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孩子遭受性侵害,家长该怎么做?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2收藏

预防孩子遭受性侵害,家长该怎么做?,第1张

预防孩子遭遇性侵,要先做到这几点:

1)培养孩子的性别意识

在预防孩子遭遇性侵前,家长首先应该做的,就是让孩子具有清晰的性别意识。

从小让孩子知道男生和女生之间的差异,才能让孩子学会与异性保持适当距离。

另外,异性大人和孩子之间,也最好多加注意。大部分性侵案件,就发生在强势的大人和弱势的孩子之间。

但这并不代表同性大人就能完全放心,对于一些有特殊癖好的成年人,家长们也应该预防。

如今对同性小孩子下毒手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所以方家长不应该避讳谈及性别问题,最好告诉孩子如何与异性保持距离,如何在同性面前保护自己。

2)向孩子普及相关的性知识

培养孩子基本的性别意识后,家长们可以通过教导孩子认识一些自己身体的部位,以及区分和异性的身体差异。

一来可以加深孩子认知中的性别意识,二来可以让孩子了解自己的身体,学会保护自己。

此外,家长们还应该向孩子普及自我保护的措施,比如身体哪些部位不可以让别人碰或看,以及异性身体的哪些部位自己不可以触碰等。

家长不要谈“性”色变,让孩子具备一定性知识,有利于对坏人保持相关警觉。

3)教授孩子一些防御方法

最后,家长还应该教孩子一些防御自己被伤害的方法。

比如上学放学的路上不可以走偏僻小路,当有人尾随自己时要走向人群求助等。

培养孩子的警惕性,在面对危险时能提前做好预防和心理准备,不至于因惊慌乱了阵脚。

坏人一般也是挑弱势人群下手的,若孩子有自保的能力,大部分都会选择放弃。

同时,父母还要让孩子学习一些防身术,尽管孩子体型、力量可能都不如对方强,但也可以练习一些技巧性、灵活的防身术自保。

日常的预防和近身防护,能让孩子一定程度上避免被坏人伤害。

另外,家长还要教孩子注意人少偏僻的地方,细节预防很重要。

在平日的安全教育中,父母可以适当跟孩子科普一些案例,具体化的情节更容易给人以启发。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长辈的掌上珠,一个家庭的未来和希望所在。

让孩子远离伤害不仅仅靠运气,更重要的是家庭的早期教育要及时到位,配合社会制度的完善和监督。

如果孩子不幸受到伤害,家长也要及时报警,将坏人绳之于法,没什么难堪的。

密切关注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变化也很关键,出现心理问题和创伤后应激障碍的情况,要及时寻求心理医生的介入。

家人要在孩子身边给予她支持和安慰,不要让阴影跟随一生。

防性侵教育要尽早开展,因为坏人不会因为孩子小,就不伸出自己的魔爪。当孩子还很小的时候,还每时每刻都在我们身边的时候,我们还可以掌控的时候,我们可以尽力保护他们。而当孩子开始更多与外界接触,比如进入幼儿园之后,就会有大量的时间不在我们的保护之下,所以在此之前,就要让孩子学会保护自己。

1,给孩子普及性教育方面的知识。

家长要认真地告诉孩子,他是怎样来到这个世界的,让孩子对自己有一个明确、清楚的认知。懂得这些知识,才能更好地学会保护自己。所以,不管是男孩儿,还是女孩儿,家长都要做好这方面的知识普及,不给“坏人”可乘之机。

2,让孩子学会识别危险行为

大部分性侵犯来自周围的人,只是防止和远离陌生人是不够的,除了衣服和内裤可以复盖的地方,脖子、嘴唇和耳根也不能随意接触。告诉孩子在什么情况下是危险的,让他们识别危险,做好自我防御,立即寻求老师和家人的帮助。父母应该提前告诉他们的孩子危险的行为,这样他们就可以培养安全意识。绝对不能和陌生人一起去,也不能和陌生人一起去秘密的空间。父母不在身边的时候,谁都要拒绝脱衣服。如果有人想触摸衣服隐藏的部分或强行吻,他们必须立即离开并呼救。当成年人暴露生殖器时,他们需要保护自己。

