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的纳西族东巴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丽江市和其他有纳西族群众聚居的有关县(市、区)行政区域。第三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纳西族东巴文化是指:
(一)1966年前出版或手抄的纳西族东巴古籍文献;
(二)纳西族东巴语言文字、音乐、舞蹈、曲艺、绘画、雕塑、服饰、器皿、代表性建筑及设施和场所等;
(三)纳西族东巴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传统知识和技艺;
(四)具有纳西族东巴文化特色的传统民俗活动;
(五)其他有保护价值的纳西族东巴文化。第四条 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第五条 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保护、开发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对纳西族东巴文化资源进行调查、收集、整理;
(四)监督、规范纳西族东巴文化产品的开发利用和市场经营;
(五)支持纳西族东巴文化的开发利用工作,发展纳西族东巴文化产业;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纳西族东巴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有关工作;
(七)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六条 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族、宗教、旅游、工商、城建、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保护工作。第七条 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所需专项经费列入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财政预算,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经费主要用于:
(一)征集、收购纳西族东巴文物和纳西族东巴文化的珍贵资料和实物;
(二)支持纳西族东巴文化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三)补助维护、修缮有纳西族东巴文化特色和历史价值的代表性建筑及设施和场所;
(四)支持纳西族东巴文化的抢救整理、学术研究和出版发行;
(五)表彰、奖励为保护纳西族东巴文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需要开支的项目。第八条 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纳西族群众集中居住、东巴传统民俗活动和纳西族东巴文化传承活动开展较好的地方设立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区。第九条 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收藏的纳西族东巴文物、纳西族东巴文化的珍贵资料和实物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研究。第十条 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研究院、博物院及社会兴办纳西族东巴文化学校和传习馆,培养纳西族东巴文化传承人;改善纳西族东巴文化传承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和支持他们收徒授艺。
单位和个人可以聘请省内、外纳西族东巴文化传承人员到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进行讲学或者收徒授艺。第十一条 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开发纳西族东巴文化特色的工艺品、艺术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鼓励。第十二条 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发展纳西族东巴文化产业。
鼓励研究机构、其他学术团体、单位和个人从事纳西族东巴文化的考察与研究。
鼓励发掘、整理有纳西族东巴文化特色的音乐、舞蹈、曲艺。
鼓励开展纳西族东巴文化对外学术交流活动,提倡资源共享、成果共享,保护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
鼓励收藏、保管纳西族东巴文化资料、文物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纳西族东巴文化的学术研究。
鼓励开展文明健康的纳西族东巴传统民俗活动。第十三条 丽江纳西东巴文化博物院应当征集、收购纳西族东巴文物和纳西族东巴文化的珍贵资料、实物。征集、收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原则。
鼓励公民将其收藏的纳西族东巴文物和纳西族东巴文化的珍贵资料、实物捐赠给丽江纳西东巴文化博物院。第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施工或者农业生产中,单位和个人发现纳西族东巴文物,建设施工单位和生产者应当保护现场,并报告所在地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文化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文物价值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古籍需要保护,但利用是对古籍最好的保护。古籍不能只是“束之高阁”与世隔绝,从故宫让更多馆藏走出库房,到古籍数字资源的免费阅览,这种变化的背后是技术之变,如今的文物保护技术、数字化技术让传统的保护手段有了很大的提升;与此同时,这种变化更是观念之变,图书馆、博物馆回归公益属性,让更多的免费资源惠及于民,这既符合公众期待,也是文化传承的职责所在。
2、古籍是传统文化的载体,是知识的宝库。古籍文献中蕴藏着古人的智慧和经验,可供挖掘的内容十分丰富,我们如今很多问题都可以从典籍中寻根溯源,回到古籍寻找答案。
历史上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人类活动特别是农牧业生产活动引起的对森林、水源及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破坏。从远古时期起,我们的祖先就开始有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思想。这种思想,常常是不自觉的、甚至带有浓厚的迷信色彩。周代人们就具有保护环境的意识和活动,先秦时期,人们对生物资源的保护由不自觉的、模糊的阶段逐渐地发展到自觉的、比较清楚的阶段。到春秋战国时代,对生物资源的保护已具有明确的目的,具体的规定,范围也相当广泛,并始终同经济发展相联系,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水平。到了秦汉时期,保护生物资源的行动已由自发阶段进入了相当自觉的阶段,在理论上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唐代和宋代对环境管理和生物资源的保护仍给予一定程度的重视,元朝对环境的破坏是历朝历代甚至世界上也是罕见的,明朝总体上对环境保护依然很重视,清朝不重视环境,人口激增,给我国环境带来巨大灾难。
接下来我们从两个方面论述历朝历代的环境政策,一方面以西周、秦汉、唐宋和明朝为例,论述我国古代的环境保护,这是我们现代政府需要学习的部分。另一方面以南北朝、元朝和清朝为例论述破坏环境带来的严重后果,我们要引以为戒。
