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内容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1收藏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内容,第1张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中医药和西医药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这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优势。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我国中医药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人才匮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中医药工作,开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

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发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一)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室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积极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大公立中医医院的改造建设力度,有条件的县以上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研究制订中医诊疗常规、出入院标准、用药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培育、培养一批名院、名科、名医。推动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

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二)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推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加强引导和管理。

四、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一)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开展中医药古籍普查登记,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和珍贵古籍名录,加强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整理历代医家医案,研究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和诊疗经验,总结中医药学重大学术创新规律。依托现有中医药机构设立一批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系统研究其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整理研究传统中药制药技术和经验,形成技术规范。挖掘整理民间医药知识和技术,加以总结和利用。

(二)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整合中医药科技资源。推进中医药科研基地特别是国家和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支持中医药科技创新,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等系统研究,推动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加强重大疾病的联合攻关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推行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同行评议制度。

五、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事业需要,规划发展中医药院校教育。调整中医药高等教育结构和规模,坚持以中医药专业为主体,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施教,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选择部分高等中医药院校进行中医临床类本科生招生与培养改革试点。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国家支持建设一批中医药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重点建设一批中医临床教学基地。

(二)完善中医药师承和继续教育制度。总结中医药师承教育经验,制订师承教育标准和相关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落实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培养与专业学位授予相衔接的政策。妥善解决取得执业资格的师承人员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健全继续教育网络。

(三)加快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定向为农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措施。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探索中医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制订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造就新一代中医药领军人才和一大批中青年名中医。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

(四)完善中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制订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评价标准,改进和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的中医药专业考试方法和标准。建立国家中医药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褒奖相结合的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

六、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一)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加强对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开展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快种质资源库建设,在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建设保护区,建立一批繁育基地,加强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和替代品研究,促进资源恢复与增长。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道地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开展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合理调控、依法监管中药原材料出口。

(二)建设现代中药工业和商业体系。加强中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组织实施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药企业优势资源整合,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制造基地、物流基地,打造一批知名中药生产、流通企业。加大对中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优化中药产品出口结构,提高中药出口产品附加值,扶持中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三)加强中药管理。完善中药注册管理,充分体现中药特点,着力提高中药新药的质量和临床疗效。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质量和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和配制中药制剂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

七、加快民族医药发展

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就医条件,满足民族医药服务需求。加强民族医药教育,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医药人员素质。完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加强民族医药继承和科研工作,支持重要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和出版,开展民族医特色诊疗技术、单验方等整理研究,筛选推广一批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建设民族药研发基地,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发展。

八、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

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大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力度,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创造良好传习条件。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开展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加强中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中医药文化品牌。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九、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开展的传统医药活动,进一步开展与外国政府间的中医药交流合作,扶持有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在我国对外援助、政府合作项目中增加中医药项目。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文化对外宣传,促进国际传播。

十、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医疗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实施国家中医药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充分发挥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三)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药。

(四)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进中医药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完善中医药专利审查标准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制订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加强中药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将道地药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

(五)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按照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管理中医药。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制度。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建立标准体系,推动我国中医药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严格中医药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中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行为。加强地方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

国务院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家门口看上好中医,不再是大城市才有的待遇。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全国备案中医诊所超过26万个;目前,我国98%以上的社区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近90%的公立综合医院设置中医临床科室……中医药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

 国办不久前印发《“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到2025年,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政策和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振兴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在健康中国建设中的独特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建设优质高效服务体系

 “中医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中医药优质医疗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仍较薄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要通过提升中医药服务、质量和管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健康需求。

 “十四五”时期,将进一步发挥中医药整体医学和健康医学优势,着力推动建立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在建设优质高效中医药服务体系方面,《规划》提出做强龙头中医医院、做优骨干中医医院、做实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健全其他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4个方面具体措施。

 提升中医药服务体系和能力,要让更多老百姓在家门口看上好中医。《规划》提出,持续加强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科室建设,力争实现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8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实施名医堂工程,打造一批名医团队运营的精品中医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家庭医生团队开展签约服务。

增强传承创新发展能力

 中医药古籍是中医学术传承数千年的重要知识载体,是中医药学继承、发展、创新的源头、底气和信心。

 《规划》提出,加强中医药传承保护。实施中医药古籍文献和特色技术传承专项,编纂出版《中华医藏》,建立国家中医药古籍和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加强对名老中医学术经验、老药工传统技艺等的活态传承,支持中医学术流派发展。推动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划》提出建设高水平中医药传承保护与科技创新体系,是科技创新的重要领域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十四五”时期将继续整合优化中医药科技资源,构建“国家—行业—地方”三级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

 据了解,近年来,中医药标准化快速发展,中医药标准化体系逐步建立,目前已发布中医药国家标准72项、行业标准9项(406个病种)、团体标准1919项,ISO/TC249中方主导发布标准54项。

 该负责人表示,“十四五”时期,将持续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制度建设,完善中医药标准体系,提升中医药标准质量。

以满足重大疑难疾病防治临床需求为导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治未病是中医药优势和特色的重要体现。中医药提倡“预防为先”,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为一体,满足人民群众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如何彰显中医药在健康服务中的特色优势?《规划》从提升疾病预防能力、增强疾病治疗能力、强化特色康复能力3个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

是好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概念可以追溯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9年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在1998年颁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正式提出了“非遗”概念并进行界定。2005年,我国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非遗”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4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进行保护。2011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从立法的角度加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的保护。2010年,中医针灸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笔者近期了解了多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拟针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传承和保护的建议。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传统医药文化的历史感