3,家长要相信孩子 

小孩子不会无缘无故地说谎,一旦他们说谎那一定是有原因的,因此,当家长听到孩子诉说这么不可思议的事情的时候,一定要相信孩子,放弃怀疑,同时还要避免悲伤或这过激的行为吓到孩子,因为那样会让孩子害怕,此时父母一定要把一定的正能量传输给孩子,然后,告诉孩子,这是伤害你的人的错误,如果受害程度不严重,并且是短时间的,孩子慢慢会淡忘的,最后,已经发现这种事实,一定要反馈到公安部门。

  “12·20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女生被割喉事件”最近引发广泛关注,据多方面消息显示,2016年12月20日晚上,广东省广州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发生一起杀人事件,据传一名女学生在跑步期间(一说是压腿时)被一名男子作出攻击,并遭后者割喉,不治身亡。目前,警方正在加紧调查中。

  另一则新闻是“班主任组织饭局摸女生,8名女同学惨遭咸猪手”,毕业前夕,已婚有孩子的班主任突然组织聚餐,没想到当晚参与聚餐的9名女生中有8人遭到不同程度的“咸猪手”袭击,后有同学报警,目前警方及涉事高校回应,此事介入调查。

  长期以来,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富裕,部分人道德意识的下滑,校园暴力和性侵犯事件屡屡发生。也随之受到政府、社会、学校的高度重视。

  那么,学校应当如何预防校园暴力和性侵犯事件的发生?

  一、切实加强领导,保障师生安全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学校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安全。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完善制度,细化责任,成立应对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工作机构,落实具体工作部门,组成相应的抢险救援工作队,防范和应对校园突发事件。要加大防范力度,超前部署,超前工作,根据学校、学生工作的特点以及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编制校园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适时开展预防、疏导、化解工作,有针对性地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全力保障教师和学生安全。一旦发生校园突发事件,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对和处臵工作。同时,要向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报警、求援,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全面部署,认真检查,注重实效。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开展发放安全教育手册、安全教育课、交通安全常识进课堂、宣传普及常用急救知识、组织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增强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教师和学生掌握更多的安全常识和急救常识,提高应对安全事件和紧急情况的能力,让教师和学生远离事故、远离灾难。

  三、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排除隐患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要组成工作队伍深入到小学、中学、大专以上院校,督促学校加强安全管理,排查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各级各类学校要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深入到分校、年级和班级,做教师的工作,做学生的工作,注意掌握教师、学生的思想动态,注意排查、化解矛盾和纠纷等不安定因素,稳定教师、学生情绪,避免因为小的摩擦、纠纷和矛盾引发大的事端。要坚持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重点检查教师办公室、学生教室、食堂、寝室、卫生间等场所的安全情况,以及楼梯台阶、楼梯扶手、门窗玻璃、雨水井、下水井等部位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杜绝安全事件。

  四、加强法制教育,防范暴力事件

  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理想前途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组织辅导员教师、班主任教师开展谈心和家访活动,加强与学生的思想沟通和心理交流,及时调整学生的不安定情绪,注意排查和消除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动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防止小事情酿成大事端,引发突发性事件。尤其是大专以上院校要做好贫困学生帮扶工作,帮助这些学生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同时,对那些“问题”学生要多关怀,多沟通,加引导,帮助他们消除自卑心理,克服心理上、性格上的障碍和问题,减轻心理压力,增强心理承受能力,正确面对人生、面对现实、面对社会。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周边网吧的治理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学校安全、抢劫学生钱物、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如何防范校园性侵犯事件的发生?

