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利用古籍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1收藏

如何保护利用古籍,第1张

1、古籍需要保护,但利用是对古籍最好的保护。古籍不能只是“束之高阁”与世隔绝,从故宫让更多馆藏走出库房,到古籍数字资源的免费阅览,这种变化的背后是技术之变,如今的文物保护技术、数字化技术让传统的保护手段有了很大的提升;与此同时,这种变化更是观念之变,图书馆、博物馆回归公益属性,让更多的免费资源惠及于民,这既符合公众期待,也是文化传承的职责所在。

2、古籍是传统文化的载体,是知识的宝库。古籍文献中蕴藏着古人的智慧和经验,可供挖掘的内容十分丰富,我们如今很多问题都可以从典籍中寻根溯源,回到古籍寻找答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岩画及其附属物;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及其附属物;

  (三)历史上形成和遗存的具有一定宗教和社会影响的宗教器具、崇拜物;

  (四)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生产生活方式的代表性实物;

  (五)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籍、古旧图书、经卷等;

  (六)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及古人类化石,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岩画属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和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出土的文物;

  (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自治区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第四条 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具有纪念性的建筑物、古建筑、祖传文物及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所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五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和宗教活动等应当遵守文物工作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第八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九)在文物保护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第二章 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第九条 自治区各地区应当健全文物保护机构。在文物相对集中或者有重要文物的县(市)应当设立文物保护机构。

  在文物相对集中或者有重要文物的乡(镇),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文物保护专(兼)职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自治区、市(地)、县(市)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建设、民族宗教、海关、工商、旅游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维护文物保护管理秩序。第十二条 各级文物、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处理文物行政违法案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内部应设置安全保卫组织,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

是指书籍的形式,再具体点可以说是单指书籍的外形,而不包括书籍的内容,也不包括书籍的材料,以及抄写、刊刻或其他印刷的方法。

“旋风叶”是从卷子演变成册叶的第一步,或者可以说是从卷子到册叶的过渡形式。翻到哪里就可翻到哪里,查找起来极其方便,即使从头到尾翻一遍也极其迅速,迅速得像旋风一样,于是给它起了个“旋风叶”的名称。旋风叶进一步演变就成了“蝴蝶装”。到蝴蝶装书已不用长条木板印刷而改用长方块木板印刷,成为若干单页装订起来的书籍。纸面上印版所占的地方,叫“版面”。版面以外空白的余纸,上边叫“天头”,下边叫“地脚”,左右都叫“边”。版面的四周叫“版框”,拼成版框的粗线叫“边栏”,也叫“栏线”,。上方叫“上栏”,下方叫“下栏”,左右叫“左右栏”。边栏只有一条线的叫“单边”或“单栏”,在粗线内侧现加一条细线叫“双边”或“双栏”。有“四周单边”、“左右双边”、“四周双边”三种形式,而绝无作上下双边而左右单边的。版面用直线划分成若干“行“。版面中间一行,不刻正文(当然也不刻小注),叫“版心”,也可叫“中缝”。版心往往用花纹或横线分划成三段,花纹按其形状叫“鱼尾”。只有上面一个鱼尾,下面用横线的叫“单鱼尾”,上下都有的叫“双鱼尾”。

蝴蝶装有个缺点,即由于书页的后半页的背面和第二页前半页的背面不相连,读下去必须连翻两页,平时打开书来,也往往遇上空白的背面,不方便。于是,有人把书页的反面对后面折起来(像后来的线装书那样),让书页的两个外边粘在书背上,就成为“包背装”,也叫“里背装”。

现在的线装,是明代中期出现的。其所以出现,当是由于包背装在书背处易于破损,破损了光靠两三个纸捻不能把书脑部分压平伏,书的右上右下两角卷起来很不美观。于是在包背装的基础上加以改良,即在打孔订好纸捻后,不再用整张书衣而改用两张半页大小的书衣,分置书前书后,然后在书脑处再打孔穿线订成,所以叫线装。线装是有一定规格的,一般只打四个孔,叫“四针眼装”,厚一点的书有时在上下角各多打一个孔,叫“六针眼装”。书衣在明代多用蓝色(也称磁青色)和棕色(也称古色、古铜色),清代则棕色多一点,个别也用混金的,但清末民国时又喜用蓝色。绝大多数用纸裱两至三层,也有用绫或绢裱制的。在前后书衣和正文之间至少订进一张空白纸,有时可多至两三张,叫“护页”或“副页”,也有人称之为“看页”。

明清时喜欢给线装书做“书套”,雅一点也称之为“函”。用硬纸做亲里,外面裱糊蓝布,里面裱糊白纸,把书四边包起,用两个牙签插紧,只空出书头和书根,讲究的则不用蓝布而用锦,有时还把书头和书根也包起来,叫“四合套”。四合套中讲究的更把书头、书根的两块接边处挖成云纹镶嵌,叫“云字套”。但这些书套因为用桨糊裱 ,易被鼠咬,日子外了又易散坏,因此好多人喜欢用所谓“夹板”。这是用两块和书册一样大小的木板,上下两头各穿上一根布带子,把书册夹住扎牢。木板要结实,多用梓木、楠木、花梨木、枣木、樟木之类。此外,还有些文物性的善本书除了用书套或夹板外还常做精致的木匣子或小木箱子装起来,匣里或社会公德同上刻上书名、版本、册数以及收藏者姓名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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