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1收藏

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1张

法律主观:

专项维修基金与一般的基金不同,就不同在其专项部分,该基金是为了解决公共设备、设施的完善、更新等,并且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

一、专项维修基金怎么申请

1、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2、将使用方案张贴于小区明显位置7天以上,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3、先上报区房屋维修基金管理部门,现场实勘后再上报市级房屋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合格后下发70%维修款项;

4、竣工后提交市级房屋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下发余款。

如果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提出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需维修的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内容、工程预算等)报送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做出项目业主分摊清册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组织业主在分摊清册上签字。在人数和面积达到三分之二之后报送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公示通过后,经房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手续,首次划转数额不得超出使用计划的70%。

二、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什么时候才可以用

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根据规定,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1、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2、电梯故障或停运;

3、消防系统故障;

4、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高空构件严重脱落松动;

5、玻璃幕墙炸裂;

6、排水管道爆裂;

7、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三、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

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

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物业维修基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是该物业范围内业主缴纳的全部维修基金的情况。

该帐户只能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银行同时为每位业主设立分户帐户,用来显示该业主所有维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要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之后业主委员会会进行投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通过申请。

法律客观:

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也是有严格要求的。举例而言,《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单幢房屋的共用部分,其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由该幢业主决定。涉及房屋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的,应当经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不得与业主大会对全体共用部分做出的决定相抵触;其他决定事项,应当经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等等。我国法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户专存。为了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维修资金闲置时除可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不得挪做它用。《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存放有更明确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另外,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资金利息和净收益维修滚存使用和管理。这就是说,物业管理企业代为保管的专项维修资金所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维修资金的获利,都是属于业主所有,应当作为对物业维修养护之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以下简称博士点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博士学科点的建设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博士点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点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并优先资助具备以下条件的课题:(一)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有重要科学意义或重要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二)促进新学科、新专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加速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建设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研究课题;(三)促进学科间渗透,开拓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以及有利于发挥高等学校优势的跨学科联合研究的课题。

第三条 博士点基金依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资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士点基金办公室)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博士点基金。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按年度发布博士点基金优先资助领域;编制基金经费总预算和总决算;组织课题的申请、评议,提出资助课题及其经费预算;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监督检查资助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年度总结和课题验收;建立健全专家评审系统等。

第五条 博士点基金资助分为面上课题、优秀年轻教师课题和重点课题三类。面上课题用于资助高等学校中在科研第一线工作、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教授。课题研究工作中应有博士生参加。优秀年轻教师课题用于资助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正、副教授。重点课题用于资助博士学科点的教授,开展已有研究基础、短时间内可取得突破性进展、并有望纳入国家重大科研计划的研究课题。

第六条 博士点基金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度。凡申请资助的课题只能确定一个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一个课题必须且只能确立一个课题依托单位,课题依托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 第八条 博士点基金申请的受理工作每年一次,受理时间为当年3月。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二)作过国内外情况调研,研究内容有独到之处,与其它单位不重复;(三)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四)人员落实,具备深入开展课题研究的能力;(五)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十条 课题的申报程序:(一)课题申请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在填写《申请书》时应按照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所在学校现有条件,编制切合实际的课题资助经费预算,且须说明是否已有其他经费渠道的资助。面上课题、优秀年轻教师课题单项申请经费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重点课题单项申请经费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二)课题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书》,签署意见后报博士点基金办公室。

第十一条 博士点基金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提出拟资助的课题及其经费预算报教育部审批后,通知课题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受资助者再次申请课题时,须等原资助课题完成后,方可申请。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教授可获两项资助课题(包括参加研究课题),受资助者再次申请时,须等其中一项资助课题完成后方可申请。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资助的博士点基金课题,应作为国家资助的课题列入课题依托单位的研究计划,课题依托单位负责课题执行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并在人力、物力等条 件上给予支持保证。