  一、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未成年学生对来自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反抗,除了其敬畏教师、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其关于性方面的知识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

  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早已列入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大纲。教育部于2007年3月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要求,小学4-6年级要了解应对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初中年级要学会应对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高中年级要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教育部于2008年12月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规定,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要知道“我从哪里来”的有关知识;三四年级学生要了解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保护自己;五六年级学生要知道青春期生长发育特点、男女少年在青春发育期的差异、女生月经初潮及意义、男生首次遗精及意义、青春期的个人卫生知识等;初中阶段要学会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高中阶段要了解婚前性行为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避免婚前性行为,了解艾滋病的预防知识和方法等。上述两个《纲要》明确提出了各个年龄阶段性教育的目标及内容,为中小学校进行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提供了指导依据。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性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私处,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其次,学校要让未成年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再次,学校还应当向未成年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一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

  二、严把教师的入口关,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对学生而言,来自教师的侵害行为往往让其防不胜防。当教师将犯罪的双手伸向自己的学生之时,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鉴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教师行业准入制度。富有爱心,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心理是从教者的必备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教育行政部分不得授予其教师资格,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当严把品德关、心理关,仔细审查应聘者的档案,不得录用因故意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精神病史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担任教职工。必要时,学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对心理异常者要慎重录用。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学校应依法予以解聘。

  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因此,除了新任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制教育之外,学校还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定期对教师开展法制讲座,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重点让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

  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法犯罪是思想腐化、道德败坏的产物。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从教者应当有崇高的理想和追求。现实中,一小部分教师经受不住一些负面东西的诱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做出了违背师德的行为,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鉴于此,学校应当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强化师德建设,经常性地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三、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现实中,发生未成年学生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学校,往往也是管理松散、相关制度不健全的学校。与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的行为受到所在单位较多的管束不同,教师在平时的上班时间内,除了上课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课时规定之外,其他时间多由教师个体自主安排工作事项,个别责任心不强的教师在上班时间干着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私活也并不罕见。从聘用关系上看,上班期间应当是受聘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时间,受聘者在这一期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否则即构成了对聘用关系的违背。为保证上班时间的劳动效率,用人单位有权对受聘者的劳动

  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受聘者不得对此予以拒绝和排斥。对于学校而言,为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效率,学校有权也应当对教师在上班期间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约束,以防止个别教师失职甚至“出轨”。

  在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问题上,学校应当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比如规定,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其他主管教师,等等。学校通过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减少、消灭发生意外事件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定期向学生、学生的家长乃至社区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及师德情况进行评价,从各个方面强化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

  四、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学校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一)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

  以往,个别学校发生了教师性侵害学生事件之后,出于各种考虑(如怕影响学校名誉、影响学校参评先进等),学校领导往往不情愿、不积极立即上报案情,而是极力瞒报、缓报,或者消极等待、听之任之,认为是否报案应由受害学生的家长自行决定,与学校无关。个别学校领导甚至越俎代庖,力促受害学生的家长与施暴教师进行“私了”,意图将案件“内部消化”。 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须知,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性侵犯已构成违法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追诉,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瞒报、缓报之举,是对施暴者的袒护和纵容,更是对受害者的冷漠和伤害,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让施暴者在违法犯罪的泥塘中越陷越深,从而让受害学生遭到更大的伤害或导致其他学生受到新的伤害。在对待、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问题上,学校应当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臵。有鉴于此,《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中明确指出,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

  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学校还应当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鉴于性侵害案件的敏感性,学校知情人员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学生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学校还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在心理上、学业上给与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励、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

  一、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严惩不贷。

  二、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学校对学生负有保护责任。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教师资格制度,造成被录用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对学生进行性犯罪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学校每个教职工对学生人身安全都负有保护责任。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丧失了作为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

