:

《西藏布达拉宫修缮工程报告》

《周萨神庙(世界遗产柬埔寨吴哥古迹)》

《大足石刻保护》

《中国古代建筑——蓟县独乐寺》

《文物保护与修复的问题(卷1-4)》

《天衣有缝-纺织品保护修复论文集》

《中国文物保护修复技术》

基础工作类专著: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藏地方志书目》

《新中国出土墓志》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

译著:

《艺术品中的铜和青铜腐蚀产物、颜料、保护》

《国外文物保护科技编译参考》

《国外文物保护机构介绍》

《中国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

《艺术品中的铜和青铜:腐蚀产物,颜料,保护》

文物保护研究论著:

《内庭圆明园内工诸作现行则例》

《壬寅消夏录》

《文物保护科技发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文物科技研究》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藏地方志书目》

《中国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

《中国文物科学研究》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藏孤本、善本出版:

《新中国出土墓志》

《银雀山汉墓竹简》

《睡虎地秦墓竹简》

《张家山汉墓竹简》

《吐鲁番出土文书》

《敦煌悬泉月令诏条》

《尹湾汉墓简牍》

《敦煌吐鲁番天文历法研究》

《敦煌天文历法文献辑校》

教育培训主要出版物:

全国文物古建研究所所长培训班讲义;

“文物保护与修复的问题”卷一、卷二;

中意合作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

东亚纸质文物保护——第一届东亚纸张保护学会研讨会论文集;

文物修复理论——中文版;

“文物保护与修复的问题”卷三、卷四;

天衣有缝——中国古代纺织品保护修复论文集。 出版物:

2010年4月,首届“紫禁城杯”(2009年度)全国文化遗产十佳图书评选结果揭晓,我院《中国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艺术品中的铜和青铜:腐蚀产物,颜料,保护》两部图书从全国164种入围图书中脱颖而出,分别评为“2009年度全国文化遗产优秀图书”奖和“2009年度全国文化遗产最佳译著”奖。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获2002年国家古籍整理图书二等奖

《睡虎地秦墓竹简》——获首届全国古籍图书一等奖

《吐鲁番出土文书》——1999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颁发的全国第二届古籍整理图书评奖一等奖

同年获得中国***中央宣传部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图书评奖一等奖

同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颁发的首届郭沫若中国历史学奖三等奖

1997年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颁发的国家图书奖提名奖

1992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颁发的全国首届古籍整理图书评奖一等奖

《敦煌天文历法文献辑校》——获得江苏古籍图书二等奖

工程项目:

北京大学红楼维修加固工程——获得1981—1982年度文化部科技成果三等奖。

天津蓟县独乐寺修缮工程——获得国家文物局2004年文物保护科技进步二等奖。

风化石质文物的渗透加固——1992年4月获国家文物局科技进步三等奖

香港志莲净苑仿唐木构寺庙建筑群复建设计——获得2002年优质工程奖第一名

获得2000年香港十大优秀建筑奖

获得美国建筑学会亚洲惟一大奖(1998年)

敦煌莫高窟起甲壁画修复技术——1978年获全国科学大会奖,1987获文化部科技成果一等奖。

山东临沂金雀山帛画揭裱技术——获得文化部1985—1986年科技成果三等奖

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竹、木、漆器脱水修复技术——1978年获全国科学大会集体奖。

吉林集安长川一号高句丽墓壁画保护——1978年获全国科学大会集体奖

出土彩绘陶俑的保护处理方法—北周李贤墓彩绘陶俑保护方法的研究——获1985—1986年度文化部科技进步奖四等奖

北周李贤墓壁画的揭取和修复新技术——获1985—1986年度文化部科技进步奖四等奖

AC—I型防紫外线胶片的研制与应用——获1985—1986年度文化部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企业除生产、经营资金来源以外的,从特定来源形成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来源。中国专项基金的来源渠道,根据财会制度可分为:

①企业内部形成。专项基金主要由企业内部形成。一部分是从成本中提取的,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大修理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另一部分由企业留利形成的,包括生产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后备基金。

②国家拨入。国家拨给企业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拨款。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主要科学研究费。

③专项借款。企业为了完成某项专门工程,在专用资金不足时向银行申请的各项专项借款,包括大修理借款,更新改造借款。

④专项应付款。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而临时占用的各种应付款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项目支持需要及时资助的创新研究,以及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相关的科技活动等。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专项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需要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专项项目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专项项目分为研究项目和科技活动项目两个亚类。

  第六条 专项项目中的研究项目用于资助以下研究任务:

  (一)及时落实国家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等领域战略部署的研究;

  (二)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关键科学问题研究;

  (三)需要及时资助的创新性强、有发展潜力的、涉及前沿科学问题的研究。

  第七条 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项目用于资助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相关的战略与管理研究、学术交流、科学传播、平台建设等活动。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资助

  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等领域战略部署和重大突发事件中关键科学问题等的研究需要,通过发布项目指南或者委托方式组织项目申请。

  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专项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内从事研究工作、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人员不得申请专项项目。

  第十条 申请专项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项目相关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除特殊说明外,同年申请研究项目限为1项。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专项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科技活动项目一般应当在活动开展前3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等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采用通讯评审方式的,每个项目申请的有效通讯评审意见应当不少于3份;采用会议评审方式的,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不少于7人。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各类项目资助目的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有效通讯评审意见为多数不同意资助的,或会议评审专家赞成票未超过半数的,不得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做出专项项目的资助决定。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及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或相关活动,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资助期限2年以上的应当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专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或者组织活动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发生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情形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资金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材料的,自然科学基金委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1、京杭大运河江苏段保护应成立统一指挥小组,作好分类指导工作,有序开展专题保护,重视协同作战;其中,文物保护应由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牵头,明确对象,分清责任,并制订具体的工作进度目标。 2、依法进行运河保护。建议创造条件尽早出台我省大运河保护办法或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文物保护要作为专章、节列出。 3、设立大运河文物保护专项基金,其中,省、市财政应有专项支持部分,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需有资金材料;同时制定基金设立鼓励政策,鼓励民间资金注入。 4、大运河沿线市、县、镇各级政府,应当做好现有文物的进一步普查、统计、申报及备案工作。 5、省文物主管部门要建立系统的文物保护地图,标点出运河沿岸文物位置、现状说明、等级评价等,给公众知情权。要列出文物保护名单,优先抢救5-10个有一定影响的古桥、古码头及古建筑群等,如徐州新沂窑湾古镇,现有古建筑物800多间,其中有两条街道相对集中,又临近骆马湖,应先重点抢救。 6、应当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做好基础性的数据获取工作,搭建数字化公共平台,以客观、准确储备现有运河文化资源,制定数字保存计划。 7、应当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研究人员赴运河有关城市进行文物保护资料性研究,进一步开展运河文化的深度挖掘,省哲社规划办、省科技厅、省文物局等应当在科研立项方面给予一定的研究经费专项支持。 8、保护运河,要教育先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运河教育、实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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