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装书没有版权页吗
线装书也有版权页,凡是现代新印线装书正式发行的都有版权页。古代的线装书凡是正规出版发行的书籍也有版权页,只是随着时间发展,原书多已经损毁,留存下来的大多是后来翻印的,并且雕刻印刷也不讲究,版权页自然就没有了。即使原书能够保存至今也是版权页散失,若能够找到版权页完好的古代线装书则是古籍中的精品。
当然是违法的。因为图书馆和博物馆只给了你了解资讯的权力,并没有对你授权。
出版方直接影印出版后,百分百一告一个准,侵犯版权。
另,最好不要干这种事,图书馆和博物馆的版权是极贵的,分分钟叫你赔得破产。
版权属于版所有人、他的合法继承人或他的合法专属使用权人,如果这两者都无你可以使用。
致于“收集在日本的类似百科全书里头了”,须看是其买断了版权还是作为知识性词条收录,是前者其就所有了版权,是后者你不侵它权。你可以看看这本书的前言后记是如何说明的。
至于法条,你可以看看版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最好看看日本的相关法律,因为你懂日语我不懂。
1,在宋代时,因为发明印刷术,开始有盗版的出现。
2,宋代文人已经在自己的作品后注明已向国子监申报,不得翻版的声明。比如:程舍人在其刻印的《东都事略》目录后有长方牌记云:“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复版。”段昌武在他的《丛桂毛诗集解》三十卷在国子监登记有“禁止翻版公据”。
3,但是古代版权属于官府的行政庇护,不属于制度性保护。
当中国发明了雕版印刷技术以后,因为普及了出版业,便令书籍生产成本大为降低,从而转化成都市商品。因此,唐代就曾出现盗版现象。到了宋代,盗版之风愈演愈烈,给书籍经营者造成很大损失。
为了保护本身利益,出版商开始寻求有别于普通财产的特殊保护。宋代程舍人在其刻印的《东都事略》目录后有长方牌记云:“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复版。”意思十分明确,即是本书是由其本人所出版、发行,并已上报相关部门备案,任何人不得复制、翻印。这是有文字记载发现的对版权实施保护的文字,表明出版商(或作者)力图独占著作权益,版权观念萌芽。宋代段昌武在他的《丛桂毛诗集解》三十卷在国子监登记有“禁止翻版公据”。亦即是已注册在案,并含有法律保护了。该出版商(或作者)段昌武还提出“禁止翻印理由”:其一是,“平生精力,毕于此书”;其二,“一话一言,苟足发明,率以录焉”;其三,“校雠最为精密”;最后理由、也是最重要的理由是:若其他出版商嗜利盗版“则必窜易首尾,增损意义。”为此,他特地向国子监给付“执照”,以证明是其“发明”,禁止他人翻版,并赋予该出版商对其他盗版者“追版劈段,断罪施行”的权力。可见这位段昌武先生对本身著作的出版物极之珍视,绝不给予别人任何觊觎之隙,版权保护意识甚强。
不过,一千多年前的宋代,对这种版权保护申请的许可只是属于官府的行政庇护,非来自于制度性保护(也不可能)。这种版权保护也只出自个别的、局部的、区域性的(如只属国子监可随时监控范围地区之内),不大可能大规模地进行推广。因此,至后来像《三国演义》、《红楼梦》、《西游记》和《水浒传》等四大名著出现后坊间大量印行,当然是因为先是其可读性甚强而获民间所爱,后才有种种版本的出现。也许,在中国这个传统文化上从来缺乏法治、法理意识的国度,这四大名著得以最广泛地流传,也就与此有关了。
中国内地由于法律意识薄弱,甚或是明知侵权不对,但利益在前之际,不少人都罔顾法律,从事多行业的盗版活动,从书籍到**、音乐、名牌衣物、皮具、玩具等到所谓“山寨手机”等等之类,范畴之广,多不胜数。最大目的自然是非法地牟取金钱利益。
出书大师介绍下关于电子版权与纸质书版权的问题。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
从理论上来说,电子书和纸质书作为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两者的保护是没有任何区别的。我国现有法律对网络出版物(主要是电子书)的规定还远比不上传统出版物(如纸质书),网络侵权随处可见,保护却是难上加难。
电子版权所包含的权利就是版权的权利,中国现行法律中明确定义,作品完成就自动拥有版权,而电子版权是证明何时、何人创作作品的一种证据定义及保存方式,与作品登记相同,同样具备国家法律的支持与法律效力。只是因为载体的不同,两者就有很大的差异。两者最大的差异,个人认为应当是纸书购买后,可以获得对纸书完整的所有权,可以借给朋友,也可以再卖掉,但电子书可能仅仅获得的是使用权,不能破解或者发给别人。
您好,根据现有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保护期一般到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即在第五十年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结束,因此按照这个规定古代书籍的著作权也即版权已经过了保护期,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任何人都可以任意使用。但是出版社出版的这些古籍作品,以盗版的形式出版,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属于违法行为。
本文2023-08-05 17:10:01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yizhai.net/article/234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