父母要告诉孩子如下信息;我们经常跟其他人有身体接触。有些身体接触可能让我们感觉很安全、舒服,如妈妈和爸爸的拥抱,老师亲切地抚摸你的肩膀鼓励你;有些身体接触可能让我们感觉很不安全、不舒服,如打、踢、揪、掐、掌掴等身体接触,这些身体接触不仅让我们感觉不舒服,甚至可能会让我们受到伤害。安全又舒服的身体接触是可以接受的,不安全、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是不可以接受的。而性侵害是不安全的、危险的身体接触!另一方面,父母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

这篇文章主要提供给父母一些信息,父母对幼儿以及小学低年级儿童可以做的一些安全教育。要教育孩子,哪些是安全的秘密,哪些是不安全的秘密:

安全的秘密可以是:准备生日派对,准备生日礼物,很多人都知道,就是这个过生日的人不知道,可以对这个过生日的人保密。在特定的场合,特定的庆祝,我们准备礼物,可以对收礼物的人保密,当他打开礼物之前这是个秘密;当他打开这个礼物的时候,就不再是秘密了。可以和好朋友或者家人说悄悄话,但是,如果你有担心的事情,一定要告诉可以信任的成人。不安全的秘密: 任何不恰当的触摸。他人给你的礼物或者是他人对你做的事情,游戏。任何对你造成困扰的事情。对于学龄前儿童甚至小学低年级儿童,他们有时候会分不清“惊喜”和“秘密”。我们可以告诉孩子,秘密就是不能对任何人讲的事情;而惊喜是暂时不能将,最后大家都会知道,比如生日派对,圣诞节礼物等等。让他们分清“惊喜”和“秘密”是怎么回事。对幼儿来说,父母可以干脆说:我们家没有秘密。任何人,不管是大人还是孩子,都不应该跟你说,我们来保守这个秘密。如果有这样的人,一定要告诉父母。

尊重孩子的身体,告诉他们,如果你不同意,你不喜欢,没有人可以亲你,抱你,摸你。有时候孩子正忙着玩,妈妈走过去抱他,他把妈妈推开,这正是一个很 好的教育机会,尊重他:“你不喜欢现在妈妈来抱你,好的,我现在不来抱你。”而且告诉他:别人也一样,如果你不喜欢,一定要大声说出来。别人应该尊重你的 身体和你的意愿。教育孩子什么是私人部位,你穿泳衣,泳裤的时候遮住的身体部分,是你的私人部位。我们不能去触摸别人的私人部位,你自己的私人部位也不能让别人看或者 触摸。父母只有在帮你洗澡或者上厕所的时候可以看或者触碰;或者医生只有在检查身体的时候才可以。其他的触摸都算不恰当触摸,一定要告诉父母。

我们还要教育孩子勇敢地说不!父母要强调,比你大的孩子或者大人,甚至权威式的人物,比如老师,教练,他们对你做让你不喜欢,对你有伤害的事情,这种情况下可以说不,可以拒绝,并且一定要告诉父母,不能当作秘密。在和孩子谈话的时候,父母要注意自己的语言。小孩子都能理解欺负别人的现象,可以告诉他们:有的人有问题,他们喜欢伤害别人,叫别人绰号。还有些人的问题是,他们喜欢看,触摸别人的私人部位。如果有这样的人,你一定要告诉爸爸妈妈!而且这样的谈话不是一次两次就够了,在平时的对话里,安全教育里,把这个信息加进去。

这是一种正常教学活动,老师应该正确引导学生,帮助学生悦纳自己,保护自己,健康成长。

性教育的内涵非常丰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性教育主要指学校性教育,指教师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向学生传授关于性生理、性心理、性道德、性法制以及维护性健康、预防性疾病等方面的知识,从而使学生形成良好的性道德观念、性法制意识并最终获得性健康发展的一种教育形式。

青春期的中学生在身体和心理上会发生一系列变化。由于缺乏性知识,孩子们陷于迷惑、恐惧和焦虑之中。通过在中学开展积极有效的性教育尝试,帮助学生获得科学的性知识、性伦理道德,正确处理好男女生之间的关系,让学生学会悦纳自己,保护自己,与他人和谐相处,健康成长。