西周时期颁布的《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今者,死无赦。”这是我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而且极为严厉。西周政府把对人口居住环境的考察和保护列入了西周的朝政范围。战国时的荀子有一段著名的保护言论:“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
不难看出,荀子的保护思想是于经济建设密切结合的,其保护的目的,也在于发展生产,保障供给。管仲在总结前代帝王处置山林川泽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并实行了保护生物资源的政策。他主张采用法律手段保护生物资源,建立管理山林川泽的机构。他认为,保护生物资源,并不是把山林川泽封禁起来,不让人们利用,而是按照规定的季节开放,有计划地利用。先秦关于保护生物资源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在以后的历史进程中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唐代不仅把山林川泽、苑圃、打猎作为政府管理的范围,还把城市绿化、郊祠神坛、五岳名山纳入政府管理的职责范畴,同时还把京兆、河南二都四郊三百里划为禁伐区或禁猎区,这就从管理范围上超过了先秦时期。宋代,特别是北宋,也相当重视生物资源的保护,并注重立法保护,甚至以皇帝下诏令的方式,一再重申保护禁令;同时,还命令州县官吏以至乡长里长之类的基层官吏侦察捕拿违犯禁令的人,可见其认真程度及执法之严。从宋代起,人们对围湖造田导致蓄泄两误、滥砍乱伐导致水土流失的问题已经有所觉察,表明当时的有识之士对新出现的环境问题相当敏感。明代对山林川泽的保护一直到仁宗时,都承袭前代的有关规定进行管制,而且范围相当广泛。到仁宗时,为了缓和“工役繁兴,征取稍急”的困难局面,减轻人民负担,就开始放弃或部分放弃了管制措施。
南北朝五胡乱华时期由于大量胡人长时间割据再“黄土高原”和北方土地,导致胡人的密度突然加剧,再加上长时间和南方汉人的拉据战,所以需要大量木材。而“黄土高原”提供了这一方便,导致黄土高原的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从此“河”变为“黄河”黄河变浑浊正是从这里开始的。元朝对环境的破坏是历朝历代甚至世界上也是罕见的,蒙古人对适合耕地的环境进行大面积的破坏和荒废,由于蒙古人不适合中国古代的山水环境,所以强制破坏了万年已久的森林和水土,大面积的改变所环境的作物和物种,大面积的放牧导致加剧了北方土地的荒芜化。据《农织记》所载“茹鹤尸滥,山野林秃”表明对中国物种和环境结构的破坏是相当严重的。清代人口猛增,又开放了东北、西北及江南许多草原或山地,垦为农田,造成草原退化、沙漠扩展及林木破坏与水上流失,环境遭到进一步破坏。当时的一些有识之士已经看到了问题的所在,并提出了切中时弊的警告。并且清代施行的禁海,害怕汉人和倭人相互勾结对木材进行严格的控制,导致普遍乱砍乱伐。清代散文家梅曾亮记述并分析了安徽宣城水土流失的状况及原因,指出开垦山地造成了水土流失并殃及平地农田。但是,所有这些警告并未引起清王朝的重视,不合理的垦殖仍在继续进行,对中国的环境带了巨大的灾难。我国建国之后,也是盲目的垦荒,扩展农田,造成现在的土地沙漠化严重,历史一再重演,我们要吸取教训,保护环境。
随着工业化和科学技术的高歌猛进,传统的田园牧歌式的生活离我们愈来愈远。人们日益从与自然和谐而生的共荣关系中分化出来,异化为自然地对立面。让我们重拾天人合一,反省自己,保护自然环境,人人有责!
一是更新了非遗保护的理念原则。增加了非遗保护应当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等新理念、新原则。
二是创新了非遗传承传播与利用制度。在融入社区建设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融入社区建设,加强社区传习展示场所建设,打造社区特色文化。鼓励、支持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志愿者协会等在社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在融入国民教育方面,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可以聘请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人等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工作室,组织学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实践活动。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和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在产学研融合发展方面,鼓励、支持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教育、科技、文化创意、康养、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在融入国家战略方面,鼓励、支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一带一路”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长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等有机融合,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弘扬;在融入乡村振兴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城市建设相结合,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特色街区建设,发展乡村文化旅游和研学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昆曲、中国书法、古琴艺术、中国剪纸等。
法律依据:《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五十八条,总体上在保护原则、专家参与机制、融入社区建设、融入国民教育、交流合作、融入国家战略、融入乡村振兴、消费促进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与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新的政策法规和理念要求相衔接,同时将甘肃省非遗保护工作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和推行。
保护古籍一定要忌用化学胶水、化学浆糊、玻璃胶纸等修补古籍。
中国古籍的纸张,多采用天然原料的手工制纸,而现今通用的化学胶水、 化学浆糊及玻璃胶纸对中国式纸张具有极强的腐蚀力,一般不隔多时,便会使纸张变质黄脆,触手即碎,故而绝不可用。正确方法应为采用天然面粉浆糊,调以麝香、花椒,可达到修复与避虫双重功能。如果藏家一时无法具备以上条件,也应宁可暂时不修,待请到行家里手,再行修复,绝不可仓促滥修,加厄典籍。
忌用洋纸夹衬古籍。
许多民国版本的拓片、字帖、纸墨拓工皆属精良,可版面之上却是黄斑累累,令人扼腕。这是因为民国时期的一些书贾作坊,贪求省惜工料费用,采用了一种叫作“油光纸”的纸张(当时流行的一种廉价的西式工业法制纸),作为字帖的衬纸。由于西式纸酸碱性不合量,具有一定腐蚀力,以致许多民国旧帖惨遭“黄斑之厄”。这一遗憾也使得当今的古籍藏家得出了一条教训,即:中国古籍必须远离一切西式纸张,二者隔离,方为上策。
忌用化学杀虫剂防杀蠹虫。
一些新手藏书家,因为惧怕蠹虫蛀毁古籍,便时常使用一些化学杀虫剂喷洒书橱,结果蠹虫猖獗如故,而古籍却反遭其害,黄斑遍布书身。惨痛之余,古籍藏家们也悟出一点,传统古籍的纸张极为“娇贵”,受不得任何化学品的侵害,而化学杀虫剂的腐蚀只会造成“爱而毁之”的结果。传统的正确防虫方法应为:在书橱中放置麝香、芸香或花椒(也可采用质量上乘的印度奇南香),以香气驱杀蠹虫,效果极佳。
本文2023-08-05 17:02:39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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