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民国时期的房契和地契文书还有保存价值吗,值多少钱,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3收藏

请问民国时期的房契和地契文书还有保存价值吗,值多少钱,,第1张

朋友你说的地契有收藏价格,不知你说的是名人的或大家主的吗,这一类有名气的收藏价值更高,特别是上面的印花税票有的很值钱,没有看见不好说。有国民政府发行的从几十元到千元不等,甚至更多

传统的地契主要包括耕地,是典押、买卖土地时双方订立的法律文据。其中载明土地数量、坐落地点、四至边界、价钱以及典、买条件等,由当事人双方和见证人签字盖章。是转让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地契由卖方书立,内容包括土地面积、坐落、四至,地价,出让条件,当事人双方、亲属、四邻、中人及官牙等签字盖章。未向官府纳税前的地契称为“白契”,经官府验契并纳税后称为“红契”。只有“红契”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土地征用条例公布前(1953年11月前)土地允许买卖,在买卖土地时仍需书写地契。

现代土地证是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土地使用人的证明。主要包括城镇国有土地。 现在肯定是土地证具有权威性

  房契就是买房时签的合同,地契就是买地时签的合同。过去人们远走他乡,这两样东西是非带走不可的,不然家里的房子和地皮很可能飞到别人的手里。房子和土地是死的,没长翅膀,当然不会飞,但房子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却是活的,随时可能转移。房契和地契转移到谁的手里,房子和土地的产权也就跟着转移到谁的手里。换句话说,契约曾经是不动产归属权最主要的证明,甚至是少有的证明。

 现在要证明一套房子或者一块地皮属于谁,凭房产证和土地证就可以了,如果业主不小心把房产证和土地证弄丢了,房管局和土地局那里还有存根,交些工本费就能补办,安全得很。可是在过去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并没有房产证、土地证以及类似的产权证明,只有房契和地契。

首先,“契”字的含义是刻划记载的意思,古人把双方交易的结果,恐怕没有长久的证据而订立合约的书面证据,称为“契约”。“地契”是针对土地买卖而订立的书面证据。然而,我国现在土地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种土地所有制度,两级的土地使用人均没有权力主张出卖土地,经批准,土地使用者只有使用权,使用权只有经批准特定人使用,任何人均不得私自主张出卖,所以也就没有地契一项。

房产证是土地上房屋建筑物的产权证明,其房产证是房屋财产所有者持有的证明。《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房产证在变更或者转让必须依法办理登记。以上是地契和房产证的区别。

地契   [dì qì] [地契]基本解释

买卖土地的双方所立的契约

[地契]详细解释

买卖土地时所立的契约。

刘白羽 《写在太阳初升的时候》:“我把地契一归总交给 ,说我离不开 火龙沟 了。” 陈其通 《万水千山》第三幕第二场:“开完公审大会,就开仓、分粮、烧地契!”

[地契]百科解释

买卖土地的双方所立的契约。2014年12月16日河北发现罕见清朝与民国连体地契:河北邯郸市临漳县东南角村一户梁姓村民在拆自家旧房时,意外在墙体内发现了34张包裹在油纸中的地契,其中包括一张清朝和民国时期的连体地契,较为罕见。当地文史专家认为,这些家族地契对研究清代和民国期间土地和社会制度变迁具有参考价值。 更多→ 地契

[地契]英文翻译

Land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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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自阶级社会形成以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实行土地国有制,也叫王有制,这就是说,全国土地都归国王一人所有。《诗经》上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全国土地只能由国王来分封、赏赐、授予或收回。当然,在这样的制度下,私人是没有土地的所有权的,更不能把土地当作商品来买卖。

《礼记。王制》所谓“田里不鬻”,就是这种古老的规定。查商代甲骨文中,绝无土地买卖的记载,那么到什么时候国家取消这种禁令而土地可以买卖了呢?这件事,有人认为发生在西周,有人说是在春秋,有人提出在战国,还有人说是在秦代。