  这项举动可以加快降低宫颈癌发生率,让南京女性健康得到保障。众所周知,HPV疫苗可以预防宫颈癌,90%以上的宫颈癌都与长期感染高危HPV病毒有关,如果在女性没有发生性关系之前就先注射疫苗,那么这些女性就算感染了,也能够通过免疫清除。宫颈癌几十年来摧毁了不少家庭,给千万女性带去的痛苦,永远不可磨灭。为了减少未来女性得宫颈癌的几率,从现在给孩子注射HPV疫苗,是非常关键的举措。

  据了解,6月6日南京市开展了 HPV疫苗免费接种工作,预计6月底完成在校初一适龄女生第1针接种。这种原则为自愿、知情、免费。接种者可以选择国产免费2价HPV疫苗,也可以选择进口四价和二价HPV疫苗,政府会给予一定补助,更多人能够打得起HPV疫苗。

  本次接种目标是9~14岁未发生性行为的少女,临床显示,17~24岁是感染HPV高发年龄阶段。建议孩子应该在感染高峰来临之前打完HPV疫苗,因为年龄越小,疫苗进入体内后,就能够获得更好的免疫反应,帮助孩子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接种疫苗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烧,感冒,经期暂时接种,如果对疫苗有敏感史的人群建议不接种。接种前后不熬夜,少吃刺激性食品,多喝水,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这样有利于疫苗在体内发挥作用。孕期、哺乳期、备孕期前6个月内不接种,疫苗有三种价位,九价疫苗市场缺乏,大家可以先接种其他两种,等日后有机会再接种九价疫苗也不迟。近几年四价HPV疫苗供应逐渐攀升,相信会有越来越多女性受益。

近年来,孩子们被性侵害的报道已屡见不鲜,多起校园强奸事件更是引起了人们的重视!那么,怎样才能防止孩子被性侵害呢?这是父母们都应该认真学习的。

一对孩子进行相应的性教育

作为父母,应该有针对性的对孩子进行性教育。预防性侵犯从性教育开始,在观念传统的中国家庭中,“性”在孩子们面前似乎成了禁忌。但是越是闭口不言,就越容易让孩子受到伤害,让孩子在需要的时候,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要想预防性侵犯,首先要从对孩子的性教育开始。要正面回答孩子的问题。“我从哪里来的?”我相信这是孩子们小时候都问过的问题。年轻的父母也会有这样的经历。想想小时候得到了什么样的回答。

在众多答案中,“捡到的”最常见。但这对孩子来说不是最好的答。如果父母觉得很难把肯定的回答挂在嘴边,可以通过比喻的方法来告诉子女。在孩子的不同阶段,在问一些关于“性”的问题时,爸爸妈妈要有明确的认识,对不良行为有判断力,逐步机智地回答孩子的疑问。要给孩子灌输性别意,爸爸妈妈要在日常生活中逐步帮助孩子树立性别意识,鼓励男孩勇敢坚强,培养女孩温柔干净的性格。同时,也要让你的孩子更多地接触同龄异性孩子,让他们了解男女之间的差异,了解男女之间的道德规则

二从小事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

爸爸妈妈可以从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开始,帮助孩子正确认识“性”。让孩子方便必须在厕所。因为这是私事,不能给别人看。让孩子了解自己的身体。孩子小时候对任何新的东西都感到好奇,包括自己的身体。爸爸妈妈帮助孩子了解自己的身体时,不要因为“性”的羞耻而逃避对孩子隐私部位的认识。这种身体部位不仅要给孩子正确的认识,还要让孩子知道哪个部位是私人的。除了父母为你洗澡时或医生为你检查时,不能让别人看见。还要告诉孩子,别人的这种部位也不能乱摸