第十四条 课题依托单位接到批准资助课题的通知后,在一个半月内填写《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课题年度实施计划表》和《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年度课题预算资助表》报博士点基金办公室,逾期不报,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五条 博士点基金办公室在收到《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课题年度实施计划表》和《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年度课题预算资助表》并经审查合格后,将课题资助经费核拨付到课题依托单位,课题即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每年11月 15日前填写一次上年度《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并由课题依托单位汇总,于11月 30日前统一报博士点基金办公室。过期不报,将暂缓拨款。

第十七条 博士点基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资助课题执行过程中如有重要人事变动或研究方案有重大修改,课题依托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博士点基金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才可按新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课题因故终止,由博士点基金办公室主持或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交回博士点基金办公室,仍用于博士点基金课题。

第十九条 课题结题后,必须填报《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研究工作总结》,由课题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会同博士点基金办公室组织验收,做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博士点基金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博士点基金办公室为博士点基金课题遴选、评审、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而支出的费用。计划管理费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评审费收入。其中,财政补助收入部分不得超过博士点基金总额的3%。支出预算包括调研费、会议费、评审费、项目检查与绩效考评费等与基金管理工作直接相关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博士点基金办公室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但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教育部负责审核计划管理费预算;财政部按年度审批计划管理费预算。计划管理费收支相抵后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是指按规定直接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博士点研究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的支出。具体包括: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学术会议、差旅费;业务资料、论文印刷费。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劳务费:用于直接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支出,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的5%。公共设施费:课题实施过程中使用学校公用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水、电、气、场地等费用。公共设施费最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当年拨款额度的5%,且不得超前提取、重复提取。课题资助经费预算一经审批,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课题按规定考核验收后,其结余经费用于学校补助科研发展,课题负责人可优先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博士点基金办公室、课题负责人、课题依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不得超出预算范围开支费用。

第二十六条 博士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博士点基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按年度按课题一次核定,分三年拨款,第一次拨款按当年批准课题总经费的50%核拨,一般在批准年度的9月以前进行。第二次和第三次拨款原则上按25%核拨。

第二十九条 各课题承担单位应按有关制度和规定向博士点基金办公室报送本学校的年度博士点基金决算表。

第三十条 课题的决算验收应当与其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

第三十一条 资助课题结束后该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清理帐目,核实拨款与支出数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认真编报《博士点基金总决算表》,送课题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意见后报送到博士点基金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用博士点基金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纳入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博士点课题研究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课题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研究成果的评审或鉴定,需报博士点基金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会同财政部或委托其他机构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课题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以保证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课题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本校的博士点基金经费使用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 课题执行人必须严格执行课题经费预算、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课题执行人和学校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博士点基金办公室建立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博士点基金经费管理将逐步建立课题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计提(安排)了6项专项资金,分别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对于土地出让收入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余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政府结余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

未满两年的结余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将其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对于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余结转两年以上的土地出让收支资金(包括本级和上级转移支付),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扩展资料

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 68号)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优先保障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合理安排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继续加大对农业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力度,严格按预算用于城市建设。

严禁坐支土地出让收入行为,禁止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弥补行政经费支出,严禁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为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和对外投资(含出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安排)了哪些专项

分类: 社会民生

解析:

生效日期: 1994-06-02

关于实施造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省人民 浙政发〔1993〕251号及市人民 甬政发〔1994〕43号“关于建立造地专项基金制度的通知”精神,从1994年起建立市、县两级造地专项基金制度。其目的是确保造地基金的落实到位,加快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造地与用地并举的方针,为国民经济的持、稳定、协调发展提供土地保障。为了切实做好造地专项基金的筹集、使用等管理工作,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根据市人民 甬政〔1994〕43号文件规定,对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出让的土地,其造地专项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取的第一笔土地使用出让金中一次性按计提标准提取提足。

二、按实际出让的耕地面积计提造地专项基金的最低标准如下:

江东、海曙两区及江北的城市规划区以内地区,每平方米15元;

北仑、镇海两区及江北的城市规划区以外地区,每平方米12元;