  主张西周中叶已经出现土地买卖的学者,主要根据是1957年在陕西歧山县出土的一批西周铜器的铭文。其中《卫釐》的铭文说:(周懿王)三年三月,矩伯向裘卫取了价值贝80朋的瑾璋,答应给裘卫土地10田;矩伯后又取了赤琥两件以及其他物品,共计价贝20朋,于是矩伯答应再给裘卫土地3 田。裘卫把这事报告给几个执政大臣,这些大臣就命令主管官把矩伯的田授给裘卫。《五年卫鼎》记述了周懿王五年,裘卫和邦君厉交易土地的事;《九年卫鼎》载周懿王九年,裘卫又以车马用器和矩伯的一块林地相交易。此外,西周恭王时的铜器《格伯簋》,也记格伯以良马四匹,换取了倗生的土地30田。这里的关键是,上列铜器铭文中的“贮”字的意义。主张西周已有土地买卖的学者认为,这个“贮”当读作“贾”,引申为买卖、价钱。这样,《五年卫鼎》中的“汝贮田不?”“贮田五田”,《格伯簋》中的“贮三十田”,自然都是买卖田地了。但不少学者不同意这种解法,他们有的认为应读作“予”,意即给予;有的认为应读作“偿”,意即偿还,有的认为应读作“租”,意即租借。这样,上列铜器铭文所记的事,都成了土地与物品的互相兑换。

  而且,在互相交换时,必须经过执政大臣的批准,主管部门的监督执行,这当然不能说是买卖行为。

  到了春秋时期,有没有土地买卖的迹象呢?晋国的魏绛曾经向晋悼公建议:边疆的戎狄少数民族“贵货易土”,即重视财货,轻视土地,因而“土可贾焉”(《左传。襄公四年》)。朱绍侯主编的《中国古代史》据此认为,这“一语已露出了土地买卖的端倪,西周以来,‘田里不鬻”的格局被冲破了决口“。但不少学者仍然认为,这是中原国家用财货去向边疆戎狄部落换取土地,并非民间的土地买卖。直到战国初年,晋国的赵襄子在中牟县选拔了两个平民出任中大夫之官,于是当地农民都想攀登仕途,纷纷”弃其田耘,卖宅圃“(《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由此可知,当时的住宅及周围的菜圃可”卖“,但耕种的大田还只能”弃“而不能卖的。

  长期以来许多学者认为,战国中期秦国的商鞅变法,从政策法令上规定了民间土地可以买卖。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尚钺主编的《中国历史纲要》、王玉哲编著的《中国上古史纲》都持此说。他们的主要论据,就是汉代董仲舒说的:“商鞅之法,……除井田,民得卖买”(见《汉书。食货志》)。但是近来又有一些学者提出,董仲舒的这个说法和《战国策》、《史记》中论述的商鞅“劝民耕农”的改革措施不合,它与商鞅抑制商业的主张是相矛盾的。1975年底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大部分是战国晚年秦国的法律文书,而且数量相当多。如果商鞅有允许土地买卖的法令,这批《秦简》中一定会有所反映,但现在却根本找不到这一方面的规定或事例。再则,从现存的战国后期的历史资料来看,土地买卖的现象仍然是凤毛麟角,十分罕见。战国晚年的荀卿在论述当时农田情况时还指出:“百亩一守,事业穷,无所移之也”(《荀子。王霸篇》)。由此推定,商鞅“除井田、民得买卖”的说法,乃是一种误传。有的学者提出,真正允许土地在民间买卖,应该是在秦始皇时期。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 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史记。秦始皇本纪。集解》引徐广语)。“黔首”是秦代对广大人民的称呼。所谓“自实田”,即废除历来由国家给人民“授田”的制度。秦始皇又表彰乌氏倮、寡妇清等大财主,汉代崔实作《政论》,并说他“尊奖并兼之人”(《通典。食货典》引)。这样,土地的买卖兼并自然就盛行起来。据说战国晚期,赵国的赵括曾用赵王所赐的金帛,“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这是赵国贵族买进土地的个别情况。到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实田”,人民便可以自由买卖土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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