让孩子从小树立性别意识,才能让他们更好地保护自己

最高院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问题

 

 下面的我就给大家分享下关于最高院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问题,欢迎阅读!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功能性特征除外情形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华泽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101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包含有特定功能、效果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该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2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在再审申请人临海市利农机械厂与被申请人陆杰,二审被上诉人吴茂法、李成任、张天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蔬菜水果分选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80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技术特征中除了功能或者效果的限定之外,同时也限定了与该功能或者效果对应的结构特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该结构特征的具体实现方式,并且该具体实现方式可以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则这种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并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3普通技术特征等同与功能性特征等同的区别  在前述“蔬菜水果分选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等同特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等同”的认定在适用对象、对比基础以及认定标准方面存在重要区别,不可混淆。

 4共同侵权的判断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SMC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乐清市中气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倪天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电磁阀”专利侵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1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共同侵权应该具备以下要件:加害主体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各加害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意思;各加害人彼此的行为之间客观上存在相互利用、配合或者支持;各加害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其共同意思的范围内。

 5专利法意义上帮助侵权的认定

 在前述“电磁阀”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法意义上的帮助侵权行为并非泛指任何形式的帮助行为,而是特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侵权专用品提供给他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6纳入标准的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是否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在再审申请人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10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及药品管理和注册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要求药品专利权人在配合制定国家强制性药品标准时对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药品专利权人在与涉案专利有关的国家药品标准的制订过程中,针对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作出过“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因此,涉案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不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7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举证责任分担

 在再审申请人浙江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联力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8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增加了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人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应举证证明权利人“限缩性修改”的具体情形,以及是否因此导致放弃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而权利人主张其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则应由权利人就“限缩性修改被明确否定”承担举证责任。

 8专利权人应承担方法专利中“新产品”的举证责任

 在再审申请人义乌市贝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海龙与被申请人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1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主张适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时,应当对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为新产品承担举证责任。

 9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在再审申请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原则上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对于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可以结合涉案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如果既存在可以较为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又存在难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可以对前者适用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赔偿,对后者适用法定赔偿,以两者之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10同一产品侵害不同专利客体,赔偿数额应当分别计算

 在再审申请人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鼎锋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14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提起侵权诉讼,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分别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并不属于重复计算。

 11简要说明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影响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盛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电动收缩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2018)最高法民再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解释作用。在不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会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发生明显抵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

 12依据部分视图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特征的条件

 在前述“电动收缩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未能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但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视图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基于该类产品的特点,合理推定被诉侵权产品其他视图中的设计特征。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13权利要求解释要考虑专利的发明目的

 在再审申请人青岛美嘉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王承君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申154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要求的解释要考虑说明书中有关本专利发明目的的说明,即便权利要求中对某一特征没有进行明确限定,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明显采用了与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不同的技术手段的,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14未对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作出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创造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贺、姚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安全带提醒传感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3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正确认定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即使被诉决定或一审法院对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未作认定,或者认定错误,亦不必然影响二审法院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作出正确的认定。

 15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

 在前述“安全带提醒传感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功能、技术效果作出认定的基础上,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此种应用可实现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作用、功能、技术效果的,则可以据此认定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技术启示。

 16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应当分别评判

 在再审申请人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加热器”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2018)最高法行再13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同一项权利要求中以“或者”等方式限定的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如果其保护范围相互独立,则应当对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创造性分别作出认定。

 17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的功能和技术效果的认定

 在前述“加热器”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认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区别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技术效果是认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根本依据。在认定其功能和技术效果时,应注意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具有特定功能、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具有对应性。如果二者存在实质性差异,则需要根据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具体情形,相应确定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的功能、技术效果。

 18创造性判断应当考虑区别技术特征的全部功能和技术效果

 在前述“加热器”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区别技术特征同时具有多个方面的功能和技术效果,那么在确定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其他对比文件是否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技术启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具有的所有功能和技术效果。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19商标使用是否超出核定商品范围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飞象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隆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327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无法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类型,人民法院在判断商标使用是否超出核定商品范围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下商品类型的客观变化情况。

