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2收藏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1张

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1998年12月4日 财经字[1998]281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移动通信产品的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投入移动通信高技术产业的专项资金,按5%从1998年至2002年收取的电话初装费中提取,实行财政预、决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先收后支、收支平衡、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移动通信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移动电话手机、移动电话交换机和基站的研究与开发;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经批准的其他有关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情况按两种方式使用,一是作为无偿拨款直接投入研究开发单位,二是作为周转借款有偿借给研究开发单位使用。

  专项资金周转借款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1.从市话初装基金收入中提取的5%;

  2.收回的周转借款本金和利息;

  3.其他收入。

  第七条 从市话初装基金中提取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随同市话初装基金一并拨付。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于每年的10月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申请,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用款金额及方式,包括有偿使用部分的还款计划;

  4.配套资金的筹集方式;

  5.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经有关专家论证后,编制《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连同专项资金预算一起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批。经批准的项目因故不能执行或推迟执行的,信息产业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政部,并停止或推迟拨付有关拨款或贷款。

  第十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用款金额及方式,向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办理请款;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根据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收到拨付的资金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国家的无偿拨款,企业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处理;科研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在报经财政部批准核销后,形成资产部分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处理。

  2.对于有偿使用的周转借款,作为负债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的设置由信息产业部商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结余(包括财政部拨付的5%市话初装基金收入和收回的专项资金贷款本金、利息收入)除存于信息产业部专项资金账户和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账户外,不得存于其他单位。

法律分析:不同的项目实施有不同的项目实施细则,需要依照当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具体分析,但是所有的实施细则都是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

法律依据:《财政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财政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法律主观:

专项维修基金与一般的基金不同,就不同在其专项部分,该基金是为了解决公共设备、设施的完善、更新等,并且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

一、专项维修基金怎么申请

1、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2、将使用方案张贴于小区明显位置7天以上,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3、先上报区房屋维修基金管理部门,现场实勘后再上报市级房屋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合格后下发70%维修款项;

4、竣工后提交市级房屋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下发余款。

如果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提出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需维修的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内容、工程预算等)报送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做出项目业主分摊清册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组织业主在分摊清册上签字。在人数和面积达到三分之二之后报送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公示通过后,经房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手续,首次划转数额不得超出使用计划的70%。

二、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什么时候才可以用

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根据规定,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1、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2、电梯故障或停运;

3、消防系统故障;

4、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高空构件严重脱落松动;

5、玻璃幕墙炸裂;

6、排水管道爆裂;

7、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三、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

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

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物业维修基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是该物业范围内业主缴纳的全部维修基金的情况。

该帐户只能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银行同时为每位业主设立分户帐户,用来显示该业主所有维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要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之后业主委员会会进行投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通过申请。

法律客观:

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也是有严格要求的。举例而言,《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单幢房屋的共用部分,其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由该幢业主决定。涉及房屋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的,应当经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不得与业主大会对全体共用部分做出的决定相抵触;其他决定事项,应当经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等等。我国法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户专存。为了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维修资金闲置时除可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不得挪做它用。《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存放有更明确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另外,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资金利息和净收益维修滚存使用和管理。这就是说,物业管理企业代为保管的专项维修资金所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维修资金的获利,都是属于业主所有,应当作为对物业维修养护之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征集的专项基金。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但不包括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经营性收费;专项基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促进本行业建设事业的发展,征集的事业发展和建设基金。

  本办法所称收费单位和专项基金征集单位是指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独立核算的单位。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专项基金的征集范围和标准,必须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申报有权机关批准。收费单位必须持批准文件向物价部门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专项基金征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征集范围、项目标准征集。第四条 收费单位和征集专项基金单位必须持《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向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申领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审定的收费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领、用、存、销的管理制度。各收费单位和专项基金征集单位的票据存根,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备查。具体票据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基金的收支,纳入财政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收费和专项基金的性质及收支情况,确定其财务管理办法:

  1、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即收入全额上交财政,支出由收费单位或使用单位编报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核拨。

  2、事业性收费实行核定收支,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储存的管理办法。即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根据不同的收费项目,核定收支,并对收大于支的收费项目核定上缴财政的比例,单位留用部分实行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3、各种专项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管理办法。即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实行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4、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专项基金征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各项收支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按照不同的收费项目和基金设立帐册,不得多头开户,分散管理;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应上缴财政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财政。第七条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基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节约使用。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该所提供的特定服务必需的物资消耗和劳务补偿,以及为完成收费任务需要开支的业务费、宣传资料费和雇用临时人员的经费。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征收该项基金所确定的生产建设和事业发展项目,以及为完成征集基金任务需要开支的业务费、宣传资料费和雇用临时人员的经费等。不得用于增设机构,扩大编制;不得违反规定扩大福利、津贴,滥发奖金和实物;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购买国家规定的控购商品。第八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罚。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授权省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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