鄞县、慈溪、余姚,每平方米9元;

奉化、宁海、象山,每平方米6元。

其中,对出让的工业用地,其造地专项基金按上述标准的60%提取。

三、对于行政划拨的土地仍按省规定的造地费收费标准提取,一并纳入造地专项基金管理。

四、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按季将计提的造地专项基金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的“造地专项基金”专户储存。同时将本季度出让和划拨的耕地数及收取的造地专项基金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

五、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应提造地专项基金额度10%上交市财政。当年7月10日前交上半年基金,次年1月15日前交清全年基金。对少交或不交的,其短缺部分由市财政局从有关经费中扣除。

六、造地专项基金全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市级安排的造地专项基金采用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办法。基金的具体管理方式按照市财税甬财农〔1992〕765号《关于颁发〈宁波市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涉及到基本建设目的,按照基建程序报批执行。

七、造地专项基金的使用应与国家每年下达的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相衔接,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海涂围垦、低丘缓坡、荒滩、荒涂、荒地等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水毁耕地的复垦,不得移作它用。对后备土地资源较少的地区,经财政、土地、农业等部门审核,同级 批准,可以用于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八、使用造地专项基金的项目,必须列入市、县(市、区)土地开发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开发者(包括集体、个人、开发企业或集团)应于9月底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下年度的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土地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和年度造地专项基金额度会同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开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 批准后下达执行。

九、凡要求列入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项目,还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开发许可手续,具体办理方法按宁波市土地管理局甬土管〔1992〕76号《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开发项目,其造地专项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分期分批共同下达。

十、市级造地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扶持一次性开发或连片开发土地面积在70公顷以上,已列入市土地开发计划的造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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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 ,市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确保用于造地资金的落实到位,加快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用地与造地并举的方针,根据省人民 浙政发〔1993〕251号文件精神,市 决定,建立造地专项基金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来源,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提取,按实际出让面积计提,最低标准为:

江东、海曙、江北的城区规划区内每亩10000元(即每平方米15元);

北仑、镇海、江北的城区规划区外每亩8000元(即每平方米12元);

鄞县、慈溪、余姚每亩6000元(即每平方米9元);

奉化、宁海、象山每亩4000元(即每平方米6元)。

1994年1月1日以后出让耕地的,都应按上述标准提取造地专项基金。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县城、镇、乡等不同地区实行不低于上述标准的不同提取标准。鉴于工业用地出让地价较低和乡镇企业承受能力等原因,对工业用地按上述标准的60%提取。

二、从1994年起,市从各县(市、区)提取建立的造地专项基金中统一集中一部分资金,与市级提取的部分一起组成市级造地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各地的重点造地项目。各县(市、区)每年按应提造地专项基金额度的10%上交市。

三、造地专项基金,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市、县两级均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管理。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季将计提的造地专项基金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并将当季出让的面积数同时抄报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季按计提标准上交市级财政部门,对少交或不交的,其短缺部分由市财政局从有关经费中扣除。

四、造地专项基金的使用以直接增加耕地为目的,并与国家每年下达的土地开发计划相衔接,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海涂围垦,低丘缓坡、荒滩、荒涂、荒地等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水毁耕地复垦,不得移作他用。对后备土地资源较少的地方,经财政、土地、农业等部门审核,报同级 批准后,可用于农业基础设施投入。

五、造地专项基金的使用,实行有偿与无偿相结合,市补助与县、乡(镇)配套相结合的办法。

市级造地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大的造地项目。对70公顷以上的造地项目,市造地专项基金给予适当补助;70公顷以下的造地项目,原则上由各县(市、区)造地专项基金安排。

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土地开发投入,实行无偿补助。用于其他经济效益较好的土地开发投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无偿使用的具体政策由市财税、土地、水利等部门商定报市 批准后执行。

六、为使后备土地资源开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报年度土地开发项目的实施计划、经市财政、土地、水利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 批准,办理好有关手续后下达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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