 20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在再审申请人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均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商标,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法不予保护。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21商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与法律适用标准

 在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2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已经根据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完成了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与说明义务,应当属于申请手续基本齐备的情形。在申请材料仅欠缺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秉承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

 22境外共存协议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鳄鱼”商标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13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争议商标是否应予注册,应当根据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境外共存协议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23在后商标的知名度原则上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10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原则上不需要考虑在后申请争议商标的知名度。

 24类似商品的判断应考虑市场交易情况的客观变化

 在再审申请人安迪士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博发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2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市场交易状况不断发生变化,商品的类似关系也会相应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考虑市场交易的客观变化。

 25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判断标准

 在前述“鳄鱼”商标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需要同时满足下列要件:在先使用商标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即争议商标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其明知或者应知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但其举证证明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除外;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26使用行为的合法性影响商标知名度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千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6)最高法行再9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虽然具有在先使用行为,但违反行业监管制度、行政审批要求,上述情形对于判断在先使用行为是否产生了“一定影响”,具有消极作用。

 27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楼跃斌、楼跃群、楼照法、赖俊哲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7)最高法行再7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申请商标注册是否损害他人的在先著作权,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在先权利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在先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判断。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28古籍点校成果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再审申请人葛怀圣与被申请人李子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再17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古籍点校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如果不同的点校者是根据自己对古籍原本的理解进行点校,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点校结果,其点校行为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具有独创性思维的表达,这种情况下的点校本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9实用艺术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和条件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实用艺术品本身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艺术性。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的仅仅在于其艺术性,即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上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条件外,还应满足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30投标文件中的标底降幅属于商业秘密

 在再审申请人克拉玛依金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凯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谭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8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投标文件中的标底降幅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由于标书的天然秘密属性,标书所有人对标书进行封存即可视为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31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繁殖”行为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与被申请人河北法润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24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无性繁殖品种,在无扦插、嫁接等扩繁行为的情况下,对该品种的使用不属于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生产”“繁殖”行为,未侵害他人的植物新品种权。

 六、垄断案件审判

        32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与方法

 在再审申请人徐书青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以下简称“互联网表情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95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是确定被诉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进行竞争的市场范围及其面对的竞争约束。该市场范围由各个竞争者提供的服务之间的紧密替代关系所决定,往往不限于某种具体的服务。相关服务市场的界定,原则上应从受到被诉垄断行为直接影响的范围较小的服务出发,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方法进行分析。一般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供给替代对被诉经营者产生的竞争约束不亚于需求替代时,在确定相关服务范围时还应该考虑供给替代。

 33拒绝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在前述“互联网表情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被诉垄断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除首先需要分析被诉垄断行为人是否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外,还可以综合分析如下因素:垄断行为人是否在适当的市场交易条件下能够进行交易却仍然拒绝交易;拒绝交易是否实质性地限制或者排除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拒绝交易缺乏合理理由。平台经营者为合理规制平台使用者的行为、防止个别使用者的对平台整体具有负外部性的不当行为发生和蔓延、提升平台经营者的利益和平台用户的长远利益的需要,根据适当的平台管理和惩戒规则采取的拒绝交易措施,应认为具有正当理由。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34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的法律标准

 在上诉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8)最高法民辖终7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35网络环境下销售行为地的确定

 在上诉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以下简称“奥克斯空调”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

 36能否以销售者和制作者为共同被告在侵权产品销售地法院起诉

 在前述“奥克斯空调”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专利权人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判决冲突、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该诉讼构成一种特殊的必要共同诉讼。

 37生效行政判决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认定应当作为侵权案件的审理依据

 在再审申请人山东众合成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54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专利已被生效行政判决认定应当被宣告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在民事诉讼中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作出认定,而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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