  有研究者重点研究了截至2015年的54个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其中包括4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13个省级项目,传承区域位于贵州、重庆、云南、湖北、内蒙古、青海、甘肃、安徽、湖南、河南、天津、山西、浙江、北京、江苏、福建、深圳、上海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包括中医针灸(2项)、中医养生方法(2项)、中药炮制技艺(2项)、老字号传统中医药文化(2项)、中医诊疗方法(8项)、中医传统制剂方法(12项)和少数民族医药(26项)7个大类。其中少数民族医药类项目涉及8个少数民族,包括傣族(2项)、彝族(1项)、藏族(4项)、苗族(3项)、瑶族(2项)、蒙古族(1l项)、土家族(1项)、畲族(2项)。

  从传承时间上看,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时间在l00~1000年间,主要集中在100~200年间;传承代数在2~40代间,大多数在4~6代之间。如山西平遥道虎壁王氏中医妇科,从南宋时期传承至今已有800余年,到现在已经传承29代;上海何氏医学传承也有29代。这些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有比较长的历史,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要求,体现了传统医药文化的历史感。

  从传承发展方式上看,我国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方式主要延续传统的师徒授受和家族相传两种方式,而现代院校教育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方式。

  各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情况有较大差别,大多数项目设有专门的保护机构、保护人员和传习场所。一些保护单位已采取建立档案或清单、举办传习活动、商标注册、申请专利、设立研究课题及举办宣传教育活动等措施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中存在问题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的冲击不可避免地越来越大。因此,如何行之有效地保护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显得愈来愈重要和迫切。目前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对项目和传承人的资金扶持不足。二是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以传统的师徒授受和家族相传方式进行传承,一些项目传承群体过小,传承人老龄化,传承前景堪忧。三是受市场发展和经济观念的冲击,在传承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保护不利,或者对非遗项目的诊疗技术出现不当占有或利用,各保护单位在运用法律保护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方面仍有不足。四是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状况堪忧,传播方式不能适应时代变化,受益面较小,亟待加强传播。五是保护项目各地发展不均、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等,尚需加强政策体系和社会支持。

明确“非遗”保护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传承保护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医药的瑰宝,我们既不能将其束之高阁,也不能任其自生自灭。因此,对其开展行之有效的保护工作,是一项任重道远的系统工程。新时代,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非遗”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非遗保护和传承:

  一、加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与整理申报。

  笔者接触了许多优秀的民间中医,了解到散落在民间的特色疗法非常丰富,为了让更多传统中药制剂、疗法和优秀的传承人能够更好地为国民健康服务,亟待加强民间医药的调查和传承工作,整理申报成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政策上扶持倾斜,改革准入制度,以加强对这些项目的继承、保护和利用。

  二、加大经费投入,构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具有代表性。雄厚的资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坚实保证,无论传承人的培养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利用和宣传推广都需要大量资金,因此,加强专项保护基金和传承人基金的投入迫在眉睫,需要构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

  笔者认为,构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首先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要有专门的法律界人士的参与,明确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建立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专门制度。

  其次,要建立合理的针对非遗项目的保护效果评价体系。如有研究者针对广东省中医药非遗传承和保护现状,探索构建广东省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果评价体系,为广东省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评价提供科学、具有现实使用意义的参考,值得借鉴参考。

  第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对非遗项目的传承与保护的管理,各保护单位应积极整理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编制档案和清单等方式细化保护内容, 将保护落到实处。

  要让传承人和民众理解非遗保护的核心理念和原则。有研究者提出: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是文化内涵和中医的生命观、疾病观、养生观、治疗观、用药观、制药观等。文化内涵以及生命疾病观等属于“道”的层面;而针对项目的具体构成要素,则属于“术”的层面。要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及其传承团队的支持和宣传,让他们和民众都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并非只针对技术,而首先是保护理念和思想,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宗旨和原则。

  三、建立专业队伍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做指导,把握好传承与创新的关系。

  专家学者在把握中医药非遗项目的文化内涵、技术要素、传播与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可以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做全方位指导,可以有效帮助传承人开展整理立档、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要理解“传”的实质和原则,传是要无条件地记录、保护、保存,尽最大可能,变不自觉、无意识为自觉、有意识地延长和延续非遗项目内涵和要素,而不必考虑其利用和发展;“承”地实质和原则则是继承、发扬、延续、转换与创新,取其精华,通过比较,兼收并蓄,本土优先;应用上注重效果,实现创造性转换。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广度和力度

  传播是保护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措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属性, 能够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我们要认识到,应增强传播意识,整理规范传播内容,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多渠道传播文化遗产。同时还应让非遗项目走进校园,纳入中医学科建设,注重对各层面的非遗项目的文化和学术继承,培养专业人才,助力中医药学科发展。

  有些项目的传承和创新方法值得总结借鉴,如针对湖湘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运用“中医+”系统、开放、多元、创新的思维方法,从医疗服务、学术研究、技术传承、人才培养、文化传播、产业创新等六方面,走上传承与创新之路。

  对中医人和非遗传承人来说,让中医药走近民众、走向世界,“非遗”是非常重要的介质和桥梁,如何向民众传播中国博大精深的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医药文化,特别需要学会讲好中国故事、中医药故事,但究竟该讲什么故事、怎么讲才有好效果,充分发挥“非遗”的作用,大有可为。(梁凤霞)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